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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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echnicalregulationforconstructionsupervisionof
soilandwaterconservationprojects
(校正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前言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规定,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织编制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实践编制而成。
本规范仅限于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工程验收及保修期等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8章165条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组织和人员;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本规范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
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规范例体格式审查人:
1总则1
2术语1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2
3.1监理单位2
3.2监理机构3
3.3监理人员4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6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6
4.2主要工作制度7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8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8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8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10
6.1开工条件的控制10
6.2工程质量控制10
6.3工程进度控制16
6.4工程投资控制19
6.5施工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22
6.6工程设计变更23
6.7信息管理23
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25
附录A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26
A.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26
A.2工程监理月报编写提纲及内容26
A.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提纲及内容27
A.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内容28
A.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29
附录B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30
B.1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30
B.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31
附录C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32
C.1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32
C.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主要内容32
附录D 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33
D.1表格说明33
D.2表格使用说明34
D.3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34
标准用词说明62
SL523-201163
条文说明63
1总则64
2术语64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65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65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5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6
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66
1总则
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水利水电、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
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可参考执行。
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公正、公平地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1.0.4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5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应合理地利用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并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选择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方法。
1.0.6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7本规范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
1.0.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水土保持工程(SoilandWaterConservationengineering)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地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生物等综合防治措施的统称。
2.0.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Soilandwaterconservationsupervisionunits)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EngineersonbehalfoftheCommission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2.0.4巡视检验(Inspectionvisits)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0.5旁站监理(Sitesupervision)
监理机构对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的连续性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2.0.6跟踪检测(Trackingdetection)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参与式样检测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
2.0.7平行检测(Paralleltesting)
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施工单位检测结果。
2.0.8见证取样witnesssampie
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人员对主要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2.0.9监理报告(ReportoftheCommissioner)
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或季报、年度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总称。
监理月报的格式参见附录A。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1.2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应依照相关格式样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3.1.3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经营。
3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4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展监理工作,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其同意。
3.1.5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3.1.6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参与监理的工程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保险。
3.1.7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8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监理资质延续,并将延续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3.1.9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联营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
总监理工程师由联营体责任方派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10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1.11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着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2监理机构
3.2.1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区(治理区)或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3.2.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
3.2.3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以下各项:
1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
4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6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
7检查工程项目的材料、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8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9审核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0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问题。
11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
12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3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3.2.4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5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
3.2.6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3.2.7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建设单位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
3.3监理人员
3.3.1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
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职责,维护职业信誉,不得徇私舞弊。
2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的资料保存、归还及保密工作。
4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苗木、籽种供货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3.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其中,第1、2、3、4、5、6、7、11款不能委托。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5审批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文件。
6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7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受建设单位委托可组织分布工程验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或季报、年度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11签发合同项目保修期终止证书和移交证书。
3.3.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季报、年度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组织设计交底和现场交桩。
4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主持工地监理例会。
必要时组织召开工地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题问题,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会议内容。
5检查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凭证、检测报告等。
6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宾干职责分工进行现场签证。
7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
8审核工程量。
9审查付款凭证。
10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1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
12填写监理日志,整理监理资料。
13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建设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
14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15现场与监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3.3.5监理员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核定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
2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3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4检查、监督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检验记录,核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6填写监理日志。
7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4.1.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监理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9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
10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1结算监理费用。
12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4.1.2施工监理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以及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调解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等。
4.1.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4.1.4对淤地坝、塘坝、渠系闸门、拦渣坝(墙、堤)、渠系、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泥石流防治及崩岗治理工程等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应进行巡视检验。
4.2主要工作制度
4.2.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申请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或审批。
4.2.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材料、苗木、籽种、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并责令施工或采购单位负责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2.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分部工程都应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一单元、分部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分部工程施工。
4.2.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按合同约定,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建设单位不应支付。
4.2.5工地会议制度。
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相关各方参加并签字,形成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
工地会议可采取以下几种会议形式: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之前召开,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出席,重要工程还应邀请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会议;会议可邀请质量监督单位参加。
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介绍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2)施工单位陈述开工的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情况及安全等情况进行评述。
3)建设单位对工程用地、占地、临时道路、工程支付及开工条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说明。
4)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准备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对主要监理程序、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会议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2工地例会宜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水土保持工程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一次工地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3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工地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2.6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和渠道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监理月报(或季报、年度报告);在单位工程获单项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合同项目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2.7工程验收制度。
在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参与、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按时进驻工地。
5.1.2应接收、收集并熟悉监理项目有关文件。
5.1.3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接收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调查并熟悉施工环境。
5.1.4应按监理合同约定,配备现场检查必须的常规测量、试验检测设备等。
5.1.5应按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向建设单位报送。
具体要求参见附录B。
5.1.6应按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要求及监理的方法步骤等。
具体要求参见附录C。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检查并协调落实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
1施工图纸和文件发送情况。
2资金落实情况。
3施工用地等施工条件协调、落实情况。
4有关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5首次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
5.2.2应检查并督促落实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投标承诺的资质,施工设备、检测仪器设备能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3施工单位是否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设计与当地立地条件、可实施条件等进行了核对,苗木、籽种来源是否落实。
4施工单位是否对淤地坝、塘坝、渠系闸门、拦渣坝(墙、堤)、渠系、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泥石流防治及崩岗治理工程、采石场、取土场、弃渣场等的原始地面线、沟道断面等影响工程计量的部位进行了复测或确认。
5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组成、设备配备是否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工艺流程、检测检查内容及标准是否合理。
6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到位。
7施工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措施是否合理、完善。
8应从以下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师设计、招投标文件、合同及投资计划的要求目标。
2)质量、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证机构、人员、制度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3)施工总体部署、施工方案、安全渡汛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4)施工计划安排是否与当地季节气候条件相适应。
5)施工组织设计中临时防护及安全防护和专题技术方案是否可行。
5.2.3应检查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5.2.4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并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及时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监理机构主持会议时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相关单位。
5.2.5 承担坝系工程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监理单位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委派监理机构对施工准备阶段的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路、通电和施工中的临时工程等进行巡检。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项目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
经监理机构检查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及建设单位有关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6.1.2单位工程或合同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应由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检查开工条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通知。
重要的防洪工程和生产建设项目中对主体工程及周边设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其中一方面或同时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
6.1.3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6.1.4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工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过程中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2对施工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检、材料和施工设备操作等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相应岗位上独立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产品质量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提供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复核并签认施工单位的施工临时高程基准点。
6.2.2淤地坝、拦渣工程和防洪排导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每一道工序,填表记载质量检查取样平面位置、高程及测试成果。
应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并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