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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

一、建筑专业

(一)、建筑节能方面

1.1托儿所、幼儿园节能设计是采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是采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解答:

根据《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及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在建筑节能设计时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1.2有厕所的宿舍,窗墙比怎样计算?

解答:

以窗墙面积比定义为基础,按相关标准确定。

当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2013时,窗墙比的定义为:

“每套套型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具体按该标准附录E中的各计算式的进行计算。

1.3阳光房节能怎样考虑?

解答:

设有采暖空调的阳光房应满足节能标准,没有采暖空调的阳光房应等同与封闭阳台,阳光房与相邻房间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窗应满足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4工业厂房中局部设有办公部分,该部分是否要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解答:

厂区内独立于生产性厂房之外建设的办公楼、科研楼、食堂、等应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独立于生产性厂房之外建设的宿舍等居住类建筑应执行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设在生产性厂房内的办公用房,因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故可不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5小区值班室是否需要进行节能设计?

解答:

住宅小区值班室应按公共建筑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6公共厕所属于公共建筑,是否也要进行节能设计?

解答:

对于武汉地区无空调设施的单建式公共厕所,可不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设计中应有隔热、通风措施。

有采暖空调的公共厕所应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7居住建筑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1~6层的气密性为4级,7层及7层以上不低于6级。

如果是18层的居住建筑,是否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为4级,7~18层的为6级?

还是1~18层均为6级?

解答:

建筑的层数低时室外风速相对较小,相应对外窗的气密性要求低一些。

建筑层数高时则室外风速相对较大,相应对外窗的气密性要求高一些。

因此,居住建筑外门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应该根据其所在楼层确定,例如:

18层的居住建筑,其1~6层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应不低于4级,7~18层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应不低于6级。

(二)、住宅设计方面

2.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2条: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此处公共入口含不含无障碍坡道?

解答:

住宅公共入口处的无障碍坡道本身就是入口设施的一部分,所以,在住宅公共入口范围的无障碍坡道上方也应该设置有防止物体坠落的安全措施。

2.2有的住宅设计将飘窗、凸窗不向外飘,向室内方向飘,上下作坎,层高控制在2.2m,也不计算建筑面积,飘窗的概念是什么?

,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解答:

所谓“飘窗”,应该是由外墙面起向外凸出的而形成的窗,向室内方向“飘”的窗显然不在“飘窗”范围内。

关于飘窗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国家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定分别如下: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第3.0.13条中的规定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2、《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定》(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

“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地板(楼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

住宅飘窗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及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否则计算全面积。

非住宅飘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3.1.12条的“外墙装饰”怎样理解?

高层建筑(非外保温系统)是否可以采用面砖饰面?

是绝对不能用,还是采取某些必要的措施后可以采用?

解答:

外墙装饰应为:

位于维护结构最外侧、不起维护结构作用、仅只作为装饰的构件。

高层建筑采用外墙面砖作为饰面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面砖脱落,并应从材料的选择、技术措施、施工方法、维护等多方面综合保证其可靠性和耐久性。

2.4《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十二层以上住宅应设两部电梯,请问11+1层应设几部电梯?

这条不是强条,有些业主要求18层以下的住宅也设一部电梯(客梯兼消防电梯),是否一定不行。

解答:

所谓“11+1”层住宅,是指顶层(第11及11+1层)住户为跃层式户型的高层住宅。

当顶层住户的入户层在11层,且每层户数不多时,应该可以设一台电梯,但该电梯的设置应该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当顶层住户的入户层在“11+1”层即12层时,则电梯设置数量应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且有一台电梯应能够容纳担架;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关于电梯设置的第6.4.2条虽然没有列入“强条”,但该条规定的执行力度是“不应少于两台”,亦即是最低要求,故应该严格执行;

十二及十二层以上住宅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6.4.3条的规定。

2.5飘窗两侧面是否允许采用非玻璃维护结构,飘窗正面是否仅采用玻璃做维护结构?

解答:

飘窗两侧面应该允许采用非玻璃材料的维护结构,且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进行保温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应小于外墙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传热系数;

湖北地区居住建筑中,当外窗为凸窗且有透明侧窗时,其传热系数必须将外窗的传热系数的规定限值乘0.8的修正系数后采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飘窗的正面是否采用玻璃,应视所在部位的日照、采光、通风、窗墙比等是否能满足相应规定。

2.6住宅防止外窗玻璃坠落如何进行判断?

解答:

导致外窗玻璃坠落可能的情况有:

外力作用下玻璃破碎、玻璃自爆、窗分格单块玻璃面积过大、窗框材料及规格与所选用的玻璃规格不匹配、窗框材料或构造缺陷导致玻璃脱落、超过与窗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等;

针对上述情况,设计文件中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等提出有关设计要求;

主要措施有:

(1)外窗的抗风性能应能满足建筑所在地区的最大正、负风压作用,并符合现行《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2)根据所选用的玻璃规格及框料合理划分单块玻璃的分格;

(3)根据现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选用安全玻璃;

(4)采取有效的防撞措施;

(5)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外窗的用材、制作、安装及使用提出设计要求。

(三)、建筑防火设计方面

3.1高层防火设计部分

3.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5.1.3条“19层级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此条通指所有的住宅建筑,但《高规》第6.1.1.2条对十八层以及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两规范存在差异,怎么执行?

规划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时,如何执行。

解答:

这两个规范并不矛盾,《住宅建筑规范》的第9.5.1.3是针对包括单元式住宅在内的建筑层数大于等于十九层的住宅建筑,规定其每个单元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能少于2个。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第6.1.1.2条的规定,当单元式住宅的建筑层数超过十八层时,若每个单元只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则应该从第十九层起每层在相邻单元之间设置公共的连通道,以保证每个单元在十九层及以上各层能够通过相邻单元进行安全疏散,相当于每个单元在于十九层及以上各层有2个安全出口。

3.1.2、根据《建规》5.2.1条之注1和《高规》4.2.2条,相邻两建筑当满足以上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不限”是否可为零?

零距离建筑可否算一栋建筑?

解答:

对于第1个问题,当满足相关规定时防火间距不计,即两幢建筑可以贴邻布置。

对于第2个问题,如果贴邻的两个部分可以作为一栋建筑,那么就没有必要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第4.2.2条的范围内讨论这个问题。

只要存在防火间距(包括防火间距不计),那么在防火间距的两端的各自部分或贴邻的两个部分就分别是两幢建筑。

3.1.3、《高规》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高层》图示上也明确裙房为高层建筑主体外墙投影线以外的范围,那么高层建筑主体下部不超过24m与裙房相连、功能相通且与上部有防火分隔的部分其防火分区面积按裙房算还是按高层建筑主体算?

裙房能否伸入高层建筑主体内?

解答: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的解释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SJ8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高度不超过24m的部分不属于裙楼。

3.1.4、高层住宅坡屋面、楼梯间是否要上坡屋面?

两个单元坡屋面是否要互通?

解答:

对于相关设计规范规定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面,且应通过屋面进行单元之间的连通时,其屋面无论是平屋面还是坡屋面均应满足相应规定,当为坡屋面时,连通相邻单元的屋面连通道应充分满足人员的正常通行。

3.1.5、住宅各住户之间的防火构造措施请定一下标准。

解答:

《住宅设计规范》第9.1.2条规定:

“住宅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根据其条文解释,实际上是要求将住宅建筑中的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对待,以阻止若发生火灾时的蔓延,提高被动防火能力。

对应这一原则规定,其具体措施有:

解答:

(1)户隔墙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住宅使建筑规范》第9.2.1条)

(2)上下层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挑檐,其挑出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

(3)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

(4)层数超过2层的通廊式住宅,当疏散楼梯为非封闭楼梯间时,各套房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第1款)

(5)除通廊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住宅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00㎡,且疏散楼梯为非封闭楼梯间时,各套房的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第2款)

(6)当住宅建筑的层数在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只设有一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时,或超过十八层,每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时,套房的户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分户隔墙两侧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及上下层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1.2m且为不燃烧体;(《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

(7)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

3.1.6、住宅底层附属二层商业楼梯宽度是按商业楼梯还是按住宅楼梯计算?

解答:

“住宅底层附属二层商业”,首先应明确是什么性质的商业,如果是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7条定义的商业服务网点,则每个网点单元内连通上下层的楼梯不需要满足商业建筑内楼梯设置的相关规定。

3.1.7、住宅底层附属多个商业门面防火分区是按单个门面算还是多个一起算?

解答:

如果“住宅底层附属商业”属于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7条定义的商业服务网点,则每个网点单元应是一个防火单元,相应防火分区的划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1.8、商住楼下面到底允许带几层商业?

解答: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8条的定义,商住楼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对于允许带几层不作要求。

3.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1条,是否只要在高层建筑周边设计了环行消防车道,不管其沿街长度是否大于150m、总长220m,均可不设穿越建筑的车道?

解答: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1条的条文说明以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SJ8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对于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无论其沿街长度或建筑总长度,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3.1.10、武汉市对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的要求:

不小于12m、16m,尽端回车场地18mx18m?

解答: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尽端回车场地尺寸要求实际是以当地消防队配置的消防车为基准,在武汉地区,通常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尽端回车场地18mx18m。

3.1.11、目前建筑设计市场上大量存在:

若干个单体建筑,特别是商业建筑或商住楼,各单体之间的防火间距,满足或不满足要求,二层及以上由一个或多个连廊相连。

这若干个单体建筑应确定为一个单体建筑还是若干个?

解答:

仅仅是人行通过的连廊,按照若干个单体建筑考虑。

若是连廊上有具体使用功能,应按照一栋单体建筑考虑。

3.1.12、(地下)商业营业厅,若使用功能为餐饮类时,应按500㎡划分防火分区,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防火分区小于等于1000㎡?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小于等于15m。

还是按2000㎡划分防火分区,散距离小于等于30m?

解答:

建筑使用功能定义为餐饮时,按照餐饮功能考虑,应按500㎡划分防火分区,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防火分区小于等于1000㎡。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小于等于30m。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3.1.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2.5条.....地下商业营业厅(高层建筑同样执行),每座不应大于20000㎡?

防火分区之间的设置的防火分隔卷帘数量不应大于30%。

解答:

是按此执行.

3.1.1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7条有的审图部门认为,高层建筑餐厅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楼梯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解答:

是按此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3.1.15、各相关规范中规定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走廊、门洞宽为最小净宽,疏散宽度计算时应考虑扣除扶手、粉刷层厚度,各图审机构有的扣粉刷层有的不扣,应统一标准。

解答:

按照净尺寸考虑,扣除扶手、粉刷层厚度.

3.1.16、塔式住宅,在何种情况下应设置环行走廊?

按每层面积大小还是户数?

(消防审查问题)

解答:

一般大于8户应设置环行走廊.

3.1.17、剪刀楼梯靠墙扶手中心线据墙距离按0.10m计,其余扶手中心线距楼梯边缘距离按0.05m计?

各图审机构应统一标准。

解答:

扣除粉刷层厚度、扶手中心线.

3.1.18、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独立设置,不应相互穿越,即不能从一个前室穿越到达另一个前室。

解答:

是按此执行.

3.1.19、高层建筑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阳台或凹廊。

阳台或凹廊面积大小是否按相应前室面积控制?

解答:

是相应前室面积控制.

3.1.20、高层商住楼或综合楼上部的住宅部分,楼电梯前室面积大小及楼梯宽度按公建还是居住建筑设计?

解答:

按照住宅建筑设计.

3.1.21、高层建筑底部带商业(含地下商业)的疏散楼梯宽度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为依据,按1.0m/每100人设计吗?

解答:

是按此执行.

3.1.22、住宅楼底部带商业网点的建筑,商业内部一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宽度按1.4m宽控制?

解答:

是按此执行.

3.1.23、有的审图部门对两台(或多台)电梯共用消防电梯及楼梯间的合用前室,提出普通电梯的门不应开向前室,有的认为可以,应明确统一。

解答:

目前可以.

3.1.24、高层公共建筑塔楼部分为通廊式办公、公寓用房时,每个防火分区应在适当位置分散设置两个以上独立疏散楼梯间,不允许设剪刀梯。

解答:

任一疏散门至最近前室入口距离小于10米,且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楼梯间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楼梯间前室分别设置,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3.1.25、建筑一层或屋顶直接通室外的外门:

1)配电房(间)的门,是否设甲级防火门

2)消防控制室的门,是否设甲级防火门;

3)建筑底层、屋顶楼梯间直接通室外的门:

是否需要设乙级防火门?

解答: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为丙级防火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消防控制室设甲级防火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23.5.1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

屋顶楼梯间直接通室外的门设乙级防火门,

3.1.26、消防电梯:

高层建筑底部带多层商业时(非高层裙房,即与高层主体上下对应的商业部分),是否需要配消防电梯?

非高层裙房部分。

解答:

目前不需要配置.

3.1.27、消防电梯必须到达地下室各层?

规范中无要求,但审图时标准不一致。

解答:

消防电梯主要是火灾时,由于楼高使得消防人员通过楼梯到达起火点的时候消耗了太多的体力和时间而专门为消防人员设置的,其在火灾是仅供消防人员使用。

而消防员进入建筑的起点一般是在建筑的首层,大多数地下室楼层数的总高度通常不会超过24m(比照一类高层),因此从原理上讲,只要地下室的总高度不超过24m,当地下室着火时,消防人员通过楼梯就可以很方便的快捷的到达起火点,没必要通过消防电梯下去。

消防电梯应该可以不下至地下。

3.1.28、对于大型家居建材商店的人员密度如何确定?

(按规范规定值取过大)

解答:

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第5款的相关规定确定。

3.1.29、架空层用作停车时,面积较大(约1万平方米)是否进行防火分区,每个分区面积应多大合适?

核心筒及设备用房开向架空层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吗?

解答:

架空车库防火分区面积参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1注1。

核心筒及设备用房开向架空层的门应依据其使用性质确定防火等级。

3.1.30、对于面积较大(每层约6千平方米)办公楼的人员密度应如何确定?

(按规范规定值取过大)

解答:

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J556—2006执行。

3.1.31、高层住宅按照《高规》仅设一个出入口时,住宅上下套房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按照《住建规》此窗槛墙规定可以仅为0.8m,应该按照哪个规范执行?

解答:

《住建规》窗槛墙高度不低于0.8m,是对所有住宅而言的;住宅上下套房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是《高规》对仅设一个安全出口的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必备条件之一,所以窗槛墙的高度应依据具体设计情况而定。

3.1.32、高层建筑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是否可以按照《建规》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和审图?

解答: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按照高规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

3.1.33、高层住宅楼18+1层,究竟算是一类高层建筑还是二类高层建筑?

解答:

当18+1层,其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且从第18层入户时可按18层计算,可按二类高层建筑设计.

3.1.34、哪些类型的高层公共建筑的裙房可以按照《建规》的相关条款(如防火分区、防火疏散等)进行设计和审图?

解答:

高层公共建筑的裙房应执行《高规》中的相关规定。

3.1.35、《高规》第6.1.1.2条与第6.2.3.1条的内容似乎不太吻合,如何取舍才不违规?

解答:

《高规》第6.1.1.2条是每个单元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满足的条件,如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则需满足第6.1.1.2条。

3.1.36、住户的入户防火门可否向内开启?

解答:

防火门在《建规》中并没有规定是否要向疏散方向开启,7.4.12条对疏散用门有相应规定。

《高规》第5.4.2条明确规定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1.37、在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中规定“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在《住宅设计规范》4.1.6中规定“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但是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11+1F住宅的界定属于一个盲区,没有条文交代,那么11+1F住宅是否确定以11层计?

图1

图2

解答:

图1说明当住宅层数为十层及十层以上时(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防火设计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中间楼层的住宅采用跃层布置时,跃层应按自然楼层计算;

图2说明当住宅的层数在9层及9层以下时(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顶层住宅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可按一层计算,其他情况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

但住宅层数的计算还应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和6.4.1条第4款确定。

3.1.38、高层住宅建筑地下室楼梯与住宅楼梯共用时,地下室楼梯是否做防烟楼梯间?

解答:

根据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1条和6.2.2条的规定确定地下室楼梯是否做防烟楼梯间。

3.1.39、对于带裙房的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疏散及防火是套低规还是高规。

解答:

此问题首先应明确什么是裙房,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关于裙房的定义为: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从定义看出,裙房位于高层建筑的下部,其关键词为“相连”、“24m”、“附属建筑”,也就是说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高度不超过24m的部分不属于裙楼,详下图:

在确定是否为裙楼的前提下,再即可确定是执行高规或低规。

3.1.40、带商业网点的住宅,商业网点有2层,最远点的疏散距离是多少?

若楼梯为开敞,疏散距离是否从2层房间的最远点到一层的安全出口距离;楼梯是否可以按住宅套内楼梯设计?

解答:

规范对每个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并没有具体规定。

建议比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表5.3.13及其注4执行。

楼梯建议按公共楼梯设计。

3.2多层防火设计部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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