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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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公路大中修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市(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厅公路局:
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具体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2.市(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
3.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职责界定
1.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
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进行招标的村道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村道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一十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一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
(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
(八)确定中标人;
(九)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主要情况。
第一十二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应统筹兼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质量性等要求,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适度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
第一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补遗书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报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将核心条款(详见附件2)进行单独摘录,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3。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
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
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发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的,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时间及地点,且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不得将未到现场购买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作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原因。
第一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一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一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和施工总承包招标外,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土建工程招标原则上单个标段长度应控制在10公里以内,或单个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20亿元以内。
招标人可以实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为有利于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竞争,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
本细则中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是指政府还债(贷)项目和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可以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第一十八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1-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公路工程技术等级、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长度、面积、造价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左右。
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宜设置业绩要求。
为有利于竞争,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一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对于无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投标人仅对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进行投标承诺,不要求填报具体人选。
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明确具体人选并载入合同。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具体人选。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造价并结合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招标人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国家颁布收费标准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或估算)内。
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据此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准预算。
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复预算的93%以内,其中,暂列金不宜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净价(扣除暂列金)的3%。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勘察设计部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内,施工部分结合风险划分实际,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的95%以内。
接受委托测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对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工程计价款中滚动预留不超过1%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5%。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日不得早于开标前一日。
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
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
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指定接受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应不少于2个。
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下列措施的一种或多种或其他适当的措施)。
(一)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
1.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最高可比其它单位增加2个数量;
3.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4.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二)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
1.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可比其它单位增加1个数量;
2.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
3.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三)对信用评价为B级和C级的投标人,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分别为满分的60%和0%。
(四)招标人自行设定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五)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参照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的限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和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四川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外,其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及材料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投标报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退换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标准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二)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
(三)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通报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
(五)监督人员和参会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
(六)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并进行唱标;
(七)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第一信封开标记录;
(八)当众清点并封存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九)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标准程序如下:
(一)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
(二)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
(三)主持人宣读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四)招标人、监督人员和参会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第二信封密封情况检查;
(五)将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退回投标人,并由该投标人在退还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的,由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参会投标人的代表)现场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
抽取前应邀请参会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抽取设备;
(七)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并进行唱标;
(八)工作人员现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如有)。
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九)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第二信封开标记录;
(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封存。
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采用单信封密封形式的,开标程序参照双信封第一信封开标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招标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与招标人受同一母公司管理的其他公司参与投标时,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最多不超过1名。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时,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不少于9人。
其中,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总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法人可根据需要选派初步勘察设计单位或初步设计过程技术咨询审查单位的1位技术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由国家审批或者核准以及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等应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书、开标记录、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用等级进行核实;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核实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
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外,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项目和预计评审投标文件数量100份以上的项目,在具备相关工作条件的基础上,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匿名归类汇总;
(三)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协助工作应当全面、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