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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皮革制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及措施

我国皮革制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及措施

——以“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案”为例

学号:

10201044

姓名:

倪侃

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加强,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与他国的贸易来往日益频繁,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的贸易摩擦,外国大多会以启动反倾销的方式来保护本国产业,亦或是暗中实行贸易壁垒模式,对我国的产业,也别是以皮革制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造成巨大打击,对此我们应当深入分析并找出解决办法,以摆脱这种被动的局面,保护我国产业发展,提高经济实力。

关键词:

反倾销、产业结构、贸易保护

1、案情回顾

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案

欧盟通过对中越产皮鞋征反倾销税案从7日起征

欧盟成员国4日以微弱优势投票通过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

根据这一方案,欧盟将从10月7日起分别对两国皮鞋征收16.5%和10%的反倾销税,为期两年。

目前不包括在临时性反倾销征税范围内的童鞋,将被纳入正式反倾销征税范围。

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根据这一决定,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逐步提高,最终将从目前的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

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

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随后发表声明称:

欧盟并没有将矛头指向中国和越南先天具备的竞争优势,针对的只是不公平的贸易扭曲行为。

此前的3月16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对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进行了秘密投票。

欧盟理事会5日以13比12的微弱优势投票通过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欧盟将从10月7日起对华进口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为期两年。

对此,中国鞋类企业强烈表示谴责,并称这一措施挽救不了欧盟鞋革产业衰落的命运。

二、原因分析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

我国人口众多,人口分布不均,整理教育水平不高,导致我国出现大量的廉价劳动力。

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

我国自古的营销战略就以“薄利多销”为主,宁可少赚利润,抢占市场,以量取胜,正如我们在街上看到的那些商家搞促销一样,“打折”就是缩小版的倾销行为,尽可能多抢占“回头客”,吸引大量的客源,增加销量以弥补降价的损失。

这与国外的以高额利润为主的营销模式格格不入。

国外大多以高质量、高价格、高利润的推销方式来增加收入,因而大多为高精尖的技术密集型产业,也导致大量的员工失业。

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企业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

从市场结构看,我国出口中有将近70%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几率,从而使这些国家加大了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

2、营销策略不当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相应地仅仅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

比如,有些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相应的消费心理缺乏一定的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而只能以廉价销售,进而导致我国企业在国外的综合竞争力始终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为扩大企业规模和收入,我国企业又不得不采取“薄利多销”的促销方式,以低价格抢占市场,长此以往,造成恶性循环有些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3、企业不积极应诉。

虽然存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问题,但我国生产成本低。

价格低也不是全无根据,如果企业能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很多反倾销案件是完全可以改变被裁定倾销的败局的。

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极少依法应诉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据相关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有一半案件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败诉,反倾销案件的败诉率超过80%。

高比例的败诉,不仅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利益,而且给更大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把柄,促使其更加频繁地实行对华反倾销。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

很明显,我国企业缺乏这种应诉的资金以及相关的技术水平。

但越这样逃避应诉,相关的技术水平也不会有实践性的提高,而导致企业在国外遭受严重的反倾销惩罚以及本国的贸易保护,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打击,进而导致企业缩水,资金外流,应诉的资金也难以筹集,造成严重的恶性循环。

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并且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

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更加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

4、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

企业应诉不积极也有法律条件不成熟的原因。

因为企业大多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缺乏对WTO基本规则及反倾销方面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不具备反倾销应诉方面的经验技巧和专门人才,难免处于束手无措、被动挨打的境地。

还有一个原因是应诉费用很高,加上“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不能很好地落实,存在免费搭车现象,即当一个案件以无损害或较低的反倾销税率结案后,不应诉的企业也能分享胜诉成果,反倾销应诉的成果难以维护.也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5、我国处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尴尬地位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

这意味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

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并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

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外国企业可以认为其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是一个得到政府补贴了的低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企业就可以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作标准。

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

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二)国外因素

1、国际经贸形势所致。

一方面,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特别是美国经济低迷、日本经济持续不振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国内产业困难加剧,在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逐步被弱化或取消的条件下,为抵消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对本国工业带来的冲击,WTO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便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各国纷纷把反倾销作为便利而有效的首选保护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产品出口种类多、数量大,与某些国家的贸易顺差拉大,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调查的受害国。

2、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中国威胁论”是国外一直盛行的理论,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均展示出极大的潜力和巨大的进步,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感到莫大的压力。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对中国虎视眈眈,他们不愿意坐视一个社会主义中国强大,在经济上试图压制中国的发展。

另外,反倾销也可以打击中国产品在其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减少本国经济以及社会对中国的依赖,限制中国可能在其国家所获得的政治筹码。

这些经济纠纷的背后都有一个终结原因——国家利益。

要想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努力发展自身的实力是不二途径。

这一点或许也是我们在寻求如何解决反倾销纠纷这一问题上的根本答案。

 

三、相关对策

1、增强本国利用反倾销手段的能力

我们应当深刻的清楚认识到一味的妥协退让只会让别国更加肆无忌惮。

我们必须明白,凡事不能只找自身的原因,还应去积极应对他国的不正当诉讼。

正如耶林教授在书中宣传的那样,“权利是斗争的来的”,只有积极去应对他国的挑战才能赢得我们应有的地位和权利。

外国产品在华倾销也由来已久,但是好像并没有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美国宣布对中国出口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后不久,我国即宣布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商务部明确表示,近期已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反映上述产品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要求商务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也很有效率。

现今,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提案,大多为本国实施贸易保护。

我国政府应当认清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利用好反倾销诉讼,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尽快抑制国外产品在我国的倾销,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其中第三条指出,“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同时第四条、第五条又分别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是,国际市场销售的产品在更大程度上要受到不同国度居民消费心理、商业习惯、民族风格等方面的影响,也可能出现一定的合理价差。

此外,出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是否符合本国的消费水平也应考虑在内。

本身是否合适也要适当考虑。

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

尽管中国己于2001年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大量参照了国际惯例,特别是重点遵守了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进行了修订。

但是,由于时间仓促,缺乏实践,许多内容简单、抽象、模糊,操作性和透明度都不强。

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和国际的成功经验,如反规避调查、维护整体利益原则、简单多数通过机制、倾销和损害幅度的计算、反吸收条款等,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对外贸易政策统一由一个部门颁布,不用内部文件对有关规则进行补充和说明。

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

另外,应该注意反倾销立法中的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

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互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

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

还有就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建立完善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体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

由于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2002年3月20日,美国政府对包括中国、欧盟、日本等国在内的大部分出口到美国钢铁产品征以8%-30%的进口关税,并对14种钢铁产品实行进口限额,我国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一次开始尝试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

4、规范和指导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的规律告诉人们,谁的出口增长最快,谁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就越多。

当中国的出口在1981--1999年间持续以129%的速度增长,占全球的市场份额从1%上升到3%时,也就自然而然会成为众矢之的,导致中国企业频频遭遇反倾销指控。

中国的企业应该思考如何用国际惯例许可的方式接招才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认真地规范和指导企业应对反倾销。

在这一方面,首先企业要注意规范自身的贸易行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混乱的经营秩序是我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的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规范性经营和管理,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避免授人以柄。

经营秩序规范了,一旦企业遭遇反倾销指控,就可理直气壮地去打这类的官司,并且能有所作为,同时我国的跨国企业也要树立同舟共济的意识,相互支持,共同应诉。

这是因为,反倾销措施所保护的不是一个企业的个体利益,而是国内产业的整体利益。

所以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企业不要有恐惧心理,要敢于应诉和坚决应诉,据理力争,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的有关规则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积极应诉,听任他国裁决,事实上就等于自动放弃在该国的市场,因为裁决后所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通常很难逾越。

4、企业应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

鼓励优质产品出口,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

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

除了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

还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

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使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

此外,要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

改变我国外贸出口商品目前大部分集中于西欧、北美、日本市场(其中包括转口贸易)的局面,以多元化的市场替代单一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

5、加快经济结构转型速度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我国目前正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但我国现阶段仍有很多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根据上述的论证,我们不难看出,上述的恶性循环依旧会继续下去,那么加快经济结构转型是刻不容缓的。

因此我们应该明白劳动密集与先进技术有机结合,是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最佳模式;大力发展技术含量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是发展方向。

为此,要大力发展围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或外部配套的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如IT业和新兴家电业。

此外,还要鼓励发展为满足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而需采用人工作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个性化服装和用品,以及采用电脑设计的陶艺、雕刻、刺绣等工艺品的生产。

综上所述,我国皮革制品的外贸中,应当积极的去应对国外对我国产业的压力,优化自身的产业结构,完善立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去了解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优化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出口结构,改善出口环境,为提高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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