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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结
物权法期末总结
参考教科书:
《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
第六章物权变动(P77-P110)
第一节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
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
(一)物权的发生
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第二节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债权意思主义
物权设定和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特点如下: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须为当事人的合意即能完成。
登记和交付,为对抗要件。
(3)一个法律行为除有特别情事外,即可发生物权和债权变动的双重效果。
(4)物权行为既无独立性,其效果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2.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须有债权行为外,还须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一个独立于债权之外的合意,以及履行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式。
特点如下:
(1)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2)物权合意本身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还须履行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式。
(3)物权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独立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债权行为有效与否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3.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了需要当时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基本要点如下: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物权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3)物权变动,只须扎起债券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4)债权变动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物权无因性不存在。
(二)我国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债权意思主义
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的含义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
(1)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
(2)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移转作为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
问1: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有什么区别?
答:
(一)概念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二)两者区别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使人"信"。
比如,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式是登记。
登记使人知道权利属于谁(公示);而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
第九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159-P196)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性如下:
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表现出复合性。
2.专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要素构成,所以业主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
5.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其中蕴含了人法即管理的因素。
第三节共有权
一、共有权的意义与特性
共有权,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一)共有部分的特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割性。
3.共有部分系连接各专有部分的纽带。
三、共有权的内容
指业主作为共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一)业主作为共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2.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
3.对共有部分的保存、单纯的修缮及改良权。
4.物权请求权。
(二)业主作为共有权人所承担的义务
1.按照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维护与保存共有部分。
4.征得同意的义务。
5.恢复原状的义务。
6.协助义务。
四、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偿债务、赔偿损失及剥夺区分所有权等。
第十一章所有权的特别取得(P209-P230)
第一节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系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课上所讲)
1.第三人信赖物的占有人即所有权人,且此信赖是善意无过失的。
善意即不知情,无过失即对不知情这件事无过失。
2.第三人与物的占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时有效的。
3.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3.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4.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5.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
6.受让人须为善意。
7.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
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
4.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问2:
为什么承认善意取得?
(P98)
答:
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从而动产的实际占有也就具有了使社会公众信赖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力。
基于占有的这种公信力,即使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保护。
由占有的公信力出发,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财产所有权的交易的动的安全,近现代各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另外,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我国也承认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第十二章共有(P231-P247)
第一节概述
一、共有的意义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问3: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限制。
2.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
按份共有,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同共有则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
4.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所有物,除非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确需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5.共有物管理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共同共有的存续期间较长;按份共有具有暂时性。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含义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应有部分(份额)。
2.从主体上看,按份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且他们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不以团体的结合为前提。
3.从内容上看,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的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三、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可按应有部分对共有物使用、收益。
共有人若未经协议或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共有物的全部或一部任意占有、使用、收益时,其他共有人可基于所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请求返还。
(二)对共有物的管理
对共有物的管理,包括保存、改良、利用和处分。
我国《物权法》第96条规定: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三)对份额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对自己份额内的所有物自由处置。
按份共有人以其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但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且未提出异议的,抵押有效。
无视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四)对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变更、处分需经占2/3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五)共有物的费用承担
管理、修理费用与按份共有人按份额承担。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指数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或者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的状态。
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占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数人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基础。
3.各共有人对共有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4.合伙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效力
(一)共同共有人的内部关系
1.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享有的权利,须受产生该共同关系的法律的限制。
3.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中,或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前,或未出现重大理由时,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4.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原则上须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共同共有人侵害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享有救济权。
(二)共同共有人的外部关系
1.任何共有人均可行使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共同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问3:
用益物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P199)
答:
(一)概念
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同点
1.都以调节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为目的。
2.都以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其内容。
(三)不同点
1.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是当事人之间依合同设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3.相邻关系法律对不动产的利用进行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利用权的调节限度较大。
4.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不动相互邻近为必要;地役权无此要求。
5.地役权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设定法定地役权。
6.地役权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相邻关系中,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
7.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即可成立或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
第十九章抵押权(P299-P337)
第一节概说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4:
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答: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推定为包括: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问5: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答: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交通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
6.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事业单位、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问6:
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权2.使用、收益权
3.处分权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2)抵押人再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问7:
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3.抵押权人的实行权;4.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5.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的抛弃;
6.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第二十章质权(P338-P368)
第一节概述
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8: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P343-P351)
答:
(1)质物的留置权。
(2)质物的孳息收取权
(3)优先受偿权。
(4)转质权
(5)预行拍卖质物权
(6)质权的保护权。
包括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问9:
权利质权的生效规则?
答:
1无记名债券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记名债券在票据法上背书是生效要件,在担保法上背书是对抗要件。
3.应收账款登记为生效要件;
4.知识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