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边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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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文本

 

第一章街区价值

第1条街区性质

湖边邨历史街区是以居住、商贸旅游为主的,集中体现民国时期杭州历史风貌的近代民居建筑保护区。

第2条街巷特色

形成“城市道路——总弄—支弄—入户”树枝状街巷组织。

街区内部街巷尺度都比较小。

第3条空间特色

建筑布局以联排式建筑与独立式建筑相结合。

街坊与周边道路、街坊与街坊间有高大的围墙相隔,每个街坊形成相对封闭的空间,给人以安全、闹中取静的感觉;里弄宽度在2~3米间,与两侧的二、三层建筑形成了较宜人的空间尺度。

第4条建筑特色

体现近现代民居建筑的特色,建筑形式有石库门里弄建筑、新式里弄建筑、独立式西洋别墅建筑三类。

石库门建筑由天井、客堂、厢房、灶披间、亭子间和晒台等组成,每户入口有一石门框,黑漆大门上一对铜门环;外墙细部有西洋建筑的雕花图案;建筑色彩以古朴的青砖、黑瓦为主色调,建筑布局采用联排式,数幢或数十幢为一排列,构成分弄,又以数条分弄组成总弄。

主要特征为石库门上有西方古典建筑的各种装饰部件:

如三角形山花、半圆拱券山花、模仿巴洛克风格的曲线山花、西方古典柱式、各种变形的或不变形的或中西合璧的柱头、西方古典纹饰、石库门围墙上的西式宝瓶栏杆。

新式里弄住宅是在石库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建筑形式较为西化,与石库门建筑最大的不同是天井没有了,用矮墙或绿化作隔断。

独立式西洋别墅建筑,由主体建筑、辅房、花园组成。

 

第5条历史价值

(1)韩国独立运动旧址

湖边邨23号曾是韩国临时政府办公处。

(2)曾是当时的白领公寓及中产阶级的居所

第二章规划总则

第6条为加强湖边邨历史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保护街区的格局和建筑风貌特色,特制定本规划。

第7条本规划是湖边邨历史街区保护与管理的依据,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纸三部分组成。

第8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实施细则》(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2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送审稿)(2003年);

《杭州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市规划局)(2004年);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15号,2005年4月)。

 

第9条规划原则

1、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2、确保历史脉络的延续性和真实性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永续性原则。

第10条规划目标

通过保护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健全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发挥街区建筑的使用功能,成为具有典型杭州近代民居建筑特色的历史街区。

第11条保护内容

保护内容包括街区内的建筑群体及建筑所处的历史环境。

建筑群体的保护,包括建筑外立面的保护与建筑内部的更新。

建筑所处的历史环境的保护,包括街巷格局、院落形态、古树、水井、碑等人工构筑物。

第12条保护层次

保护层次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1)重点保护区

南起学士路,北至长生路;东起劝业里,西至白傅路(至现状道路边线),面积为1.8万平方米。

包括湖边邨、星远里、鸿源坊、大庆里、天德坊及4幢独立式别墅。

(2)传统风貌协调区

南起学士路,北至长生路;东起东坡路,西至白傅路(至规划道路中心线),该范围以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用地。

面积为1.2万平方米。

第三章街区人口调控规划与功能调整

第13条居住人口规划

减少居住户数,降低街区人口密度,适当调整居民结构。

第14条功能调整

湖边邨历史街区的主要功能为居住、公共设施兼容的综合用地,在保留街区居住功能的同时,适当充实商业、旅游、文化功能,可设置博物馆、纪念馆、精品商业、旅游服务业、小型商务办公等。

控制对环境污染较大的产业及车流、人流较大的产业进入。

 

第四章建筑保护方法

第15条保护与整治模式

按“建筑保护整治模式图”(图十八)对区内建筑进行分类保护与整治。

1、文物保护

对历史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和修缮。

2、保护

保护对象——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风貌特色较为典型,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与建筑价值的传统建筑,推荐申报历史建筑。

保护要求——参照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保护,保护建筑现状的物质环境,维护周边历史环境的完整性。

3、改善

改善对象——指历史街区内有一定保存价值、格局完整、传统风貌较好,但建筑质量稍差,难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一般传统建筑。

保护要求——保持原有建筑结构不变,保持历史外貌,并按原有的特征进行修缮;重点修缮改造内部空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4、整饬

整饬对象——指对现状建筑质量尚好、但风貌与历史地段整体环境不协调,因历史原因难以立即拆除的非传统建筑。

保护要求——暂时予以保留,对建筑外观进行整治,使之与整体风貌较为一致,降低对历史环境的破坏程度。

对建筑高度不符合整体保护的建筑,规划要求做削层处理。

远期予以拆除。

5、拆除

拆除对象——指对历史街区内临时或违章搭建建筑、后期不恰当添建建筑、破坏原有建筑布局和历史街区空间形态的建筑、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一般建筑,规划应予拆除。

保护要求——恢复原有布局或作为绿地和公共空间。

6、重建

重建对象——对于无法修缮的危房和与环境风貌冲突的建筑,予以拆除,再进行有依据的重建,包括迁建,重建建筑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整个街区文物保护建筑占7.9%,保护建筑占24.7%,改善建筑占41.5%,整饬建筑占1.5%,重建建筑占4.9%,拆除建筑占19.5%。

(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重点保护区内)。

第16条建筑细部处理

1、外立面门窗一律采用传统形式、材料、色彩,禁止使用铝合金、塑钢门窗或卷闸门。

2、外墙采用传统的做法,如清水砖砌,水泥拉毛等,禁止使用色彩鲜亮的面砖、外墙砖。

3、屋顶采用坡屋顶,黑色或灰色小瓦片,禁止使用琉璃瓦。

4、栏杆:

采用铸铁栏杆、木质或水泥栏杆。

5、铺地:

小巷、街、建筑庭院的铺地铺石板或砖。

6、沿街禁止使用大面积的广告牌。

第五章道路系统调整规划

第17条保护策略

保护传统街巷系统,控制重点保护区内机动车交通,除必要和紧急情况外,原则上机动车不进入重点保护区内。

  蕲王路改为步行道,宽度保持12米不变。

第18条调整道路断面形式

为保护街区的完整性,规划调整长生路的道路宽度,在维持原有道路中心线不变的情况下,长生路南侧单边由12米调整至9米;学士路道路红线宽度原则控制19米,涉及湖边邨历史街区段,道路中心线不变,南侧道路控制红线不变,北侧道路维持现状边线。

第19条主要机动车道路

学士路:

现状道路宽度12米,规划道路红线控制宽度19米。

长生路:

现状道路宽度12米,规划道路红线控制宽度21米。

东坡路:

道路宽度19米,已按规划实施到位。

白傅路保持现有道路宽度12米不变。

第20条静态交通

利用传统风貌协调区的改造,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解决街区的停车问题。

规模为80个机动车位;

出入口方位:

由长生路进,学士路出。

 

第六章建设控制规划

第21条建筑高度控制

重点保护区内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

传统风貌协调区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下,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

第22条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重点保护区内总建筑密度控制在60%以内,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下;

传统风貌协调区内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内,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

第23条建筑形式与色彩

重点保护区内的重建建筑应与周边历史建筑的风格、色调、格局相一致,建筑形式为坡屋顶,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以古朴的青砖灰瓦为主。

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形式与色彩必须与重点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相协调。

第24条建筑材料

采用青砖、灰瓦、石门框、木窗、木门、铸铁栏杆等。

第25条广告设置

规范广告招贴展示方式,禁止在屋顶上或凸出建筑外立面设置广告,禁止广告遮挡建筑外立面上的典型构件。

具体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标准》执行。

第26条招牌设置

规范招牌的规格、尺寸。

具体按市规划局《户外招牌设置规划技术标准》执行。

(杭规发[2004]438号)。

第27条空调位置

禁止沿街立面安装空调室外机,室外机位置应相对隐蔽。

第28条可建设地块控制指标

规划拆除后期新建的建筑后,根据历史街区保护的整体性,延续性以及真实性等原则,规划对其提出了建设控制指标及指导性意见。

详见可建设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

 

可建设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

位置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米)

保留建筑

重、新建建筑

重点保护区内

整治单元HB-4

4042

5033

390

1.34

52.26

——

7.5

整治单元HB-5

1626

1850

610

1.52

60.99

——

7.5

整治单元HB-8

845

708

120

0.98

64.38

——

7.5

整治单元HB-9

1668

1350

1006

1.41

70.62

——

7.5

传统风貌协调区内

JK-1

3228

——

4854

1.5

50

20

12

JK-2

4268

——

6402

1.5

50

20

12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

第29条景观规划

1、绿地景观

湖边邨历史街区内的绿地主要分开敞性绿地与庭院绿地两类。

规划结合建筑的整治,拆除后期建设的与整体风貌不符的建筑及庭院内的搭建建筑,建设街区的开敞性绿地及庭院绿地,通过植物的精心配置,丰富街区内的植物造景,改善街区内的景观与环境。

2、历史建筑景观

通过对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恢复民国时期的建筑风貌与特色,展现近现代民居建筑的景观特色。

3、环境艺术景观

对烘托历史风貌的小品要统一设计、精心设置,提高整体环境,更好地展现历史环境景观。

第30条环境规划

1、强调历史街区的特色风貌,恢复里弄及石库门建筑格局,完善院落形态,包括水井、碑、过街楼等人工构筑物。

2、通过对基础设施的改善及增加物业管理,减少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对街区环境的影响。

3、控制餐饮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污染源的产生。

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4、控制有噪音污染和空气污染的产业的进入。

 

第八章市政设施规划

第31条市政工程规划

1、给水:

改造与完善现有给水管网,通过支管、接户管的布置,接管入户;消防用水采用生活与消防合并的低压制。

2、排水:

增加室内卫生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统一纳入周边城市污水管网。

3、电力:

电力线逐步改为埋地电缆,街区内的变电所、开闭所应采用户内型,其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4、电信:

电信线入户,架空线路入地。

5、燃气:

近远期相结合,近期以瓶装液化气为主。

远期结合燃气工程专项规划,开通天然气。

第32条环卫设施规划

加强环境管理,实行垃圾袋装化,增设封闭式的垃圾收集点;每隔一段距离设置垃圾筒,沿街每隔50米设置一处垃圾收集桶。

公厕不单独新建,通过街区中心附建的方式解决。

第33条防灾规划

1、消防

全面贯彻“外联内分,全面覆盖,预防为主,各个落实”的十六字方针,增加室内与室外的消防设施,并落实责任制。

采用生活与消防合并的低压制消防系统,有关消防水量及室外消防栓布置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采用。

室外消防栓设置间距不大于80米;

加强宣传,提高居民防火意识,在重点保护建筑内应设消防栓、沙箱、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2、加强历史建筑防蚁工作

制定专项防蚁方案,定期对历史建筑进行防蚁处理。

第九章分阶段保护设想

第34条拆迁阶段

首先拆除违章搭建建筑与后期添建的与主体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建筑;

其次通过政府回购、置换等措施,拆除因规划需要拆除的部分建筑。

第35条修复阶段

修复顺序:

首先修复价值较高的保护建筑;其次对其他风貌较好以上的建筑,按质量差、中、好的顺序修复;最后对风貌一般的建筑,按质量差、中、好的顺序修复。

修复的方式:

具体操作方式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修复阶段:

为防止历史街区因同时维修改变特有的历史面貌,规划控制每年维修的历史建筑不超过历史街区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36条建设阶段

1、完善基础设施:

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避免重复开挖,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增加保护资金。

2、按详细规划及设计,建设停车场、绿地、公共设施及部分建筑。

第十章近期保护计划

第37条期限

2005-2007年

第38条目标

通过环境整治及控制街区内的无序建设,初步达到保护历史街区的目的。

第39条实施计划

1、按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禁止破坏本街区历史环境、风貌及建筑的活动。

2、严格控制建筑的使用功能,禁止从事产生严重污染、可能危及历史建筑的使用活动。

3、结合建筑维修保护,拆除各类搭建建筑。

4、逐步搬迁历史街区内的住户,优先搬迁户均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住户。

5、完成基础设施的改造。

第十一章规划保护及实施措施

第40条保护及实施措施

1、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管理职能。

2、街区内人口的搬迁、补偿安置、建筑的修缮办法、维修费用承担、产权转换、资金筹措等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实施。

3、推动基于“社区参与”和“居民自助”的历史街区更新新机制。

4、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

5、培养稳定的街区管理人员和古建筑维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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