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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正帮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矿属各单位要认真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表。

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第三条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有着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难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结合矿井实际,一般事故隐患又分为D级隐患和C级隐患:

D级:

队组有能力,由队组当场解决或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

需要业务科室或其他单位帮助解决,可以限期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又分为B级隐患和A级隐患:

B级:

整改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的,须由矿领导协商协助解决的隐患。

A级:

整改难度大,本矿自身解决不了的,须由集团公司或外部协助解决的隐患。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十个种类: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第六条矿长是矿井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各分管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矿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队(班组)长、在矿井范围内施工的外包队伍,对本作业区域发生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及时组织隐患排查、整改。

第八条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区、调度室、财务科、供应科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消除隐患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

第九条根据以上责任划分,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

李学茂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李万生薛建奇马耀华

王永增景双虎侯冬云

成员:

党建华何希国赵才智赵光庆

马青任继荣赵玉栓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主任:

常务主任:

成员:

安监科组领导

第四章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专业会议

排查事故隐患例会制度

第十条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各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对A、B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分管矿长根据例会会议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分管矿长根据例会议室要求对分管范围的A、B级事故隐患整改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新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每月由分管矿领导分别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及防治水、机电管理、运输管理、顶板管理等安全专业会议,相关科室领导和责任人参加,主要研究本专业、本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定项目内容、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每旬由区(科)长主持召开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会议,总结分析工作地点工程质量、“三违”、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每天早6时30分和下午20时,在生产调度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碰头会。

生产副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科室、各队组相关人员参加,调度室负责记录,主要研究当天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隐患和解决办法,安排部署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会议排查事故事故隐患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消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续。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程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者。

3、安全办公会议及安全专业专业会议结束后,要按照议定的内容,下发会议纪要,并按照纪要要求进行严格考核,确保议定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第十五条矿井每月组织三次井下安全大检查和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

各专业科室每旬组织一次专项隐患排查。

区队、班组每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矿、科、队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等各类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检查结束后,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

第十七条安全大检查隐患问题“四定表”由文印室负责打印,安监科长负责审阅,安全员负责复查。

专项检查隐患问题由各业务科室进行筛选、登记、传递,落实整改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所查隐患,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筛选、分级和登记。

第十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当场与区、队干部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表。

区、队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监科统一汇总后在矿长安全办公例会上通报,由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并报安监局等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隐患通知书及停产通知书的使用:

1、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单位(安监科各科组和业务科室)给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下达隐患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建立台帐登记,整改后反馈、消项。

2、经矿领导、安监科领导认定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后,由安监科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常务主任负现,填写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书(停产通知书),要填写清时间、地点、队组、工作面存在的何种问题及整改意见和限定完成日期。

经矿、处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传递给相关责任队组和责任业务保安部门。

隐患问题处理后申请验收,安监科派专人检查验收隐患整改情况,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条矿长、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分别对矿井、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业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各队组队长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

必须做到问题、措施、整改时间、负责人落实。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责任单位或负责人要及时向安监科报告,经安监科复查确认后,履行消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按排查规定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第七章事故隐患排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要建立隐患登记处理台帐,对自查隐患问题进行筛选、登记,落实整改责任。

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汇报制度和整改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汇报安监科及分管领导。

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管理,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一上报,归类存档。

第二十五条安监科由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常务主任负责,要按排查程序将事故隐患按类别、级别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各业务部门、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检查,每月20—23日前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级,制定措施,并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A、B级隐患)和专项治理措施由主管领导、分管矿领导签字后以局面形式上报安监科。

安监科在每月25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逐条进行研究初审,经安全矿长、矿长审查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各部门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每月也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工作汇报说明,如不按时交回,对部门负责人在当月安全绩效考核中进行处罚。

若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报,经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重处。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报告制度。

每月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不得少于4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这前,必须每次都报,直于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得好的、每月完成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报告数量、整改及时的单位和业务保安部门,每季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各队组、业务部门要主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凡收到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书(停产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同时给予1000—10000元的预罚款。

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整改或停产处理,严禁不按期限整改处理问题而盲目施工作业、赶进尺、赶产量,否则将加倍处理。

若属于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书面申诉理由,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科。

第三十条对已经查出、议定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处罚该单位5000—5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除对单位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追究行政责任,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一条安监科按照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配合单位和业务管理科室进行监督考核。

在议室时间内未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在落实责任划分的同时,按责任追究处罚如下:

1、对议定项目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

2、对议定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1000元。

3、对因协调配合不及时或督促不力,致工程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扣罚协作单位及业务科室领导当月全部安全绩效奖励,并对单位集体处罚1000—5000元。

议定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时,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业务管理科室和检查人员报请公司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严格排查和整治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

对严重“三违”人员符合集团公司安全“三十条规定”、条款之外的严重“三违”人员,每次罚款1000—3000元或行政降一级处分。

并送集团公司“三违”培训班进行军事化培训,以规范安全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无特殊工种证而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者,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三十条规定”处理,对违章安排、指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者,是队长的给予撤职处分,是副队长或代班长的给予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本办法中所指的特殊工种为安全员、放炮员、瓦检员、电钳工、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瓦斯抽放工、瓦斯监测监控工、供配电工)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矿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举报电话,鼓励职工积极举报事故及隐患。

举报情况属实,奖励同一事项第一位举报人500—5000元/次。

举报电话号码:

811681175555。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凡存在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3、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4、总回风巷、尾巷、皮带巷等地点煤尘大或综合防尘管理差的;

5、矿井安全出口存在重大隐患的;

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等地点温度异常,有可能发生煤层自燃的;

7、经证实矿井确有突水可能的;

8、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9、矿井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对工作面等关键场所实施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

1、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的或未按照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的;

2、现场没有安全员跟班顶面的;

3、开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微风作业、瓦斯超限、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4、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端头支护、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危及安全生产的;

5、开、掘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危及安全生产的;

6、采掘开工作面有突水征兆的;

7、采掘开工作面温度异常的;

8、采掘开工作面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监科。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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