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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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

 

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

 

签订承诺书

 

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服务监管

 

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防护专项验收

 

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认可文书

 

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1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建设标准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

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

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

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

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

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

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

工业建设项目中

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建筑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

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

特殊建(构)筑物

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

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

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3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1、设计标准: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GB50098-2009)2、施工图审查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12008)

3、防护设备安装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

准》(RFJ01-2002)

4、验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标准》

(DBJ04/T356-2018)

 

4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根据《山

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

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清

单包括:

条件、标准、权限清单和办理事项清单及报审材料

清单

第三条条件、标准和权限清单包括:

条件: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不需要修建防

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标准: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权限: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项目

所在地为市辖区的,权限为设区市的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办理事项清单包括: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条件、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人民防

空工程认可文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报审材料: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

拟建防空地下室的分布图(在1:

500或1:

1000城市地图上设

 

5

计防空地下室分布总平面图)。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报监材料:

报监登记表、经审查合

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施工组织方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报审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自检表、施工单位竣工质量自检报告、监

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报告、防护、通风设备安装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防空地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工程验收综合资料、质量

控制资料、竣工图纸资料(含设计及现场变更文书、重大问题

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五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人防窗口应在醒目位置公

示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和以上清单内容,服务手册、服务指

南等资料中应包含清单内容。

第六条办理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按照联合审查规定执行;人民防空

工程质量监督报监3个工作日,竣工专项验收3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

地区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落

实,规范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山西

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

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联合审

查要求,由相关部门、企业(以下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人防、消防、防雷等按照统一

受理、同步审查、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企业自主

选择审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流程:

(一)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审查合同及相关部门规定的申

请材料以及审查单位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回执报送政务

大厅承诺制窗口,窗口告知办结时限。

(二)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同时

将告知情况报承诺制窗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承诺制

 

7

窗口提交复审申请,承诺制窗口告知审查机构复审限时办结

要求,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审。

(四)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单

位将审查合格书报承诺制窗口,并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联合审查时限要求:

审查时限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10个工作

日,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及复审时间;复审时间5个工作

日,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防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施工图设计

各有关计算书(含电子文档);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防空地

下室全套施工图(含电子文档);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重点审查

以下内容:

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

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消防、防水、抗浮、平

战功能转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单位和注册执

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图章和签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审查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不得交付使

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

修改的,应报出具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的人防部

 

8

门同意,并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防空地

下室施工图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承担审查责任,

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因施工图

审查质量原因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第十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从业单位“黑名单”,限制其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并将其失信信息向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三)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出

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的;

(四)未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进行审查的;

(五)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核准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多图联审数字平台建成后,防空地下室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容缺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更好服务

建设单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处置是指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有欠缺的报审事项,人防部门先行受理

并开始办理,申报单位在该事项法定办结时限内补齐次要材

料,事项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办理完结。

第三条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实行报审材料容缺

处置是为加快报审事项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更好

服务建设单位。

第四条受理报审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

缺的申报材料,企业报审材料主件齐全,仅缺次要材料的,

可先行受理并出具《容缺处置通知单》(1式三份,1份交申

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报审材料:

主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副件为经规划

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拟建防空地市的分布图(在1:

500

或1:

1000城市地图上设计防空地下室分布总平面图)。

 

10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材料:

主件为报监

登记表。

副件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施

工组织方案。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报审材料:

主件为竣

工验收报告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自检表、施工单位竣工质

量自检报告、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副件为:

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防护、通风设备安装单位质

量评估报告。

第八条市县人防部门可结合当地人防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容缺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可对前述容缺处置事项

材料做适当调整,以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防护效能

落实。

 

11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服务监管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加

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据人

民防空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各类开发区

(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

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修建6

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条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

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标准、施工图审

查标准、防护设备安装标准、竣工验收标准。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

企业领取《建设项目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签订承诺书---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服务监管---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竣工专项验收

---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认可文书---进行防空地下室竣

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出具《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的主

 

12

要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山西省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条例》、当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居住区人民

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第六条依法应组建人防专业队的部门和单位的建设

项目按照规定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在新建和改扩

建医用建设工程时,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

按要求落实防护建设任务;为促进专用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

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专业队员掩蔽部及一等人员掩蔽

工程可按1:

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按

1:

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兼顾人防需求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30%配建人防工程。

第二章落实取消的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

第七条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及防空地下室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房屋建

筑审图机构或具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资质的机构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第八条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

检测。

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

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

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九条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对符合

易地建设条件涉及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照《山西省人

 

13

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除《山西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规定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易地建设,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化、

规范化、程序化。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防空地下室

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

市、县人防部门负责。

尚未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市、

县,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

责。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汇报和总结等

工作要求,改进质量监督人员工作作风,监督质量监督人员

的廉政行为。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健全完善质量监督手册内容,规范资料审核、通知报

监、质量监督方案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底板、墙体、顶板、防

护防化设备安装等关键环节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

现场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征求意

 

14

见、回访等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

防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程序和各参建单位的

质量合格文件是否真实、防护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对存

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并监督建设单位期限整改,验收合

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防化设备质量按照《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

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要求进行监

管。

第四章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编印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标准规范汇编手册

和《服务指南》等,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为建设单位了解

掌握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提供好服务。

第十九条抓好施工关键节点服务工作。

对防水隐蔽和

底板、墙体、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防护设备安装

等关键环节,混凝土浇筑前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环节问题整改的服务工

作,及时查验整改情况,为项目尽早投入使用提供好服务。

第五章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第二十一条办理有关事项时,凡能通过政府信息共享

等方式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15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报监材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

册申报书、人防工程施工图、人防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条件:

完成设计

和合同规定的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有设计、

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安装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四条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

期整改,经整改仍不满足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按规定标

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章信息公开及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质量监管,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图审计文件审查机构

依法限制从业范围。

第二十六条对防护(化)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列入

“黑名单”,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人防从业单位在

产品质量、服务、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投诉,及时公布处

理结果。

 

16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管理,根据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

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

室竣工专项验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

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参加并对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的内容及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建设单位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基本认可;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

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

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专项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

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

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7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和勘察、设计单位

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了检查,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并整理成册;

(六)施工单位、防护、通风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与建设

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消防部门已出具消防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的申报

(一)建设单位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书》及

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报告等验收资料一并报项目所在地人防

主管部门。

(二)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竣工专项验收申报材料,

主件齐全准予验收;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通知

建设单位补齐申报材料。

(三)建设单位应提前告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参建单位按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第六条专项验收的内容及程序

(一)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建设情况;

(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防护设备安装单

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中各环节执行

 

18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四)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验收组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防护(防

化)设备、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六)验收组提出验收结论。

分别对工程资料、实体质

量及其它相关内容作出全面评价,形成专项竣工验收意见,

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工程技

术文件和《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认可文书。

(二)专项验收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单

位督促有关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

毕经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重新申请竣

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人防工程建设

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市、县人防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防空地下室

竣工专项验收实施细则。

 

19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

下室建设信用监管,规范企业承诺信用信息披露并实施信用

惩戒,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

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客观、

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做出

承诺的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实记录并向省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

失信惩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签订

承诺时向其明确承诺事项的内容、准入条件和标准,指导企

业做好信用承诺工作,并对承诺书进行预审和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资项

目信用监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并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承诺信息、

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信守承诺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信用

信息。

有关信息在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时,同时在部

 

20

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六条列入不信守承诺的企业信息包括:

(一)、故意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审图、监理、施工企业的;

(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涉及地基基础、建筑面积、防护功能、主体结构、工程安全等方面的;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六)项目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未作出或不愿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擅自

施工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企业投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有

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纠正,同时将处罚信息推送省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和并网上公示。

第八条对严重失信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企业投资项

 

21

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协

调沟通,对其法人其他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及竣工验收等提出惩戒措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

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服务过程中,应尽快完善信用评价标准,

制定企业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等,对企业

实行分类监管。

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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