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养老PPP项目运营委托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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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养老PPP项目运营委托合同协议书范本

2019年公建民营养老PPP项目运营委托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公建民营养老PPP项目运营委托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中所指“运营机构”指社会投资人注册成立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7、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

合同中所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是指实施机构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主要负责根据监督评估标准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评分,分数决定实施机构向运营机构奖励的管理费比例。

三、解释

为了避免合同条款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在本项目合同中专门约定该合同的解释方法。

具体包括:

1、标题仅为参考所设,最终以运营机构提供的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营实施方案细则中所定的机构名称为准;

2、一方、双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3、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4、“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等。

四、项目范围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运营管理交由乙方按照PPP运营管理模式中的特许经营方式进行运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PPP运营实施提供的服务包括院区建筑及服务设施使用和维护管理、承担政府面向城市特困、农村五保、城市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孤寡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保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的职能,提供创新自营“管制型”的社会化“医养结合”医疗、护理、康复等养老增值服务等。

五、项目合作期限

乙方受托经营管理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乙方运营成绩显著或满意度较高,可继续签订续约合同,若运营期间出现违法、违约现象,甲方有权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六、投资结构

项目建设前期主要由政府负责,已完成建筑主体、设备设施、屋顶花园、消毒雾化、内部装修、养老床位、医疗文娱功能区、氧气吸痰系统等的投资共计人民币元(现资产评估价值约人民币元)。

正式运营前,还需要运营机构负责居家用品,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布草,功能设备及消防,屋顶花园连廊,软件系统(运营管理、政府监管软件、停车系统、财务软件、库房管理、医院信息、OA管理),车辆购置,社会服务组织注册资金等的投入共计约人民币元,同时,保障运营的人员聘用、日常花销等流动资金共计约人民币元。

七、前提条件

1、资产所有权交割

(1)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用地、地上地下建筑产权和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国有,由乙方使用、维护和管理,设备的大修或更新以国家标准或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为准。

(2)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建筑空间、场地和各类设施设备等(含医疗设施)只能用于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3)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资产移交前,甲方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资产权属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账册要求编制分类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清单共同清点核查无误,并盖章确认后移交。

(4)未经甲方同意及政府规划部门批准,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

(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为改善服务条件所投入的消防安保、医疗康复、绿化景观、照料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设施设备,必须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在运营期间出资更新的各类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

(6)固定资产甲、乙双方每年9月份以固定资产账务清查和固定资产实物盘点相结合的方式清查一次,清查时间10个工作日,共同确认清查结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时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出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需修复;遗失或报废的需赔偿满足同等技术条件的设备。

(7)乙方应认真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所用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报废,正常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购置更新,乙方无权处置固定资产(含已报废)。

2、机构设立

(1)乙方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社会服务组织运营养老社会福利中心,享受政府针对非盈利机构的床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2)乙方也可采用公司盈利化运营,但不能享受政府床位补贴等优惠政策,且要保证政府的保障职能和体现普惠型养老机构公益性的收费,其收费标准需报管理部门审批。

3、获得审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PPP项目需要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只有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才能保证PPP项目的合法合规实施,实施机构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正式运营前的审批手续。

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

运营机构已根据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实施机构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复印件。

5、其他前提条件

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已满足。

八、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合同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1)权利义务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3)提取保函或扣除风险保障金。

如运营机构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实施机构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实施机构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或扣除风险保障金。

九、运营期间的权利义务

1、项目运营内容

接纳老年人入住养老,提供物业管理、餐饮、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及其他养老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

(1)接纳不少于总床位20%的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本机构。

(2)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和善后的全过程养老服务。

(3)室内外活动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管理。

(4)院内的交通、车辆行驶和停泊。

(5)院内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6)水、电、燃气,院内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室外工程项目的维护和管理。

(7)氧气系统、负压系统、消毒雾化系统的维护、维修和管理。

(8)其他与乙方受托经营管理有关的事务。

2、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是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土地、建筑、设备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拥有对资产的绝对控制权。

拥有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权。

同时有义务对乙方提供政策支持,协助办理运营前的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印章使用,设备设施大修费用超出机构发展管理基金剩余额度以上的申请财政支持。

(1)甲方有权督导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预留20%的床位用于承担政府保障职能,并依照《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严格定位收养对象,控制收住比例。

收住政府保障对象,需要由甲方确定后乙方方可接收入住。

如乙方未按比例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调整收住比例,确保公建养老机构的基本职能。

乙方拒绝按照收住比例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按照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和财务监管范围,对运营期间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履行公益职能的效果、服务项目增减、老人入住变动、老人健康评估、社工活动开展、医护服务质量、公共服务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服务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采集等。

甲方负责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与养老床位和服务等收费相关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标准调整、老人入院押金管理等进行监管,甲方负责每年10月10日至31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固定资产维护情况、运营财务状况和老人入住押金专门账户、管理发展资金等实施监管核查审计,并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价,反馈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措施,评估结果决定乙方取得管理费的比例、享受床位费补贴的比例,是否继续运行该机构,《监督评估标准及办法》详见附件。

(3)甲方有权利连接共享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终端、采集运营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系统中的内容,并有权利使用其中的数据、图像等相关信息。

(4)甲方协调乙方依据《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商定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服务中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接受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乙方需要报甲方审批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管理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所必需的资质文件(包括机构代码证书、设立登记许可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开业必备证照),协助乙方做好开业前准备工作。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及行政管理信息。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制定或调整的养老床位和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8)甲方应及时受理乙方提出的设备设施更新要求,启动审批程序,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对直接影响机构运行的事件宜特事特办,确保不影响入住对象生活。

(9)本合同生效前,养老社会福利中心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和债权债务、经济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在合法的范围内拥有独立的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权力,拥有独立的财务、人事权,同时有义务承担社会保障职责,普惠型养老机构平抑物价的职责,品牌推广,人才培训,接待参观指导等职责,接受甲方、第三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承担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期间发生一切的法律、经济、安全、养老服务、医疗等方面的全部责任。

(1)乙方依照本合同,并根据财产交接清单接收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地上地下建筑设施、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权按照ppp运营管理模式独立开展养老服务经营管理和使用交接的全部资产,以乙方的资产及收入支付经营管理期间所发生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

(2)在承担政府职的能前提下,享受床位补贴等政府的优惠政策。

(3)按照《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的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报甲方批准报备后实施。

(4)有义务承担20%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在政府保障资金之外的所有费用,完成收养保障工作。

(5)乙方在接管运营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前必须按约定时间与甲方进行建筑物、固定资产、设备设施的交接,安排专职人员接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开业筹备工作,确保按期开业,在合同到期或提前退出运营管理时。

在保证上述资产完好和不流失前提下,与甲方按时完成移交工作。

(6)受托独立运营管理期间,乙方接受甲方按照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和财务监管范围对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财务账目收支状况和资金流向实施监管、审计及绩效考核,并接受甲方服务技术指导和服务质量定期督导评价。

(7)乙方在受托经营管理期间必须(应)严格按照区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使用、管理、更新和报废。

依照设施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投入维修维保资金,及时维护维修和更新消防安保、医疗康复、绿化景观、照护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服务设施设备,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8)受托独立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公开举报投诉监督方式,接受属地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入住老人的监督,有效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诉求和服务质量投诉并承担法律责任及管理责任。

(9)乙方在独立经营管理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管理和服务操作规范,预防公共安全和业务安全事故发生,保证经营管理场所符合安保消防、卫生食品等安全要求,落实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承担经营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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