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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查处机关

我对《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有关执法体制分工的考虑

  城市管理的监察执法体制分工及协作问题一直是执法工作的难题,也是地方性立法的一个难点问题,全国各地做法不完全一样,也缺乏成功的理想模式参考。

根据我市的实际,《草案》主要参照重庆市的做法,按照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模式来规范,划分清楚相关的专门管理区执法、国土规划执法与行政综合执法之间的关系。

  1、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关系,《草案》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2、按照我市行政综合执法多次改革和出现较大反复的经验教训和现实需要,兼采北京市的做法,以是否进入规划许可程序为标准来划分规划专业执法与行政综合执法的关系。

过去多次综合执法改革不成功的重要原因在于允许综合执法部门再执法中考虑对进行罚款和保留使用等处理,造成规划管理与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造成以罚代法、人情案关系案增多等现象,结果使得有增无减以致失控,为此,考虑综合执法对违反规划建设的查处只宜予以拆除(规划部门自己查处的也以制止和拆除、没收为主)。

故《草案》规定:

“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和各种乱搭乱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拆除”。

  3、非法占地建设与违反规划建设在我市被有的部门认为是职能交叉,有的部门认为非法占地上的建设也是违反规划的建设,应由规划部门查处。

经过对土地法与规划法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和事实的。

土地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土地法处理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方法是排除侵害,主要是拆除,即使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条件下也要没收。

而城乡规划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具有公益性和法律性的技术方案;规划法处理违法规划建设的基本方法是技术整改,以是否影响规划实施来确定处罚的标准,只有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才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非法占地的建设,虽然其重要表现(动机、原因或手段)固然是建设各种违法的建(构)筑物,但是其本质(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及侵犯的客体)是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违法行为之间的“牵连犯”、“吸收犯”等相近法律关系来看,以违反规划查处非法占地建设,会出现不少整改后不影响或者不严重影响规划实施而予以罚款的情形,无法吸收非法占地的违法性,将造成无法从根本上打击非法占地的的局面。

另外,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土资源部《查处[2005]176号),均明确规定在违法转让土地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占用的土地上建设,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和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等违法行为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行为。

南宁市如果要将非法占地上的建设划归规划管理部门(及/或各城区政府)查处,也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的专属权力),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查处和执行拆除,而不能由其他机关、部门或者个人擅自决定或者规定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规划法的规定来进行查处和执行拆除。

  违反规划的办法》时,个别部门曾将非法占地建设的查处也规定为规划部门的职权范围。

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予以拆除,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已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利(获得用地许可或者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的土地上,未经规划许可或者不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在自治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自治区人大第三次审议和交付表决前的立法调研中,有意见认为该款规定混淆了非法占地建设与违反规划建设的性质和国土与规划部门的职权。

在最后审议和表决通过的正式法规文本上,该款规定已被正式删除。

在《城市规划法》(39条)和《城乡规划法》(39条)中均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用地批文,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退回土地当然是包含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后退回。

可见,规划管理部门没有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目前将非法占地建设交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区政府按照规划法进行查处和拆除的理由是土地部门没有执行权。

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土地执法的执行权分制止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执行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权。

对制止违法行为而言,《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八十三条规定“......,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

《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局1995年第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措施,规定对妨害查封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可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制止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是有职有权的。

对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而言,《土地管理法》规定,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这个规定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区政府执行拆除构成制约,但是如果认为这个规定确实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有效执法,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修改《土地管理法》,而不能因为有制约而不遵守法律的规定。

  综上,《草案》规定: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广州拟出强硬“新政”化解违建肆虐之风

2010年08月31日07:

50 来源:

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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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或者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发布通告。

通告届满,仍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城管队员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到广州宏城花园某违建别墅拍照取证,在别墅门口,调查人员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的年轻人阻拦,“他们声称业主不在不让进门,后来公安赶到也无济于事”。

类似的“业主不给进门没招”、“违法当事人避而不见”等种种情形一直是城管部门查处违建的难题。

  对此,《广州市查处和控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种种“硬招”: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相关部门进入现场;当事人拒不停建的可采取停水停电乃至强拆等措施;不可拆的或可被没收充公……

  此前,曾有市民质疑:

在强拆之前,规划和城管部门干什么去了?

如何在强拆前及时“治疗”?

为此,办法首次将物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管范围。

物管公司如若“睁只眼闭只眼”,也将受到处罚

  在轰隆的机器声中,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126号一栋楼房被强制拆除。

  《法制日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栋住宅楼属于违章建筑,海珠区城管执法分局、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而就在此前,广州市城管局在网站上公布了《广州市查处和控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今年9月20日。

  根据办法要求,广州市已获批强拆的建筑如在部分拆除的情况下会影响安全,则可整栋拆除;拆除不了的,城管部门或可没收充公。

如办法通过,广州市城管部门在广州市二沙岛宏城花园查控违建过程中所遭遇的“业主不给进门没招”、“违法当事人避而不见”等种种情形,都将有具体规定来保障执法。

  此前,《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宏城花园豪华违建别墅事件过程中,有专家指出,备受民众质疑的对拆除违章建筑时政府职能部门所表现出来的“失职”,实际上也是因为有关部门遭遇了一些困境,而造成如此局面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律的缺失。

  广州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广州市在查控违建领域依据的仍是城乡规划法、《广州市查处条例》和行政处罚法,而“一直沿用的传统拆违方式和拆违体制,正面临脱离当前违建产生、查处、制止的内在规律危险,并存在拆违主体、拆违程序、拆违体制、法律依据、相关政策等新问题的考验”。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早在四五年前就开始调研,时至今日办法才真正出台,接受民众的‘检验’。

”这名负责人说。

  翻阅办法,《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其中不仅对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处理“违建”及相关职责给予了明确规定,还对违章建筑的处置等方面给出了规范,同时对“拆违”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给出了具体法律条文来保障。

  但是,这个办法能否对在各地有“肆虐”之势的违章建筑问题起到“药到病除”的根本性作用?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多方走访。

  现状执法部门不作为屡受质疑

  破题发现违建24小时内立案

  宏城花园豪华别墅的违建问题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

宏城花园的违建问题由来已久,部分业主在取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近年来开始陆续以装修为名对别墅进行不同程度的违法改建和扩建。

特别是去年9月份以来,更加集中、更加突出,业主们开始争相攀比、仿效,擅自对别墅进行较大规模的违法改建、违法扩建,有修筑凉亭的、有开挖鱼池的、有扩建地下室的、有改变主体结构的,甚至还有个别业主将原有别墅推倒重建。

  由于上述违建发生的时间长,城管部门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因而“城管部门的执法软弱无力”成为社会各界质疑的焦点。

  为了破解职能部门拖延执法、甚至行政不作为的难题,办法提出,查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查控工作。

区(特定管理区委员会)、街(镇)、社区不履行查控职责,组织查控不力的,由上级查控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给予黄牌提醒或者红牌提醒。

  同时,办法规定,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伤亡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区(特定管理区委员会)、街(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预防城管部门在查控违建上的低效率,办法对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查控违建提出了具体时限要求:

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立案后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或者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办法的出台十分必要与及时。

因为越来越严重的违法搭建,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基于这种公共秩序管理的需要也有必要出台办法,它一方面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使相对人明确了违建产生的后果。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现状调查取证被拒门外“没招”

  破题公安协助城管入违法现场

  据了解,在基层查违建过程中,城管三番五次下发《责令限改通知书》却无人理睬是常有的事。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宏城花园违建别墅事件时了解到,在宏城花园违建调查立案过程中,很多业主至今也未和执法的城管工作人员照过面。

宏城花园宏业径13号的业主甚至曾经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拒绝城管部门进入室内调查取证,使城管部门在违建立案过程中受到很大的阻挠。

  “由于宏城花园是一个高档小区,平常的执法队员也是很少能到达小区里,对一些违法建筑没有及时发现。

而且,施工比较隐蔽,从外边看比较难。

”广州市城管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整个立案调查过程当中,业主是基本上不见你的,找业主找不到,收集资料收集不到,包括每个业主的身份信息、房产证,“得不到这些就立不了案”。

  “而且,我们的取证可以用‘艰辛’形容,甚至小区的保安都会出面干预驱赶取证的城管工作人员。

”据这名负责人透露,一次,城管队员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到宏城花园某栋别墅拍照取证,在别墅门口,调查人员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的年轻人阻拦,“他们声称业主不在不让进门,后来公安赶到也无济于事”。

最后,城管只能把告知文书贴在别墅门口。

  “城管送执法文书无人理”,这样的尴尬局面在种种违建事件中也不鲜见。

针对此类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查控违建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能,保障联动。

  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为查控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协助相关部门进入现场,维持查控执法现场秩序。

  同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过在物上或者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网站上发布通告的形式督促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接受处理,通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

通告届满,仍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对在建的,规划部门或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在上张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当事人仍然强行抢建的视为送达。

  现状监管部门难发现违章建筑

  破题小区物业有责任予以监管

  除了对执法部门制定出诸多“条条款款”,办法对于违建的处罚也给出了处理意见: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违建,应由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规划定性“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处罚款。

对因部分拆除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可整体拆除;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交由规划部门确定使用性质后交财政部门统一处理,违法收入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予以没收。

  在采访中,有专家针对“没收违章建筑”这一规定向《法制日报》记者明确指出:

“虽然办法规定了没收的实物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理,但还需要制定合理公开透明的监督程序。

  根据办法,当事人如果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或者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公安、环保、建设、文广、卫生、工商、农业、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和提供相关服务,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相关许可和停止服务。

  但是,对此,有市民指出,一幢违章建筑从动工到竣工,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城管的职责应该更多的在于制止违建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听任违章建筑建成后再采取停水、停电及强拆、没收等非常手段去纠正。

  在宏城花园违建别墅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社会各界就对违建别墅如何处理一直有争议。

在部分市民对强制拆除拍手称快的同时,质疑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甚至有市民直言不讳:

“在强拆之前,规划和城管部门干什么去了?

如果在业主违建时就制止,是不是可以减少损失?

  对于这样的质疑,有关专家告诉记者,经过多年调研,有关部门发现,要想“治疗”违章建筑,小区内的物业管理部门也应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事实上,很多小区违建都是在物管的默许下,一天一天建起来的。

”广州市民吕先生告诉记者,“物管对违建的监管还真撇不开关联。

很多小区里的违建,监管部门发现不了,但物管肯定最先知道。

一来,邻居投诉违建,第一选择恐怕就是小区物管;二来,违建总要运沙子、运材料,进出小区,物管也很容易发现。

对发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违建,知道了就不能不闻不问,毕竟违建侵犯的是整个小区业主的权利,作为小区物管,有责任对其阻拦。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行为的,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施工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不少市民认为,对物管公司的处罚太低,很难起到督促作用,物管公司可能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利益,宁愿对小区内的违建“睁只眼闭只眼”。

  现状笼统定性导致无所适从

  破题规划答复要求一案一复

  在宏城花园违建立案过程中,城管部门曾就宏城花园内个别违建定性问题询问规划部门意见。

广州市规划局答复“该小区内所有(已立案或未立案)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性质”。

这样一句“全园违建不可改正”的笼统定性曾让城管部门无所适从。

  为此,办法第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相关行政部门完成四至图(标明建筑物方位的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主要证据资料收集的案件应当按时一案一复作出定性意见,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广州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提出这条意见,是因为城管强拆违章建筑物后一旦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规划局所出具的所谓“意见”在证据链条上的法律效力是低的,城管部门需要“一案一复”的定性,不然败诉的风险会非常大。

  本报记者邓新建

关于《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好《城乡规划法》,我局草拟了《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现对制定《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7年8月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老法”)制定实施了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对规范规划管理,推动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目标的确立,城市区域的迅速扩大,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和执法体制的不断调整,“老条例”已经不能够适用实际工作的需要。

随着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老法”同时废止,因为新法在规划城市规划许可审批、乡村规划管理、规划监察执法的处罚手段与执法方式等方面都与“老法”有很大的不同,“老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新的《城乡规划法》不相符合,继续执行“老条例”就显得法律依据不足且有与新法相抵触的嫌疑。

为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对老条例进行全面的修订,在对《城乡规划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必要的细化的基础上,总结吸收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经验教训,补充适合市情要求的新规范,制定出新的《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起草过程

  修订《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项目。

市领导对修订《条例》的工作抓得很紧。

原计划2008年调研起草,2009年提请审议通过。

2008年5月我局着手起草工作。

2008年6月拟出试拟稿。

在局内进行充分研究修改后于8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向市直市属二十多个相关部门和六县广泛征求意见。

2008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条例》立法调研,到我市宾阳县、上林县、兴宁区、邕宁区及部分乡镇、村召开座谈会,进行市内立法调研工作。

10月,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到郑州、石家庄、保定、济南等城市进行立法调研,考察学习外地城市的经验。

11月,我局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采纳了各部门提出的部分合理意见,吸收了一些外地城市的做法后,形成了专家论证稿。

12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归纳整理并吸收了专家们的合理建议后完成了《条例(送审稿)》。

2009年,因自治区也正准备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避免与自治区的立法发生冲突,我市《条例》的审查和审议工作暂时搁置。

在此期间,我局对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实行动态跟踪。

  2010年初,得知自治区的《实施办法》即将进行第三次审议准备表决通过,我局迅速重新启动修订《条例》的工作。

在再次考察重庆、长沙、海口和学习研究新出台的北京、天津、重庆、成都、大连、济南六城市规划条例的基础上,跟踪和参照自治区《实施办法》审议稿的内容,并结合我市实施《城乡规划法》两年多来的情况,对原《条例(送审稿)》做了较大的修订,于2010年4月重新拟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稿。

此后,经过在规划系统范围内的多次讨论会、政府相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等先后11次会议深入广泛的讨论,研究处理了各种意见建议200多条,五易其稿,于2010年8月正式将《条例(修订草案)》书面向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在《南宁日报》、《南国早报》上公告、在我局网站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收到市直市属14个部门提出新的意见建议共37条,经梳理出相关意见33条,研究采纳吸收了意见8条,最终形成了上报的《修订草案》。

  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依据

  《修订草案》的直接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者体现本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职权、立法地位和立法内容的性质,后者体现本次立法具体内容的原则、范围和具体要求。

《修订草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依据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修订草案》的参考依据主要有:

北京、天津、成都、重庆、大连、济南六城市已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条例。

  

(二)《修订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分《总则》、《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九章,共八十四条。

《修订草案》除为保持法规结构性完整而直接引用上位法的规定和因法规清理而将《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条文整合并入之外,大部分条款均属于根据我市情况需要而对《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细化、补充的规定,以及根据我市实际工作需要而依照立法权限独立创设规范的条款。

  《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条例适用范围、明确机构职能、管理体制等常规立法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部分,除了常规内容的细化外,重点规定了城市设计在规划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第11条)、明确了由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编制设计和审定的要求(第14条)、明确了规划公布的制度(第18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部分,主要是确立生态城市的用地规划管理的总要求,各类用地规划和保护的原则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重点是规定了城中村、农民三产及住宅用地的规划管理(第28条),规定了因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划听证制度(第31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分,重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审批制度改革和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确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件式审查制度(第37条、第38条);为维护规划的刚性和严肃性,明确规划修改的论证、听取意见和依法补偿(第39条),以及规划竣工核实(第44条)的要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部分,主要是自治区《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在有关审批机关的文字表达上作了改变,以容纳我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的情况,也为将来授权或委托乡镇直接实施规划管理预设了制度空间。

  《历史传统街区保护》部分,是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法规的要求,对原《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内容整合到《修订草案》中来,同时增加了“市辖县内的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内容(第50条第4款)。

  《监督检查》部分,重点针对我市查处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规定了现场规划公示(第60条)、查处的执法体制分工(第61条)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第63条)等内容。

  《法律责任》部分,为了贯彻严管重罚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对违反规划管理的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在罚款、拆除、没收等处罚上做了详细的分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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