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发电站EPC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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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发电站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年月日

第一章

合同书

第2页

第一章

通用条款

第4页

第三章

专用条款

第36页

附件一

履约保函格式

第43页

附件二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第44页

附件三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四

技术规范文件

第51页

附件五

设备材料清单及备品备件清单

第52页

附件六

保密协议

第53页

附件七

分项报价单

第55页

附件八

工程范围

第56页

附件九

性能保证指标

第57页

第一章合同书

合同名称:

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双方就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工作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

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书要求承担光伏电站EPC总包任务。

1.1工程名称:

光伏电站。

1.2工程范围:

(详见附件八)

1.3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

竣工日期:

年月

日,

总工期

个自然日。

1.4本工程项目合同总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

1.5工程的质量标准:

如存在国家标准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如还存在电力行业、光伏行业的行业标准的,该工程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该工程如属于金太阳工程项目的,该工程还应符合金太阳工程的相关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相关标准的,该工程还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上述标准内容不一致的,发包方可按有利于发包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采用相关标准。

1.6安全目标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2.1合同书及附件;

2.2中标通知书;

2.3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通用条款;

2.5投标书;(含承包人在标前澄清会和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2.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

2.7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2.8其他有关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三、承包商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工作。

四、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提交合格有效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五、合同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副本12份,发包人7份,承包方5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

签约地点:

第二章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合同中应首先要求的是施工承包方针对该项

目建立的项目部(机构设置、人员等),施工总承包组织管理。

1.1“发包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承包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

1.4“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暂定价格。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

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工程质保期

结束之日止。

1.6“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设计、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承包方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见本合同供货范围。

1.8“监理”是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总包阶段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

工程承包方在总包合同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设计、设备材料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1.9“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签署预验收证书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

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

25条。

1.10“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光伏电站”是指光伏电站工程。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现场”是指光伏电站工程现场,为发包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

以及可能在本合同中被

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承包方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质保期内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围。

1.16“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行。

1.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8“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同意由承包方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9“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

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

1.20“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

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全部光伏组件并网发电的时间。

1.22“预验收”是指光伏组件安装完成、且调试全部结束,通过试运行,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

预验收证书是表明发包方接受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签字。

1.23“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方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

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24“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

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1.25法律、法规和语言

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地方政府

制定颁布的法规、行业协会颁布的规定。

语言是指中文。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光伏电站工程包括设计、设备、土建相关的采购及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技

术服务、质保等。

3设备供货范围

本工程施工范围内除电池组件、实验室设备、生产车辆、工器具、办公及生活家具,其余本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自行向相关单位支付费用。

承包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水源单价为:

元/吨。

根据发包方设立的水表计量收费。

主要设备材料清单见附件八。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

本合同价格包括设计、勘察、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施

工、技术资料、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调试、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总承包管理等费用,还包括相应的税费、运杂费(含接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

费用。

设备、建筑安装、其他费用的具体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

其他发包方认可的方式。

5.3合同设备款、建安工程费、其他费用的支付见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进度计划和顺序的要求。

6.2交货地点:

光伏电站工程施工现场。

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7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7.1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5)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6)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

7.2发包方将上述7.1条某项工作委托承包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支付承包方相应的费用。

7.3发包方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

7.4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

除非本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发包方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方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

发包方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免除承包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方对其错

误、遗漏、不一致等的责任。

7.5监理人

7..5.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1)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测成果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

(2)参加初步设计、施工图的方案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参加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审查,提出监理意见;按照审查会议确定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实施;

(3)在施工图出版前,根据设计工作的特点,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并督促承包人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施工图纸;

(4)参加承包人组织的施工图交底,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5)审核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优化方案,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6)对建设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提出变更设计的意见;

(7)组织审查总体设计单位与外围、附属工程设计图纸的接口配合,并督促实施;

(8)组织审定施工图交付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9)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并督促按计划移交发包人;

(1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物资供应计划,并督促承包人按计划组织实施;

(11)审查确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构件供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提出监理意见;

(12)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书,参加承包人组织的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13)审查承包人与供应分包商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及其技术协议,并提出监理意见;

(14)审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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