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揭示书(修改6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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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揭示书(修改6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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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揭示书(修改624).doc

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开源稳定增值1号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013年06月

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本公司”或“管理人”)的信任,选择参与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开源证券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一、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陕证监许可字[2012]3号)。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讲解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投资者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投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本集合计划为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银行存款外将单一对接“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商业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该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除投资银行存款外单一对接“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商业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于信托计划,可能发生因信托计划投资标的物发生损毁、灭失、经营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份额受到损失乃至最终无法变现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即视同认同“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商业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

“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商业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如下:

1、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头产业,经济发展过热,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过旺,因此,房地产业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

当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被停工或整顿,房地产业也就相应出现回落,连带受损。

2)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可能对目标项目带来风险,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对基金的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

3)工程建设风险。

兴华郦城项目建设期间,随着国家及当地政府产业政策的调整,消防标准提高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深化,可能要求未竣工项目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技术标准、施工方法。

除此之外,建设过程中人工费上涨、建材价格上涨和施工中意外事故等都是工程建设期间可能要面临的风险,这一系列风险或造成工程延期完工。

4)股权转让资金支付存在的风险。

如果由于经济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能出现违约情况。

5)项目公司经营的风险:

如项目公司届时因经营不善、流动资金不足、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与预期不一致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而未能使目标项目如期建设或未能实现销售预期的,项目公司将可能不能按期偿还基金的股东贷款本息、不能向基金分配利润,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对基金的投资遭受损失。

6)信托计划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转让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可以通过转让其对基金的出资份额收回本金及取得收益,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7)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将自行或委托相关关联公司负责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和经营。

若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未能尽责,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对基金的投资遭受损失。

8)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财产作为对基金的出资并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相关风险:

a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经营和决策时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相关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据此,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和决策。

如果普通合伙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相关文件的约定而进行有损于合伙企业或信托计划财产的行为或没有尽职地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或者普通合伙人因其自身的管理能力有限等问题而无法有效、适当地管理合伙企业或信托计划财产,则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b合伙企业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可能会卷入法律诉讼或仲裁。

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的费用或者负债可能将由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则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c国家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的税务政策可能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加重合伙企业或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税务负担,并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d普通合伙人可能因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实务做法的变化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普通合伙人,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e基金的存续、工商登记年检手续可能因法律法规的变化、政策的影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实务做法的变化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2、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1)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2)延期的风险: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回款情况决定延长优先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延长的具体期限由受托人视情况确定,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回款情况决定延长一般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延长的具体期限由受托人根据回款情况确定。

3)一般受益人的风险:

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计划对第三人的负债及向优先受益人应分配所得后,一般受益人才可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获得分配。

4)法律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5)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6)市场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的变化而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7)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8)委托人无权要求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的风险。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9)信托受益权不能成功转让的风险。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10)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增值。

11)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12)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3、相关机构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1)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a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

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

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保管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a保管人按照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开展保管业务。

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3)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a按照我国监管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须获得国家相关机构批准方可从事律师业务。

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展业务,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件。

如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无法继续从事律师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受托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业界信誉良好。

但若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4)其他机构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a在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或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的需要可能聘请其他机构为信托计划提供相关的服务。

如果该其他机构在信托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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