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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在线CEMS招标文件模板

一、投标人资格条款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年检合格、有效,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选型招标中同时投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产品需具有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评分标准

评标方法及细则:

综合评估法。

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分值

1、投标报价(满分40分)

以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等于基准值得40分,每高于或低于基准值1%扣1分

40

2、投标文件中产品技术指标(满分30分)

①检测方法: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仪器检测方法的得满分10分,其余按0-10分酌情给分(★项为重要技术条款,有一项不满足,此项不得分,非★要求每有一项为负偏离的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

涉及★号的条款和指标,必须以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为准,开标时提供原件。

30

②技术指标满足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20分,其余按0-20分酌情给分(★项为重要技术条款,有一项不满足,此项不得分,非★要求每有一项为负偏离的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

涉及★号的条款和指标,必须以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为准,开标时提供原件。

3、业绩情况

根据提供的业绩情况得分0-5分(业绩包括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业绩)

5

4、售后服务技术力量保障(满分10分)

①人员保障:

售后服务人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气)10名以上得满分,低于10名按0-5分打分

10

②售后服务机构及响应时间: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满分5分,其余按0-5分打分

③运营资质:

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在线监测(气)(含临时)得5分,无证得0分。

5、其它综合评审(满分15分)

①注册资本:

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得满分2分,其余按0-2分综合打分。

15

②企业资信等级:

具备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AAA为3分,AA级为2分,A级为1;无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不得分

③企业证照:

投标人同时具有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企业信用AAA等级证书、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缺任一项得1分,缺两项及以上不得分。

注:

(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④产品证书:

所投CEMS系统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得5分,不具备的不得分。

⑤产品软件著作权:

所投产品获得环境在线烟气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得2分,不具备的不得分。

合计得分

100

三、技术规格及要求

1、概述

本次拟招标设备为****企业所需的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要求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负责拟选型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直至验收等工作。

1.1、投标人负责将所有的现场仪表安装到位,进行现场仪器设备集成,确保系统实现采样、分析等功能,并为数据采集传输仪预留接口。

1.2、在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时,投标人应当协助和配合解决数据传输存在的技术问题。

2、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2.1、总体要求

2.1.1、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国际、国家和国内行业标准,测试仪器还需符合我国有关计量标准,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应达到或超过本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性能指标。

2.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详细描述,并提供产品的详细配置清单。

2.1.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提供货物的生产原产地、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清单。

2.1.4、货物在使用中不应有与国际公约相抵触的地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应符合较高标准的环保指标。

2.2、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固定污染源)

2.2.1、基本要求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监测仪器)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及测试等方面技术要求如下:

(1)CEMS应满足《HJ/T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

(2)烟气监测测点的布置应满足《HJ/T75-2007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系统能满足至少9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系统的分析仪表精度≤±2%满刻度。

(4)系统的室内和室外部分均具备足够的防护等级,以适应腐蚀和阳光暴晒等环境要求。

(5)系统数据采集率>95%。

(6)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装置应能满足实时在线监视控制烟气压力、温度、流量、烟尘浓度、O2、SO2、NOX、湿度等参数及国家、地方对于烟气排放监测的各种环境保护强制性法规的要求。

(7)系统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器应是原装进口的设备,所有进口产品均需提供原产地证明。

(8)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CEMS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有关的规定: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HJ/T352-200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6157-1996)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7-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GB/T2423.2-1989)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2、设计要求

(1)设备名称: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

(2)★采样方式:

稀释采样法

(3)安装位置:

水平烟道或垂直烟道

(4)监测项目:

NOX、SO2、O2、HCl、烟尘

(5)附带测量参数:

烟气温度、流速、压力、湿度

2.2.3、技术要求

2.2.3.1、CEMS系统应满足以下最低运行和设计要求

(A)CEMS系统数据采集率≥95%

(B)CEMS系统的系统误差≤10%

(C)分析仪表的系统误差≤10%

(D)CEMS系统资料可用率≥90%(CEMS系统资料可用率指CEMS系统运行并采集数据的小时数占安装使用单位总运行小时数的比例)。

(E)CEMS系统应尽量减少维护工作量,限制在投标书中提出过量日常维护工作量。

系统应满足至少90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定义为:

在CEMS系统运行和维护手册常规部分中未包括的任何维修活动)。

2.2.3.2、分析仪器

1、气体分析仪器

(A)投标人提供的分析仪器应满足以下主要参数要求:

✓SO2分析仪

★分析原理:

紫外荧光法

量程:

0-2000ppm

检测下限:

1ppb

★零点漂移:

≤±0.2%F.S.

★量程漂移:

≤±1.7%F.S.

★响应时间:

<188秒

★线性误差:

≤±3%

✓NOx分析仪

★分析原理:

化学发光法

量程:

0-2000ppm

检测下限:

1ppb

★零点漂移:

≤±0.2%F.S.

★量程漂移:

≤±2.3%F.S.

★响应时间:

<171秒

★线性误差:

≤±2%

✓氧分析仪

★分析原理:

氧化锆法

测量范围:

0-20.6%

精密度:

≤±1.5%

★响应时间:

≤30s

校准:

仪器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每24小时校准一次

★零点漂移:

≤±0.2%F.S.

★量程漂移:

≤±1.2%F.S.

★线性误差:

≤±3%

 

✓HCl分析仪

基于激光气体分析系统,采用分析仪和现场光学传感分离的光纤分布式设计,能够在1-16个通道内进行原位安装监测。

法兰安装式光学端:

烟气排放监测分析系统由分析控制器、发射端、接收端、光纤和同轴电缆组成。

激光器驱动模块、参比气池模块、数据处理模块均安置在分析控制器内。

光缆传输光信号,同轴电缆传输光电转化后的电信号。

光纤和同轴电缆最远距离可达1000米

氯化氢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参数及功能不尽相同,投标方根据各情况调整设备技术内容):

分析仪(中央单元)

参数及功能

检测范围

动态5级(从ppm到%)

响应时间

1秒或更高

校正

厂家设定,无须用户定期校正

激光器

近红外二极管激光器

输出接口

RS232、以太网、4~20mA、状态继电器

数据下载及显示软件

LasIRView2011软件

数据存储

内置4GB闪存,经网口或RS232连接外部电脑存储

环境要求

-10~50℃,800~1200mbar,0~95%RH

电源

100-240VAC@50-60HZ,操作电压:

12VDC

分析仪尺寸/重量(高×宽×深)mm

台式:

150×280×280,4Kg

19″标准机箱:

150×490×290,5Kg

烟道/管道光学系统(法兰式光学端)

参数及功能

光程

可达25米

仪表风吹扫要求

50PSI@15L/min(依赖工况),仪表级吹扫气

环境条件

气体:

-100~1800℃,5~95%RH,25-2000mbar

尺寸/重量(含NEMA4箱)(高×宽×深)mm

330×290×260,10kg

安装

9英寸ANSI标准法兰(与DN100/PN2.5法兰可连接)

(B)系统诊断

分析仪器应具有自诊断的功能,该功能至少应包括仪器故障、量程超出等情况。

分析仪器应具有故障指示能力,并留有与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以下简称DAS)的信号接口。

(C)探头和采样导管

★采样探头有具有全程标定的接口或措施。

★投标方如采用直接抽取采样方式,在采样探头出口处应设置干燥装置,两级以上的样气预处理,就地要用多管Nafion管(渗透管)处理(至少四管以上),仪表柜内也要布置一级渗透管(Nafion管)处理,保证脱水效果足够好,Nafion管必须选用美国博纯产品。

以干样气的形式将样气传送到分析仪,避免SO2溶解于水,保证低量程测量时的准确度,满足样气的稳定,保证CEMS测量准确可靠。

除湿系统,用以将样气中的水分去除。

除湿系统脱水率应不小于99%,组分丢失率不大于1%。

采样处理系统应包括采样探头、干燥渗透管、伴热采样管线、采样隔膜泵、快速烟气冷凝器、过滤器、流量表、流量报警单元、微水检测报警单元、标定单元及反吹单元单元。

烟气先经过过滤器除尘,再通过加热管对抽取的已除尘的烟气进行保温,保持烟气不结露,输至干燥装置除湿,然后送至分析单元,分析气态污染物浓度。

采样流量需大于2L/min,流量误差小于±0.1L/min,热管温度大于140℃小于16O℃。

取样装置的设计应具有避免粉尘和水汽造成探头堵塞的功能,同时还应提供自动反吹扫装置,定期吹扫取样管路及探头,防止取样管路的堵塞。

加热采样管线为电伴热,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功能,保证管线内样气温度始终在露点温度之上。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伴热管线使用寿命不少于3年。

系统还应配备温度报警、压力报警和湿度报警。

对高温取样的状态、取样过滤器的堵塞和冷凝情况进行监控,与取样泵连锁,保证系统取样的准确和仪器工作的可靠性。

★如采用采样稀释方式,应配置稀释所需整套完整的空气净化装置。

(a)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均应满足在不同的工况条件下(烟气流量、成分、温度等)能连续可靠运行的要求。

探头应使用耐磨耐腐蚀材料,投标人应详细阐述所投标产品的防高湿度烟气的技术方法。

(b)采样导管长度为自分析仪至采样点。

采样导管的长度应为连续不间断,不允许单个采样线内部拼接。

(c)采样点离烟道内壁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或者1/3的烟道当量直径。

(d)对水蒸气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气体,投标时要说明消除干扰所采取的措施。

(D)校正

分析仪注入校正气体后,可自动进行零点和满量程校正,并能提供完整的校正记录和校正报告。

(E)反吹空气系统

需与烟气接触的CEMS系统部件(如采样探头)安装后,投标人应提供一个反吹扫空气系统,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清除采样探头和取样管中的积灰,以防止监测分析仪器受到污染。

2、烟尘测定仪

量程:

0~2000mg/Nm3(可根据需求定制)

★测量原理:

后向散射法

光程:

0.5~20m

★零点漂移:

≤±1.5%F.S.

★量程漂移:

≤±1.6%F.S.

分辨率:

≤±0.5%

响应时间:

≤10s

★相关系数:

≥0.98

★准确度:

>50mg/m3~≤100mg/m3,相对误差≤±4%

环境温度限制:

-40~60℃

警报输出:

故障、掉电、标定、超限

输出信号型式:

4~20mA,RS485

3、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测量系统

★流速测量方法:

S型皮托管

流速量程:

0~40m/s

★流速精密度:

≤2%

★流速相对误差:

≤10m/s时,≤±3%

温度量程:

0~300℃

★温度示值误差:

±2℃

输出形式:

4-20mA、modbus协议485通讯

3、烟气湿度测量

★湿度测量方法:

阻容法

流速量程:

0~40%

相对误差:

≤±25%

以上涉及★号的条款和指标,必须以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为准。

4、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

每套CEMS系统配置1套DAS系统,CEMS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DAS)应具有数据存储、处理、识别无效数据等功能,能够控制CEMS的日常运行,包括:

自动校正循环,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资料,全部打印出测量的排放物成份及浓度数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的要求)。

系统应能进行数据运算、统计、存贮、事件分类处理(事件分辨率〈20ms〉,数据合理性检查和可以删除指定记录。

同时还需要考虑其可靠性、可扩性。

系统和各单元的逻辑设计采用校验技术,并留有适当逻辑余量。

硬件系统有自检功能。

配置的设备,其性能和结构尺寸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

配置的软件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外,还需配置在线故障诊断和杀毒软件等。

软件的统计遵循模块化/软件技术规范,点阵。

字型等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系统具有多机安全认证功能(设置密码进入)。

数据存储和检索:

存储的数据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

硬件能存贮不低于5年以上监测小时平均值、监测系统相关工况及锅炉工况参数数据,并能检索、打印或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数据输出设备:

1)LCD显示

屏幕显示应采用中文界面,并能显示图形、表格、曲线、条形图或棒图等。

画面应能显示过程变量的实时数据和设备运行状态。

在同一屏画面同一时间轴上,采用不同的显示颜色,应能同时显示4个模拟量数值的趋势,并便于运行人员的检索和调用。

2)数据处理

投标方提供的CEMS应能计算下列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SO2、NOX、烟尘、O2、烟气流量、温度、压力。

测量出的参数通过数据处理后应能换算成浓度以mg/Nm3、排放量以t/h(包括t/d和t/月)为单位输出和打印记录。

能够定时或根据人工请求制表、打印。

通讯接口:

投标方应至少提供以下接口:

-CEMS到DCS的硬接线接口(包括辅助报警信号)

仪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配供测控设备输入、输出的模拟量信号,为4~20mADC;配供测控设备输入、输出的开关量信号,为无源干接点,接点型式为DPDT,容量不小于220VAC5A,110VDC3A。

DAS所用的计算机应为一体化共控机,并可保证系统长时间稳定运行。

-与当地环保部门的通讯接口,通讯方式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确定。

2.2.4其他要求

2.2.3.9校正气(标准气体)的提供

投标人提供的标准气体的量应能满足系统正式验收后30天的正常校正和日常测试用气量的要求。

2.2.3.10消耗品及专门工具

(A)卖方应向业主提供一份推荐性的清单,该清单中须包含可供CEMS系统正常运行一年所必需的消耗品的名称、数量、使用寿命及单价。

(B)卖方应对CEMS系统配备一套专门的维护维修工具。

2.2.3.11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每台机组控制及分析系统应能接受由招标方提供一路交流220V10%,50Hz5%的单相电源,UPS电源由投标方负责提供。

3、技术服务要求

3.1、安装和调试

3.1.1卖方应负责将整套设备货物运送至使用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并自备安装、调试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和工具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3.1.2卖方经现场踏勘后,应对每套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具体安装点位、调试工作、质量保证措施等提出详细的技术方案,在征得环保局的同意后实施。

3.1.3仪器运行环境的各种电气指标应达到仪器自身规定的技术要求。

根据现场环境,卖方要做好仪器设备安装的各项配套防护措施,并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做好浪涌抑制。

3.1.4为确保供电电压的稳定,仪器设备自身应带有稳压装置。

3.1.5整套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3.2、技术培训

卖方对使用单位应至少进行一次关于应用、维修、保养方面的集中培训。

投标人应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地域分散程度、组织难易程度及时间进行安排,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交完整详细的培训方案(包括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培训人次)。

技术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2.1培训所需的样机由卖方提供。

3.2.2培训的教材及相关资料,由卖方提前交给买方,经其确认后方可使用;对于教材资料中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者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增删。

3.2.3培训课程的安排,由卖方提出,经买方认可后执行。

3.2.4卖方承担除使用单位参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以外的一切培训费用。

3.2.5卖方应结合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免费对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的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

3.3、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和验收

3.3.1、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含验收监测费)由买方承担。

3.3.2、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3.3、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验收

(1)所供设备在现场进行到货验收时,卖方必须派员参加并与买方一起开箱检验,按供货清单验收,若有缺少或损坏,卖方应立即补足或更换全新同规格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使买方满意为止。

设备的存放点由买方负责提供,但卖方应预先提出设备的保管存放要求。

(2)安装范围包括设备本身的安装、集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安装过程中买方将对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理。

(3)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遣原厂技术人员与买方一起进行设备的调试及试运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或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各项仪器性能指标测试,测试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方法。

卖方负责测试和调试所需的人员、工具、材料、仪器及一切费用,并填写测试报告交由业主存档。

如需买方派有关人员配合,卖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前一周提出需配合工作的人员工种、数量等计划书交与买方,以便买方提前作好准备,确保整个工程顺利进行。

卖方必须在安装结束前将测试和调试方法交与买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执行。

(4)每个企业安装完成后,环保局初步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监测站比对验收监测。

每个安装点都必须有完整的仪器档案、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全部完工后,环保局对总体工程进行验收(具体另定文件)。

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各项仪器性能指标均达到并符合合同要求,其中故障和隐患均已排除或解决,并使买方满意,所有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均已向买方提交并被接受,验收视为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设备才视为接受。

若因卖方产品质量或安装技术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卖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5)卖方在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的建设期间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技术资料要求

卖方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不少于涵盖以下内容的中文(或带有中文摘要的英文)技术资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1)产品技术说明书(包括软件部分);

(2)电气原理图;

(3)电气接线图;

(4)安装手册;

(5)操作手册;

(6)维修维护手册;

(7)出厂明细表(装箱单);

(8)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和试验方法;

(9)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测试仪器还需计量合格证);

(10)通讯协议。

5、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

卖方应随设备提供质量保证期间连续运行所需的易耗品(易损件),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投标文件中应列出质保期后一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包括药剂等)及其价格清单。

零备件的供应年限,不能短于设备验收合格后7年。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清单(如果有的话),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6、CEMS仪表间的要求

6.2CEMS仪表间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应满足实际方案需求。

6.3门、窗:

一个防盗门,门外有拉手和钥匙孔;一个窗,并有安全护拦。

6.4CEMS仪表间保持密闭。

CEMS仪表间有排风扇。

6.5CEMS仪表间内温度保持在10-30度。

6.6CEMS仪表间有保护性接地端子。

6.7CEMS仪表间应配有配套的空调。

7、其它要求

7.1、投标人不是以自己制造的货物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或有效的产品代理证明。

7.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所投产品的已安装使用单位名单及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等。

7.3、投标人生产、经销的投标货物或服务的资格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7.4、投标人以进口货物投标的,应保证其提供的进口货物是合法进口的货物。

如获中标,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交相应的海关、商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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