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管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doc 19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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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管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doc195页

税收优惠管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doc195页)

五、税收优惠管理

9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

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

95.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96.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9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安置人员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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