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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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社会监督制度
第八章社会监督制度
利益集团:
定义:
又称压力集团、院外集团,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的社会成员为了一定目的而结成的影响政府政策的有组织的集团。
产生与发展:
近代生产方式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利益多元化造成了利益的分歧甚至冲突。
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具有相同利益的人们自然会联合起来,形成利益集团。
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为利益集团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前提。
(1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威利益集团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代议制民主使得利益集团成为政治生活之必需)
特征:
1利益集团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经济类(维护和促进本集团成员的经济利益)、政治社会权益类(争取成员的政治权利,提高社会地位)、公共利益集团(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寻求其他目的的利益集团。
2利益集团具有制度化的特征:
利益集团自身的组织机制具有制度化的特征;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具有制度化的特征。
主要活动方式:
游说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出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举行的各种听证会并作证;参加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种咨询机构;为议员或政府官员提供各种信息;与议员或政府官员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诉诸司法(影响法官的任命、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法院之友参加诉讼)、介入选举过程(提供竞选基金、帮助候选人竞选)、诉诸公众(发动选民、利用大众传媒、抗议示威)。
作用:
实现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敦促政府弥补疏漏、督促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利益集团VS政党:
1)利益集团是为寻求某种特定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其成员社会背景一般相差不大;政党的成员构成比较复杂。
2)利益集团参与政治不是为了执政,是为实现自己具体而实际的利益;政党参与政治是为了执掌政权,控制政府。
3)利益集团和政党都是政府与公民的中介环节,都具有利益表达的功能。
第七章司法制度
美国法院: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法院系统实行双轨制,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
联邦是根据宪法,由联邦国会建立的联邦法院系统,适用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是各州建立的州法院体系,在适用联邦和联邦法律的同时,还适用州宪法和法律。
1)联邦法院系统:
管辖范围:
涉及联邦宪法、法律及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的案件;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以联邦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涉及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及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案件。
联邦法院包括:
美国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根据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设置,每州至少一个司法区。
只有第一审管辖权,主要审理比较重大的民刑事案件,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美国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
主要审理有关专利、税收、国际贸易案件及美国政府作为报告的上诉案,没有初审管辖权只有上诉审管辖权)、美国最高法院(终审法院,既有上诉审管辖权又有初审管辖权,拥有司法审查权)。
2)州法院系统:
由各州法律自行规定。
各种法院自成体系,组织结构不同,名称各异。
组织结构:
两级、三级(多数)、四级。
最高上诉法院名称:
上诉法院、最高司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再审法院。
州法院与联邦法院是平行的司法体系,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由联邦法院管辖而又不禁止州法院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有管辖权。
对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而言,州法院是主要的法院。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
陪审制度:
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1)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2)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主要有两种:
1)大陪审团:
成员人数各国不甚相同,通常由12到23名陪审员组成(美国16到23名)。
大陪审团不出庭,也不用于民事案件。
主要职能是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大陪审团可以有效地防止检察官的专断,保护公民免于被不公正的控告犯有刑事罪。
(英国1933年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在美国仍发挥重要作用)
2)小陪审团:
少于12名成员。
职能:
出庭参与民刑案件的审理。
参审制:
大陆法系,只审理刑事重罪案件。
第六章行政制度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1)世袭制:
凡担任国家元首职务,不经民主选举,而是按照血统亲属原则,依法世代相传者。
主要形式:
嫡长子继承制;王储选择制;顺序继续制。
(英日)2)选举制:
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由公民投票间接选举产生;由议会或特定的选举团体产生。
(美俄)
职权:
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率军队权、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英国:
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院和各属地总督;召集、中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册封贵族和授予荣誉称号;统率军队;宣战和媾和。
英王上述职权大都由内阁和议会以英王的名义来行使。
作用:
1)作为国家元首,英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2)英王作为英联邦统一的象征,发挥维系英国与英联邦各国传统关系的重要作用;3)英王虽然远离政治,但并非完全游离于政治过程之外,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国事顾问的作用;4)在政府面临危机时刻,英王起到维护政局稳定的重要作用;5)英王还发挥着充当英国社会领袖的作用。
日本:
1)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干预国政的权能;2)天皇与人民的关系是互相信赖与敬爱的;3)皇室财产划归国家所有。
天皇没有治理国政的任何具体权能,只有形式上形式一些礼仪性国事的权限,而且还必须事先听取内阁的建议或事后得到内阁的承认,否则无效。
美国:
美国总统的权力来自宪法的授权,国会的授权、先例和最高法院裁决。
宪法授予总统的权力主要是指事实上的元首权、行政权、立法倡议权和否决权、外交权、军事权以及默示权力。
国会授予即国会以立法将作出某些决定的权力委托给总统。
先例即前任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方面的实际做法对以后总统权力的扩展关系重大。
最高法院裁决即最高法院通过案件的判决,对宪法作出新的解释,或扩大或限制总统的权力。
总统不仅掌握行政权而且其地位高于立法和司法部门,享有其他部门的任何官员无法享有的权力。
作为事实上的国家元首,总统行使大量象征性和礼仪性职能,享有很大的赦免权(权免刑、缓刑与减刑)。
作为行政首脑或最高行政长官,总统领导内阁,各部部长只对总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并独自作出决定。
任命高级官员需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经参议员批准。
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有权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和国会共同形式外交权,有任命驻外大使(需参议院批准)、对外缔结条约,国会拥有宣战权,总统拥有不宣而战权,是外交政策的主要决策者。
作为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对海陆空三军不仅拥有管理权而且拥有军事指挥权。
在立法方面,总统不享有立法权,但享有立法创意权、立法否决权和委托立法权。
法国:
总统不仅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国家元首,而且掌握着行政实权和其他重要权力,其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上,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总统行使国家权力的仲裁和保证人地位。
主要权力:
1)任免总理以及其他政府成员,组织政府;2)主持部长会议和签署法令;3)颁布法律,有权要求议会对法律重新审议;4)担任军队的最高统率并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的会议;5)直接掌管外交事务,委派驻外大使及特使,接受外国大使及特使,进行谈判并批准条约;6)作为司法独立的保证人,担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并拥有赦免权;7)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8)要求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9)根据形势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权力。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主要权力:
1)组阁权和人事任命权;2)立法方面的权力;3)总统有权发布命令和指示,作为对联邦法律的补充;4)军事权;5)外交权;6)依宪法规定的程序决定全民公决。
德国、意大利:
议会制共和政体,政府掌握行政实权,政府就其政策对议会负责,总统不掌握行政实权。
1)在组织政府方面,总统只能照例任命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理提名的联邦部长;2)立法方面,总统只签署由议会两院通过的法律和命令,还必须得到总理或有关部长的会签才能生效;3)在总统代表联邦与外国签约方面,需根据联邦法律征得联邦立法有关主管机关的同意及参与才可签订;4)在总统行使解散联邦议会的权力时,总统需要根据总理的提议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会;5)总统宣布立法紧急状态或国家处于防御状态必须实现由联邦政府提出请求并经联邦参议院同意;6)总统的知识和命令须由联邦总理和有关联邦部长的副署方才有效;7)联邦总统主要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性代表;8)联邦总统对计划好的政府行为享有接受咨询权和知情权;9)在发生议会危机的情况下,总统可以充当调节者及和解员;10)总统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邦,以联邦的名义行使权力。
重要作用:
1)对外代表国家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2)对内发挥平衡调节作用;3)发生政治危机时,总统在任命总理组阁或应内阁总理要求解散议会以重新举行大选方面发挥稳定政局的作用;4)保证政局的连续性。
政府首脑:
英国首相:
首相必须是下院议员,与阁员是平等的阁僚关系。
权力:
1)组阁权;2)决策权;3)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的权力;4)影响和制约议会的权力;5)领导和控制常任公务员的权力;6)非常权力。
法国:
总理,形式上的政府首脑,由法国总统任命产生。
职权:
1)领导政府的活动;2)代表政府向议会提出施政纲领或发表政策声明,并向议会负责;3)负责国防;4)总理可根据授权在特定议程上代替总统主持部长会议;5)总理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创意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6)总理以政府的名义宣布戒严令;7)行使制定条例权和发布命令权。
总理是“管家”(负责处理具体的政府日常事务)、“纽带”(联系总统和议会)、“保险丝”(承担政治责任和风险)。
德国:
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首脑。
职权:
1)主持联邦政府工作,拥有组阁权。
2)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对联邦议会负责;3)根据业务准则,领导各部工作;4)决定联邦政府机构的设置和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在必要时改组政府和更换部长;5)在国家受到侵略或武力威胁的紧急状态下,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6)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员全体会议,提请总统解散议会,举行全国大选。
日本:
首相由国会各政党提名,经国会投票表决,获多数票者由天皇正式任命产生。
职权:
1)拥有国务大臣的任免权;2)召开和主持内阁会议,总理国务;3)对政府各行政部门的指挥监督权;4)对议会的立法提案权;5)代表政府向国会报告一般国务和外交关系,并向国会负责;6)连署法律和政令权;7)对针对国务大臣的司法追诉拥有同意权。
俄罗斯:
总统:
政府真正的决策者。
总理:
形式上的政府首脑。
职权:
1)向总统提交政府组成的建议;向总统提出副总理和部长的人选;2)总理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和总统的命令,确定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和组织政府的工作;3)向国家杜马提出对联邦政府的信任案,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4)总统不能履行职责时,代理总统行使职权。
内阁制政府:
1)内阁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国家元首之命组成,政府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
2)内阁首脑和大臣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签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
3)内阁成员通常也必须是议员,他们既是重要的执法者也是主要的立法者;4)内阁对其政策由内阁全体连带向议会负责。
总统制政府:
1)政府由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总统负责组成;2)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独揽行政大权,政府成员一般由他任命,由他领导并向他汇报工作;3)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4)政府不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混合制政府:
1)形式上总理是政府首脑,实际上总统是政府决策中心;2)总统依宪法惯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或经议会同意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3)政府组成实行不相容原则。
4)总统不对议会负政治责任,只对选民负政治责任。
瑞士的委员会制政府: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议会选出7名委员组成的联邦委员会。
第五章议会制度
一院制:
发展中国家、单一制国家。
两院制:
资产阶级民主发展较充分的国家;联邦制国家。
英国:
贵族院和平民院;法国:
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德国:
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美国日本意大利:
参议院和众议院;俄罗斯: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印度:
联邦院和人民院。
议会职权:
1)立法权:
一般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通过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统治集团将其意志升华为国家意志即法律的权力。
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议院:
立法提案权的主体;议会中的委员会:
提出法律草稿;国家元首:
立法创意权;政府:
有权提出议案;一定数量的公民:
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案(审议法案的程序:
一读通过(法国日本)、二读通过和三读通过(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常设委员会在审议法案中的作用;审议议案或法律草案过程中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的影响:
派代表出席听证会并作证、争取议员的支持与合作、支持本集团的议员候选人竞选、利用大众传媒制造舆论、通过司法诉讼游说法院宣布议会通过的某些立法违宪)、通过法案(以普通程序通过法律、公民复决)、公布法律。
2)财政权:
主要指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权力。
3)监督权:
指立法机关行使的除财政权以外的监督政府的权力,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质询权:
指议员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进行质疑并要求解释、说明和答辩。
倒阁权:
指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和信任,若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调查权:
指议会为了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弹劾权:
指西方国家的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制裁的一种制度。
4)其他职权:
批准条约权、批准人事任命权。
信任案与不信任案:
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的5种方式:
1)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关于某一重要政策的议案;2)议会否决政府就某一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信任案;3)议会通过对政府的谴责决议案;4)议会通过对内阁或内阁中某一成员的不信任案;5)议会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
法国:
1)议会提出并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2)议会对政府就政府提出的一项文本要求议会信任案进行表决。
英国:
议会制政体和两党制相结合,内阁通常由下院中的多数党议员组成,执政党通过党纪控制着议会的多数,除非执政党内部分裂或执政党在下院的稳定多数受到威胁,否则议会不可能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
德国:
1)联邦总理可采用直接向议院提出信任动议或向议会提出一项法案并声明议院对该法案的表决即是对联邦总理的信任表决方式,主动要求联邦议院对其表示信任。
2)联邦议院也可主动提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动议。
俄罗斯:
国家杜马对联邦政府提出了不信任案后,联邦总统有权要求联邦政府辞职,也有权表示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
结果:
政府辞职、解散议会。
弹劾:
对象:
在内阁制国家,弹劾对象限于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制国家,包括一切高级联邦官员。
方式:
1)议会下院提出弹劾案,上院进行审判。
2)两院中任何一院单独提出或由两院联席会议共同提出,由宪法法院审判。
3)两院共同提出,特别高等法院审判。
4)由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提出并进行审判。
5)由下院提出,普通法院审判。
6)韩国属于一院制国家,国会有权对违反宪法或法律的政府官员提出弹劾动议。
7)俄罗斯弹劾总统有三步程序:
国家杜马提出弹劾指控、联邦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证实、联邦委员会在国家杜马提出指控3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政党制度
两党制:
指一个国家中两大代表不同政治集团利益的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或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方式,在比较长的时间内轮流执掌国家政权、组织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政党制度。
特点:
1)两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居于统治地位,都具有单独执政的实力,其他政党无法与之竞争;2)两大政党势均力敌,享有平等执掌政权的权利和机会,两党轮流执政,平分秋色。
3)两大政党通常是一党在朝,一党在野,彼此相互攻击,处于对峙状态;4)定期的议会和总统选举为两大党和平接管政权提供了合法的机会。
(英国美国)
多党制:
指一个国家中由多个政党竞争国家政权,多党轮流或联合执政的政党制度。
特征:
1)由于选举中多党角逐,无一政党能具备单独长期执政的实力,通常由几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联合执政;2)多党制通常是实行比例代表制的产物,有利于多党联合轮流执政;3)在多党联合执政的情况下,一旦某一政党退出执政联盟,容易导致内阁倒台可能酿成政府危机。
法国德国:
左右两翼政党或政党联盟主导型多党制;意大利俄罗斯:
碎分化的多党制。
第三章选举制度
选举方式:
竞选:
指候选人及其政党在选举过程中为了赢取选民的选票,通过种种努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展现自己的政治领导力,与其他候选人形成一定的政治竞争。
基本要素:
1)竞选宣传(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依据、金钱的支持)2)竞选班子(候选人的政治知己、一般工作人员、义务助选人员、竞选咨询专家)3)竞选经费(选民捐助、国家财政拨款、候选人个人支出)4)竞选规则(确保公平)。
选举的类型:
1)大选:
国家重要的政治选举,或通过选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或选出国家最高领导人,最终决定执政党的产生。
(英国大选:
议会下议院议员的选举;美国大选:
总统选举)。
2)中期选举:
即某些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每两届大选的中期举行议会选举。
3)预选:
美国总统大选中的特殊环节,在州范围内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举行的本党总统候选人或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
预选方式:
关门预选、开门预选、全开放预选。
4)总统选举:
在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国家,总统选举是国家重要的大选,决定着国家执政党的产生。
美国:
每4年选举一次,由选民投票选出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团投票选举总统。
总统候选人能够获得超过选举人团的选票半数者可以当选。
法国:
采取二轮多数投票制,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否则进行第二轮选举。
5)议会选举:
议会是民意机构,在西方国家通过选举产生议员。
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议会的选举是决定国家执政党的重大选举,即大选。
一般通过选民以选区为单位挑选出本选区代表的方式直接产生。
总统制国家的议会选举不涉及执政党地位问题。
6)地方选举:
相对于国家中央政府选举而言,其次一级以下的各级政府、议会的选举。
地方选举的结果可能会改变执政党在全国的政治版图。
选区划分:
选区:
组织选民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
划分原则:
1)一人一票原则;2)根据自然界限划分选区的原则;3)随着人口变动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
选区划分:
1)小选区制:
即每个选区只选1名代表。
2)大选区制:
每个选区可以选出2名以上的代表。
选票计算:
1)多数代表制:
相对多数代表制、绝对多数代表制(超过半数)。
2)比例代表制:
需要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当选基数,也就是候选人进入会议最低得票数。
每个参选政党得到一个当选基数就能够获得议会中的一个议席。
托马斯黑尔计算法(当选基数=选区选民有效投票总数/选区应选出代表名额数)、德鲁特计算法(当选基数=(选区选民有效投票总数/选区应选出代表名额数)+1)、德杭特计算法。
3)混合代表制:
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计票方法计算选票,选民需要进行两次投票。
(日本德国意大利俄罗斯)
第二章宪法概述
宪法形式:
成文宪法:
即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的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
主要内容:
1)序言2)正文3)宪法保障制度4)附则。
不成文宪法:
没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
违宪审查:
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
始创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开创了由联邦法院审查过会的立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等先例,由此加强了联邦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衡能力和地位。
美国联邦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职权范围,通过强化司法权,有效形成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
方式:
1)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审查:
即菩提法院在审理一般司法诉讼案件中,对具体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所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2)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由宪法诉讼引起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在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因其具体整肃的情况下,但由于政府或议会提出请求,宪法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进行违宪审查)。
3)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即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对法律规范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和裁定。
违宪制裁的方式:
进行违宪制裁的最基本方式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等予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
第一章概述
1、政治制度:
与本国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力机构和基本制度;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2、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
1)市场经济发展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形成的影响:
商品经济发展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商品经济发展促进生产方式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出现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向;商品经济发展有益于经济繁荣,而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
2)西方古典政治制度及其文化的历史传承:
民主制度及其原则的确立;共和制及其原则的产生。
3)限权原则:
所谓限权原则就是限制统治者的权力。
4)公民权利原则。
3、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完善:
(1)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及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方面要求实现法治,主张以法律规范约束封建君主的权力,以此达到对其权力范围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资产阶级谋求参与国家政治决策,这主要体现为资产阶级要求进入封建等级会议,以此实现参与议政的目的。
基本内容:
1)代议制(建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强调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阶层的参与以及通过议事的方式对国家事务进行决策);2)普选制;3)多党竞争制;4)以分权制衡原则;5)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6)政治监督制度。
(2)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
4、政体:
即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组织结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运行程序等。
国家本质——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形式:
政体: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可分为:
民主共和制、立宪君主制);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
单一制和复合制)
政治制度:
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运作以及有关国家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它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国家结构,包括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组织以及社会一切政治参与行为规则,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治决策过程等。
资产阶级革命:
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君主立宪制
18世纪,美洲大陆革命——民主共和制
18世纪,法国革命——君主立宪,第一共和国,第一帝国,第二共和国,第二帝国,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第五共和国。
西方政治制度的共同特征:
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法治;权力制衡;代议制、民主制
议会君主制
现行国家:
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挪威、丹麦、荷兰、瑞典、卢森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泰国等。
主要特点:
1、议会是立法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员普选产生,议会中多数党组织内阁。
2、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多数对内阁所实行的政策提出不信任案时,或内阁向议会提出要求信任案但未被通过时,内阁需要集体辞职以示承担政治责任,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3、国王虚位元首,世袭,终身任职,国家的象征
二元君主制:
历史上典型的二元君主制国家:
1861年建立的意大利王国;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第二帝国;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帝国
现行国家:
约旦、科威特、摩洛哥等
特点:
1、君主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
君主掌握国家一切政治权力,担任国家元首、宗教领袖、武装部队总司令等重要职务。
2、与封建君主制有本质不同
宪法和议会对君主权力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虽然议会通过的法律要得到君主的同意才能生效,但君主不能撇开议会单独立法。
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