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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法律思考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法律思考

  摘要:

中小企业 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困难一直是困扰我国的难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存在着深刻的法律制度方面原因,彻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必须完善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投融资法律体系。

本文认为应积极完善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和多方式融资信贷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国有企业投融资相同的法律环境,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完善金融部门风险投融资法律机制。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0引言

中小企业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类企业群体,他们在各国的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科技创新、增加就业、扩大产品销售方面的作用更是明显。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小企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就业水平的提高,同时间接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中小企业在创造的价值与提供就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共识,在我国,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发展,与其自身所存在的优势密切相关。

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困难一直是困扰我国的难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存在着深刻的法律制度方面原因,彻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以及整个社会投融资体系。

1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因此,对资金的需求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具有不确定性,资金需求量具有明显的数量小、时间紧、期限短的特点。

据一项调查表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是大企业的1/5,而次数是大企业的5倍,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带来了其融资中的许多问题:

 商业贷款成本高、数额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

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同时,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抵押和担保的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其融资成本可想而知。

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闭塞,使得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向民间高利借贷,而这些无形中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形式上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比较丰富,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或债券、金融租赁、典当融资、民间借贷以及近年来兴起的风险投资等多种形式。

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商业银行贷款数量非常少。

中小企业在银行的实际融资成本普遍比过去增长50%左右,这不是最致命的,最致命的是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足额的贷款。

大量的中小企业被迫转向民间融资。

 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得较晚,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而在企业发行债券时,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很难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也存在顾虑,缺乏购买信心,因而中小企业也很难通过债券筹集资金。

 小型企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对于众多的微型企业及规模较小的小型企业,因其组织形式绝大部分为个体户或与个人资产无限连带责任的私人企业,规模细小,资金需求量小,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按常规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企业贷款,个人出资、亲朋戚友集资等内部融资是其可能、且有效的融资方式。

此外,不足的资金可以个人资产作抵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融资业务。

资金不足的最后融通办法是代价最高的民间融资。

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2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现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机制的缺失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的本质不是技术上的,而是制度上的,包括投资机构的组织形态、融资方式以及融资对象的组织形态、治理结构等方面。

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契约签订之后,会出现道德风险,即融资者在不对称信息的掩护下,从事偏离投资者利益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活动,例如企业家可能为积累经验,在明知既定项目已经失败或希望渺茫的情况下仍继续推进其创业活动,许多项目的资金到位之后并没有按原先设计的用途使用,资金挪用就是道德风险的表现之一。

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组织中产生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的核心在于监督与激励的方式与程度。

通过比较在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十分成功的风险投资组织与银行体制,可以发现银行相对于风险投资组织,其识别与控制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能力较低。

首先由于银行职员的激励不足,导致其人力资本的专业化程度低,因而难以识别与理解项目特有技术风险。

其次,人力资本的专业化程度低的根源在于激励不足,并且难以克服。

对银行职员来说,获取专业技能的激励程度只受制于普通劳动力市场供给价格,专业化程度必然有限;其工作努力程度取决于内部监督程序而非专业人士之间的选择与淘汰。

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及债务合约的特点难以克服利率与风险交替上升的恶性循环,这使得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不适合银行,也不适合贷款。

 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中小企业一般来源于三种情况,一是改革开放初期至以后一个阶段形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二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通过承包、租赁、售卖、重组等方式释放的一批中小型和地方国有企业;三是《公司法》实施以来各类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

所以,从法律上讲,虽然部分中小企业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但就其本身来讲是由法人和自然人能够实现平等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持股的,再加上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非国有经济成分,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

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

而且,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

 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投融资法律环境严重失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向创造30%国民生产总值的国有企业提供70%以上的贷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三成的价格售卖几千亿的不良债权,一些国有上市公司丑陋的表现,都足以说明国有企业信用之恶劣。

莫非中小企业信用比国有企业还差吗?

原因只有一个,国有银行不能对国有企业说不,却可以对中小企业说不。

另一方面,建国以来,在公有制要求下,通过将国有商业银行赋予政府机关的性质,政府对全社会金融活动保持行政性垄断和统治,体现了“政银合一”的特征。

政府不但控制银企之间的关系,而且随心所欲地掌握企业和银行的规模。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要远远小于发达国家类似企业的规模,出于规模经济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政府更善于通过政策和计划“塑造”企业的规模。

在这种状态下,银行信贷活动不是充分地体现市场机制的资本资源配置,而是更加地体现为一种政策性活动,一种类似通过行政管理方法表现的政府行为。

 信息不对称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信息不对称对融资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

在组织之外的市场交易中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在组织内产生代理问题,包括提供融资的组织与融资对象。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建全,经营不够规范,难以向大企业一样提供规范、令人信服的财务信息;并且由于经营历史短,信誉积累不足,也缺乏品牌及信用历史所得发挥的间接传递信号的作用,银行需要依靠信贷员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长期、细致地了解,得到企业与企业主的相关信息,从而形成信贷决策,这就形成金融机构较高的信息成本。

由于贷款利率浮动空间有限,中小企业贷款对于银行而言是一项成本高、利润低的业务。

为防止道德风险,银行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额主要与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正相关,实证发现与企业规模正相关。

一般而言,越小的企业,抵押或质押贷款的条件越差,获得的贷款额越少。

因此,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严重,从而构成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商业银行信赖度高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包括:

财政拨款、商业信用、内部集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及民间融资等。

其融资成本也按此顺序由小至大。

财政拨款成本代价最低,但数量极少,微不足道;商业信用多表现为应收应付款,受制于企业规模,数额一般较小。

数额较小时,信用双方一般不计利息,信用成本较低,数额稍大时,成本远高于银行贷款。

如赊购货物时,大额货物需要计息,赊购价远高于现金付款价;内部集资多在亲朋戚友范围内,一般融资规模较小,出于亲情成本较低。

但若融资规模较大,往往按民间融资形式办理,成本大增;而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条件要求苛刻,一般企业无法获得此信用。

因此,追求银行借款是中小企业成本最低的选择。

 而高速发展、一般竞争性的小型企业和一般发展、一般竞争性的小型企业其融资风险高或极高,除非有担保机构担保或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押,否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应给予贷款。

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条件苛刻、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低。

此外,贷款期限短,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

3完善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法律思考

 完善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和多方式融资信贷制度利用中小企业的在发展中的形成的特色和优势,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化信息成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

保持合理贷款水平,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成本;当以短期贷款为主的银行融资较难完全满足其需求,可寻求发行债券或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当企业还从其它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如通过兼并注资等方式获得新生。

企业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亟需的权益性资本既无法通过抵押贷款取得,也无法获得发行债券的权利,更无法获得发行股票的资格,其融资最好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获得,或通过信用担保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获得。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小额融资要求可以抵押方式或担保机构担保办理贷款。

  完善与国有企业投融资相同的法律环境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和投融资体系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投融资体系的有机融合。

从现阶段来看,肯定在改革中已经取得的成果,承认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将摆平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竞技场”的概念和措施通过法律规范明确下来,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政府部门都应当从过去只面向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单位转为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面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各类企业单位。

政府部门不再仅仅是公有经济管理部门,在管理公有经济的同时,还必须研究和解决涉及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非歧视待遇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他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提高生产社会化水平。

在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技术创新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融资措施,鼓励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工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法律制度方面,还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同等身份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可以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创投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等,去除各类门槛限制,而是通过制定和完善监督立法和监管措施来保障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和外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开设以中小企业为融资主体的创业板市场、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区域性债券市场,允许各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其健康发展。

修改《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可以适用简易公司治理结构,取消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占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细化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转化的规定。

 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信用历史短,信誉积累薄弱,因此靠有形或无形资产担保来获得融资的传统渠道对其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要靠法律制度创新才能实质性进展。

在银行信贷资金受制于浮动利率上限无法实现信贷资金风险定价的体制下,担保机构外延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定价的功能,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担保机构承担了最后的信贷风险。

规避风险的最佳方法就是获取真实的企业信息,构建最终风险的分摊机制。

因此,担保机构应有政府参与,以及众多合格的可能被担保企业参与。

被担保企业群最好是由相互了解、相互关联的企业构成。

如此,担保机构才能及时、迅速、低成本地获得真实信息,才能在自觉自愿互相分摊最终风险的机制下长期生存与发展。

此外,还应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评估制度,才能有效减少信息成本,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健康发展。

利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担保来防范违约,克服交易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通过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创新,利用专用的组织形态如有限合伙制所具有的独特激励机制,来最大限度调动专用性人力资本,识别并防范技术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

 完善风险投资家风险责任机制和风险收益机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关键在于,投资于高风险与高收益的项目,要求投资方从组织形态到融资方式上都要作特定的适应,作为合伙人的是凭自身的人力资本分享合伙组织的利润,并且接受一个专业声誉市场的约束有股权激励与控制权激励安排,股权激励的敏感性程度随风险程度的增加而上升,与理论预测的不对称信息越严重,激励强度越高的结论相符。

我国的投融资法律重视并明确风险投融资专家的劳动力资本的价值,充分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

要建立风险投资家的风险责任机制和风险收益机制。

将投资绩效与其个人收益挂钩,采取风险工资与绩效工资有机结合的办法,鼓励风险投资家以股东身份高强度参与企业经营。

风险投资家还通过兼任重要职务等方式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这样,风险投资家同时掌握一定的股权、清算权和企业实际控制权。

 完善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出台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对于一些产品有市场销路、生产技术先进、管理运作良好的企业,产业基金要积极支持和资助,使它们尽早扩大生产,抓住市场机遇,快速发展壮大;对于生产工艺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改造的家庭作坊式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基金,促使企业技术改造;对于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企业,要积极利用政府的财政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提高中小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

当然,所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防止徇私及腐败行为。

参考 文献:

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载《财经》

李曙光.《新破产法的制定与中国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载《法学家》.  

王廷科.《中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之比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李善山.《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改革的思考》.《商场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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