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管辖权异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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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管辖权异议
劳务合同管辖权异议
篇一: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下面是一份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
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
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
劳动仲裁管辖权范围该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通常情况下,用人
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是经常营业地。
这就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时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先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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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
A公司总部所在地在上海,在杭州有分公司,在杭州当地聘请了员工张某,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杭州。
20XX年A公司因张某违纪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杭州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仲裁裁决后,张某对结果比较满意,而A公司不服,直接向总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起诉。
张某的代理律师向上海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该由杭州的法院进行审理。
双方就此引起了争议。
本案是一起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本期栏目将就该问题予以相关的论述。
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因此,本案中若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
阶段由杭州的仲裁委管辖。
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而本案的特点在于: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
但是,本案中A公司要向上海的法院起诉,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
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
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综上,本案中A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张某对裁决的结果没有起诉,因此,尽管仲裁地在杭州。
A公司仍有权利向上海的法院起诉,而上海的法院依法拥有管辖权。
本报讯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原骏辉五金厂经营者潘某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差额
元。
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3月,原告胡某进入原骏辉五金厂工作。
20XX年9月19日21时左右,原告在作业时被烧红的焊条灼伤颈部,随后在治疗工伤过程中还被发现患有纤维组织细胞瘤,并于同年10月19日至20XX年3月5日期间住院治疗。
经劳动部门认定,原告颈部灼伤属于工伤事故。
20XX年10月23日,经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仅有500元,其余医疗费元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原告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原骏辉五金厂赔偿
其上述医疗费。
另查明,原骏辉五金厂是被告潘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于同年12月1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原骏辉五金厂仅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没有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原告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元,若在骏辉五金厂已为原
告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原告可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合计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住院治疗的是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并非工伤,被告无需支付。
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购买哪种社会保险,其已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故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结合广东现有的社保政策,原骏辉五金厂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原骏辉五金厂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原告在职期间患病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应对原告在职期间患病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骏辉五金厂是个体工商户并已办理注销登记,被告潘某作为其经营者,应依法对原骏辉五金厂的债务承担责任。
故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元,应按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的标准核算的数额元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职工要主张权利该起诉谁呢?
毛某系山东省某装饰公司职工,自1992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
自20XX年1月起,装饰公司欠发毛某的工资。
自20XX年3月起,毛某再未到装饰公司上班。
20XX年11月1日,装饰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吊销营业执照。
20XX年9月24日,毛某申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装饰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支付20XX年1月至裁决生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其安排工作。
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于20XX年9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
毛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虽然装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由于装饰公司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所以,装饰公司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毛某系装饰公司的职工,装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没有安排毛某工作期间,应当为毛某发放生活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因此,装饰公司应当支付毛某1年的生活费(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9月)。
因毛某与装饰公司的主管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毛某不负有
义务,对于毛某的各项诉讼主张不承担责任。
篇三:
解疑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
解疑|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应当提前仲裁,而后才可以起诉。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这就涉及到了起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当发生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