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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港电子汽车衡

 

连云港港电子汽车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目录

1总则…………………………………………………….........…………………1

2衡重通道规划………………………………………………….........…………1

3汽车衡选型........………………………………………………….........………1

4基础设计和施工………………………………………………….........………1

5汽车衡安装和检定………………………………………………….........……1

6汽车衡使用………………………………………………………….........……2

7监督检查…………………………………………………………….........……2

8附则………………………………………………………………….........……2

附录连云港港电子汽车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

 

连云港港电子汽车衡管理规定(讨论稿)

1总则

1.1为加强港口电子汽车衡(以下简称:

汽车衡)及衡重通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管理,防范和减少汽车衡故障,实现准确计量,维护港口信誉和货主利益,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2汽车衡及衡重通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在港口集团技术管理部领导下,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监测中心(以下简称:

技术监测中心)负责全港汽车衡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1.4汽车衡使用单位负责所属汽车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衡重通道规划

2.1港口规划布局应规划汽车衡专用的衡重通道;衡重通道应与港口基础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施工。

2.2衡重通道应与生产区域有明显的划分,并与其它行车道分开。

2.3汽车衡基础选址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道路走向、供电、防雷、风向、排水等情况,避免在路口、桥下、弯道处建设。

3汽车衡选型

3.1港口选用的汽车衡必须具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强制性必备标志。

3.2港口选用的汽车衡应具有技术先进、操作简便、性能稳定等特点,便于维护、保养和修理。

3.3易燃易爆区域选用汽车衡时,应考虑其具有防爆功能。

4基础设计和施工

4.1汽车衡基础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2汽车衡基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3汽车衡基础设计应以汽车衡生产厂家提供的基础图为依据,结合现场地质条件进行土建设计,以满足汽车衡使用规范的要求。

4.4汽车衡基础施工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

5汽车衡安装和检定

5.1汽车衡安装检定单位,应当具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考核证书。

5.2汽车衡检定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从事汽车衡安装检定的工作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5.3汽车衡安装前应查验基础施工质量,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安装要求。

5.4检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检定结论。

6汽车衡使用

6.1汽车衡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律、法规。

6.2汽车衡使用单位负责汽车衡的日常安全巡视、维护保养、清理环境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汽车衡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6.3在汽车衡使用中,严禁破坏汽车衡印封,改变汽车衡准确度,调整称重显示仪表参数等。

6.4汽车衡实行强制检定。

使用单位在汽车衡检定有效期届满前30天向具有检定资质的部门提出定期检定申请。

未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监督检查

7.1技术监测中心负责全港汽车衡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汽车衡衡重通道规划、设计、施工、选型、安装、检定、使用、维护、保养和修理等工作。

7.2现场检查中确认施工程序和质量、用户使用、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改正。

对影响汽车衡计量准确性、存在事故隐患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使用。

7.3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应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8附则

8.1相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自行制订管理制度、办法等。

8.2技术监测中心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8.3本规定由技术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

连云港港电子汽车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连云港港电子汽车衡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技术监测中心”)是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设立的企业计量检定机构,对全港汽车衡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

第三条港口集团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提高汽车衡基础设计、施工和汽车衡管理、使用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技术监测中心举报。

技术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检查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技术监测中心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五条对人为破坏、改变汽车衡计量性能的计量违法行为,技术监测中心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人为破坏、改变汽车衡计量性能的计量违法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较大、构成犯罪的,技术监测中心报港口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基础选址

第六条汽车衡基础不宜选择地质条件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回填土、冻土层的地方,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基础下素土承载力(地耐力)值不低于厂家图纸要求;

(二)尽量避开风口,并远离码头、山体、边坡、水塘、涧沟、路口和高压电塔等;

(三)易于排水,通风良好;

(四)地下部分无电缆、光缆、管道、管线等;

(五)满足车辆直线上秤的条件;

(六)便于秤台的起吊、放置等。

第七条使用单位对已有汽车衡进行另址移装时,应尽可能满足上条要求。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设计单位进行土建设计时,如现场地质条件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回填土、冻土层时,必须另行设计或设计中另加措施处理。

第九条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设计的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

(二)引坡形状为直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两端引坡的长度分别长于秤体;引坡宽度至少大于秤体宽度1.0m以上;

(二)磅房与汽车衡保持1.0m以上距离。

每个传感器位置的外侧留有横向0.6m、纵向1.0m、垂直2.0m以上的操作空间;

(三)对于浅基坑型基础,必须设计排水通道;对于无基坑型基础,也要考虑到周围排水通畅;

(4)穿引信号电缆的电缆管采用焊接钢管,直径≥75mm。

如果穿引信号电缆的电缆管弯点过多,应设置过渡井;

(5)磅房内供电、接地方式和系统设备连接方式按厂家要求设计,并与监控、照明等其它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分开控制;

(六)磅房电源电压为AC220V(±10%)、50Hz,有保护接地线;

(七)磅房内电源插座的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避免使用移动插座或加装临时电源线;

(八)汽车衡基础钢筋网的接地电阻≤4Ω;秤台、电缆管、仪表外壳和基础钢筋网共地;

(九)磅房电源的保护接地线及附近其它电力设备的外壳不得接入汽车衡接地网。

第十条如遇下列情况,应另行设计:

(一)有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或不稳定的地质情况,如新近填土、湿陷土、膨胀土等;

(二)基础下软土或杂土较深而不适宜换填;

(三)永久性冻土。

第十一条如有条件,可对传感器支撑底板部位加100mm高的基墩。

第十二条对于高雷电区域且地理环境处于沿海、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区,应增设避雷针或避雷网。

避雷针或避雷网的设计应聘请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防爆型汽车衡基础的设计单位应具有防爆建筑设计的资质。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参考厂家基础图,执行相应设计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基础施工过程中,检查要点如下:

(一)向施工人员全面技术交底;

(二)放线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三)挖土夯实后的检查;

(四)钢筋制模尺寸是否达到设计图纸要求;

(五)混凝土灌注检查。

第十六条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按照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不允许擅自改动;

(二)施工必须开挖至当地冻土线以下;

(三)施工中必须保证传感器支撑底板、地脚螺栓等预埋件的位置准确,水平度和相对标高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建议采用二次灌浆的方法来确定传感器支撑底板和地脚螺栓的位置。

第十七条为缩短施工周期和养护时间,可在混凝土中添加“早强剂”。

第四章汽车衡安装和检定

第十八条技术监测中心为使用单位提供汽车衡安装服务;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运输条件。

使用单位的起重车辆经过年度检验,驾驶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技术监测中心应具备以下安装条件:

(一)安装人员具有较丰富的汽车衡安装工作经验;

(二)有与所从事的安装工作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三)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规范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技术监测中心和使用单位签订“汽车衡安装协议”。

协议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安装前,汽车衡及基础应达到以下条件:

(1)秤体配件及书面资料齐全;

(2)基础施工质量、传感器支撑底板的位置、水平度和相对标高尺寸等符合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

(三)电源设施符合规定;

(四)纵、横向限位装置具备且牢固;

(五)传感器支撑底板坚实、平整;

(六)金属穿线管和排水管路通畅;

(七)基础周围无妨碍安装的其它物料、设施或建筑物等。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技术监测中心可拒绝安装。

第二十二条安装前,在基础周围设置警戒绳、锥形筒、警示标语牌等,并在基础上放置防护垫木。

第二十三条根据汽车衡结构,依照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安装步骤和方法。

(1)安装秤台

1、作业人员不得将秤台悬停后实施安装传感器连接件和限位螺栓等作业;

2、作业人员不得站位于移动的秤台和磅房、车辆的中间;不得用肢体控制或接触正在移动的秤台;不得将手、脚伸入移动中秤台的垂直下方;

3、作业人员应当和车辆、磅房、移动的秤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首节秤台就位后,应检查、调整秤台与基础的间隙,使之符合安装要求;

5、作业人员不得使用吊车或叉车对秤台实施顶、拉、抽、拔等行为进行调整;

6、限位间隙调整在3mm~5mm之间;秤体与引坡间隙调整在8mm~10mm之间。

(二)安装及调整传感器

1、千斤顶的放置点应当稳固,垂直向上施力于秤台;

2、千斤顶使用时留有20%的余量;

3、传感器每次移动距离不超过5mm。

(3)接线及连接仪表

1、接线盒内接线正确、牢固,无短路;

2、连接仪表时,先接信号线、数据线,再接电源线;

3、仪表与打印机、电脑等外部设备连接好后才能通电;通电时,先外部设备后仪表。

第二十四条首次(及后续安装)的汽车衡经检定合格后交付用户使用。

第二十五条技术监测中心建立的“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应定期接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复查考核,作为统一港口集团汽车衡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二十六条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应持有《计量检定员证》,并定期接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复审考核。

第二十七条检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检定。

在检定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具错误数据、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二十八条检定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若计量检定规程有变化,则依据更新后的规程。

第二十九条若汽车衡铭牌标注和规程不符,则按规程的规定确定其准确度等级和检定分度值。

第三十条检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检定结论,并对检定结论负责。

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第五章汽车衡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进行称重计量,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汽车衡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的设备负责人全面负责汽车衡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汽车衡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员对本单位汽车衡的技术档案、汽车衡防护、使用、维护、保养、修理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计量监督管理员应熟悉汽车衡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的汽车衡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建立汽车衡安全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汽车衡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基础图、结构图、接线图等资料;

(二)汽车衡定期检定证书;

(三)汽车衡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汽车衡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

(五)汽车衡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汽车衡安装、检定、修理记录;

(七)其它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对使用中突发的隐患、事故,有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汽车衡使用中,使用单位应采取以下易于识别和防护的基本措施:

(1)设置挡车器;

(二)对磅房或汽车衡进行编号;

(三)在引坡的适当位置设置悬式标志牌或指示牌;

(四)对磅房、汽车衡和引坡的主要部位进行显著的颜色或灯光标示;

(五)汽车衡没有专用的衡重通道的,则在秤体的外侧1米处设置隔离墩或隔离栅栏;

(六)对调整孔设置盖板。

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行为:

(一)移动、破坏隔离墩、隔离栅栏;

(二)破坏挡车器、指示牌、监控等设施;

(三)向调整孔及基坑内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倾倒垃圾;

(四)拆除、破坏传感器盖板、接线盒盖板、调整孔盖板;

(五)将磅房电源引至其它建筑物。

(六)在汽车衡旁堆放物料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十条在汽车衡每天使用前,应当进行运行检查和安全检查。

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秤体

1、秤体的面、边是否平直;

2、秤体与基础的间隙内是否卡有异物,秤体晃动是否灵活;

3、车辆上秤时,秤体是否有明显的下落或发出异常响声;

4、秤体中间的连接螺栓是否松动、脱落;

5、秤体钢板是否有裂纹、脱焊、变形等;

6、接地线是否锈蚀断裂。

(二)限位

1、限位装置是否具备;

2、限位间隙是否过大或过小;

3、限位螺栓是否歪斜、断裂。

(三)传感器

1、传感器是否垂直;

2、传感器压头或连接件是否开裂;

3、传感器的压头或钢球周围是否有尘土堆积;

4、传感器信号电缆是否缠绕;电缆插头是否松动、脱落;

5、传感器信号电缆绝缘层是否破损;是否有多余接头;是否接有异物。

(四)基础

1、基坑内是否有积土;

2、基坑排水孔是否堵死;

3、基础地面的穿线管是否进水、堵塞;

4、基础地面和引坡是否下沉、开裂、起鼓。

(五)接线盒

1、接线盒的密封接头是否松动、脱落;

2、接线盒是否进水受潮。

(六)磅房

1、室内是否有热源、振动源;

2、室内是否有感性负载或强磁场;

3、室内是否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

(七)仪表

1、仪表外壳是否被打开;

2、仪表背面的信号电缆插头、插座是否松动;插头是否被更换;

3、仪表的供电线路是否接有其它电力设备;

4、仪表外壳是否接入汽车衡接地网;

5、仪表使用环境温度应为-10℃~40℃,相对湿度10%~85%;

6、仪表正常供电电压为AC187V~242V,频率为50Hz。

(八)其它

1、电脑和大屏幕显示器上显示的称量结果是否与仪表一致;

2、是否有可疑人员长时间观察汽车衡、磅房等。

第四十一条汽车衡使用时,仪表开机后要预热15~30min左右。

仪表通电即进行自检,证明系统正常后方可进行称重。

第四十二条汽车衡使用中的最大称量为最大秤量的80%左右。

不宜满载,严禁超载。

第四十三条车辆上秤速度应≤5km/h;不得在秤台上急刹车。

第四十四条在汽车衡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使用对讲机;

(二)非称量的车辆通过汽车衡;

(三)破坏汽车衡印封,改变仪表参数;

(四)破坏汽车衡准确度,损害他人利益;

(五)无关人员接触仪表、接线盒、传感器等;

(六)在仪表供电线路上私拉乱接其它用电设备;

(七)在汽车衡秤台上进行电弧焊作业;

(八)将秤台作为其它设备的地线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使用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汽车衡。

使用单位应在汽车衡检定有效期届满前30天向技术监测中心提出定期检定申请。

第四十六条汽车衡使用久远、频繁超差,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技术监测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汽车衡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作出记录。

汽车衡的限位装置、限位间隙、传感器垂直度、基坑积土积水等情况是维护和保养工作的重点。

第四十八条维护和保养人员发现汽车衡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报告。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报告设备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汽车衡停机后应断开电源,并在引坡上设置锥形筒。

车辆不得在秤台上长时间停留或过夜。

第五十条雷雨天不宜进行称重作业。

第五十一条汽车衡进行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

(一)保持仪表、精密稳压电源等散热、通风良好,避免遮盖、堆放其它杂物;

(二)定期清理仪表、精密稳压电源、大屏幕显示器等表面灰尘。

清理前须先切断电源;切断电源时,先仪表后外部设备。

通电时顺序相反,并间隔30秒以上。

清理时使用柔软棉布和中性洗涤液,禁止使用工业溶剂;

(三)仪表的供电线路避免私拉乱接;避免接有感性负载;

(四)清理秤体侧面、底面和表面的杂物、积土、积水等,防止卡住秤体或车辆上秤打滑;

(五)清理传感器压头或钢球周围的积土、杂物等,防止计量误差;

(六)清理限位螺栓上的锈渣、尘土,并抹上黄油;

(七)秤体接地线氧化锈蚀、接触不良时,应及时更换;

(八)基坑内排水不畅的,及时人工排水,保持通风干燥;

(九)根据季节的变化和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汽车衡的限位间隙。

限位间隙调整在3mm~5mm之间;

(十)秤体底面的信号电缆穿线管破损、锈蚀的,应修理或另加穿线管;

(十一)如对基础地面或引坡进行维修、整固,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二)暂时不用的仪表、传感器和接线盒等,宜保存在-10℃~40℃、相对湿度10%~85%、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十三)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可定期对秤体进行除锈、油漆、防腐等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汽车衡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时,不应影响到汽车衡的计量性能。

第五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汽车衡之间的称量结果进行对比。

称量超差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理。

修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修理不应扩大汽车衡的故障范围,也不得改变其原有的计量性能。

(二)修理涉及电气、机械、起重等作业内容的,修理人员应当遵守该行业规范或规定。

(三)更换传感器、接线盒等影响汽车衡计量性能的零部件后,应重新对汽车衡进行检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技术监测中心对相关单位的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1)技术监测中心对设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

2、是否将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分包;

3、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是否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基础图进行设计;

5、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审查合格。

(二)技术监测中心对施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有无工程施工资质;

2、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将施工业务转包或分包;

4、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

5、是否偷工减料、偷漏减项。

(三)技术监测中心对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内容如下:

1、汽车衡使用状况;

2、汽车衡安全状况;

3、技术档案及工作记录;

4、是否专人定期维护及保养;

5、汽车衡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及改进措施等。

技术监测中心对环境条件恶劣、衡重量大、故障频发的使用单位汽车衡,应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技术监测中心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可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合同、图纸、台账等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技术监测中心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对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技术监测中心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并说明理由。

如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技术监测中心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故意阻碍、刁难、拖延有关单位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汽车衡,是指主要由称重显示仪表(文中简称“仪表”)、称重传感器(文中简称“传感器”)、接线盒、秤台及限位装置等零部件组成的大型称重设备。

(二)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三)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四)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复现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五)安装,把汽车衡的全部或部分零部件安放、组装成一体。

(六)修理,汽车衡零部件发生磨损、性能下降或失效后,为使其恢复至原有正常工作状态所采取的各种修补、调整、校正及更换措施。

(七)准确度,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一致的程度。

(八)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

(九)检定结果通知书,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十)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它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第六十条相关单位自行制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和本细则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由技术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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