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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地震应急预案

浠水县地震应急预案

浠水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黄冈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地震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地震灾害事件处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浠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信息产业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警浠水中队、县消防大队、中石化浠水分公司、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新闻办、县环保局、县铁路办、县气象局、县外事办、县旅游局、县广电局、县统计局、县邮政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图: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分析、判断局势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以及驻军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请求市政府或省政府紧急救援,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救援。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汇集和上报震情、灾情、趋势以及抗震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传达、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和决策;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应急成员的组织及职责

应急工作中,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能特点分为七个应急工作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指挥。

各应急工作小组的主要组成及职责如下:

(1)紧急救援组。

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牵头,武警浠水中队、县消防中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参加;负责人员抢救、疏散和工程抢险、排险,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负责抢救、转运伤员,提供医疗救护和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检查、监测饮用水源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防止和控制流行性疾病。

(3)灾民安置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参加;负责转移和安置灾民,救助困难户,开展保险赔付。

(4)震情监视组。

由县地震办公室牵头,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地震宏观点参加;负责协调地震流动观测点和专家组的地震现场工作,及时提供余震监测、震情分析和震后判定信息。

(5)灾情评估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经济局、县旅游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办公室参加;负责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以及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提出救灾措施,组织灾后重建。

(6)条件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经济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铁路办、县供电公司、县信息产业局、中石化浠水分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邮政局、县商务局参加;负责保障通信、电力、交通等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运输以及应急资金的筹备。

(7)新闻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广电局、县电视台、县电台等媒体参加;负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事宜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

第六条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第三章预警与预防

第七条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3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警;

地震短期预报:

对未来3个月内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警;

临震预报:

对未来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警。

地震预警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在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和预测区内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报告。

第八条预防处置行动

中长期地震预报发布后,县政府督促地震重点危险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短期地震预报发布后,县政府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减灾准备。

临震预报发布后,县政府和预报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并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防御措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督促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检查、督促各项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地震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响应分级和启动

(一)地震灾害等级

根据我县实际,将地震灾害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我县地方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的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不到上年我县地方生产总值5‰的地震;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的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的4.5-5.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的3.5-4.4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应急响应分级

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等级,将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I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II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V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地震灾害发生在特殊地区,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的启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工作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县政府视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IV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II级以上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

I级响应的地震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

II级响应的地震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

III级响应的地震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导,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县人民政府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

IV级响应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导,县人民政府领导,县科技局、地震办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

县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的基本作法:

(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机关;

(三)组织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五)视灾情请求市人民政府对灾区提供救援,对口请求市直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支援;

(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一条灾害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一)汇集并上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二)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三)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四)组织采取防御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必要时疏散居民;

(五)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六)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七)组织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人员抢救与疏散

(一)人员抢救

抢救被压埋人员: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驻军、武警和其他紧急救援队伍搜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救护和转运伤员:

县卫生局组织急救医疗队伍,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实施伤员的验伤分类、现场抢救、早期治疗和转送治疗。

(二)人员疏散

灾民安置:

县民政、商务等部门组织帐逢、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须品,转移和安置灾民。

人员撤离:

灾区政府制定群众疏散的组织指挥方案,明确人员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避难场所以及必要的警戒和防护措施,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第十三条工程抢险与次生灾害防御

(一)工程抢险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驻军、武警及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城建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程抢险,重点抢修破损的水利设施、易继续坍塌的高大建筑、危险品和泄漏源以及电力、供排水、燃气、热力、供油、通信、交通等生命线设施。

(二)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消防、供电、石油、天然气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利、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对灾区易发生水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瘟疫等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对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县发改、质量监督、安监等部门督导、协调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消除次生灾害及隐患,防止灾害扩展。

第十四条现场震情监测与分析

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负责请求市地震局、省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的支援,增强震区及周边的地震监测能力,协调各类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获取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的初步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办公室协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县地震、民政等部门配合上级地震现场专家组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

县建设局组织技术队伍开展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排查暂时不宜入住的建筑物。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和发布

(一)信息报送

地震系统的震情灾情速报

震情速报内容包括震级、时间、地点和震情趋势。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地震办在震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参数,震后2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趋势判断。

震情速报内容同时抄送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的灾害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网即刻启动。

震区地震工作部门收集、汇总地震灾情,震后2小时内速报省、市地震局;其后每间隔6小时向省、市地震局汇总速报一次动态信息。

地震现场工作队调查、收集的灾情,可通过地震工作部门向省、市地震局速报。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工作部门。

县直有关部门了解收集的灾情,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若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外国人或港奥台人员,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还须上报外事部门。

县地震办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续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地震局和有关领导。

(二)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和应急信息。

有关部门按照《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宣传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正式地震预报或震情、灾情信息通报,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震情灾情公告包含震情、灾情和趋势判断等内容,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稿,县人民政府签发并通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通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通告;适时组织后续通告。

(三)呼吁外援

县民政、商务、外事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县红十字会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授权,可以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

第十七条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满足以下条件,由原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

3、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二)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县民政局按照规定及时接受和调拨国家及社会的救助和捐赠。

县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等消除工作。

县保险监管机构督促做好灾区的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2、调查总结

县地震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应急响应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政府。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队伍保障

驻军、武警、公安、医疗急救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修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对地震应急所需资金,按《浠水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县民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与发放。

第二十条物资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经济、民政、粮食、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经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的紧急调用。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通信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广电、通讯、信息等产业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铁路、航运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基础设施应急恢复保障

供电、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保证灾区的电力、石油、排水、燃气、热力、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功能。

第二十五条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社会宣传:

科技、地震、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地震应急减灾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第二十七条应急避险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规划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第六章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第二十八条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县地震办公室收集震情、社情及趋势判断意见,适时报告县政府,督导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影响情况和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

县地震部门应及时赶赴地震现场,开展人员影响、财产损坏等地震宏观调查和科学考察,提交现场考察报告。

第二十九条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当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影响时,谣传影响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一)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协同谣传影响的政府查明谣传起因、传播范围、影响程度、态势动向,提出结论意见和平息对策,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平息工作。

(二)谣传影响地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在发现谣传事件后,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跟踪态势动向,制定应对措施,在上级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谣传平息工作。

第三十条毗邻地震波及事件处置

周边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县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视情部署和组织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名词述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指对震损建筑物状况和原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的安全鉴定。

鉴定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地震现场工作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208.2—2001)进行。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第三十三条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承担。

县科技局、地震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预案。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____________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第_____期)

速报人:

______________批准人:

____________

截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______人,受伤_____人(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房屋的破坏情况;

(5)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交通等受损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以及政府应急救灾情况等)说明。

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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