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计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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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计量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区计量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将计量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保证计量投入,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引进、推广计量新技术、新仪器(仪表),提高计量装备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计量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矿(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区、队)三级管理。

第五条技术中心为集团公司计量工作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计量工作。

公司相关部室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计量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网员,管理本单位计量工作。

计量管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协调、处理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工作关系。

2、负责制定、监督、落实集团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测量管理体系。

3、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计量器具动态管理台帐和报表制度。

4、负责管理集团公司计量建标工作。

5、负责组织计量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推广计量新技术、新仪器(仪表),不断提高计量装备水平。

7、负责对各单位计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负责计量工作考核及奖惩方案的拟定。

第七条 矿(厂、子公司、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制度和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计量确认工作,不断完善测量管理体系。

3、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动态管理台帐,按期上报计量报表,负责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4、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入库验收、新器具领用审核、更新报废、停用封存等工作,保证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保证器具准确可靠。

5、负责本单位计量建标工作。

6、负责本单位计量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7、负责本单位计量工作考核及奖惩方案的拟定。

第八条车间(区、队)计量管理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2、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采购计划申报及配备领用工作。

3、负责执行本单位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包括计量确认工作。

4、负责建立本部门的计量器具配备、检定管理台帐,按期上报计量报表。

5、负责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维护保养或调校修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完好。

6、负责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九条 计量器具的配备

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适应;

2、符合生产、工艺监控、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计量特性;

3、具有CMC标志。

属于安标管理的计量器具应有MA标志。

第十条 在籍计量器具必须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及技术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和发放

1、各单位根据预期的使用要求提出计量器具采购计划,经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物资分公司负责按批准后的计量器具购置计划进行采购,并建立计量器具合格供方目录,保证采购的计量器具质量。

3、计量管理人员应参与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

4、计量器具出库发放前须经计量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然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

1、在用(含备用)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尤其是强制检定的安全计量器具,如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便携式和固定式)、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风表和粉尘采样器等要确保受检率达100%。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执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由器具使用单位与检定机构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现场实际使用情况研究确定,并报技术中心备案。

3、各单位于每年十月中旬向技术中心申报下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技术中心每年初下发集团公司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

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周期、检定数量检定计量器具。

5、公司内部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严禁弄虚作假。

6、无法量值溯源的计量器具或自制的专用计量器具,由器具使用单位参照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制校准规范,经分管领导组织审核,报技术中心备案后实施。

7、各单位(包括公司检测检验中心)应按季度、年度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上报计量报表。

每季度10日前报送《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完成统计(季报)表》,每年元月10日前报送《计量器具管理年报》。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检定费用的支付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组织对计量检定费用标准的审定,各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审核检定费用(含公司检测检验中心检定的费用),月未,各单位费用清单经签署(经办人、计量主管部门审核人、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并附检定器具清单)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复核,费用结算按公司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与保养

1、新购置和在籍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在检定有效周期内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部门应保持检定合格标志清晰。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投入使用;需要报废的由计量检定或计量管理人员填写报废单,经计量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2、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人员核实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贴上停用标识,予以封存。

若要重新使用,由使用单位向计量主管部门申请,并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3、各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对更新报废、封存、停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及时上报技术中心备案。

4、各种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条件下妥善放置、使用和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5、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拆除、开闭和改变检测参数,不得损坏封印和确认标识。

在贮存、送检、搬运等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持器具完好。

6、计量检测人员应掌握计量器具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经有资质的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计量检测。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标识管理

在籍的计量器具均实行标识管理:

按国家、地方和部门检定规程检定合格的,粘贴合格证标识;对校准的计量器具,粘贴准用证标识;对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粘贴停用证标识;对报废的计量器具,粘贴报废标识。

确认标识应注明有效期或停用、报废日期,由计量管理人员签名粘贴。

第四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检测人员应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填写检定(校准)、检测记录。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对出具的检定(校准)、检测数据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对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停用、更新报废进行动态管理。

应按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健全计量检测记录。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检测记录和计量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方便检索。

计量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计量标准一个复查周期,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 计量标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计量建标工作实行统筹管理。

各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必须向技术中心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1、计量标准应按《计量标准管理办法》(2004)和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通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2、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应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开展检定工作。

3、计量检定机构应对经检定(校准)后的计量器具,确认合格的,发检定证书或合格证,有封印要求的应加封印。

确认不合格的,发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做好检定(校准)记录。

4、计量标准(授权)证书和检定员证应报技术中心备案。

5、在检测检验中心建立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由其向集团公司内部进行量值传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牵头、检测检验中心等部门配合,对各单位计量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单位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自查。

计量工作自查至少半年一次,并将自查报告及时报送公司技术中心,同时抄送检测检验中心。

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计量管理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计量职责情况;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更新报废情况;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及检定费用情况;计量检测工作情况;计量统计工作等。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计量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经查实瞒报、漏报或多报计量器具检定计划,以及未按时上报计量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

2、对未按检定计划检定、未按计划指定机构检定的或自行结算检定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检定费用两倍的经济处罚。

3、计量检定(校准)人员未能如实填写检定(校准)记录危及安全生产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计量器具使用者(单位、部门、个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危及安全生产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计量职能是指负责确定并实施测量管理体系的行政和技术职能。

2、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3、计量特性是指能影响测量结果的可区分的特性,如测量范围、偏移、重复性、稳定性、分辨力、鉴别力和示值误差等。

4、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5、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6、计量确认是指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

7、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8、计量标准考核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9、测量管理体系是指为完成计量确认并持续控制测量过程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其目标是管理由于测量设备(计量器具)和测量过程可能产生的不正确结果而影响组织的产品质量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试行)》(淮矿质管【2006】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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