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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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工作细则
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工作细则
第一节合同管理的任务
一、工程变更:
1、合同文件是管理和实施工程的依据,监理处以及监理工程师是按照《施工监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形式、质量、数量发布变更令以对合同文件作出更改。
2、发布变更令是基于以下原则: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保证工期。
3、必须坚持先批准工程变更或施工技术方案,后施工的原则。
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表”详细阐述变更设计理由(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填报审核。
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严禁将分项工程分割,或将工程量进行分割而中包变更。
5、清淤项目工程实际数量与设计数量不一致(不论是否由监理工程师造成的),增减需变更指令确认。
6、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颁布工程变更令方能生效。
7、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
8、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9、承包商请求变更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送监理处审核核实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报请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0、设计人有必要根据合同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报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1、变更程序:
1)、意向通知: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商发出变更意向通知。
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3)、要求承包商按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等事宜;(4)、要求承包商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的影响的估价报告;
2)、资料收集:
监理工程师宜指定专人受理变更,较大的工程变更应邀请设计代表和业主参加。
变更意向通知发出的同时,着手收集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
包括:
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技术研讨会记录;来自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3)、费用评估:
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审核变更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1)、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
(2)、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的结果。
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方法:
(1)、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2)、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3)、国家、部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4)、参考承包商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5)、计日工方法。
(6)、由于承包商造成的或承包商为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所节省的费用归业主,或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
12、协商价格:
监理工程师本着不使业主、承包商因变更得到额外利益的原则与承包商和业主就费用估价中的细节(单价与费率)进行协商。
13、颁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价格确定之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
商发出工程变更令,并报业主。
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并按以下程序装订成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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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见《竣工文件范本》附件7);
2)、总目录(见《竣工文件范本》附件9);
3)、本册文件的目录(见《竣工文件范本》附件10、11);
4)、变更令文件
(1)、工程变更令(SJ10)
(2)、工程变更申请表(SJ09)
(3)、工程量清单修改认证表(SJ11)(如果采用已有报价,可免)
(4)、附件:
A变更前后图纸工程数量及金额对照表;
B变更工程数量计(估)算表;
C单价分析(如果采用已有报价,可免);
D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SJ24)
E设计计算(结构、水力、水文计算除套用标准图可免结构计算以外,要根据需要进行水利、水文计算);
F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套用标准图可免,但需注明图号);
G有关试验、测量记录及横段面图、方格平面图等;
H其他有关的文件、会议记要、设计部门的意见等。
估计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要按照变更前图纸和变更后图纸分别填写并分别小计,并规定变更图纸的数量和金额取“一”号,变更后图纸取"+”号,最后金额合计为变更前后图纸的差额。
14、确定费用:
1)、工程数量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数量的评审依据应是:
(1)、变更通知及变更设计图纸;
(2)、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计量;
11、价格:
监理工程师按7.3)的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格,并报总监批准。
二、工程变更等级:
一)、一般变更:
1、证实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其确认的款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l%o
2、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10%或累积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原合同总价的5%o
3、一般建筑材料的改变。
二)、重要变更
1、证实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其确认的款额为合同总价的1%O
2、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为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10%或累积工程数量变化为原合同总价的5%。
3、主要建筑材料的改变。
三)、重大变更,凡超过重要变更的都是重大变更,如项目增加,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等。
三、变更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无充分理由的不予变更。
变更设计可以由承包商、监理、原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
对于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将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对于原设计单位因原设计错、漏、缺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经业主审批后也直接由总监办变更形式下达。
1、由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其审批程序如下:
1)、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商向驻地监理处报送“工程变更文件”(包括附件:
图纸、计算书、造价估计等)一式6份,驻地监理处在7天内进行审批,报工作站备案,工作站有权否决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
2)、重要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商向驻地监理处报送“工程变更文件”一式6份。
驻地监理处7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工作站,工作站在7天内审批,并报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有权否决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
3)、重大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商向驻地监理处报送“工程变更文件”一式6份。
驻地监理处7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工作站审核,总工室提出初审意见,业主组织原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经过对变更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认为却有必要,可由原设计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由总监会同业主下达重大工程变更令,通知驻地监理处指令承包商执行。
2、对于由监理处提出的工程变更,其审批程序如下:
1)、提出的一般变更由工作站审批,工作站在收到驻地监理处提出的工程变更文件之日起7天内批复,抄送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有权否决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
变更令主送驻地监理处,由驻地监理处指令承包商执行。
2)、驻地监理处提出的重要及重大变更的报送和审批程序,类同于承包商提出的重要和重大变更审批程序,但省去承包商报送手续。
3、总监提出的一般变更由总监会同业主直接下达变更令,送驻地监理处,由驻地监理处指令承包商执行:
总监办提出的重要及重大变更的报送审批程序类同于承包商提出的重要及重大变更审批程序,但省去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处报送手续。
四、变更审批权限及时限
1、一般变更由驻地监理处负责审批,并报工作站备案,工作站有权决定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
2、重要变更经驻地监理处初审后,工作站审批,报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有权否决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变更。
工作站签发重要工程变更令,通知驻地监理处指令承包商执行。
3、涉及工程规模、技术规范、重要方案等重大变更,经总工室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业主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处理。
由总监会同业主下达重大工程变更令,通知驻地监理处指令承包商执行。
4、变更审批时限
一般变更由驻地监理处负责审批,在收到承包商的工程变更文件之日起7天内完成;重要变更由工作站负责审批,在收到经由监理处初审的承包商的工程变更文件之日起14天内完成;重大变更由总监办、业主负责审批,在收到经监理处、工作站初审的工程变更文件之日起28天内完成。
五、工程延期:
1、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受理工程延期:
1)、工程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2)、承包商在延期情况发生的一个月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延期意向;
3)、承包商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情况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4)、监理工程在延期事件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收到承包商正式提交延期申请资料。
2、延期类型:
1)、额外或附加工作;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由业主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4)、不是承包商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它特殊情况;
5)、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
3、临时延期:
如果影响延期的事件有连续性,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并确认承包商提交的临时报告后,先给予临时延期。
在收到并确认承包商最终情况报告后,再给予该事件的最终延期,但最终延期不准少于累计的临时延期。
4、受理程序:
1)、收集资料、做好记录: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意向后,立即通知有关的现场监理,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同时授
权有关人员受理该延期,并负责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2)、审查承包商的延期申请:
收到承包商正式延期申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延期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延期申请的内容符合规定,即列明延期的项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及测算细节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对承包商申请
予以退回。
5、延期评估: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
2)、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必须准确;
3)、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当与充分;
4)、申请延期天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根据现场监理的现场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修订并就修订的结果与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协商。
6、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评估人员的授权依据及名单;受理承包商延期申请的工
讲座、协商、确认的延期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延期天数结论。
2)、附件:
(1)、驻地监理工程师对该延期的评论;
(2)、承包商
的延期申请。
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确定延期: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审查报告并确认的结论之后,签发延
期审批书,报高级驻地办审定。
六、费用索赔:
1、规定:
监理工程师确认下述条件满足时,受理费用索赔。
1)、承包商必须是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额外的费用;
2)、承包商在出现引起索赔事件的一个月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并同时抄送业主;
3)、承包商承诺继续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说明索赔
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4)、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事件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收到承包商正式提交的索赔申请。
2、索赔数额: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并与承包商和业主协商,决定最终的索赔数额,并通过期中付款证书予以支付。
3、类型:
1)、难以预见的情况所引起;
2)、异常气候;
3)、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
4)、战争人侵、叛乱、暴乱等;
5)、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
4、业主责任引起:
1)、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商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权和出入权;
2)、未按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3)、延误提供图纸;
4)、占用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而造成损失和损害;
5)、违约使合同中途终止。
5、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
1)、延误图纸签发、指令;
2)、负责提供的书面数据不准确;
3)、要求进行合同中未规定的检验;
6、受理程序:
1)、收集资料、做好记录、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索赔意向后,立即通知有关的现场监理,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同时授权有关人员受理该事。
并负责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2)、审查承包的索赔申请:
收到承包商正式索赔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索赔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索
赔申请的内容符合规定,即列明索赔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索赔数额计算的方法、价格与数量的来源细节和索赔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对承包商的申
请予以退回。
8、索赔评估: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商提交的索赔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
评审的需要;
2)、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必须正确;
3)、申请索赔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
4)、申请索赔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
数量应与现场监理记录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一致与取费的来源能被业主接受,可根据现场监理的记录和小组掌握的资料,修订承包商的计算方法与索赔数额并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9、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依据名单;受理承包商索赔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商、确定的测算方法及由此确定的索赔数额结论。
2)、附件:
(1)、驻地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语;
(2)、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10、确定索赔: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审查报告后并确认的结论之后,签发
索赔审批书,报高级驻地办审定。
七、争端与仲裁:
1、争端的规定:
1)、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争议通知后84天之内,完成对
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
同时对争议做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2)、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70天之内,如果业主或
承包商不要求仲裁,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3)、合同只要求未被放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继续精心施工。
2、仲裁的规定:
1)、监理工程师做以下工作:
(1)、在仲裁期间,督促业主和承包商继续遵守合同;
(2)、在仲裁期间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3)、在仲裁后执行裁决。
八、业主、承包商的违约:
1、业主的违约:
1)、规定:
当业主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师确认业主违约:
(1)、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清理不是为了改组或合并;
(2)、由于不可预见的理由,因经济混乱而不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3)、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商付款,或干涉、阻挠、拒绝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
2)、处理:
(1)、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部分终止合同或全部终止合同受雇的通知后,尽快深入调查、收到掌握有关情况,澄清事实;
(2)、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办理部分终止合同或全部终止合同的支付。
2、承包商的违约:
1)、规定:
(1)、当承包商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确认承包商一般违约:
•给公共利益带来的伤害、妨碍和不良影响。
-未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法规。
-由于承包商的责任,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不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未按合同规定管好工程。
(2)当承包商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严重违约:
•无力偿还他的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压,或停业整顿,或物质被扣押等,因而放弃合同。
-无正当理由开工或拖延工期。
•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一惯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随意分包工程,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2)、处理: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属一般违约后,做如下工作:
•书面通知承包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纠正。
-提醒承包商一般违约有可能导致严重违约。
•上述无效时,书面通知业主。
•确定业主雇用他人执行或承包商自行纠正违约,但已给业
主带来费用的影响,办理扣除承包商相应费用的证明。
(2)、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进行部分或全部合同终止后,做以下工作:
•指示承包商将其为该合同的目的而可能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材料和货物的供应,服务的提供等转让给业主。
•认真调查并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合同终止的支付证明。
九、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1、分包:
1)、规定:
(1)、监地工程师严禁承包商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2)、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手续,承包商才能将工程分包出去;(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审批分包:
监理工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承包商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
(1)、分包人资格及证明:
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质、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
监理工程师完成上述审查之后,向承包商签发分包工程
批准单。
2、分包工程的管理:
1)、监理工程师通过承包商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或者
监理工程师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要求承包商负责处理。
2)、监理工程师通过期中付款证书,由承包商对分包工
程进行支付。
3、转让:
监理工程师征得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才能进行合同转
让。
4、指定分包:
1)、监理工程师设专人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管理;
2)、监理工程师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交一份资格情况及证明的资料、并要求指定分包人保护和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人的疏忽而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3)、监理工程师不要求或不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雇用任何他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反对有理时,建议业主对承包商的反对予以考虑,反之则帮助业主说服承包商接受指定分包人;
4)、监理工程师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则根据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保险与保函:
1、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督促承包商进行保险。
2、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商的保险进行检查。
1)、保险的种类;
2)、保险的数额;
3)、保险的有效期;
4)、保险单及收据。
3、当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内容,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单时应:
1)、指示承包商尽快根据合同有关规定,补办保险;
2)、承包商依旧不办,通知业主并建议业主来补办保险;
3)、保险最终由业主补办的,监理工程师签发从承包商应得款额中扣除由业主补办保险所花费用;
4)、如果业主也未补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和业主,
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未来发生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将
由责任方承担和赔偿。
第二节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延期申报与审批程序:
1、延期申报程序:
承包商必须按下列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监理工程师将不考虑其延期要求:
1)、承包商在首次出现延误情况后的14天内,将他要求的延期意向书面通知高级驻地办并抄报总监办和业主;
2)、在提交上述意向后的7天内,或经高级驻地办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高级驻地办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
正式的延期申请应以“费用/工期索赔申请表(SJ12)”的形式上报,并应附有承包商的详细申述及证明材料;
3)、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性影响,承包商不能在21天内送交上述规定的申述及证明材料,则承包商除按以上所述提交他要求延期意向的书面通知外,还必须以不多于7天的间隔向高级驻地办送交临时报告,这些报告应真实地反映情况。
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正式延期申请应附有与此有关的所有证明材料和详细申述。
2、延期审批程序:
1)、在接到承包商要求延期的意向书面通知后,高级驻
地办应到现场了解事件发生原因、经过等。
检查承包商的原始记录,并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此记录应包括由于延误而受影响的人力、机械设备等与此项事件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提出避免或减少延期的处理措施。
同时,作出详细的记录,直至延误事件结束;
2)、在接到承包商正式延期申请,高级驻地办经审查后
提出详细的书面评估报告并填写“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SJ13)“(一式十份、包括评估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总
监办审批;
3)、如果延误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在收到承包商临时情
况报告后,经高级驻地办审查后报总监办,总监办可以根据审查结果,在业主认可后批准承包商临时延期时间,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总监办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误时间。
在这两种情况下,总监办均应根据情况经高级驻地办通过驻地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并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由总监办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总监办审批后报业主批准,然后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SJ13)”,经高级驻地办通过驻地监理将“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SJ13)”送交承包商,延期申报和审批程序见图9—1。
二、索赔申请与审批程序:
1、费用索赔申报程序:
承包商必须按下列程序交费用索赔申请。
1)、承包商应在费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1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书通知驻地监理并抄报高级驻地办及业主;
2)、如果费用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商应按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以21天为间隔),向高级驻地办提交有关此项费用事件的详细报告;
3)、在费用索赔事件结束后时21天内,承包商必须以“费用/工期索赔申请表(SJ12)”的形式,向高级驻地办提
交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
正式费用索赔申请必须附有与此项费用索赔有关的详细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导致费用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详细经过;
(2)、提出费用索赔申请所适用的合同条款;(3)、费用索赔事件所涉及的数额以及详细的费用计算,所采用计算费率的依据等;(4)、与此费用索赔事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如:
提出费用索赔的意向申请书、有关的信件、图纸、计划表、报告、照片、计量、计算、价格分析、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以及工地的原始记录等。
2、费用索赔审批程序:
1)、高级驻地办在接到承包商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应立即到达事件现场,了解事件发生原因、经过等,检查承包商的原始记录,并对现场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如由此而闲置的人工、机械设备数量及与此项费用索赔有关的其他一切情况)。
如有可能,应就提出的避免或减少费用索赔的处理措施。
同时,应随时到工地现场了解事件的发展情况,并作详细的记录,直至费用索赔事件结束;
2)、驻地监理在接到承包商人正式索赔申请并审查后,应提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填写“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SJ13)”(一式十份,包括评估报告)签署审定意见后交高级驻地办审批;
3)、高级驻地办审批后,报业主批准,然后签发“索赔审批书”,并经高级驻地办并通过驻地监理送交承包商。
索赔申报、审批程序见图9-2
三、分包管理审批程序:
分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