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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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政策解读
专利政策解读
专利政策解读
专利政策体系:
一、省、济宁市、邹城市专利资助政策
(一)山东省专利资助政策
(二)济宁市专利资助政策
(三)邹城市专利资助政策
(四)注意事项
二、专利质押融资政策
(一)政策解读
(二)申请扶企业条件
(三)贴补政策
(四)申报材料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政策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四)济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五)济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六)政策扶持
一、省、济宁市、邹城市专利资助政策
(一)山东省专利资助政策
1、申请条件:
发明专利授权;首件发明;国外授权发明专利;PCT申请;发明维持。
2、资助资金与材料列表:
(1)发明专利授权:
2000元/件;
①《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②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2)首件发明:
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①《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②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3)国外授权:
发明专利单位*****元/件,个人*****元/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
①《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②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4)PCT申请:
单位*****元/件、个人4000元/件。
①《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②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缴费证明、PCT国际检索报告。
(5)发明维持:
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6
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及PCT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料。
(二)济宁市专利资助政策
1、申请条件:
发明专利实审;首件发明;发明维持;PCT申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国外专利;专利大户。
2、资助资金与材料列表:
(1)发明专利实审:
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减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500元/件;不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减政策的单位:
1000元/件。
①《济宁市专利创造一般资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年费的证明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
2000元/单位。
①《济宁市专利创造一般资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专利证书复印件;
(3:
①《济宁市专利创造一般资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专利证书复印件;
④缴纳专利申请费、年费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4)PCT申请:
3000元/件;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
5000元/件;国外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3000元/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①《济宁市专利创造一般资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专利证书复印件;
④《专利授权通知书》、中文译文;
(5)专项资助: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济宁市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代理)清单》。
(三)邹城市专利资助政策
1、申请条件:
发明专利实审、授权;实用新型受理、授权;外观设计授权;国外发明专利;首件发明
2、资助资金与材料列表:
(1)发明专利实审:
1000元/件
①《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缴纳专利申请费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④《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
(2)发明专利授权:
职务发明2000元/件,非职务发明1500元/件;
①《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第一发明完成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缴纳专利申请费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⑤专利证书第1、2页复印件。
(3)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受理:
300元/件
①《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缴纳专利申请费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④《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职务授权:
400元/件;
①《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第一发明完成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缴纳专利申请费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⑤专利证书第1、2页复印件。
(5)国外发明授权专利:
*****元/件
①《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第一发明完成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6)首件发明:
*****元/件
①《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
②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③缴纳专利申请费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④专利证书第1、2页复印件。
(7)专项资助:
对我市专利权人申报济宁市专利大户且济宁市审核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济宁市配套资助。
(四)注意事项
1、《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济宁市专利创造一般资助资金申请表》、《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均可在邹城市科技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2、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所有表格均为打印版,其余资料均为复印件,其中,单位申请《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应加盖财务公章,其余两级资助表及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应签字并加盖手印;
3、如专利权(申请)人为2个或多个,应当提供共有专利权(申请)人的同意书。
4、如收款人单位名称与专利权(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集团关系、名称变更等);个人必须一致。
5、邹城市专利授权资助拨付给第一发明完成人。
6、一般资助一年两次:
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的专利,当年的9月30日前申报;每年的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专利,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专项资助:
一年一次,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二、专利质押融资政策
(一)政策解读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是从省财政预算内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中安排资金,对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贴息和补助的项目。
(二)申请扶企业条件
1、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在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备案;
3、在2014年4月30日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4、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5、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贴补政策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2、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四)申报材料
1、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4、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5、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7、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1、小微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协议,以知识产权作为贷款质押物,签订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
2、小微企业与银行双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相关评估公司应出具专利评估报告;
3、银行按合同比例放款;
4、企业按照银行要求还款;
5、网上填报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
网上填报流程:
填报网址:
:
9999/PledgeSystem/login.shtml
企业自行注册账号,企业端主要功能为企业信息的填写、扶持资金预申报与扶持资金申报。
如下图左侧栏:
企业点击企业信息填写,可进行企业信息的完善,如下图:
完成填写后点击提交可提交至管理端进行审批,并可打印为纸质,下图:
管理端审批完成后,已在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融资登记的企业可点击扶持资金预申请,填写扶持资金预申报表。
预申请表填写完成后可进行扶持资金申请表的填写,逐条填写所需信息后进行申请提交。
等待管理端审批。
如下图;
企业可根据申报状态追踪审批进度。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政策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申报条件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2、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报。
企业向所在地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提出申请。
(2)省局择优推荐。
各省局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把关。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不高于在本地区优势企业10%的比例,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择优推荐至国家局。
(3)国家局组织评审及确定名单。
国家局组织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开展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有效期3年。
对于知识产权整体优势特别突出的行业领军企业,可不受申报条件1的限制,直接向专利管理司提出申请。
国家局原则上每年9月确定当年示范企业名单并予发布。
(4)复核。
获评示范企业3年期满后,由各省局组织企业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核有关企业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示范企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示范企业资格,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通过复核的企业,由各省局于示范企业期满6个月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国家局备案,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逾期未报送备案的,视为退出示范企业工作序列,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材料:
包括推荐函及推荐企业名单,本区域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示范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示范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送。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申报条件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2、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报。
企业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
(2)省局评审及推荐。
各省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择优推荐至国家局。
(3)国家局确定名单。
国家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及评分等进行核查。
对合格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有效期3年。
国家局原则上每年9月开展一次优势企业核准工作。
(4)复核。
获评优势企业3年期满后,由各省局组织企业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核有关企业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优势企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势企业资格,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通过复核的企业,由各省局于优势企业期满6个月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国家局备案,保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逾期未报送备案的,视为退出优势企业工作序列,优势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材料。
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
报送。
(三)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申报条件: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省示范企业。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2)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
(3)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著;
(5)无知识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2、申报材料
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当向所辖设区市(下同)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
(2)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3)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013)证明材料。
(四)济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培育目标
(1)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每年研发技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有固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销售收入的0.2%以上,且持续增长。
(2)企业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队伍,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制定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有持续稳定的知识产权创造计划,年度专利申请增幅达到15%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20%以上,并得到有效实现。
(3)企业善于运用专利制度保护自身权益,能够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注重保护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
(4)有较强的专利技术与实施和产业化能力,专利转化率70%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30%以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
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国内国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5)企业重视专利信息的收集、管理,积极开展专利战略研究,能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技术研究、经济决策服务。
有较强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运用知识产权开展专利导航、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
2、管理考核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期限为两年。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示范企业培育期内,经考核达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目标,年专利申请量增长15%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20%以上,可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考评合格的企业保留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未通过复查考评的企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考核的企业,撤销示范企业称号。
(五)济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培育目标
(1)企业积极开展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并通过国家标准认证,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管理水平。
企业内部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各部门、人员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2)企业主要管理者对知识产权工作有深刻认识,对知识产权管理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有一定支持,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其中,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达到0.1%以上,有明确具体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及实现的目标。
(3)企业具有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获取途径,年度专利申请增幅在1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权属明晰,且持续增长,拥有的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或方法)上得以应用。
(4)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措施,培育期间无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
(5)企业自主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2、管理考核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试点企业)期限为两年。
在培育期内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经考核达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年专利申请增长10%以上,可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六)政策扶持
1、山东省政策: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审核并评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济宁市政策:
(1)“济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单位,开展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且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认定为“济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金扶持。
(2)对于认定为“济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享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金扶持;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金扶持。
3、邹城市政策: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审核并评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评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评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的企业不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