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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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州、市(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法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四)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中其直接监管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完成经营目标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和任免。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决定、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方案;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购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置重大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九)按规定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决定、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或者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或者对外提供非对等担保的;

(二)涉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自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中的下列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自治区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以货币和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产权进行投资,运用国内外债务收入、国有资源作价进行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的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依据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用于投资或者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所取得的产权;

(六)依法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所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定期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效绩评价制度,掌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对其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财务总监。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补救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二)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未报其批准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未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三)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决定、审核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其审批、决定、审核的。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未按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书面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

新国资发[2006]90号

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包括监管企业及其重点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为,引导企业突出主业和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投资监管的必要性。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形式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加强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利益,明确企业投资方向,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避企业投资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二)明确企业投资决策的主体。

企业是投资决策的主体,企业投资关系到企业发展和出资人利益,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下同)作为企业投资的决策主体,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投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

(三)企业投资要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要求;

2、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企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强化主业,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3、鼓励企业实施节约、环保和综合利用的投资项目;

4、投资项目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抗风险性强;

5、投资规模与企业现有基础及融资能力相匹配;

6、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方向。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指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四)企业投资要防范和规避风险。

1、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投资或追加投资;

2、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差、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3、企业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和委托理财等的投资要遵循谨慎原则,严禁投机行为,要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严禁发生个人行为。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禁止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必要时出资人将进行审计。

5、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各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可行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集团或总公司要加强对出资企业投资的控制管理,提升企业集团或总公司的控制力。

6、企业要重视和防范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要有效参与投资决策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投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

二、实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分析和季报制度

(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制度。

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国资委(见附件2: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企业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六)实行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制度。

企业应根据上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度终了后一季度末,向自治区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各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年度投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

3、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

4、政府补助情况及效果(包括财政拨款、技改前期补助或贴息等);

5、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

6、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等);

7、存在的问题;

8、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效益及投资分析;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实行企业投资季度报告制度。

企业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建设的各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自治区国资委将根据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并纠正项目执行中的错误作法。

(见附件3《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季度报表》)

三、实行企业重大投资备案、审核和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投资是指投资额度占企业(集团或总公司)净资产5%(含5%)以上或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八)实行企业重大投资备案制度。

监管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主业和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和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应在董事会做出投资决议后10日内,书面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备案,国资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备案文件。

(见附件3:

《企业投资备案表》)。

凡需由国务院、自治区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企业当年投资额占企业集团净资产5%以下或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内部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或总公司要加强对一般子、孙企业对外投资的控制和管理。

(九)实行企业重大投资审核制度

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应在召开董事会之前书面向国资委提出审核申请,国资委将对其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

(十)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审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集团申请备案或审核的相关投资文件;

2、董事会会议纪要(需要审核的投资项目除外);

3、公司章程

4、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建成后效果分析、市场和风险分析等)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6、投资协议及投资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新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需提交拟定的公司章程;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以及证明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有关文件;投资合作方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企业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应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7、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8、自治区国资委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

(十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10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1、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将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违约,出现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情况的;

4、年度投资亏损超过企业集团净资产的1%(含1%)以上的,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5、企业对外投资亏损超过投资总额30%(含30%)以上的。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集团报告的文件(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出现问题的类型、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建议);

2、在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董事会会议纪要;

3、在投资项目建设中形成的相关协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自治区国资委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

四、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二)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企业在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评价,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改善投资决策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出资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企业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

各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对于需国资委备案或审核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后评价。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价项目实施过程。

主要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项目设计施工和招投标,项目融资、资金支付及财务核算,项目运行及股权管理等,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

2、评价项目实施效果。

主要是对项目预期的财务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综合评价。

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利税、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实现情况;项目建设与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要求的情况;项目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竞争能力,以及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资源供给对项目持续能力的影响等。

3、总结经验教训。

根据调查、评价的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经验与教训,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今后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4、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

92号)进行。

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工作的目的。

企业应及时将开展项目后评价的总结和相关信息反馈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将采取抽查的办法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建立企业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投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应按照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

对企业下列行为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2.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投资;

3.对按规定应报告的项目隐瞒不报;

4.在投资过程中不按规定实施招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

5.对外投资与投资合作方串通搞关联交易;

6.投资管理不严造成损失的。

六、建立企业投资与经营业绩考核结合制度

(十四)建立企业投资决策责任与年度经营业绩挂钩制度。

企业发生重大投资违规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国资委将酌情降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并相应扣发绩效薪酬。

附件二:

监管企业投资年度计划表.xls

附件一: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流程图.doc

附件三:

监管企业投资季度报表.xls

附件四:

投资项目备案表.xls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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