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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税收知识点总结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视为含税收入,是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价外收费不含: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②由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注:

对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销售额的确定

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它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3.进项税额:

见教材137页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扣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且免税农业产品,或者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建设基金)×7%

注:

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属于视同销售或销项税为零)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责任在企业,税款应由企业负担)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1项至4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未取得合理合法的专用发票或未在规定期限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不允许抵扣方法:

(1)购入时不允许抵扣

直接计入成本或费用,如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

(2)已经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等,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会计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1.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实行“购进扣税法”,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三、进口货物应征增值税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17%或者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国外负担的增值税款,不得抵扣)

如果进口货物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消费税为零。

四、营改增见教材135页

二、营业税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为价内税,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无营业额的:

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它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了解)

(一)建筑业

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投资方、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纳税人(包括个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建行为营业额根据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无同类工程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1)一般贷款业务:

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包括罚款、罚息、加息等;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卖出价和买入价是指卖出或买入原价,不包括卖出和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3)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租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保险业

(1)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3)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4)分保险业务:

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分保人保费

(三)邮电通信业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的跨省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部价款-分割价款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部收入-合作方价款

(四)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支付给演出场所、演出公司或经纪人费用

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取得场租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计税;演出公司或经纪人取得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计税

(五)娱乐业

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4.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房屋租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代理业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发布费

注意:

不能扣除广告制作费用

6.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营业税

7.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六)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或个人转让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

(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2)以收入差额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税率

(3)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营业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三、消费税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

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代垫运费、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含义

(二)消费税税款的缴纳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率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率税率)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没有同类计税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进口啤酒、黄酒、成品油)

进口数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进口卷烟、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和进口数量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收入: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

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担、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四、扣除项目的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支出的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经营过程中企业之间的违约金、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的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年补亏,先亏先补”

补充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加计扣除优惠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税率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税率表见教材)

1.工资、薪金所得

2.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不拥有所得权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税率表见教材)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比例税率20%

8个税目,其中有4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规定:

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0元,加征五成即30%,速算扣除数2000元;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即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2.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例

3.财产租赁所得:

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

4.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应税项目

扣除时间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

每月扣除3500元(2006年1月1日起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每月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每月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年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月,42000元/年)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按年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3500元/月或42000元/年

应税项目

扣除时间

扣除标准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

四项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5.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次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问题

(一)工资、薪金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标准:

自2011年9月1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4800元/月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征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后出版(或相反),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收入,以连载完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征税;

(4)同一作品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征税;

(5)同一作品因添加印数追加稿酬,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稿酬合并为一次征税。

2.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

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每次收入为一次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汶川地区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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