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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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规划环评内容的完整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促进规划环评编制质量不断提高。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36号);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

(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2号);

(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十)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

(十一)国家和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环评(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环发〔2004〕98号的规定执行)的审查;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简称“省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在新建、改造时,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产业园区升级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时,其开发建设规划环评的审查;

(三)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重新或补充编制的规划环评的审查;

(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规划实施后的规划跟踪环评,以及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省级产业园区规划跟踪环评的审查。

四、审查主体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

(二)省级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其规划环评由省环保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

五、审查程序

(一)材料送审。

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将规划环评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厅组织审查。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规划编制机关要求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的请示或公函1份;规划编制机关委托编制的规划环评(送审稿)一式3份,电子版1份;当地环保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涉及化工、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以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报告书,应预先征询相关专家意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受理。

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材料规定要求的,由省环保厅受理中心受理。

(三)审查。

1.审查时限。

经正式受理的规划环评,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2.审查形式。

省环保厅受理规划环评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采取会议等形式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审查小组由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应从省环保厅设立的环评审查专家库内相关专业和行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审查小组意见。

审查小组成员参考《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见附1)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分别填写审查意见表,并经讨论后由专家汇总形成审查小组意见,并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4.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视为通过审查小组审查。

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经审查小组一半以上成员签字同意,该规划环评应当经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环评不予通过:

①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四)出具规划环保意见。

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小组审查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划环评(审查稿)后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复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环保意见。

规划环保意见主送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规划编制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具体审查流程见附2。

六、其他规定

(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环评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可参照本规程和参考要点执行。

(三)本审查规程和参考要点实施后,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1.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

2.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流程图

 

附1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提高编制质量,使审查意见和环评结论为规划决策提供更为有力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如下。

一、总则说明

审查规划环评的任务由来、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执行的评价标准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准确给出了规划及其影响区域的全部敏感区和保护目标的基本情况和保护要求,及其与规划区域的位置关系;评价工作程序是否正确,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二、规划介绍与分析

(一)规划介绍。

审查规划环评对规划编制背景、规划层次和属性,规划发展目标、定位、规模、布局、结构、时序,以及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介绍是否全面、完整,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二)规划分析。

是否分析了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位规划的符合性,规划和同位有关规划的协调性,特别是与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性;是否重点明确了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分析了规划基础条件、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并给出规划环境影响预测的不同情景。

采用的规划分析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区域现状调查与已开发区域回顾性评价

(一)区域现状调查。

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调查范围、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获取的基础资料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反映规划区域的特点;对评价区域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概况、资源分布与利用状况是否客观;是否评价了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敏感性,是否分析区域生态系统历史演化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对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采用的环境要素是否全面、客观,分析历史变化状况和存在问题原因;是否分析评价区域主要行业经济和污染贡献率;是否分析评价区域风险防范和人群健康状况。

(二)已开发区域回顾性评价。

对有重大修改的规划进行的补充环评、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跟踪环评、及存在已开发区域的规划环评是否进行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开发现状与原规划关系的分析是否准确,原规划实施的预防或减缓措施的有效性,规划实施后是否能维持区域环境质量;指出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解决措施是否准确可行;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四、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指标

根据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的特点,审查规划环评的环境影响识别是否全面;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全面、合理,各项具体评价指标间是否系统一致(特别是影响报告书最终结论的关键要素与评价指标);能否实现规划确定的环保相关目标;各项量化的评价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要求;是否明确不同规划期的环境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的评价指标值。

五、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与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

审查规划区域开发在土地资源、能源、水资源等资源承载力分析是否客观,是否分析区域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容量。

是否明确规划开发的土地、供水、供电、供热的保证性,资源供给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资源制约因素的解决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资源规划的要求;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时环境整治以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措施是否可行。

(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审查规划环评是否估算了不同发展情景的开发强度,预测与评价不同开发强度下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功能区的要求,对主要敏感区和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对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造成的影响性质与程度;是否分析了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间接影响、累积影响等;是否评价规划优化调整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报告书采用的环境影响分析方法和预测模式、各项参数选取是否得当,预测结果、评价采用评判标准(或要求)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分生态、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专题进行评述)。

六、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分析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一)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审查规划环评是否从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可达性、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重点产业的准入条件、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综合论述了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结构等的环境合理性,给出评价推荐的规划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针对规划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是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是否可操作。

(三)产业园区关注重点。

产业园区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述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选址、工艺和规模、集中排放口位置及排放方式等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七、环境影响预防或减缓措施

(一)环境影响预防或减缓措施。

审查规划环评所提出的环境准入、清洁生产措施的可行性;所提出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时间衔接性;是否能够解决规划所在地区已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否能够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能否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能否保证规划实施后单位GDP能耗、物耗指标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节能减排要求等。

(二)产业园区关注重点。

产业园区的规划是否明确统一规划建设水源、气源、热源等供给,是否充分考虑余热综合利用、中水回用等提高资源能源环境利用效率。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暂时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明确园区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要求;保证园区或园区所在地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控能力。

(三)行业规划关注重点。

行业规划重点针对行业污染特点提出针对性减缓措施要求。

从而避免环保减缓措施不落实造成环境污染和污染物无法监控的问题。

八、环境风险

(一)环境风险影响分析及应急体系。

规划内容涉及环境污染风险、生态风险和人群健康风险的,应审查规划环评是否明确主要环境风险来源,环境风险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的应急救援处置体系是否有效。

(二)产业园区关注重点。

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须确定主要环境风险来源,环境保护的重点目标,明确园区环境风险预案,应急救援处置体系有效,避免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演变成恶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九、公众参与

审查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开展的情况,公众参与的形式、调查范围、样本代表性是否合理;对公众反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是否合理、到位。

十、执行总结与相关要求

(一)近期建设项目相关要求。

审查规划环评所提出的环保要求是否全面、准确地体现了近期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是否依据本规划环评的主要评价结论提出了合理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包括选址或选线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节能减排要求等)、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提出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简化建议是否充分考虑了区域发展带来的项目所在区域资源环境状况改变等因素。

(二)产业园区近期建设项目关注重点。

产业园区规划明确拟引进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或支持的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行业环境准入等要求,明确拟入园项目的万元产值资源消耗和排污量指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三废处置措施要求和去向等。

避免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进入园区。

(三)跟踪评价。

审查报告书提出的跟踪评价计划内容是否具体、具有可操作;是否针对规划实施中的不确定因素提出了具体的监控和管理措施;是否针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变化提出了具体的监控要求;是否可以验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实施效果;跟踪监控和管理取得数据、资料是否可以为规划的修编提供参考;是否明确了跟踪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实施单位等。

(四)总结论。

审查规划环评总结论是否归纳总结了整个工作成果,重点明确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环境污染预防或减缓措施。

附2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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