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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三个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甲方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乙方名称:

职工人数: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编号:

签订机关:

第号

集体合同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签约双方应遵守依法办事、平等合作、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工会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五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七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

第十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要在每年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上进行公开。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七条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企业采取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方式。

基本工资按当年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确定,效益工资根据劳动技能、工作量、企业效益等多方面考核后确定。

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一条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企业在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享受100%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攀枝花市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七条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第二十九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防火、环保、治安、保卫、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企业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对特殊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告知,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三十四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企业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职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力。

对新入厂的职工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以国家规定工种范围为准)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领导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事故预防措施和伤亡事故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第六章保险福利

第三十九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00%,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协商解决。

一方提出协商解决的,另一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

职工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四十四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人、企业代表人、工会代表人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四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可进行修订。

企业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续订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集体合同期限延长六个月。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

(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文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动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本企业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第三条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攀枝花市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挂钩幅度为: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四条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本企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企业每月日前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

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工资协商双方应就一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进行协商。

本企业有关内容如下: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企业应建立工资协议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机制。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五份,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一份,乡(镇)工会一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攀枝花市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标  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四章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攀枝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按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期间的待遇。

没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九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第二十二条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四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托儿所或幼儿园、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活、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使用淋浴;女职工厕所采用蹲式;女职工卫生室保证按时开放。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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