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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意见发文

附件1: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二○○八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管理职责………………………………………………2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5

第四章 申请和查评……………………………………………6

第五章评价项目与结果………………………………………8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10

第七章附  则………………………………………………11

附表:

1、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12

2、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17

3、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审批表………18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一)华北区域内由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所有发电机组。

(二)华北区域内由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的以下机组:

1、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

2、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3、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

4、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新建、改(扩)建机组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已运行发电厂原则上以发电厂为评价单位。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复评工作,复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应当即时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厂或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以下统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内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接受发电企业的委托,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各级发电企业、电力调度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评价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并发布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区域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四)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人员资格;

(五)监督、检查并网安全性评价过程、结论和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评审中介机构提交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公布并网安全性评价结论;

(七)监督、检查电力企业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或者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未按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制定本单位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性评价申请程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三)委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协助、配合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各项工作;

(五)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评价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方案和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配合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制定调度范围内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

(三)参加调度范围内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提出相关意见;

(四)对调度范围内的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厂或者机组,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提前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建议;

(五)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和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发电机组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

(二)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按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选聘业务素质满足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现场查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要求,评价结果要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准确;

(五)及时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标准、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依据所在辖区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评价标准,按照发电厂“自查、自检、整改”和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组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当明确本厂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并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机构每3年应当对安全性评价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专家库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入选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相关电力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做到独立、公平、公正;

(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根据需要从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价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现场查评工作。

现场查评专家应当包含对被评价电厂进行调度管理的电力调度机构的专家。

中介机构确定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组专家名单,应当提前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查。

根据被评价发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评价工作时间一般为3-7个工作日,评价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0人。

 

第四章 申请和查评

第十五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当按照所在辖区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对自查自评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自查自评满足条件后填写《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见附表1),以文件形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试运行完成后,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并随申请报送以下内容:

发电机组基本情况,申请并网机组的立项及核准文件(复印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情况,自评报告。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根据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提前做好复评工作计划,完成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提前30天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复评申请。

第十七条 发电厂在《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后,应当详细了解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发电厂(机组)的情况,对申请表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电力监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开展评价工作要求的发电厂,及时确定现场评价时间。

对不符合开展评价工作要求的发电厂,应及时告知发电厂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评价申请经同意后,发电厂与中介机构应当签订服务合同,确定评价具体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组织的评价组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前,应当全面了解被评价发电厂(机组)情况,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组评价工作应当依据评价标准,针对现场实际,分专业经专家逐条检查和评价,并撰写专业评价报告。

评价组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体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经评价组专家评议审查后通过,评价专家确认签字。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评发电厂(机组)基本情况、查评情况概述、分项评价情况、得分情况、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建议、评价组结论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前,召开有电力监管机构人员、调度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组全体成员及发电厂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评价工作总结会,评价组通报现场检查评价情况,对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交换意见,对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如有必要,确定复评项目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发电厂应当针对评价组提出的具体问题,逐条对照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见附表2),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并在现场查评结束后15日内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组现场查评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山西省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表》(主要格式内容见附表3),并在收到发电厂报送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或监控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有关单位和机构审核签字的《山西省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表》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山西省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表》后2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将评价报告批复给被评价发电厂,并抄送中介机构和调度该发电厂的电力调度机构。

必要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或重新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复评。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批复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该发电厂或机组并网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五章评价项目与结果

第二十七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项目及内容,以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设备、装置、系统和运行安全为评价重点,并根据其对电力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和“评分项目”两部分。

华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所辖区域电网情况和安全技术特点,制定所辖区域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并报送华北电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必备项目”是可能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电机组必须要满足的项目。

发电厂(机组)电气一、二次设备、装置和系统在设计、选型、安装、建设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并网安全性评价必备项目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元得分率考核。

第三十条 经评价,所有“必备项目”都符合评价标准,且“评分项目”各单元得分率都在75%(含)以上,该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为合格。

经评价,“必备项目”任何一项不符合评价标准,或“评分项目”任一单元得分率在75%以下的,该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但又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的发电厂(机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按整改期限要求组织进行整改。

在整改项目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情况分别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监管机构将对发电厂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并网安全性评价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将作为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评价不合格的发电厂(机组),发电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评价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完成整改后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应尽快安排复评。

复评一般只对评价不合格项目和发现的新问题进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及中介机构均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相关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标准妥善保管、备查。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扩)建的发电机组未经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得进入商业运行。

第三十五条 已经运行的发电机组经过复评仍然不合格,且存在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有权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

发电厂(机组)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在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三十六条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未按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限期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并网评价工作完成前电网调度机构有权令其降低负荷,对存在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处理,电力调度机构有权令其暂时退出并网运行。

第三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新(改、扩)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行,或不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评价不合格、未按计划开展评价的发电厂(机组)的处理意见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追究有关调度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处罚,造成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在华北区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资格。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电力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和发展要求,定期修订和完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华北区域原有的其他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投资方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地址

邮编

装机情况

企业自评及整改工作概述(可附件)

 

企业自评情况

一、必备项目

应具备  项;实际具备  项;符合率  %。

存在所的主要问题或隐患(可附件):

 

二、评价项目

评价单元

项数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备注

%

%

%

%

%

总计

%

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隐患(可附件)

 

三、整改措施(可附件)

 

企业申请

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

按照《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和内容,我单位已经完成了号、号、号、号、号、号共 台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自评工作,特申请对我单位上述台机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法人代表(签字):

    

           单  位(盖章):

    

            二OO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二OO年月日

办领导(签字):

单 位(盖章):

二OO年月日

附表2:

         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

序号

隐患内容

目前安全状况

已采取的

监控措施

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

责任人

完成情况

或列入后期整改原因

   上述安全隐患中暂时未完成项目已纳入我单位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已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承诺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企业法人代表:

     (签字)       单  位:

    (盖章)

                             日  期:

 

 

注:

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随表附上详细的监控措施、整改计划和方案。

附表3:

 

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评价报告审批表

 

评价项目:

评价机构(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评价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评价机构

机构负责人

法人证书编号

机构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专家 组 组成

组长

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成员

序号

姓 名

专 业

职 称

联系电话

7

8

9

10

11

12

13

评价机构评价结果

一、必备项目

应具备项;实际具备项;符合率  %。

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隐患:

 

二、评价项目

评价单元

项数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备注

%

%

%

%

%

总计

%

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隐患:

 

三、整改意见

 

四、评价结论

 

           机构负责人(签字):

            评价机构(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发电企业对评价结果的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单  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评审组审核意见

 

          评审组成员(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电网调度机构对评价结论的意见

 

 调度机构负责人(签字):

调度机构(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太原电监办审批意见

 

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办领导(签字):

   

单 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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