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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达纲领批判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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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达纲领批判读后感(总10页)

哥达纲领批判读后感

摘要:

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在晚年写的一部伟大著作,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纲领性文件献.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纲领同机会主义的发动纲领的尖锐对立.《哥达纲领批判》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文献,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在本书中,马克思根据当时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具体历史背景,全面系统地批判了拉萨尔主义,理清了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与非社会主义思想的本质区别,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社会的国家制度、发展阶段、以及分配制度作了原则构想。

马克思撰写《哥达纲领批判》距今已经过去130多年了,但是这篇经典著作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作用,对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批判纲领性对立

正文:

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在晚年写的一部伟大著作,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纲领性文件献.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纲领同机会主义的发动纲领的尖锐对立.马克思写于1875年4月底-5月初.因德国工人运动中的两派即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将于1875年5月下旬在哥达举行合并代表大会讨沦通过党纲草案,马克思对这个党纲草案作了批判.原名《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后通称《哥达纲领批判》.当时没有公开发表。

1891年恩格斯为反对德国党内的机会主义思潮,帮助制定正确的纲领而发表。

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文献,它从理论上清算了拉萨尔主义,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

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指出: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

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溲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第一次提出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

第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

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

”革命的阶级有革命的纲领,反动的阶级也有发动的纲领。

浸透了拉萨尔机会主义思想哥达纲领,是一个代表当时德国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发动纲领,"这个纲领既没谈到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也没谈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

"是个地地道道的大倒退.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极大发动。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个纲领表现的断然退步,感到特别愤慨,马克思报病写下了《哥达纲领批判》这部伟大著作,“破字当头,立在其中”。

在批判机会主义纲领的过程中,指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战斗纲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预见到社会主义社会:

“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

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到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国家。

”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用极其精练的语言。

讲明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根本的原理,指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

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最后的国家形式里阶级斗争要进行最后的决战。

”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使自己成为政治上、经济上的主人,才能铲除剥削和压迫的根源,获得彻底的解放。

劳动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由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人这个“万物之灵长”所特有的活动,其作用于劳动对象,能够带来满足人类发展需求的新的价值形式。

但“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

)的源泉”,也就是说劳动和自然界(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的观点,自然界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对象的第一源泉)共同创造了价值增值。

实际上,自从人类产生,单纯的自然界便已不存在,起码在人类的实践范围和意识范围内的自然界无不打上了人类的烙印,所以这里的自然界包括以下两部分:

人化自然和自在自然。

当劳动主体同时具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时候,劳动才是财富的源泉,即“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不为同一主体所拥有,因此市场经济中价值增值是由劳动和资本(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共同带来的。

进一步讲,“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劳动也是资本,那么价值增值就可以称之为不同资本——劳动(活资本)和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定资本)——的合作成果。

结论是既然活劳动和定劳动都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了作用,活劳动和定劳动的拥有着便拥有受益价值增值的权利。

劳动本身即具有社会性的普遍意义,“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便是无益的重复了,所以“孤立的劳动(假定它的物质条件是具备的)虽能创造使用价值,但它既不能创造财富,也不能创造文化”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劳动的社会性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但一开始其社会性并不是“零”,这让人怀疑孤立的劳动何以存在。

不管是纲领中“把劳动提升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还是马克思主义主张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劳动主体——人——的解放。

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决定分配,分配所得才是促进人的发展的直接因素。

因为人的社会性,分配也就有了社会性的难题,或者分配本身就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名词,作为一种天然的价值取向,分配的公平问题由此产生。

分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任何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不管是个体还是团体)都不会做的愚蠢行为,因为这无异于杀鸡取卵,“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可以补偿这种折扣,前者指实施一项政策,至少使一部分人从中受益而无损害于任何人,后者指受益总量大于受损总量,从而使补偿受损以后受益还有剩余,所以折扣的存在不仅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

以此出发公平的分配应该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折扣部分与剩余部分的比例关系、由此衍生出的折扣部分的分配关系(这涉及到收入的再分配,公正的政府可以解决)和剩余部分的分配关系。

实际生活中,三者之间是有交集的,总体说来主要涉及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问题,进而涉及个人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之间的分配关系。

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有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

按需分配的前提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只有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才可能产生按需分配的结果,可是人类欲望无极限的天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这一前提遥不可及。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在马克思的口中称为“资产阶级法权”,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为个人天赋和家庭负担的不同使得“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这在马克思看来是不平等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将劳动——从而劳动的时间(劳动的复杂程度可以与劳动时间相换算)——作为价值衡量的标准合不合理;公平与平等是不是相等同的概念,如果是,公平(或者平等)到底意味着机会、权利的公平,还是过程、规则的公平,抑或是结果的公平如果不是,二者谁更基础一些,谁更接近天然价值标准、人性尺度

人类一切活动的唯一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的需要(这个“需要”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性的概念)。

所以对劳动产品价值的衡量也应以对人类预期目的的达成程度来衡量,而非其时间构成。

很显然,对于满足人类需求效应不大的劳动产品,即使花费的劳动时间再多,强度再大,其价值也不大。

有用性还将劳动物品与非劳动的自然物品包括在内使价值有了普遍意义的衡量标准。

严格意义上讲,公平是不同于平等的,(实际生活中我们往往混用,)前者更强调机会、权利的无偏向性,即每一个人都站在同一平台、遵循同样的规则进行竞争(和平友好的或者敌对冲突的),由于个体的差异导致了结果的差异。

后者更强调结果的同一性,抹平了个体差异对结果造成的影响。

由于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关系,前者对于效率是有促进作用的,后者则相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特征是不发达,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所以分配的根本原则应是以促进效率的机会、原则公平。

社会发展又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当效率优先带来的个体差异对个体的承受能力从而整体的发展脚步带来挑战时,结果平等的砝码要加重一些。

处理阶段性效率和公平的难题不仅在于实践的把握,更在于手段的运用。

总体思路就是依靠市场促进效率,依靠政权促进公平。

关于提高效率的手段并不难,我们甚至不用插手,市场就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带来效率的提高。

市场自动选择了让哪一部分人先富,怎样富,这其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公平问题。

《新约·马太福音》中有一则寓言: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这种“马太效应”在经济学中表现为贫者越贫,富者越富,赢家通吃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造成的结果是社会失衡,矛盾加剧。

接下来的问题是另一部分人怎么办,先富到什么时候才能带动后富从而实现共同富裕解决公平问题这个问题的解答似乎也不难,另一部分人的贫困阻碍了一部分人继续富裕的脚步时,社会转型到了以促进公平为重点的阶段,先富带后富的时机到到来了,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却显然不那么容易。

先富的人将自己的成就归功于命运、自己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并不认为自己又带动后富的社会责任(而且先富带后富作为时代课题不是少数人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

指望思想觉悟和社会道德等软机制让先富自发带动后富在利己的人性条件下过于理想主义,依靠财富二次分配的国家政策机制劫富济贫又由于先富者强硬的话语权而难以奏效——这个可以通过我国高额累进税的难以实施可见一斑。

这两种软机制只是一个带有极端性的总体框架,关于框架中度的把握,这是现实中双方博弈的结果,理论不能进行逻辑预言。

对于按劳分配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在带有“旧社会的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劳”应该是劳动(活劳动和定劳动)在价值创造中发挥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为实现共产主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迄今为止人类所经历过的和所设想到的所有社会形态中最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里,按劳分配仍是社会的分配法则,不过这个时候劳动的度量尺度由其对于价值的贡献转到了天然的时间尺度。

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人的道德水平极大提高,“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当意识到自己的发展是以一切人的满足为前提的时候,结果的平等才能在人的心理中产生合理的价值判断。

自古以来,人们都在追求公平,把建立“公平社会”作为自己的理想。

远的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道”;近的如有人把我们为之奋斗的社会主义下定义为“市场经济+社会公平”,打出的都是公平的旗号。

1875年拉萨尔派把“公平分配”作为党的奋斗目标塞进党纲(即《哥达纲领》),马克思在批判这一纲领时,用提问的方式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没有各个社会都适用的统一的公平观,公平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

一件事情是不是公平,即对公平的价值判断,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是不一样的,不存在某种抽象的统一的标准。

马克思非常清晰地表明了公平与经济的关系。

那么,“公平”作为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除了适用于经济领域,是否也适用于法律领域公平与法律有怎样的联系又有怎样的矛盾与冲突对此,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索并有所发现,有所领悟……许多种语言中的“法律”一词都有“公平”和“正义”的内涵。

    于是,公平在法律领域中可以称为正义、平等,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

例如:

英国独特的衡平法的产生就是一个努力维持公平的结果。

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它包括案内平等和案外平等两方面。

案内平等不仅包括某个案件内部主体之间的地位的平等,更包括深层次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案外平等即指同等案件对待,也就是说同样的案件其判决的结果也应是相同的。

公平是过程的公平,更是结果的公平。

一个案件不仅要求在立案、诉讼、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追求公平,同时也需要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和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

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公平是一种反映人们的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不管是立法和司法都带有理想色彩。

公平是理想性的,而不公平是现实性的,正是因为公平具有理想性,它才日益成为法律改革的基础和人们追求的目标,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阐述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这一原则,并对这一原则作出了全面的,系统的、详尽的论述,对当时国际工人运动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这一原则也曾有过不同的理解,实践上还出现了许多失误。

当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仍然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但是,今天的社会主义现实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所构想的实行这一原则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很大不同,因而对按劳分配原则不能作教条主义的理解和套用,应当对它进行再认识。

一、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内涵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在批判《哥达纲领》关于分配问题的错误根源、实质及其危害性的基础之上加以阐述的。

首先,马克思严厉批驳拉萨尔主张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地分配给社会一切成员的错误观点时提出了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理,无论在什么社会,“不折不扣”的说法是完全不切实际的,社会总产品在分配之前只可能是“有折有扣”的,即应当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的基金和后备基金等经济上的必要部分;除此之外还要扣除国家管理费用、社会福利事业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

其次,批判拉萨尔的“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提出了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分配原则。

指出,共产主义是一个发展着的社会形态,它的形成和发展是根据一定的客观规律的。

共产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要经历两个阶段:

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不但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而且分配方式也明显存在差别。

首先马克思论述了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的基本特征:

“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马克思论述了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当家作主,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全面、自由、发展,劳动成为人民的第一需要,“只有在这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二、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特点

首先,按劳分配原则不是市场经济分配体制的唯一分配方式,但它处于主体地位。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能支配生产过,并占有生产成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发展又不平衡,决定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还实行多种经营方式。

即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只是其中的一个主体形式,从以上可以看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由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它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社会主义存在的多种分配式中,按劳分配原则居主体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决定着社会主义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性质和方向二是从社会劳动者收入的各种来源来看,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形式的收入处于补充地位,这种主体地位就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显著特点。

其次,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

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并且他把这种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称为资产阶级式的“平等的权利”,“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一一劳动来计量”。

可见,按劳分配原则是以劳动为唯一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通行的是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

这就构成了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种形式,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是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各个企业的技术设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劳动效率有高有低,生产某一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有多有少,对国家的贡献有大有小,因此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同一标准进行直接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而只能先根据各个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有效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价值量,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由各个企业根据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对本企业的劳动者进行分配,由此,劳动者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劳动贡献,而且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其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较少,可以得到额外的收益,使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理所当然提高,反之亦然。

第三,按劳分配只能借助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而不是劳动时间来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尺度。

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用劳动时间为尺度,但是,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不可能直接将劳动时间有计划地分配于社会生产的各部门、各环节以至各个企业,因而,每个个人的劳动以至每个企业、部门的劳动不可能直接获得社会必要劳动的特征,劳动及其产品是社会必要抑或不必要,只能在市场上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迂回曲折地予以证实。

如果劳动产品被卖出去,就证明个别劳动是有效劳动,卖不出去,就证明个别劳动是无效劳动。

由于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自发性、盲目性,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产品卖不出去,个别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的情况也是经常存在的,按劳分配只能以社会必要劳动即实现了商品价值为基础,这才能真正反映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客观尺度。

第四,按劳分配通过货币形式来实现。

马克思设想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从社会方面获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

”这种按劳分配是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条件下进行的。

而我国目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商品的价值量以法定货币来衡量,这样按劳分配最终归结为以实现了的劳动的货币收入为基础来获取劳动报酬,劳动者再用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个人销费品。

这就使在现实生活中按劳分配的实现要受到商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影响,造成劳动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应取得的消费量,同用货币工资实际购买到的消费量之间的不一致,影响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

三、《哥达纲领批判》阐述的按劳分配原则与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之间的差异及原由

第一,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实现其阐述的按劳分配原则需要一些前提条件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实施按劳分配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前提:

首先,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既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所有权的均等性,也要保证占有财产的均量性,从而消除人们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参与分配的经济基础。

其次,按劳分配的实现,要求有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即要消除劳动和资本的对立、消灭剥削,劳动者也成为所有者,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再次,按照马克思的构想:

“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共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这就意味着要实行按劳分配就要消除商品经济,每个生产者不再交换自己的产品。

最后,按照马克思的构想,在未来社会中全体成员都已得到全面发展,人们不会再被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分工所束缚,而且社会承担着劳动者的培养费用,因此在分配时不必再考虑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也要归社会所有。

第二,现阶段虽然不具备未来社会的条件,但是我们的确实行了按劳分配制度。

毫无疑问,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存在较大的差别。

之所以这样,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致,我们还未具备实行马克思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经济条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也不可能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全社会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也不可能实现。

此外,劳动者的培养费用还要自己全部或部分负担等等。

但是,尽管我们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就不是按劳分配原则。

就此意义上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与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即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也是按“劳动”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

而由于生产力水平所导致的两者区别,则主要表现为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不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质的规定性。

第三,相对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而言,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存在着一些差异。

按劳分配原则作为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方式的设想,其内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得到了科学地阐述:

劳动者在他创造的产品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不仅可以据劳动量获得劳动者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劳动产品,也可以按劳动量分配剩余产品;生产者所得的产品与他付出的劳动量成正比,即“以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交换”。

而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在生产关系方面,都与马克思的设想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按劳分配原则在此阶段也具有新的内涵。

从质上看,现阶段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社会劳动”,而不是指“个人劳动”。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中的“劳”是生产者的“个人劳动”,它是直接地表现为“社会劳动”的。

而在商品条件下,生产者的“个人劳动”却表现为私人劳动,它要成为按劳分配中的“劳”,还需要转化为“社会劳动”。

从量上讲,现阶段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不是指“个人劳动量”,而是指“社会必要劳动量”,这两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不等的。

而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那里,两者是同一的。

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可以通过直接方式来实现,而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只能采取间接的形式,即主要以货币支付方式予以实现。

综上所述,研究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配理论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实现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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