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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一点浅显认识

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一点浅显认识

大体上,世界范围内的法系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法系和各个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也是不相同的,在此对刑法中的死刑给予一点浅显的认识。

贾宇在《我的死刑观》中写到,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计,截止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11个,还有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在实际上已经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有38个,相反的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仅为71个。

中国是为数不多的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我国刑法的立法特点是罪名在1980年代初直至1997年修订时大幅度增加,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特点。

之所以保留死刑。

是由于很多的因素导致的。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俗话说的好,“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相同的,由于人口的众多,每个人又都是不相同的,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经历,不同的想法,不同的生活,所以可能会引发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或许有些在常人眼中怪诞令人惊异的行为,而在另一些人的眼中是正常的,譬如最近发生的令人们发指的杀害幼儿和小学生的恶性事件,在法庭审判的时候仍不知悔改,认为是社会对不住他,社会亏待了他,所以他也要亏待社会。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多导致统治者在管理的时候会面临困境,而脱离困境必定要想一定的对策。

从我们老祖宗遗留下的传统,我们知道了死刑对于人们是有一定的震慑威力的,由此可以推断为什么在古代盗贼猖獗时,集司法执法于一体的判官们会特喜欢死刑刑种的应用,可谓治乱世用重典。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的大国,法律起源于定纷止争,所谓“刑起于兵”,是说中国的刑罚来源于战争,在古代的时候,我们的先人们就提出了许多法制思想、法制原则,法律口号,刑法罪名等等。

以前的法律对于人们都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普通大众都不得而知,都对法律有一种彷徨之感,后来随着法律的公开,人们对于法律又是另一种理解。

随着年岁的增长,现在的我们经历了很多很多,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仍然不是很透彻,不然我们也不会进行什么普法运动了,也不会有很多人明明犯罪了却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苏力老师在《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涉及到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其中的老村长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也许统治者认为百姓是愚钝的吧,还是没有开化文明到可以不设立死刑的程度。

另外,由于一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是罪大恶极,如果不判处死刑,仿佛不足以平民愤,受害者及家属都不被得到安慰,不仅他们社会大众也会对国家给予失望之情,可能会导致社会的震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犯罪的发生,人们会这样想,无论怎么犯罪,都不会被判处死刑,大不了就是在监狱里呆上几年,出来后又是好汉一条。

如果每个人都是这样想,可以想象我们的国家会变成什么样子?

然而,现在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的情形却是不容乐观的。

刚开始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复核权利下方给各个地方的法院,不过现在,死刑复核权又回归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毕竟每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他人不能随随便便的剥夺,而我们法院的稍一疏忽可能就是导致一个不能挽回的错误。

众所周知的佘祥林杀妻案件以及胥敬祥案件等等都是一个个血淋淋的鲜活例子。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一些工作人员根本就不重视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根本就不管什么人权,视生命如儿戏,刑讯逼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沿袭以前的政策,根本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

当然了,造成此状况不是无缘无故的,由于当前公安机关的硬件跟不上,刑讯逼供成了一种最简便、最节省司法资源的方式,在软件方面,有些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本不达标。

在潜移默化中,他们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当成了犯罪人来处理对待,由此他们会认为犯罪的人都是不合格的人,都是人格不健全的人,对于此类人,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人权,什么尊重。

我们国家是移植国外的沉默权制度,但此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是形同虚设的,米兰达公告并没有产生它在国外的作用,我们跟本就没拿它当回事。

相反,越是沉默的人越会受到非人的待遇,因为工作人员会认为他们不老实,主观恶性大。

一般情况下,侦破案件如果不靠口供是非常困难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招供后,才会发现一系列的证据,因此口供主义有了滋养生长的温床。

此外不仅沉默权不作用,而且无罪推定原则也是空架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在现实实践中,如果证据不足,刑侦人员是绝对不可能善罢甘休的,一定要下狠功夫让他承认子虚乌有的罪名,去年轰动一时的麻旦旦处女卖淫案就让我们看出他们的行政太作为。

由于上级要求行政工作量,要评什么职称,什么业绩,所以夜以继日,拿无辜的老百姓开涮成为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另外即使领导知道有刑讯逼供的事情存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什么惩罚,而且如果恰好正是犯罪人,一举两得,既有名又有利,何乐而不为?

以上种种让我们不难发现刑讯逼供确实有其存在的现实原因。

但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数不胜数的冤假错案又让我们情何以堪,最近在网上又看到一个新闻,是关于一个无辜的人被判刑数年后以无罪释放,但是他要求国家赔偿7年却没有下文。

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我们的保护伞如何为平民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真的令人质疑。

不知道他们如何面对那一个个无辜的人们在狱中被折磨的不成人样,如何面对一个个无辜的人们惨死在所谓的公平正义的土地上,本来是犯罪人却成为了受害人,造成此悲剧的始作俑者如何为他的行为负责确实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但是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是根本忍受不了监狱中的生活的,给他们造成的心理和生理精神上的伤害如何弥补,是立法机关好好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个人丛呱呱坠地到离开这个凡尘,不过几十年的时间,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时间却在监狱中惨淡度过,父母亲人忍受着别人的嘲笑与白眼,自己有苦无处说,无处诉。

因此有些法学家说应当废除死刑,认为死刑是非常不人道的一种刑罚制度。

马克思曾说过,事物都是在矛盾中生存和发展。

相类似,一项制度的存在有其不足必定有其优点,我们应辩证的看待。

我国的犯罪成立的要件是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条件、犯罪客观条件。

而是否成立犯罪要求法院法官的定夺,任何一个犯罪不可能完全正好的卡住这个尺度,这里就存在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法官如何运用其手中的权利,确实高举公平正义的大旗。

在刘星教授的《西窗法语》中涉及到人治法治的问题,确实在古代,皇帝是天赋人权,是老天爷的儿子,派到尘世来普度众生的,一言九鼎,确实是人治的天下,自己的一句话就可以把臣子和百姓给杀无赦,现在我们讲求依法治国,要严格贯彻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我们不也是靠着法院法官的高尚德行来实现自己心中的公平吗?

不也是一种变相的人治吗?

随着法律职业的兴盛,法律职业专业化导致人们打官司不得不依靠律师,,不得不求助于法官,如果法官的道德操行不合格,如何实现自己心中的“小澳门”,那不是人治又是什么呢?

虽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律层出不穷,有的人说,当法官只要认识法条里的汉字就可以了,但是仅此这样就可以了吗?

在这里,牵扯有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刘星教授的《法学作业》中有这么一个有趣的小案例,大体意思说的是,一个富翁有一个大女儿和一个小儿子,女儿嫁出去又多了一个女婿,由于老翁生病,感觉自己将不久于人世,所以在遗嘱上写明,要将自己的20万给大女儿,宝剑给小儿子,但由于儿子年幼,所以宝剑先有女儿保管,等到15岁时在交还给小儿子,但是等到少年15岁时,贪心的姐姐和姐夫不想交出宝剑,于是他就将他俩给告上了法庭,如果在此时,这个案子是没什么争议的了,就是将宝剑给判给少年即可,但是在古代,我们却看到了另外一种别出心裁的判决书,县官考察之后得知,女儿和女婿对老翁一直不好,老翁在死之前一直对别人说女儿和女婿如何如何对自己不好,等等。

县官体会到了老翁的一番别有用心,知道其实老头是想将自己所以的财产都留给儿子,但儿子年幼,怕被黑心的姐姐和姐夫给杀害,于是用心良苦的设了这么一个计策,县官将20万钱和宝剑都判给了少年。

这就是古代一个自由裁量的小事件,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古代司法者的智慧所在,有人说法律是无情的,有人说法律是有情的,说其无情是因为有时候在道德的面前,它也是爱莫能助的;说它有情,是因为它毕竟来源于人们对于公平效率的朴素思想。

言归正传,法律到底是否应当被废除,我认为应当与我们国家的国情相适应。

在杨志斌的《死缓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应当从八个方面来判断是否要“死刑立即执行”,

(一)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二)被害人及其他人在本案中有无一定的过错(三)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四)犯罪人有无投案自首或认罪悔改或坦白交代或者立功表现(五)是否有利于取得良好的国际影响(六)是否属于值得保存的“或证据”(七)是否属于国家特殊政策需要予以特殊对待的案件(八)其他不适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如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原谅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民愤不大的。

在此我认为绝对不应当降低死刑的适用条件,应当提高适用的门槛,联合国1984年5月25日批准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四条明确规定:

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死刑的运用应当谨慎而小心,古时就有慎刑的法制思想。

如果已经判决了死缓,对于改为死刑立即执行也应当谨慎对待,在刘涌案中,本是死缓的判决却不知为何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而且是秘密执行,这就不禁让人们对其产生了一个谜,虽然刘涌是该千刀万剐,可是毕竟道德和法律是不能混为一谈的,道德上不合理但是可能也是不触犯法律的,如一个小孩落水了,身为一个旁观者是救还是不救?

如果救了,说明此人的道德高尚,如果不救,顶多是被众人给数落一番,但是却和犯法是不沾边的。

同样的道理,既然我们现在在大力推行法制建设,就应当沿着法制的轨迹而前进,决不能让群众的思想左右了作为一个法制推进者的思路,该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人云亦云,那样对法制的进步是极为不利的。

大家都知道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自古以来我们的国民都有厌讼的心理,不乐意打官司,而且对法官也有一种畏惧之感,如果作出的判决朝令夕改,那法院的权威和尊严在哪里?

马克昌在《董必武论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一文中指出,错杀、错判的严重性,以及慎用死刑,应当尽量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

慎刑不仅体现了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在一定方面减少错杀的可能性,体现法院的公平和权威性。

弗兰西斯。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不公正,百姓就会不信服,不信服进而导致法官在人们心中的地位降低,虽然现在人们都明白应当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一元钱官司这个的真实案例,但是这毕竟是少数的,不然为何民间追债组织会盛行不衰,为何被强奸的少女不敢高发犯罪人……时代在进步,人们的思想在转变,但是在渐渐变化的,不是突变的,不是吗?

百姓不到万不得已,不乐意打官司,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劳民伤财,而打了官司却得到了一个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谁会心安理得的接受呢?

法院的公平正义这个终极目标不是一个口号,不是只动动嘴皮子就可以的,必须落实到行动中。

中国的死刑是源远流长的,古代的旧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隋唐后形成了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死刑一直流传至今,建立新中国,中国确实走了不少弯路,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步入正轨,修订法律,实行了三次严打,1997年刑法的修订就是在三次严打的背景下制定的,高铭暄教授指出:

目前刑法中可判死刑之罪,约占全部现行刑法典罪种数的百分之二十九,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不仅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法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当代世界保留死刑的各国刑法中也是名列前茅的。

张本勇在《关于死刑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中说道,适用死刑应当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坚持以客观危害为基础,主观恶性为调节的原则,在证据上要“重原始、实物、直接证据,清传来、言辞、间接证据”,在表决程序上应当具备绝对多数的要求。

我认为,死刑在中国的广泛适用确实不是什么好事,因为犯罪人犯罪了,确实不应该,但是应该教育他、感化他,给他应有的惩罚,而不是过分的惩罚他,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错误,从而避免此类错误的发生,而不是犯了错就不给他一个悔改的机会,人之初,性本善,相信每一个人都不想犯罪,都不想再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一生,都不想自己死后留下什么不好的名声,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说明的是相同的道理。

如何改善我们现在的死刑制度,确实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张本勇论文的第四点谈到关于完善死刑适用的建议中,谈到了四点建议,包括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完善因数量巨大而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完善量刑规则和完善程序规范,如今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正趋于文明化、人道化、进步化,以前是枪决,现在已经实行注射死刑,让犯人可以无痛苦的离开人世,尽量不适用死刑,如果实在是恶性很大,不适用死刑不足以给以惩戒,则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我们的国家正在高度重视人权,尊重人们的合法权益,明白“社会契约论”的含义,知道应当身为人民的公仆,而不是高高在上,俯首甘为孺子牛是正确的做法,是可取的。

我国自古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结果公正就可以了,这恰好与西方是相反的,西方注重程序的公正,他们认为如果没有程序的公正,是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的,在辛普森案件中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寻找法律的印迹》一书写到,或许他们认为如果只追求实体的公正,而不看重过程,其带来的只是一个人的公正,而追求程序的公正,带来的是政府工作人员对大多数人权的尊重,二者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我是非常赞成这个观点的。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追求结果的公正而刑讯逼供,如何解决,又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我认为应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硬件设施,加强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与建设,确实落实沉默权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制度,另外要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予以严惩,等等。

我国走向死刑废除是一个逐渐的过程,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大潮流、大趋势,只是或早或晚的问题。

陈兴良、周光权二位学者认为死刑的废除要具备四个条件:

(一)民意的影响

(二)政治家的抉择(三)犯罪的控制(四)刑罚结构的调整。

废除死刑是有条件的,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的。

就好比是中国要实现最后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的实现也是有条件的,现在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仍然有一段较长的道路要走,我们的死刑废除也如此。

法律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让人们更好的发展,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在自己的圈中活动,谁都不触犯谁的利益,中国现在在建设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同时,提出了一个和谐的口号,这个口号不是随便提出来的,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古人曾说:

天下为公,和为大同。

达到大同的境界,是我们每个人现在奋斗的目标。

我认为一些法学家所说的死刑立即废除说是不现实的,跟本就没有与中国的国情与中国现在的形势联系起来,死刑渐废说较为妥当。

将犯人关到监狱中,让其接受惩罚,目的是让他知错,以后出来后能更好的做人。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但是目前,有些监狱中出现了什么狱霸,什么犯人与监狱管理人相互勾结,犯人莫名其妙的死亡事件,犯人之间相互传授犯罪技巧等等情况,这些都说明我们的法制建设仍是不够好的,前几天看《南方周末》,对与其中一个小新闻颇有感受。

天上人间,声色之外,说明如今我们的道德观与人生观、价值观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

天上人间的神话更多来源于其政商交流平台:

它成了特权的象征,它被作为一个上等身份的秀场被尊贵富有的消费者购买使用。

以前会出现什么雷锋,焦裕禄,但是现在呢?

我们的社会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我们应当竭尽全力去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的法治能更好的运行。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产阶级的法律》一书中就说了法律需要金钱的滋养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虽然经过的金融危机的洗礼,但是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实力是不可小觑的。

我相信,我国的法制建设会越来越好,死刑废除是众望所归的终极归途。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相信,人民不会在听到什么刑讯逼供、什么犯罪人在狱中莫名其妙的死亡等等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所谓的公务员们会勤奋的为人民服务,不会在被孔子老人家的“学而优则仕”所迷惑。

人人都安逸和谐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因为人权已经成为了普通大众都耳熟能详的词汇,知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的重要,我们都已经深深明白法律人权带给我们的所有,。

因为我们的法制为百姓撑起了一片晴朗的天空,湛蓝而纯净,我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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