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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

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邮政金融安全管理,明确检查责任,规检查流程,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金融业务和网点、金库、运钞、自助机具、枪支弹药等安全防工作的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进行安全检查。

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应与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检查部门,是指邮政企业的安全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服务质量监督部门(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等;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业务部门、代理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分为: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领导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规违纪考核。

根据违规违纪责任的大小,按本规定扣减相关责任人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扣除后当月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月不够扣除的可分月进行。

  以上处理可并处。

  第五条企业和银行安全检查部门因处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安全检查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章邮政企业各部门检查频次和容

第七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半年、市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季度、县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两月组织对下列容至少检查一次。

一、对一类网点的检查容:

(一)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制度、措施执行情况。

(三)防抢劫预案演练情况。

(四)防盗、防抢隐患整改情况。

二、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检查:

(一)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二)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制度、措施制定、执行情况,ATM装、取钞安全防情况。

(三)对职工安全防教育培训情况。

(四)防抢劫预案制定、组织演练情况。

(五)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情况。

(六)防盗、防抢隐患整改情况。

三、对金库的检查:

(一)金库(包括:

守库室、点钞室、库)安全防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情况。

(二)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情况。

(五)防抢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六)金库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检查情况。

(七)对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提款手续的检验审核情况。

(八)点钞作业现场安全守护情况。

(九)点钞室、金库部设备维修手续的履行情况。

(十)对金库入侵报警布防、撤防,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情况的检查。

四、对运钞的检查:

(一)运钞工作管理情况,运钞车、押运员配备情况。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情况。

(三)运钞时间、时限、线路安排情况。

(四)取送款员在运钞途中,对提款箱、运钞舱钥匙的保管情况。

(五)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押运人员审核和管理情况。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防弹头盔配备情况。

(七)运钞车乘员防弹衣、防弹头盔穿戴情况。

(八)对委托运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查保卫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

检查的主要容:

(一)邮政企业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

(二)邮政企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三)邮政企业储蓄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四)了解和掌握邮政企业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

(五)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

第九条省(区、市)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

检查的主要容:

(一)邮政企业储蓄业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调查情况。

(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邮政储蓄银行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设立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的,本条所列责任由其负责。

第三章邮政储蓄银行各部门检查频次和检查容

第十条审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围、容:

(一)检查频次

1.省一级分行对所辖市(地)分行和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一级支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邮政局及全省网点进行抽查。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对所辖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2.市(地)分行审计部门对所辖一级支行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市)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分行,对全市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未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其所辖县(区)已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对本行及网点邮政金融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其所辖县(区)未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所辖网点由县(区)邮政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市(地)分行对网点进行抽查。

3.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市(地)邮政局对所辖县(区)邮政局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区)邮政局对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对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和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抽查。

(二)检查围及容

1.检查围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国际业务、信贷业务、公司业务等邮政金融业务。

2.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容:

(1)业务准入和ATM、POS入网资质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储蓄人员配备和人员轮岗的执行情况。

(3)权限管理、账户挂失等方面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4)库存现金盘点、资金划拨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一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检查的主要容:

(一)邮储银行金融业务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

(二)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三)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四)了解和掌握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

(五)邮储银行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

第十二条个人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围、容

(一)检查频次

一级分行个人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二)检查围及容

1.检查围:

储蓄业务、汇兑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付中间业务等。

2.检查容

(1)权限管理、授权制度的执行情况。

(2)《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兑业务制度》等有关个人业务发展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储蓄营业人员是否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储蓄业务、汇兑业务和银行卡业务;是否做到日终核点网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做到对储蓄存单、存折和卡的真伪等进行审核辨别;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交接制度等;是否严格执行授权制度等。

(4)是否严格执行“商易通”业务的有关办法和规定;是否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是否严格客户的准入条件;是否对客户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等。

(5)储蓄事后监督人员是否对超过起督金额的基本交易和特殊交易进行监督;是否对网点的重要凭证、网点长短款等风险点进行监督;是否对网点前台操作员部分特殊业务笔数、金额等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等。

第十三条代理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容

(一)检查频次

一级分行代理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二)检查容

1.合规性检查

(1)业务开办是否有上级审批授权。

(2)代理保险是否按照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3)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批报备。

(4)各种证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履职检查

(1)是否转发有关业务的规章制度文件。

(2)制定实施细则是否向上级报批或报备。

(3)是否按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对下级机构进行检查。

(4)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对下级机构人员进行培训。

3.操作性检查

(1)业务处理流程是否统一,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产品宣传是否合规,有无自行印制。

(3)业务报表是否按规定打印、装订成册。

(4)印章、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7)网点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国际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围、容

(一)检查频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二)检查围及容

1.检查围:

国际汇款业务、外币储蓄业务、结售汇业务、外币理财业务、欧元退税业务。

2.检查容

(1)前台检查容:

1)业务印章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3)业务档案管理是否规。

(2)后台检查容:

1)各项会计制度、办法、规定的贯彻与执行。

2)部账户管理。

3)外汇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检查业务印章管理。

5)检查现金管理。

6)检查资金往来管理。

7)检查操作手续及事权划分管理。

8)检查参数设置情况。

9)检查会计档案管理。

10)检查会计交接管理。

11)检查会计核算准确性与及时性。

12)检查和监督总账与明细账的核算与核对,是否总分相符。

13)检查和监督明细账与其包含的分户账、部分户、清算账户的核算与核对。

14)检查和监督银行账务与邮政外汇业务账务的核对情况。

15)检查和监督会计记录与业务记录的核对情况。

16)检查和监督应收款清单和应付款清单的登记和清理情况。

17)检查上下级账务核对情况。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容

检查频次:

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一、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检查容

检查的容包括重点检查容和一般检查容两部分,重点检查容应以逐笔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检查容可不采取逐笔检查的方式。

(一)重点检查容:

1.邮政职工和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情况:

重点检查邮政职工和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作为借款人和出质人办理的业务,借款用途是否可信,是否有自审自贷情况,若是他人质押贷款,是否相关人本人签字(必须通过调阅监控录像或联系相关人进行核实);是否组织或倡导多名(指三人及三人以上)邮政企业职工集中为他人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或集中申请本人质押贷款。

2.是否存在以变通的方式规避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变通的方式违反单户贷款限额的规定,将贷款直接或间接地向大客户集中;是否与邮政其他业务捆绑销售。

3.人员准入情况:

办理业务的各级质贷人员是否经过地市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培训;经办人员是否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一级分行颁发的合格证书。

4.贷款单据管理审核情况:

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声明、质押品还款申请表等手工单据填写是否规有效。

机打单据是否齐全,签章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其中对于他人质押贷款,要进行详细检查,认真核对借款人与出质人的签字、共有声明等。

5.质押物存单的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质押存单丢失的情况,是否存在提前解止付的情况,质押存单交接和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存单是否存在网点滞留的情况。

6.贷款档案管理情况:

贷款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一般检查容:

1.业务准入情况:

已开办的各级质押贷款机构是否满足业务准入的条件;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授权;是否向当地监管部门做了报备。

2.人员管理情况:

人员配置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三级管理的要求;是否存在质贷主管与质贷管理员、综合柜员与所主任等不同岗位相互兼职行为;是否建立从业人员资料档案。

3.贷款的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利率、质押存单最短开户天数,是否满足邮储银行规章制度以及授权书的要求。

4.业务发展情况:

业务发展计划、激励机制是否科学;是否存在通过非市场化手段推进业务,导致业务波动过大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做好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业务纪律的行为。

5.业务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贷款审批效率和发放效率较低的情况;小额质押贷款印章使用是否规统一,是否逐级进行印模的备案;逾期贷款催收是否及时有效。

6.业务检查情况:

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是否按照要求的频次对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二、小额信贷业务检查容

(一)业务准入情况

1.已开办小额贷款的机构是否满足业务准入的条件。

2.业务开办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授权。

(二)人员管理情况

1.相关人员是否经过总行或一级分行培训并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2.人员归属是否清晰,是否满足最低配备要求,岗位人员是否冲突,实际人员及其岗位是否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致。

(三)部管理

1.是否及时转发有关业务的规章制度文件。

2.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否及时向上级报批或报备。

3.是否制定科学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绩效考评制度。

4.是否建立和执行在岗培训和学习制度。

5.是否按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对下级机构进行检查。

(四)业务操作

1.贷前调查质量

(1)是否按要求进行实地调查。

(2)贷款的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建议利率,是否满足邮储银行规章制度的要求。

(3)贷款调查分析是否全面,是否囊括了整个经济单位当前的财务和家庭状况,信贷历史和其它重要事项。

(4)是否对客户关键信息进行充分的交叉检验和核实。

(5)调查报告是否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分析的所有信息。

(6)对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和风险点的分析是否客观、准确。

2.个人征信系统运用

(1)是否取得客户及其关联人的授权。

(2)是否对所有关联人进行查询。

(3)是否按要求打印征信报告并标注。

(4)是否妥善报告征信报告。

3.贷款审批

(1)所有贷款文件是否被依据决策和贷款批准授权程序确定的授权人正确签署。

(2)是否全面记录审贷会容。

4.贷款发放

(1)是否所有放款文件被依据决策和贷款批准授权程序确定的授权人正确签署。

(2)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及借据涂改、借款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借款合同及借据要素填写错误。

(3)已发放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是否与终审结果一致,是否与合同、手工借据的相关要素一致。

(4)是否存在逆程序放款行为。

5.信贷系统录入和维护

(1)是否及时录入客户信息(包括批准和拒绝的客户)。

(2)系统信息是否与档案一致。

6.贷后检查

(1)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贷后检查。

(2)是否及时全面地填写检查报告。

(3)对异常情况,是否及时通报上级。

(4)对逾期贷款是否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处理。

(五)档案管理

1.是否有专人进行档案管理。

2.档案是否保管在安全的地方。

3.是否有健全的档案借阅制度并执行。

4.档案是否包括了贷款相关的所有文件,是否符合总行相关规定。

5.档案是否建立了良好的索引,方便查阅。

第十六条会计部门检查频次及容

(一)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检查容和频次

1.检查所辖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三次。

2.检查所辖行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三次。

3.检查所辖行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行的现金、重要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5.检查所辖行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6.检查所辖行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7.检查所辖行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8.检查所辖行账务核查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9.检查所辖行参数设置情况,不定期检查。

10.检查所辖行交易、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情况,不定期检查。

11.检查所辖行各项资产入账手续齐全情况,不定期检查。

12.检查所辖行预算执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3.检查所辖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4.检查所辖行会计档案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5.检查所辖金库的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五次。

16.检查所辖行会计交接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7.检查所辖行税款缴纳是否及时足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二)市(地)分行检查容和频次:

1.检查所辖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日进行。

2.检查所辖行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日进行。

3.检查所辖行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行现金、重要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日进行。

5.检查所辖行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日进行。

6.检查所辖行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7.检查所辖行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日进行。

8.检查所辖行账务核查情况,每日进行。

9.检查所辖行参数设置情况,不定期检查。

10.检查所辖行交易、记账凭证、账簿、报表情况,不定期检查。

11.检查所辖行各项资产入账手续齐全情况,不定期检查。

12.检查所辖行预算执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3.检查所辖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4.检查所辖行会计档案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5.检查所辖行会计交接管理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16.检查所辖行税款缴纳是否及时足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对于市(地)分行下直接挂网点的,还应包括:

1.检查所辖网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2.检查所辖网点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日进行。

3.检查所辖网点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网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日进行。

5.检查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日进行。

6.检查所辖网点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7.检查所辖网点长短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8.检查所辖网点支票收取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9.检查所辖网点异常支付登记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10.检查所辖网点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11.检查所辖网点账务核查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三)一级支行检查容和频次

1.检查所辖网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2.检查所辖网点交、提银行款情况,每日进行。

3.检查所辖网点与联行账务核对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4.检查所辖网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相关登记簿情况,每日进行。

5.检查部资金往来情况,每日进行。

6.检查所辖网点缴拨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7.检查所辖网点长短款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8.检查所辖网点支票收取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9.检查所辖网点异常支付登记管理情况,每日进行。

10.检查所辖网点相关核对登记簿和应收、付款清单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11.检查所辖网点账务核查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章责任与处理

第十七条省(区、市)邮政公司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明知是重大隐患并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仍不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违规经营邮政金融业务,拆借、挪用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未认真检查(考核)相关人员和下级单位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的。

(三)单位安全保卫机构不健全,安全检查不落实的。

(四)对上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和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五)安全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防设施不达标或者因故障不能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者会议未形成纪要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邮政金融和安全保卫人员,未及时将有黄、赌、毒等劣迹人员调离储蓄、保卫岗位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者未及时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的。

(九)未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的。

(十)无银行机构的市、县局领导未按规定管理金库门锁具的。

第十八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按规定对银行进行安全防检查或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按规定对银行进行安全防检查或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频次、容组织对储蓄网点及自助机具,金库、运钞等进行安全防检查,或者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隐患,或者未提出整改意见和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

(三)不了解掌握本单位二类和代理储蓄网点、金库等防设施达标情况,未及时提出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未按规定组织设备选型和竣工验收的。

(四)未组织制定邮政金融资金防盗、防抢等规章制度或者未监督落实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对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进行调查,或者界定案件责任不清的。

(六)未组织制定金库、运钞防抢、防盗紧急处置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的;没有及时审核网点防抢、防盗紧急处置预案,督促演练的。

(七)未对金库值守、钞车押运、网点守护等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对不适宜人员未及时提出调离建议的。

(八)对检查发现一类网点的重大问题,未及时通报同级邮政储蓄银行的。

第十九条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邮政局、县邮政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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