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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5—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建设美丽厦门、实现“两个百年”愿景目标的“基础桩”,对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城市“软实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城市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闽政[2015]11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5—2020年。

第一章建设现状和面临形势

第一节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推进,特别是2015年以来,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2004年底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重新调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增加到63家,并明确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机制,完成《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是信用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以行业、领域信用建设为切入点开展有关信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已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出台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2015年,我市率先实施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出台《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三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初步搭建。

2003年开始,厦门市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共享,现已基本建成市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已联10个部门)、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已联11个部门)和市级共享协同平台(接入37个部门)。

2015年,初步建成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搭建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和法人信用数据库,开通“信用厦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政务共享内网),并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运行;同时,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在自贸区内同步开设征信查询窗口,成为全国第二家在自贸区实现银行征信与社会信用并行查询的城市。

截至2005年8月底,已有43个单位、196条信用目录项、230余万条信用信息部署在该平台,涵盖261,478法人、987,443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自2015年4月22日开通以来,累计访问量达到28.6万人次,提供查询5.73万人次。

四是部分行业、领域信用建设持续推进。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在厦门辖区累计收录了全市超过200万市民、4万户企业的信贷征信信息,为18万余户厦门市企、事业单位赋予了机构信用代码,并积极推动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累计对1.2万户企业进行了信用评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动实施“一照一码”和商事主体公示查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企业法人信用建设;公安、质监、建设、税务、司法等领域相应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持续推进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成果运用。

五是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建立。

我市信用信息应用逐步推广,已在税收征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司法等领域积极推进信用分类监管;2015年,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等18个部门联合开展重大税收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4500余家纳税信用A级中小微企业采取信贷支持措施,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备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多数部门现有信息系统尚未攘括信用信息管理方面内容,基于审批和监管所产生的大量信用信息尚未归集、分类和在监管中协同使用,尚未建成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信用数据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和质量不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待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信用信息应用环境和配套政策体系不完善,信用信息服务需求和供给未能有效激发;诚信教育不足,诚信文化有待全面普及,社会诚信环境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等。

第二节面临形势

从国际看,诚信是普世价值观,通过信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便利性作为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随着国际竞争与合作深化,参与各方日益注重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和运行机制的优化。

厦门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从国内看,国家和省级层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5年福建省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厦门实际看,当前厦门正处于产业、社会、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城市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和资本;有利于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效能;有利于在自贸区建立“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机制,防范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扩大信用消费规模、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增强社会诚信,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提高群众幸福感,是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内在要求。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一节总体要求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他律与自律机制建设相结合,以打造“诚信厦门”为目的,以健全信用法制和标准体系为保障,以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手段,以深化信用信息广泛应用,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为核心,以诚信文化建设为常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与国家、省有机对接,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第二节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统筹推动作用。

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企业信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加强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远规划和整体设计。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阶段性目标,有序建设和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

应用导向,重点突破。

以信用信息和产品的应用为导向,充分挖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应用需求,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法制先行,规范发展。

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建档、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节建设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成为福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行市和全国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与国家、省实现互联互通,初步建立全社会成员的信用档案、公共信用信息覆盖率达到70%,重点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诚信文化加速普及,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目标要求、体现厦门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城市。

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基本建成全社会成员的信用档案、公共信用信息覆盖率达到100%,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诚信文化全面普及,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环境氛围。

图1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

第三章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和保障。

以国家有关信用法律规章和标准规范为依据,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加快研究制定形成较为完善、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第一节完善信用法规制度

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研究确定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框架制度设计,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和考核制度。

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的法规制度。

加快制定我市规范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信用信息记录、整合、披露、使用和管理等行为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信息提供主体的权利义务,严格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修复、投诉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规定。

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制度。

明确各部门在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制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报送、应用考核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运转。

研究制定信用奖惩制度。

研究制定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规范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研究制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制定法人、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实施联合奖惩,形成信用奖惩的相关规范。

研究制定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及监管制度。

制定出台我市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育和监管,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信用安全工作责任制。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审查和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防护策略。

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表1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制度框架

序号

名称

1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完成)

2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已完成)

3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完成)

4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已完成)

5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6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实施细则

7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实施细则

8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9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实施细则

10

厦门市社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11

厦门市法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

12

厦门市自然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

13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14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信用异议处理实施细则

15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保密制度

16

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厦门市港澳台侨胞和外籍人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7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数据规范要求

18

厦门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19

厦门市关于在重点领域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20

各部门自行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21

厦门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2

厦门市信用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

23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24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25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与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征信信息交换共享制度

26

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与第三方评级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度

27

市场主体交易信用信息采集办法

第二节建立标准规范体系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做好新旧代码的过渡,确保在全市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制定出台信用信息目录及数据标准,制订涉及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的技术标准和信用信息分类分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技术规范,确保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推动形成信用服务标准。

制定信用服务合同格式规范、信用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信用服务产品使用规范、信用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规范行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建立信用信息安全标准。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等级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主机安全以及完善的容灾、备份标准。

确保信用信息产生、加工、使用全过程的信息安全。

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充分利用大数据、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两库两网”为目标,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或数据库改造,有序引导和支持商业征信系统建设,实现纵横联通,为政府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提供支撑。

第一节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根据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有法人基础数据库和自然人基础数据库以及各有关部门现有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市政务共享协同平台,推动各部门、各行业依法记录和归集行政审批和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着力消除“信息孤岛”,全面整合建立覆盖政府、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市统一的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立数据归集自动化、数据处理高速化、数据维护简单化、数据安全高级化的信用信息数据管理系统,保障数据采集、清洗、比对、分类、使用的高效、便捷、安全。

建立法人信用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关联系统,确保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与其高管的信用信息记录相互关联。

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覆盖率达到70%;在此基础上,加快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0年,信用信息覆盖率达100%,建成能基本反映全社会各类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数据完备、数据更新及时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节完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各部门、行业依托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新建或改造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数据接口等设施;依据部门权力清单,梳理信用信息目录,制定本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有关具体标准,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持续交换共享机制,推动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到2017年,全部涉及信用管理的行业和部门实现信用信息集中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节建设信用信息政务共享内网

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和市政务共享协同平台,建立政府部门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一数一源的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等级,开发信用信息政务共享管理系统,构建各部门信用信息工作协同平台,加快推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事中事后监督、多部门联合惩戒中广泛应用。

第四节建设信用门户网站

改造提升“I厦门的I诚信栏目”,独立开发建设“信用厦门”网站;不断完善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信用信息发布、信用政策法规宣传、信用工作动态、信用异议受理、信用监督等功能;及时动态更新网站内容;开发移动应用;着力推进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嵌入使用、提供查询认证、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到2020年,将“信用厦门”建成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窗口”,成为面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和提供互动服务的统一载体。

第五节推动共享平台和其它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我市信用共享平台与国家、省信用平台的对接,推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探索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人民银行等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征信(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有机交换和共享方式;探索建立厦漳泉等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支持商业征信系统建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建设商业征信系统,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社会信用服务第三方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第六节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维机制

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数据征集、处理、分类以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用综合评价等具体业务,制定并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各单位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应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有效运行。

第五章信用信息应用体系构建

信用信息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信用信息,形成自律机制;引导和扩大信用产品市场需求,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产业;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应用体系。

第一节推动政府率先应用信用信息

推动信用建设支持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推动有关部门充分运用信用建设手段,支持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推动信用建设支持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中,依法充分披露合作项目和合作伙伴信用信息,优先选择诚实守信合作伙伴,确保各方严格履约。

推动有关部门全面建立投资领域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多规合一”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推动信用建设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化配置。

推动有关部门在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将申请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信息核查作为必要程序,防止通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防止财政性资金支持具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

推动信用建设支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在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转让过程中,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信用核查作为的必要程序,广泛应用。

推动信用建设支持惠民政策落地。

重点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居民养老、医保、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各类惠民补助资金申请等惠民政策领域的失信行为,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核查机制,防范和打击虚报信息骗取政策性民生保障资源等行为。

推信用建设在化解风险方面应用。

推动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建设、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和扶持中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社区治理、网络社会治理、司法执法等领域,加强信用信息披露公示,建立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约束机制,广泛应用信用评级成果,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第二节推动企业应用信用信息

推动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应用信用信息。

扩大信用交易市场,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风投、担保、小额贷款等(准)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贷担保、信用卡发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在合同签订、项目承包、投资合作、采购和租赁等商业活动以及企业高管的招聘中,主动查询信用信息或要求提供信用报告,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推动企业应用信用信息。

按照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要求,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准确地提供信用信息,促进诚信履责和规范执业。

鼓励企业在各种经济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广泛推广企业信用产品和服务在各领域的应用。

在员工招聘、职位竞聘中大力推广使用个人信用报告。

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应用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收集、整理和加工政府、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等,运用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模型和评估方法对各种信用进行评级和评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开发推广适应融资、采购、求职需要的信用产品,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

第三节推动个人应用信用信息

推广使用“市民诚信卡”。

实行一卡多用,集乘坐公交、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住房公积金、图书借阅、公共自行车、旅游年卡、水电煤气费用缴交、移动支付等功能于一体。

通过市民卡依法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并建立与信用挂钩机制,将市民卡打造成“市民诚信卡”。

培养个人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习惯,鼓励个人按照合法的信用审查要求主动提供信用报告,以及引导个人在经济交易中通过信用信息查询规避风险。

建立完善个人职业信用报告制度。

着重加强对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从业人员、会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律师、导游、医务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学生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各行业、部门个人信用档案。

推广使用个人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诚信履责和规范执业。

拓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在合法合规范围内,推动信用门户网站、银行系统、服务窗口、自助设备等尽快实现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进一步拓展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查询渠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方便快捷查询。

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

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市场和社会等手段,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加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守信激励,逐步形成“处处守信、事事方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第一节建立信用“红黑榜”制度

推动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利用大数据,制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鼓励信用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对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认定、评级和公开公示。

建立信用信息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厦门”网站、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黑名单”;积极宣传推广诚信企业、好人好事榜,形成诚信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节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推动各单位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明确实施主体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尺度,在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形成分类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加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涉及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发挥行业组织在信用社会化管理中的作用,加快完善行业信用自律建设,树立守信榜样典范,建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惩戒的制度。

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守信自我激励;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使用信用查询、信用评级,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机制。

第三节加强联合奖惩

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完善信用信息联动应用机制,逐步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法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对守信者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补助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依法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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