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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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工作,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事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获取观测数据,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确保地理信息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工作应当坚持保障
安全、分级备案、信息共享、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央单位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其他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应当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的义务人。
第八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备案信息涉密的除外。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设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方便备案人及时提交备案信息。
第九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表格、填写范例等材料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网站公示。
第十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备案人”)应当在开工建设30日前,通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五---1-五
第十一条备案人应当认真填写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表(见附件),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的主要情况,以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数量、布点位置、主要用途、覆盖范围、数据传输方式、数据安全保护措施、软硬件设备性能指标、是否经审批向境外开放等内容。
备案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规范完整的备案表,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备案后,备案内容有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日内向备案机关重新提交备案,相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开工建设时间顺延。
第十二条备案人提交的备案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齐相关信息。
备案人应当在备案机关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补充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备案人提交的备案信息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提供备案号,并出具加盖印章的备案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确保地理信息安全,并积极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前10日内,将本地区上一季度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汇总后通报军队测绘导航主管部门。
五---2-五第十六条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建设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充分利用。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备案人的负担。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期间,及时对建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及保密规定,对备案人做好说明和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内容,并可以委托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书面审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
五---3-五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反馈备案人。
第二十一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要求备案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未按备案信息进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停止建设活动,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备案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始建设或者已经完成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信息备案表
2.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点信息备案表
五---4-五
附件1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信息备案表
案人情况备情
建设单位
称名
码号代码证构代份机身织机人组织个
/
运营维护单位
称名
码号代证构代份机身织人组个
/
站网况准情
基本情况
站
围范盖覆
数据中心网络
置位心中据数
况情心中份备
类
类获
施措全安获
类
施措全安
数据中心软件
牌品件软心中据数
数
五---5-五
应用服务
应用服务内容
典型应用项目
用户行业分布
收费情况
附件2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点信息备案表
基准站点情况
站点基本情况
站点名称
站点代码
详细地址
经度(分)
纬度(分)
高程
站点类型
有无重力观测墩
所属基准站网
向境外发送数据情况
设备情况
接收机品牌
接收机型号
可接收的卫星系统频率
天线品牌及参数
网络
网络类型
网络技术
安全措施
采用的技术标准
照片和点之记
基准站近景
基准站远景
点之记
五---6-五
备注
本单位(本人)承诺以上各项备案信息真实无误,设。
并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
备案人:
(单位公章)
备案时间:
年月日
(注:
照片和点之记信息在基准站点建成后予以完善。
)
样表1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信息备案表
备案人情况
建设单位
名称
××××××局(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组代管××××××
18位身份证编号
注册地址/住址
×市×区×街×号×楼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
事业,企业;独资、合资、外资
联系人、联系方式
李×,139××××××
运营维护单位
名称
××××××局(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号
组代管××××××
18位身份证编号
注册地址/住址
×市×区×街×号×楼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
事业,企业;独资、合资、外资
联系人、联系方式
张×,139××××××
基准站网情况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应用服务系统
建设时间
×年×月×日
站点数量
×个
覆盖范围
××省(市、区)全覆盖
数据中心网络
数据中心位置
×市×区×街×号
备份中心情况
×区×单位,联系人:
网络类型
涉密网、专网、互联网等
获取外部数据网络类型
专网、互联网和无线通信网络
获取外部数据安全措施
防火墙、网闸、光闸、加密机等
对外服务网络类型
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络、电台等
对外服务网络安全措施
防火墙、网闸、光闸、加密机等
数据
数据中心软件品牌
华测(进口品牌填英文)
数据中心软件名称
TOPNET、GPSNET、NRS等
五---7-五
中心软件
卫星系统兼容性
对GPS、GLONASS、BDS、GALILEO等卫星导航系统的支持情况
应用服务
应用服务内容
数据服务、网络RTK、RTD、坐标转换、事后高精度数据处理等
典型应用项目
土地执法巡查、土地确权等
用户行业分布
测绘、国土、规划、城建等
收费情况
是否提供有偿服务
样表2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点信息备案表
基准站点情况
站点基本情况
站点名称
北京房山站
站点代码
以四字符为代码,如“BJFS”。
详细地址
×市×区×街×号
经度(分)
××度××分
纬度(分)
××度××分
高程
××米(站点大地高)
站点类型
基岩、土层或楼顶
有无重力观测墩
有或无
所属基准站网
×市卫星导航服务系统
向境外发送数据情况
是或否
设备情况
接收机品牌
华测(进口品牌填英文)
接收机型号
如NetR9,AR25
可接收的卫星系统频率
GPS,GLONASS,BDS,GALILEO
天线品牌及参数
华测(进口品牌填英文),××
网络
网络类型
×专网、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络
网络技术
SDH、MSTP、ADSL、GPRS、CDMA
安全措施
防火墙、网闸、光闸、加密机
采用的技术标准
GB/T×××××-××××
照
片
基准站近景
附近景照片
基准站远景
附远景照片
五---8-五
和点之记
点之记
××基准站点之记:
××××××。
备注
本单位(本人)承诺以上各项备案信息真实无误,并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
备案人:
(单位公章)备案时间:
年月日
注:
照片和点之记信息在基准站点建成后予以完善。
)
五---9-五
五---10-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抄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军委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印发
五---11-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