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建龙实业煤气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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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建龙实业煤气管理制度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

SC101016A0

发布日期:

2007年1月29日

煤气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7年1月29日

编制人:

李兴云杨爱国

审核人:

丁广伟

编制部门:

能源中心

批准人:

迪林

页数:

第1页共2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为加强对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生产与使用的专业化管理,落实煤气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气系统安全、经济、科学、合理地运行,结合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公司内各煤气生产与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各分厂)、各基层煤气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公司鼓励采用煤气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及其它先进的节能措施。

但因此而不能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时,各分厂需提出相应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附科学依据)分别报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技术处、企划处备案

并同意后,方可使用和运行。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及煤气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能源中心职责:

1、能源中心:

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公司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规程与预案的审批、煤气平衡、单耗测算与指标调整及实绩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接点及一类动火作业审批、煤气防护和监察、考核等各项工作。

(1)能源中心按月、年对煤气的使用和分配进行合理平衡,各分厂应按平衡后的煤气单耗定额数量使用,不得随意超量使用。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遇有煤气平衡发生变化或用户生产变动时,能源中心统一安排对煤气的调整。

(3)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并附设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或临时要求增加用量,须经能源中心核准。

(5)各分厂临时并影响到煤气平衡的检修,应提前报告能源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由于无计划停产检修而造成煤气产销失衡,将追究有关分厂的责任。

2、能源调度:

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系统煤气处理及管网的安全运行。

(1)各分厂、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

(2)遇停产、复产、检修、增或减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3、煤气防护站:

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生产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类动火作业及煤气停送传递卡等的审批、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焊接及高空(处)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2)每月检查1次各分厂是否按规定配备合格的煤气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防护人员、操作人员以及CO检测仪、O2检测仪、防毒面具等器具及安全切断设施等。

(3)每年1次有计划地组织并培训、考核公司内专(兼)职煤气防护人员、从业人员。

(4)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主动参与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

(5)掌握公司煤气动态,做好煤气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培养各分厂煤气专业人员,每年定期组织各种事故演练。

(6)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8)对公司所有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仪表器具进行检查,建立公司煤气报警仪表台帐,负责各分厂关键性救护、防护器材维护上的检查与督办,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态。

(9)负责制订公司煤气管理的各种制度和作业标准,编制煤气大量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以及重大危险源(点)的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各分厂煤气预案,建立煤气安全管理档案,并对煤气管网的安全生产运行情况每半年定期做出安全评价报告。

(10)负责公司煤气系统、煤气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日常监护工作。

(11)参加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监督、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分厂做好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2)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

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

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哨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3)每周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每月考核1次。

(14)每月对公司煤气系统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生产处职责:

1、督导、检查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统一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计划。

3、制订生产计划时应综合考虑煤气系统的设备、生产实际运行状况,尤其兼顾煤气计划与平衡情况,并应征求能源中心的意见。

第六条设备处职责:

1、负责煤气管网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2、负责公司内部各分厂之间煤气管线产权的划分。

3、负责煤气计量工作即日常抄表、检查、维护、校验,以及安全检测仪器等的检定等工作,确保煤气作为二次能源计量的配备率、完好率、监测率。

4、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并建立煤气设施大修、中修、重大故障情况台帐。

5、制订检修计划时应综合考虑煤气系统的设备、生产实际运行状况,尤其兼顾煤气计划与平衡情况,并应征求能源中心的意见。

第七条技术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煤气的企业(产品内控)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

2、负责煤气日常化验工作,合理配置检测装置及化验人员,落实质量检验计划。

3、归口管理煤气设施技术档案。

第三章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

第八条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的联系规定:

1、当煤气系统运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生产的均衡与工序衔接,或者发生煤气安全事故时,能源调度要及时弄清情况,同时通报生产调度,并说明处理意见、过程及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公司整体的正常生产。

2、当公司出现生产异常、对煤气系统影响较大或者直接影响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时,生产调度应及时通报能源调度,避免引发煤气系统安全事故。

3、在煤气管理上,当能源调度与用户有争议且可能影响生产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决定意见。

第九条能源调度与各分厂的联系规定:

1、在煤气使用和处理工作上,各分厂、用户必须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2、当煤气平衡发生变化要求用户减量时,各分厂接能源调度通知后要迅速执行。

必要时,能源调度可以直接指令用户减量。

3、各分厂点、停炉,如增、减煤气用量较大时,应提前请示能源调度。

4、当煤气系统发生变化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源调度可直接通知用户,说明情况和提出要求,各用户必须遵照执行。

当煤气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能源调度有权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各分厂要严格服从能源调度指挥。

5、各分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而使煤气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制订新的工作联系方式,报能源调度核准,并报生产调度备案。

6、遇煤气系统发生异常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能源调度,并按照规程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一旦发生煤气事故,必须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并视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避免事故扩大,以便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条为确保煤气系统安全生产,能源中心应根据煤气管网实际运行状况规定高炉、焦炉、转炉煤气的主管压力的最大、正常、最小值(停、送煤气作业除外);混合煤气主管压力按照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当单一高炉煤气和混合煤气用户、单一焦炉煤气用户炉(窑)前煤气压力分别下降到3000Pa、1000Pa并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用户应密切注视,一旦分别降至1000Pa、500Pa时,必须自行止火,并及时通知能源调度。

第十二条各分厂需要停、送煤气,必须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并影响其它分厂生产时,必须经能源调度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三条各分厂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时要及时处理煤气,并严格按照停、送煤气规程或方案执行;必要时,可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各分厂遇设备检修而安排开、关较大的(≥DN800,下同)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及其它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在白天进行。

计划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申请(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先经煤气防护站检查、确认,再经能源中心和生产处、设备处、保卫处核准后方可实施,但作业前必须架设临时安全照明,并应采取一切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各分厂确因设备检修或抢修而自行安排在夜间进行开、关较小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DN800)作业,在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制订、落实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报煤气防护站核准并到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煤气设施的操作规定:

1、除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并经检测合格。

2、吹扫和置换煤气时应用蒸汽、氮气为置换介质,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法时应制定专门方案;吹扫或引气过程中,设施周围40m内不得有火源。

3、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按目的根据O2含量和CO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4、各分厂必须针对不同的炉、窑制订详细的点火操作规程,严防发生爆炸事故而损坏设备、影响安全生产。

5、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严禁正压点火;点火程序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而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

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鼓风机出口管道应装设逆止阀,防止突然停电时造成回火爆炸;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7、凡需配风或富氧燃烧的炉窑,必须合理设定空气(氧气)过剩系数,确保煤气完全燃烧,避免因不完全燃烧而造成燃料浪费及可能出现的因煤气引发的爆炸事故;但该系数也不可设定太高,以免增大烟气、废气量并因此加大排烟系统阻力、降低设备负荷。

8、停产时,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吹扫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送煤气前,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设备内存在蒸汽时,不应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而压损设备。

第十七条煤气管网维护的规定:

1、能源中心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2、各分厂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

3、各分厂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

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

4、各分厂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应做好记录,及时组织整改;确实不能整改或者暂时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煤气减量原则及减量顺序:

1、煤气供应原则上优先保证焦炉、热风炉、炼钢烤包及混铁炉、一轧、二轧、冷轧等主要煤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热工制度需求,确保工序衔接。

2、能源中心必须保证一期或者二期发电的正常生产用蒸汽的供给。

3、煤气不足时,减量顺序由能源调度根据公司整体生产状况进行动态平衡、确定。

其中,可以安排各用户减量,也可以安排其保温或直接止火。

第四章煤气设施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第二十条凡是在煤气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或附近区域5米内动火,凡符合公司有关准入规定的动火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证,以此作为允许其动火的合法依据(详见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

第二十一条煤气危险区的划分:

1、一级煤气危险区:

是指易燃易爆场所和环境特殊的场所,该区域长期存在煤气,只有配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才能工作,否则即使停留很短的时间也有中毒和死亡的危险。

例如,有燃用煤气设备的室内区域、煤气柜区域、煤气加压站区域(室内、院内)、煤气混合站区域、焦炉煤气抽气机房、转炉煤气抽气机房、煤气管网密集区域等。

2、二级煤气危险区:

该区域有时存在煤气,其含量能影响身体健康和威胁生命安全。

例如,煤气管道较大的眼镜阀或蝶阀等阀门附近区域、煤气放散区域、煤气设施较集中的区域等。

3、三级煤气危险区:

该区域正常情况下没有煤气,但因停、送煤气作业而放散或处理煤气(置换),或者因设备、设施故障而非正常运行等原因,也能够形成煤气的积存。

例如,距离煤气放散装置40m远的一般煤气区域、厂区的办公楼等区域。

第二十二条各分厂要根据第二十一条的标准具体划分本单位的煤气危险区域,并报煤气防护站、生产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办理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1、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经生产处、设备处等部门联合确认,符合公司安全生产准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如果确需在煤气危险区动火,则施工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指定动火负责人,由设施所属单位指定监火人,并由设备所属作业区主要负责人验证,然后施工单位方可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进入厂区组织施工并动火。

第二十四条进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不含带煤气焊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彻底切断煤气来源,并将系统内煤气处理合格;

2、作业人员熟悉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三大特性,具备消防知识;

3、CO浓度低于160ppm而且环境空气中O2浓度正常;

4、CH4、H2S、C6H6及其它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应控制在爆炸极限以外。

第二十五条煤气设施的带压焊接必须在煤气防护站的安全技术指导下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由设备单位组织煤气防护站、设备处、生产处、保卫处共同审批并现场指导,由专业施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施工。

第二十六条各级动火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实地勘察、检查,防止出现动火内容不详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或者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煤气设备停、送煤气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在送煤气前,必须严密性试验合格。

2、在停、送煤气作业时,必须履行《煤气停送传递卡》审批手续。

3、新建、改建、系统性的大型停、送煤气作业,设备单位必须制订停、送煤气作业方案(附安全措施),并报煤气防护站审核,经能源中心会同生产处及相关部门组织专题会议确认后方可进行。

4、送煤气前,设备单位必须检查煤气管道内已无人及杂物、封闭人孔及手孔、冷凝物排水器给水满流并排水正常。

5、送煤气前,设备单位必须联系能源调度,通知煤气防护站到现场监督和维护,准备足够的呼吸器和CO检测仪,并通知用户准备接收煤气。

6、送煤气时,必须向煤气管道内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置换。

7、打开眼镜阀或抽出盲板而送煤气后,必须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进行连续三次爆发试验合格或经化验分析(O2含量≤1.8%)合格后,用户方可使用。

8、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9、切断煤气必须使用可靠的切断装置(眼镜阀、插板、盲板、水封+闸阀)。

10、停煤气的设备与可能渗入煤气的联通管、串联管、计量一次仪表导管等应可靠断开。

11、确需在夜间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在作业方案可行、安全措施健全、照明充足的情况下,报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后方可进行。

12、在吹扫或者置换过程中和抽、堵盲板前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向爆炸性混合气体内充以蒸汽或氮气。

13、严禁在通风不良或有火源的室内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

14、停煤气的设备,需经自然通风、强制通风、通蒸汽、通氮气或者其它措施,迅速扫除残余煤气,特别注意积存煤气的死角,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打开至少2个人孔或手孔。

15、较大的停、送煤气作业,设备单位必须请保卫处安排现场警戒及消防车,并请公司救护车及医务室医生到现场待命。

第二十八条煤气柜(塔、管道等)内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

1、凡外来施工队伍进行煤气柜(塔、管道等)内作业、设备高处作业及其它危险作业,必须经煤气防护站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有关作业。

2、公司内各分厂、作业区、班组进行上述危险作业,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或者按照特别制订的作业方案(其中必须包含有关安全措施)进行。

上述作业前,各单位必须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3、严格禁止任何个人直接从事上述各种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有关煤气设施入内检查或检修的规定,其中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而且须经CO和O2检测合格,并设专职监护人。

其中,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原则上禁止工作,否则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

第五章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规定

第三十条煤气事故处理规则:

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各单位应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

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按保卫处规定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医务室。

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

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或者一级主管或二级主管或值班负责人。

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禁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否则不得入内。

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第三十一条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

抢救场所应保持清净、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医务室或附近卫生所急救。

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

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三十二条发生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1、煤气设施着火时,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小于100Pa。

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2、煤气隔断装置(眼镜阀、盲板等)、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第三十三条发生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1、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3、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热源、闲杂人员及车辆。

第三十四条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现场人员在上风向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煤气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设岗,划分禁区,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组织纠察,并加强警戒和巡回检查,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危险区的隔离:

视事故现场危险源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设专职警戒人员,画警戒线,挂警戒绳,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4、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救援人员或化验等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含量分析,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

5、处理煤气泄漏时,救援人员必须佩带呼吸器。

6、发生泄漏的煤气设备的抢险、抢修:

迅速戴好呼吸器,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六章对各分厂及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焦化厂的规定:

1、焦化厂应确保炼焦副产焦炉煤气出口的净化质量应符合《人工煤气》(GB13612)及公司有关规定。

2、焦炉煤气发生量(配煤及挥发份变化较大)、气柜及其加压站出现生产异常时,必须及时报告能源调度。

3、应做好焦炉煤气柜区放散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阀门操作灵活、放散安全可靠。

当焦炉煤气管网压力突然上升到最高允许压力或接到能源调度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安全放散,并向能源调度报告压力、流量变化等放散情况,避免发生焦炉煤气系统安全事故。

4、焦炉、活性石灰回转窑、粗苯管式炉、煤气柜、煤气加压站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应分别提前1小时和30分钟通知能源调度,以便调整煤气平衡。

5、焦炉、活性石灰回转窑、粗苯管式炉的煤气使用与分配,由能源调度确定,焦化厂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炼铁厂的规定:

1、炼铁厂应确保高炉煤气布袋除尘净化质量及出口净煤气压力稳定,即:

布袋除尘器出口净煤气含尘量≤10mg/Nm3;

布袋除尘器出口减压阀组后净煤气压力原则上应调控在设定值±5kPa范围内(待3套TRT投产后,TRT出口的净煤气压力原则上设定为12±1kPa)。

2、炼铁厂在三座高炉生产期间,要加强操作,尽量避免高炉休风,除特殊情况经生产处同意并通知能源调度外,严禁同时休、拉风或慢风操作。

3、高炉、热风炉、布袋除尘器的计划检修,应提前1小时通知能源调度。

临时检修,应提前30分钟通知能源调度,以便相应调整煤气平衡。

4、炼铁厂应不断改善、优化布袋除尘的日常操作、维护、检查、检修、管理,保证经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的含尘量达标、压力稳定,确保高炉、混合煤气用户的正常热工制度需要及高炉煤气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对炼钢厂的规定:

1、炼钢厂两座转炉的转炉煤气由炼钢厂回收、加压后并入公司煤气管网后由能源调度统筹平衡、安排使用。

2、炼钢厂降罩回收后应保证煤气热值达到7500kJ/Nm3以上。

3、规定转炉煤气回收时O2含量≤1.8%(体积),当转炉煤气柜入口O2含量>1.8%时,炼钢厂应停止回收,待查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回收。

4、转炉煤气开始回收CO含量及回收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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