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五物权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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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五物权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五)

物权编

编一、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五)

物权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

 

否构成侵权(34辑)

案情摘要】2004年李某购买了某小区3号楼1门102室,购买协议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对楼房进行管理和维修,装饰及改造。

其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维修(装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遵守建设部《建筑物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行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回复原状。

李某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侵占共有部位。

协议明确承重结构(包括外墙墙体、基础等为共有部位。

李某2005年2

月取得个体工商户找找,经营场所为其住宅地址。

2005年7

月将其住宅一间居室的窗户下面的墙拆除,改建为食品销售处的进出门,并且搭建了台阶。

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恢复原状,李某认为对于窗户以下多少米是共有部位不明确,而且获得了营业执照,不同意恢复。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侵犯了住宅共有部位,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

判决恢复原状。

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中对住宅

共有部位和自用部位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

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

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

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第34辑)

案情摘要】某小区建筑外墙面及楼道墙面脱落严重,业主大会经研究决定筹资进行粉刷,决定作出后,23户业主以业主大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范

主起诉。

二审认为现行法律并未将此类纠纷排除在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侵权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业主大会所做决议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居民住在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第35辑)

案情摘要】李某、王某及张某住某小区,三人自有住房均

位于该小区临街楼房三层,彼此为邻,临街的一、二层被建设银行购买用于经营日常业务。

2007年11月建设银行与李某、王某及李某签订合同,约定银行在三人住宅外墙面挂银行招牌,年租金2万元。

租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

2007年12月银行在外墙面挂上招牌,2008年1月1日支付2万元租金给三人。

小区业主委员会得知后,要求三人将租金交给业委会,三人不同意,全体业主100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益归全体业主。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没有使用其他业主的墙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照《物权法》第70条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居民住宅小区对对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

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有利益。

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有物权的证明(第38辑)

案情摘要】2000年9月吴某与中海信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两套商品房,总价770多万元,吴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616万元,期限20

年。

2002年11月郑某与吴某签订协议,内容为吴某购买的

2套住房实际为郑某,因郑某无户口不具备购买条件,以吴某名义购买,实际付款人是郑某,吴某对房屋不享有权利也

不承担风险。

同时因该房屋在吴某名下,为了出租经营该房

年3月房管局向吴某颁发了房产证。

因双方发生争议,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

诉讼中郑某提供了吴某名义的存折,购房发票原件,明确陈述了贷款银行及每月还款的情况,吴某对付款的时间、数额、地点不能陈述,对存折开户日期也陈述错误。

吴某认为购买了房屋,取得了产权证书,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双方属于债务纠纷,不能

对抗吴某取得所有权。

审认为吴某取得产权证书,可以推定是权利人,但是依据双方的协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吴某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系受郑某的委托,郑某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郑某有权要求吴某注销产权登记,将房屋变更登记至郑某名下,驳回吴

某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

该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定完全吻合。

原告认为该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错误,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

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者章程的效力问题(第41辑)

案情摘要】原告834人,被告38日均为某商厦的业主,某商厦的业主在其内部有1344个商铺。

2002年1月25日业主正式开始经营,2004年10月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制定了《章程》和《公约》,《章程》第11条规定: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或者变更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统筹方案的决定,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重大事项的,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般事项的决定须经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代表1/2以上通过。

物业管理企业与经营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与经营管

理企业订立、变更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和经营管理委托合同……”第24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需由拥有本楼宇内所有房产权和经济利益相同的业委会委员商议通过后形成方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公约》约定了物业和经营管理的问题,第3条规定:

由业委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征求本楼宇在内所有房产权和经济利益相同的业主意见,表决通过后以合同形式分楼宇所有权分别委托一个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统一专业化经营管理服务。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经营管理公司,并与业主代表大会选定的经营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选聘的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对商场布局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财务核算。

选聘的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改变本楼宇内原有的设计经营方案。

2006年9月根据部分业主提议,业主对《章程》和《公约》

”“业

进行修改,在《章程》11条后增加“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多数业主意见,授权经营企业对整体布局进行调整和招商。

主委员会设立监督组,对经营管理企业的招商、财务、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章程》24条后增加“业主委员会所授权聘请的经营管理企业对教育布局进行统一招商、统一布局、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财务核算。

”《公约》第3

条“选聘的经营管理公司不能改变本楼宇内原有设计经营方

案”改为“选聘的经营管理公司不能改变本楼宇内的设计建设

2005年商厦存在部分业主自营,部分业主委托经营的情况,

2007年7月业委会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与某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鉴于1344个铺位业

主中

1188个业主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超过了

2/3,根据《公约》第三条的约定,业主委员会与服务公司签订合同。

到开庭前总计1190个业主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

因部分业主不同意将铺位交付服务公司,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章程》、《公约》有效,确认业主委员会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

被告认为业主自营还是委托经营,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要求撤销《章程》及

公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无效。

法院处理】一审认为《章程》和《公约》订立、修改符合规定,业主应当受到《章程》和《公约》的约束,判决《章程》、《公约》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

被告不服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具有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

业主公约或者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

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者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同

意或者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地使用权(第41辑)

案情摘要】某小区的东西南三面有围墙,被面楼宇的一层作为商业,没有围墙。

开发商开发该小区后又开发了某国际商务中心,与小区隔一条马路。

2006年9月开发商在小区内及东侧开凿水源热泵抽灌井,为商务中心提供用水服务,部分井口距建筑物不足20米。

2007年小区业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及部分业主代表进行沟通,签署会议纪要,明确批发商及施工单位打井施工必须取得评估报告和合法手续,在全体业主及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继续施工。

政府部门向开发商出具了处罚决定,认定凿井行为未获得许可,要求纠正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同时罚款。

小区业委会起诉要求批发商停止违法建设水井,恢复原状。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凿井危机建筑安全,判决恢复原状,开发商上诉,二审明确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在小区内凿井侵害了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该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占用的土

地共同享有,其权利基于地表、地下和地上,并在该领域内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干预。

当小区内的替代使用权遭受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保护小区业主共有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有质权(第44辑)

案情摘要】李某向刘某借款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李某以其一头牛作为质押交付给刘某,但是过了几天,刘某觉得养牛麻烦,双方又签订合同,以李某向刘某借牛的形式继续占有该牛。

后来,李某因结欠另一债权人张某的借款12000

元,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对牛强制执行,刘某知道后提出书面异议,主张

享有质押权。

管理法律未做规定,因此刘某让人对牛享有质权,裁定中止对牛的执行,张某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因刘某将牛交还给李某,判决刘某不再享有质押权。

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和

212条的规定,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给出质人后不再享有

质权。

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第47辑)

案情摘要】田青禾和田青穗系田成山的养子和养女,二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

2009年、2010年田成山夫妻先后死亡,无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没有分割遗产。

田青禾之母遗嘱将其名下全部房产指定孙子田瑛继承。

田成山夫妻只有一幢小楼,有7个可居住房间,但是只有一个通道,没有独立的卫生间,只有一个厨房,不具备分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办完养母丧事后,田青禾、田青穗和田瑛登记为三人

共有。

后三人因争议,田青穗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万元,田青禾、田青穗和田瑛各占1/6,1/6,2/3,但是田青禾、田青穗无力支付83.37万元,遂判决由田青穗分割一间房屋,共有卫生间、厨房和走道。

三人均不服,二审判决田青穗名下的份额归田青禾所有,田青禾分四年支付83.37万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在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

的独立性。

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分割标准的

不动产,应当折价H这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不能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

割。

辑)

案情摘要】2005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资质并且同意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发票后每吨加收8元作为利润。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实际使用了甲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煤炭经营。

2007年1月因甲公司拖欠丙公司230万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甲公司账户内

150万元予以冻结,2007年6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丙公司

欠款2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08年4月将150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乙公司2008

年4月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

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账户内的150万元属于乙公司所有。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借用账户协议违反规定,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账户虽然是甲公司的,但是实际控制人是乙公司,因此该账户的资金归乙公司所有。

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乙公司不能取代甲公司取得账户所有人的地位,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经营,相对人仍然需要向甲公司主

张权利,甲公司仍然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双方借用账户协议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账户资金进行执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户内资金的归属。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

设立时间(第56辑)

案情摘要】2007年12月晟欣公司向齐鲁银行贷款7000

登记。

2008年2月晟欣公司将大楼整体出租给利群公司,

2009年12月晟欣公司再次与齐鲁银行签订了7000万元借款合同,性质为欸“贷新还旧”,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办理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且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2

月因晟欣公司逾期还款,齐鲁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大地公司在拍卖中竞得该房产,随后通知利群公司搬迁,利群公司拒绝,称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大地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12月和2009年12月

月设定,早于租赁,判决利群公司30日内搬迁。

利群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定原抵押债权消灭,附属的抵押权也消灭,自2009年12月重新获得抵押权,该抵押晚于利群公司租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地公司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金融机构“贷新还旧”,尽管新贷款与旧贷款之间存在牵连,抵押物也是原有的物,但应当认定是以新债偿还了旧债,旧的债权及其所附抵押权消灭,新的抵押权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58辑)

案情摘要】2009年9月9日陈某向廖某借款4.5万元,约定2009年9月14日归还,到期陈某未归还。

2009年9

月15日陈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借款自动转为房款,注明了房屋地址,房价371440元,陈某在廖某提供的买卖合同文本落款处签字,并且出具收条,言明收到房款5万元。

2010年4月陈某将房产证书交付给廖某,

2011年8月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陈某辩称仅仅是委托廖某出售房屋。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双方已经形成买卖房屋的合意,判决支持廖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廖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且物权没有转移,双方是借款关系,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要求确认所抵之物归自己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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