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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郑州大学

法制史论文

 

院系:

法学院

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

*******

学号:

************

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摘要:

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把单个的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社会组成的基石。

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

是在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

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

培养了爱情的忠诚和专一的传统,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

面对这我国当代存在这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等越来越突出突出的问题,可以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得出一些思考。

关键字:

婚姻制度,婚姻原则,对比,思考

 

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具有社会制度或上层建筑的共同特性,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婚姻制度的内容、形式、性质都有不一样的社会背景,特定的婚姻制度能反映出这个社会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

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变革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诱因。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

家庭内部等级分明、极度的忽视个人的自由、家族利益至上,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养成了中国人骨子里的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

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

现有的婚姻制度对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

现代人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都突出存在。

而在中国古代这些婚姻问题并不存在,现代婚姻制度解决了婚姻幸福的问题,带也带来了原来不存在的问题,这些应该引发我们怎样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古代结婚的一些基本原则

我国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田园式文化,使祖先很早就开始了婚姻家庭的规范实践,因为只有稳固的家庭才能在耕作中获取丰收。

使血脉代代健康传承。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简于律,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大都存在于礼违反礼法规定的则由律来进行处罚。

我国古代婚姻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

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一)一夫一妻制

在许多神话传说和后世追述的文献中,记载着中国古代先民知母不知父的状态,亦即群婚与杂交的两性关系形式。

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私有制的出现。

社会形态由母系转为父系,各种性禁忌的产生,婚姻规模日益缩小,形式也逐渐由群婚制转为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

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

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

明律规定:

“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

”秦汉至明清各代法律均有禁止有妻再娶或有夫再嫁的法条。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以前各地分散的原始礼义和习俗加以总结,用来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

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西周实行了同姓不婚的原则。

同时,当时人们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即家族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并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巩固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以后逐渐扩大到对有血缘关系通婚的限制。

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主婚。

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

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

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

孟子也指出: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

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

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

汉初时初继战乱,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

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

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

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

对于婚龄过早,有人提出异议:

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说明了早婚的危害。

但古代的医疗卫生条件制约下,人的平均寿命只达到40岁左右,所以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族的延续早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

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受寿命所限对子女的抚育会受到影响,父母不能完全地尽到将子女养大成人的责任,这直接影响家庭的延续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二、我国古代古代结婚的程序要件

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

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

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

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订婚后,无法律规定条件不得反悔。

如唐律规定,男方悔婚,女方可不退聘礼,但不视为犯罪,而女方悔婚则被视为犯罪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

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

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夫妇同器共餐,喝交杯酒),成妻之礼完成。

次日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这时该女子才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婚礼始告完成。

若未行成妇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祖坟。

这是由婚姻的家族性决定的。

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

因此中国古代婚姻实行的是聘娶婚,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的条件,并依礼制的程序嫁娶的婚姻制度。

我国自西周开始从礼制上确立聘娶婚,即由男方使媒人提亲,男女两家私下协议,男家向女家支付相应的聘礼后,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

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

三、我国古代离婚的离婚制度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即夫家和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的离婚权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剥夺。

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离婚的形式有:

休妻、和离、义绝。

1.休妻

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

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

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不孝公婆,有违孝道,与婚姻事宗庙的目的相违背;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与婚继后世的目的相违;淫,紊乱家族血统,这是对女子单方面提出的对丈夫忠诚的要求,丈夫却可纳妾宿娼;妒忌打乱家庭安宁,把一夫一妻多妾制造成的妻妾之间的争风吃醋,归罪于妇女的妒心,并可以此为由而休妻;恶疾难以奉祀祖先,与婚姻的目的相违;多言,破坏家庭关系,要求女子要三从四德,安分守己;盗窃违反道德。

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

事实上,不但丈夫可以找出随意的理由休妻,而且如果公婆不悦,也能决定解除婚姻。

正如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但终因婆母不悦而遣归。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

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

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

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对后代影响深远,一直被沿袭到清代。

2.和离、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

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3.义绝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

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

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

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

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

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

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则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离婚女子只可带走自己的陪嫁妆奁,其余共同财产则归丈夫所有。

夫妻之间,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是附属于男子的,不但在人身和精神上附属于男子,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四、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均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出于礼教的要求,维护家庭伦常,不仅分别不同情况或以奸论、离之或追归前夫,而且往往还要科以刑罚。

1.同姓为婚禁止同姓为婚十分严格。

后魏对同姓之娶,有犯以不道论,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的记载。

不但要解除婚姻,并使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同姓不婚制度,制裁还是非常严厉的。

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

2.亲属为婚唐律规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及娶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

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亲属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表婚除外),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

例如诗经齐风南山载,齐襄公淫乎其妹,被斥为鸟兽之行。

3.良贱通婚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序尊卑、别贵贱,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准则,在汉唐期间尤为注重。

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并强制离婚。

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

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处半徒刑,断离。

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

4.监临官娶部属之女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

唐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同时基于政治安全考虑,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故而禁止娶部属之女,违者要杖一百,官员枉法娶部属妻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治罪。

5.娶逃亡妇女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否则是去夫亡罪,秦律规定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

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秦律法律答问中有一案:

甲去夫亡,而与不知情的乙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子,告知其实情,乙未抛弃甲,问甲何罪,以娶去夫亡者为罪,黥为城旦。

若妇女有犯其他罪行者,唐律规定:

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婚姻断离。

五、从我国婚姻制度演变中得出的一些思考

(一)平等思想的冲击由家族本位原则向个人自由转变

中国古代从配偶的选择、婚姻的缔结、甚至婚姻的解除都要受到家长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对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的。

自西方思想启蒙之后平等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现代人将婚姻看做是一项基本权利,维系婚姻的基础是情感,婚姻被看做是两个人的事情。

即使是父母都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否则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的解除的原因是婚姻的感情基础丧失不能继续维持婚姻。

受平等思想冲击,实现了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平等和对父权的突破。

婚姻原则从原来的家族本位逐渐转变为个人自由。

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家族对婚姻的约束。

(二)婚姻的目的由生育转变成了爱情

中国古代婚姻意义主要在于“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结婚只是要完成这件事情的工具,并不是两个人的事情。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设计与婚俗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达到生育的目的,子嗣对于古人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时供养死后香火,一家一户没有男孩被称为“绝户”这在当时是很难听的骂人话。

爱情是男女之间特有的感情现象,是异性相互爱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感情与意志。

人类爱情有其物质的生理的因素,但究其根本是社会的精神的因素在起着主导作用。

爱情的产生不能简单的归为人类本能的驱使情感的冲动,而应取决于两个人对于生活追求和志趣的相同、理想与志向的一致、与白首偕老的共同意愿。

恩格斯曾经说过:

“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就体现了当代婚姻缔结和解除的唯一法律标准就是情感。

情感因素是婚姻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婚姻双方没有爱情基础性格不合生活中吵架多过交谈,家庭不合,这种婚姻不应该继续维持下去,应当和平的解除。

以爱情为目的的婚姻观并不是现代人“闪婚”“闪离”的借口,爱情不是简单的感情冲动更包含了对选择的伴侣和即将要组成的家庭的责任,婚姻当事人要慎重的对待婚姻,明确自己在婚姻中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同样过度的重视金钱财富忽略了情感对婚姻的意义也是造成婚姻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有感情的两个人才能结为夫妻,但规定了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反证了缔结婚姻的隐藏式条件就是双方要有深厚的感情作为基础,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为婚姻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自由权的行使仍然要以双方有深厚的感情为基础。

(三)男女地位由“男主女从”转变为“男女平等”

女子在中国古代婚姻中有两个地位,一个是妻,一个是妾。

《白虎通义·婚嫁》中有记载:

“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

”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古代妇人讲究三从之德,女子出嫁之后要听从丈夫的安排,古代婚姻中的女性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依附于丈夫的。

从古时候的刑律也可以看出当时夫妻间地位的悬殊,当属于基本人权。

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反对买办婚姻和收取财物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种婚姻自主权现代的社会制度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首先,人人平等的观念对父权的突破使得在婚姻当事人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子女不再是家长的附庸、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家长在家里的权威主要依赖于亲情而非法律的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家长对子女尤其是成年子女行为的影响降低,主要表现为情感上的影响与约束。

其次,而在事实上现代年轻人在择偶婚配时考虑最多的是对方性格外貌、工作收入、车房存款等现实因素,父母的意见往往不能左右年轻人对婚姻的选择。

其次,现代家庭的模式脱离了传统的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最常见的就是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模式,即使年轻人在成年后仍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收入交给父母保管,与传统的同居共财模式不同,年轻人对自己的财产仍然拥有处分的权利。

年轻人拥有了财产处分的权利使得行使婚姻自主权有了现实的基础。

最后,现代社会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较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20周岁。

到达这个年龄的年轻人心理与生理都已经成熟,有能力理性的独立选择婚姻这一行为不受其他人的影响,避免了包办婚姻。

同时,到达这个年龄的年轻人已经通过学习、工作等各种途径接触社会的方方面面,见到不同的人使得其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配偶。

(四)对比得到的一些思考

古代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中国古代认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家庭与家庭间的事,婚姻必须由家庭来决定,中国古代是把婚姻摆在家庭附属品的位置上面。

由于中国的传统婚姻不能承受沉重的社会负担和精神负担,所以,中国婚姻的悲剧性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古代为了传宗接代,为了繁荣家族,为了政治联盟,为了经济联盟,为了高贵血统,为了安抚蛮夷,中国古代婚姻太多地考虑外在的社会因素,忽视和压抑了男女之间最纯真的爱情,产生了很多不幸福的婚姻。

然而,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是跟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紧密联系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婚姻自由逐渐有所体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更加稳定。

由于在中国,旧观念与旧习俗尚未得以根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特别对于女性,她们中的许多人还未得到真正的心理独立。

同时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平也在提高,婚姻动机会更纯洁,家庭关系会更和睦。

然而,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婚姻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关于婚外情、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子女抚养、家庭养老,重婚等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加以规定,也可以从古代婚姻制度中思考一些有益的东西加以借鉴,让年轻人在选择婚姻时除了考虑自由爱情以外,也要更多地考虑家庭责任和婚姻责任。

婚姻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婚姻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婚姻还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社会意义,因此婚姻制度的设计要叫兼顾这两个方面。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重视的是婚姻的社会职责,无视个人对婚姻意义。

父权与夫权之下的中国古代婚姻在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牺牲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幸福。

现代婚姻制度则更重视个人的选择个人的自由,个人自由给现代婚姻制度蒙上了一层浪漫的色彩,但是个人自由的行使带来的却是婚姻稳定性的降低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降低。

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具有解放个人的先进意义,同时也因家庭责任意识的缺失而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

解决现代中国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婚姻责任意识,就要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得到一些思考,通过道德熏陶加以完善的法律规定,保证社会的稳定。

所以,在目前文明社会制度下,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如老人、小孩,让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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