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docx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
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
(1)明确的目的性: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禁止重婚。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
答: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有:
第一,宪法和法律。
第二,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
(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答: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起决定作用的。
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本身不具有经济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人生关系引起的后果,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答: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答: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答: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一,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面议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三,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礼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版面的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四,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答:
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
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五,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性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和阶段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严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无论另一种形态的群婚丧嫁娶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
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
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短缺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六,简述当代资产阶段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答:
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 夫妻的娑地位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 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七,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裣等规定。
教育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求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八、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答: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公布较晚。
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持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
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畏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么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根委诸于礼。
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九,简述法律,首先,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答,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首先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十,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一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獾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早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
当时所说的亲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第十一题: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此主要特征
答: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 封建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十二题,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趁着决定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1、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 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第十三题:
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答: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2、 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3、 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十四,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答:
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第十五,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施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
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第十六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于买卖婚姻,它是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两者虽然都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又有以下区别
1、 买卖婚姻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自愿的。
2、 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包办婚事的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第十七题:
什么是重婚:
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重要原则,有配偶的男女只有在婚姻终止后才能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这种违法结合,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重婚具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1、 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 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一方重婚的,无论是征婚者的合法配偶还是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均视不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智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八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它与其他各规章的关系
答: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地位、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这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据。
婚姻法总则以下的各章领土规定,都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十九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征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
1980年婚姻法在修正前仅有禁止重婚的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克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发生后以婚姻相称的结合是违法的,在民事法上,重婚是结婚的法定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
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刑法上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对教材中的有关说明,应当注意以下峡谷个问题,
第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其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
第二, 应当结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后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
第二十题:
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
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手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题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种类
答,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各种
答“1、宪法和法律;
、力图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指导性指示司法解释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 此外,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例如,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是依照习惯。
第二十二题,简述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和要求。
答: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法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了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
我国的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的,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十三题,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达各类亲属的概念
答,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第二十四:
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
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则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2、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
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第二十五道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答,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以使婚姻关系终止。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十六,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无关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宜父母,外宜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友一定条件下有扶养和风头的义务;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等等。
第二十七,什么是亲属:
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答,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
家长主要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而家属是家长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家属也不同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第二十八什么是亲等?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如何计算亲等
答:
1、亲等的概念: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2、依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
从已身分别向上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
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宜父母,外祖父线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3、依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如同胞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伯,叔,姑舅,姨为三亲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
二十九: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此亲属
答,三人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三类
1、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伯,叔,姑,姨,舅,侄侄女,外甥外甥女
3、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三十,简述婚姻成立要件几种分类
答: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
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
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
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十一,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必备要件规定为
1、 有结婚合意
2、 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
3、 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禁止性要件规定为不得重婚)
三十二,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
答,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婚姻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资格。
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婚姻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资格。
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未到达法定婚龄或虽法定婚龄但丧失情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于法无效的。
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