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碧水蓝天环境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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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碧水蓝天环境治理方案

洛阳市"碧水蓝天"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群众幸福指数,促进洛阳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福民强市的战略部署,以“天更蓝、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目标,以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市创建为载体,以水、大气、噪声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启动新一轮碧水蓝天工程。

通过大力实施清洁空气、清洁水源、净化噪声三大工程,全力打造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生态宜居洛阳。

二、整治目标

总体目标:

通过5年(2011年至2015年)的努力,使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进一步控制,空气、水、噪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中心城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偃师、孟津、新安、伊川、宜阳区域性污染得到有效改善;栾川、嵩县、汝阳、洛宁重点行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011年年底,碧水蓝天各项工程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2013年,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2015年,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90%,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生态示范市要求。

——水环境整治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水环境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011年年底,完成矿山采选、堆浸、冶炼、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以及城市区河渠沿岸工业排污口环保整治;新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涧西、瀍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沿河主要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城市区、县城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开工建设。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达到86%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水质平均达标率100%。

到2013年,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且无劣V类水质,市控以上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85%,市出境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9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到2015年,单位GDP能耗≤0.9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立方米/万元;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COD)<4.0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工业用水重复率≥80%;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100%。

——大气环境整治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011年年底,完成市区周边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及钢铁、水泥行业环保整治;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310天。

到2013年,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到2015年,单位GDP能耗≤0.9吨标煤/万元;二氧化硫排放强度(SO2)<5.0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100%;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65%。

——噪声环境整治目标:

噪声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功能区标准,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逐年下降,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水环境整治。

——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关闭或清除(清理)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

集中清运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废弃物;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县市、中心乡镇、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实施蓄水坝清淤、石砌护岸、围墙、排洪渠等水源地安全防护工程,增设统一制式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

修订完善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安装水源保护区过境路段交通警示牌,饮用水源地靠近公路一侧全部加装护栏、修建导流渠,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污染。

责任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城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升级改造:

新区污水处理厂全面建成投运,新区拓展区(伊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涧西污水处理厂、瀍东污水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及脱磷脱氮系统完成升级改造。

4家污水处理厂均具备脱磷脱氮,污水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并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85%以上。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

——城市区污水管网改造及完善:

加快城市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城市区生活污水和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全部截流进入污水处理厂。

洛河以北地区的涧西污水处理系统完善管网建设并建提升泵站,提高收水率;瀍东污水处理系统修建新街——洛河北岸——瀍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干管。

洛河以南的洛阳新区核心区加快龙门大道——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干管建设;龙门大道污水管道计划随道路改造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完善安乐、关林区域污水管网建设,安乐、关林地区污水按规划全部截流进入新区污水处理厂。

同时,在完善污水主干管的同时,加强小区污水管道雨污分流工作。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城市区政府

——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管网完善以及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

加快县城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县城污水管网全覆盖,县城生活污水和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全部截流进入污水处理厂。

完成洛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宜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偃师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伊川县伊河以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嵩县伊河以东污水处理厂、新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

2013年前,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75%以上;2015年,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

各县(市)政府

——沿河主要乡镇污水处理工程或人工湿地建设:

采取建设二级污水处理厂或人工湿地等措施,实现沿河主要乡镇污水集中处置。

2013年年底前,栾川县庙子乡、潭头镇,嵩县田湖镇、旧县镇,伊川县鸣皋镇、平等乡、彭婆镇,偃师市翟镇镇、岳滩镇、顾县镇、高龙镇,洛龙区白马寺镇,新安县五头镇、正村乡、铁门镇,孟津县平乐镇,宜阳县樊村镇、三乡镇、柳泉镇,洛宁县下峪镇、故县镇,汝阳县上店镇、王坪乡污水处理工程或人工湿地工程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工程相应管网同步建成,沿河主要乡镇生活污水和经过达标处理的工业废水实现集中处置,污水处理执行一级B标准。

2015年年底前,沿河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工程或人工湿地工程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工程相应管网同步建成。

2013年前,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75%以上;2015年,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

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活动,提倡一水多用、中水回用。

制定城市中水利用规划,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加强城市区中水回用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013年年底前,完成涧西污水处理厂、新区污水处理厂、孟津县污水处理厂、洛宁县污水处理厂、偃师市污水处理厂、伊川县污水处理厂、新安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建设,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洛阳单晶硅有限公司、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二五研究所、黎明化工研究院等城市区重点用水大户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2015年年底前,完成栾川县污水处理厂、宜阳县污水处理厂、汝阳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建设。

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公用事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城市区河渠及排污口整治:

对河渠沿岸工业排污口和工业生活混排口,包括涧河12个(含涧河新安县段沿岸11个、市区段1个)、洛河市区段3个、伊河市区段4个、吉利区黄河段1个共20个工业排污口实施环保规范化管理,确保达标排放;河渠沿岸所有排污口,包括中州渠12个、涧河23个(含新安县14个)、瀍河10个、洛河市区段11个、伊河市区段6个、邙山防洪渠2个共64个排污口实施截流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已经实施截流的排污口全部实施封堵。

对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水排污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对排污口进行雨污分流后,将生活污水截流;对生活工业污水混排口和工业污水排污口,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污水排放单位外排废水治理,达到相关标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截流进入市政管网;对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由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在城市水功能限制区新建、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必须向市水务局申请,除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水口外,城市区内严禁新建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工业排污口;已建排污口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市水务局补报审批手续。

由市水务局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引黄入洛工程建设,有效增加城市区瀍河、涧河地表水体自净能力。

孟津县加强辖区内黄河及金水河、瀍河流域排污口整治,有效降低流域内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城市区进水质量。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孟津县政府、新安县政府、各城市区政府

——选矿企业环境整治:

以流域上游矿山采选、堆浸、冶炼行业环保整治为重点,开展涉水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消除流域上游重金属污染。

按照《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选矿企业环境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其他涉水污染源治理:

组织开展全市化工、铅锌、钛、铜、淀粉、合成氨、造纸、印染、电镀、酿造、肉类加工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

流域范围内所有涉水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坚决取缔辖区内小淋金、小堆浸、小电镀、小化工等“新五小”、“十五小”污染企业,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新五小”、“十五小”反弹现象零发生率。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餐饮业、医疗机构废水治理和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

对城市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服务业、集体食堂安装油污分离装置,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继续开展医疗机构废水整治行动,督促医疗机构严格管理,确保废水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建设,全市所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畜禽养殖企业污水治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和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环保整治要求,积极开展养殖业治理和管理,进一步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废水收集和处理,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大气环境整治。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发展壮大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硅光电产业、石化产业、能源电力产业等五大优势产业,完成234个千万元以上装备制造业项目、31个千万元以上硅光电行业项目、44个千万元以上有色金属行业项目、53个千万元以上石化产业项目实施。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建设麦达斯轨道交通车辆用铝合金型材项目、洛阳铜一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双金属复合板带、725双瑞科技特种装备产业基地等项目,加快推进国家863软件孵化器、洛阳普莱柯公司动物疫苗产业化、中信重工水泥窑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等在建项目。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耐火材料、玻璃、纺织、摩托车、食品加工为重点,加快洛耐院产业化基地、广州大运年产50万辆三轮摩托车、春都食品工业园、宜阳福润肉类加工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洛玻、白马集团整体搬迁改造工作。

加快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中硅公司副产物综合利用高技术产业化及48对棒多晶硅还原炉研发及产业化、昇扬硅业年产5000吨化学物理法多晶硅、万基铝业500KA电解铝槽技术改造、一拖集团煤气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电力、水泥、钢铁、化工、铁合金、有色金属、铸造、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

其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水泥50万吨、铁合金4000吨、小火电20万千瓦。

对占我市用电量60%以上的电解铝、多晶硅等行业进行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2011年10月底前,关闭所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钼、铅锌等焙烧冶炼企业。

2011年年底前完成300KA以下电解槽淘汰任务。

积极开展小电镀、铅酸蓄电池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涉重金属落后产能的关闭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进一步修订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加快禁燃区建设。

加大能源结构调整。

加快天然气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和鄂尔多斯天然气工程安洛支线入市建设,形成以管道天然气为主的清洁能源供给格局。

力争大庄—伊川—汝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洛阳—新安天然气管道工程、安阳—博爱—洛阳天然气管道(洛阳段)工程、河南龙泉金亨2×600MW汽轮发电机组早日开工。

开工建设市政燃气中压管道项目,力争新区调峰热源厂、拓展区1号热源厂及配套管网、拓展区一期输配水管网工程燃气管网及调压站、天然气入市项目2011年年底前竣工投用;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继续推进新区集中供热热力管网二期工程建设,并完成新区西郊调峰热源厂建设,2012年9月前完成启明南路、九都东路(启明南路至定鼎南路段)热力主管网敷设,2013年年底前新区供热热化率达到55%。

2011年、2012年、2013年城市煤气日供应量分别达到84万立方米、98万立方米、112万立方米,分别在2010年70万立方米的基础上增加20%、40%、60%;2011年、2012年、2013年管道天然气日供应量分别达到11万立方米、15.4万立方米、17.6万立方米,分别在2010年7万立方米的基础上增加20%、40%、60%。

市区燃气普及率由现有的87.6%提高到92%以上。

至2013年市区热化率由现有的29.5%提高到50%以上,2015年年底前达到65%以上。

城市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加强市区电力企业工业用煤和型煤加工场地的监管,城市区严禁燃用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25%的煤炭,依法取缔违法煤炭经营生产单位,在全市实行型煤加工销售“四统一”(即统一检验,统一粉碎,统一配送,统一销售),确保型煤质量;全部煤场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煤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车辆车轮保持清洁。

市区所有在用燃煤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止使用,并对其实施限期治理。

2011年年底前,洛阳万基水泥有限公司、洛阳新黄河水泥有限公司、洛阳市铁门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洛阳长铝宜铁水泥厂、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栾川县圣瑞水泥有限公司、天源集团伊川水泥厂、洛阳榕拓焦化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2012年年底前,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熔炼炉及离心机)、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烤漆线)、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公司(烟气)、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制酸尾气)、洛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制酸尾气)等企业相关生产工艺进行深度治理,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2013年年底前,相关行业按照国家、省要求,逐步开展脱硝工程建设,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脱硝工程。

所有新建燃煤机组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烟气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

——大气污染源整治:

加大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新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淘汰小火电机组的基础上建设,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0%;已完成脱硫工程的电力行业脱硫装置旁路全部实现铅封;非电行业重点开展钢铁、陶瓷、玻璃、炭素等行业的脱硫;继续推进结构减排,以加强集中供热、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为抓手,加大小锅炉淘汰,对10吨以上锅炉因地制宜采取脱硫减排措施。

分期分批拆除供热、供气区域内10吨以下燃煤锅(窑)炉,关闭或搬迁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合理调整城市工业布局。

2011年年底前,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料生产线、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对城市烟控区内水泥搅拌站实施搬迁,郑州铁路局关闭西关散装货场。

2012年年底前,对洛阳市龙门水泥有限公司(粉磨站)、黄河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粉磨站)实施搬迁;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一分厂、二分厂)、洛阳伟业轧钢有限公司、洛阳洛钢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孟津县永新特钢有限公司、洛阳钰隆冷轧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国泰钢铁有限公司、河南兴安线材有限公司等企业要完成自备煤气站的关闭,依靠两气管道布局,改用统一供应的清洁能源;对连霍高速、绕城高速、二广高速连线范围内水泥搅拌站实施搬迁。

2013年年底前,对黎明化工院第二化工厂、洛阳市石棉瓦厂、洛阳市风动工具有限公司、洛阳永安特钢有限公司、洛阳新建水泥有限公司、洛阳中合祥水泥有限公司、河南省偃师水泥厂实施搬迁或转产,对连霍绕城二广高速连线向外辐射1公里、伊洛工业园区、洛新工业园区(新安磁涧部分)范围内水泥搅拌站实施搬迁。

取缔小型燃煤设施,防止污染反弹。

2011年年底前,取缔(拆除)市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中建二局洛阳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院、洛阳市冠奇工贸有限公司、洛阳市卫生学校(南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公司六冶浴池、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等单位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窑)炉,关闭市区所有以煤(焦炭)为燃料的小锻造、小铸造、小冶炼企业,防止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餐饮业油烟治理:

加强餐饮业环境整治,城市区内所有餐饮服务业、集体食堂单位不得继续使用煤炭,改用天然气、城市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服务业、集体食堂安装油烟异味净化装置,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责任单位:

各城市区政府

——实施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限制“两高一资”型产业发展,在洛阳中心城区和县城核心区内、高速公路沿线、伊洛河两岸、主要水源地严禁布局新的三类工业项目,实行低碳发展。

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等综合配套措施加快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中重污染企业退出步伐,退出的范围包括重污染、高风险、严重危害周围人群身体健康的、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现有洛阳中心城区的三类工业企业和污染企业,均要谋划启动搬迁改造,实现“退二进三”,其中2011年年底前完成白马集团和洛玻集团整体搬迁改造;二类及以下企业都要进行节能减排改造。

同时,严禁在城市市区及其近郊新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环保局

——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

严格机动车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按照国家《车辆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积极开展对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的专项治理;严禁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非标燃油助力车等在市区内行驶;实施机动车尾气年检简易工况法检测和机动车尾气排放黄绿标制度,划定限制黄标机动车行驶区域,实施严格路查管理;2011年起,淘汰瞬态法机动车尾气检测,所有机动车强制执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实施黄绿标制度;2012年年底前,完成黄标机动车禁行区域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年底前,实施黄标禁行区。

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不予发放尾气合格证,车辆不予通过年审;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尾气不合格的,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年审手续。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实施机动车油改气工程。

2013年年底前,建成龙鳞路、李屯、华银310国道1号站等3个加气站。

2011年、2012年、2013年,城市区公交车、出租车改造车辆应分别达到总数的20%、30%、40%。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城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除道路、场地受限及小型工程外)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所有在建主体工程都要使用防尘网,工地车辆出入口要建设水冲洗装置,防止车辆带土上路。

对建筑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定期洒水。

加强交通运输所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密闭封盖,并划定运输专用路线。

加强道路清扫和保洁工作,定期洒水,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

对城区裸露地面开展绿化硬化,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探索实施建筑扬尘污染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各城市区政府

——加强市区周边重点区域、行业环境整治:

按国家标准对全市铝、铅锌、钛、铜工业和陶瓷行业实施综合整治。

按照“一中心、五组团”的布局,以市区周边偃师、孟津、新安、伊川、宜阳五县(市)为重点,拆除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点)周边区域500米内(含)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企业一律拆除煤气发生炉,关闭或搬迁大气污染严重企业。

加强伊川县焊剂、绝热板、铸钢行业大气综合整治,实施新安县铁门镇区域、孟津县麻屯区域(机场周边)、宜阳县锦屏镇区域、伊川县县城区域及产业集聚区、偃师市城区及首阳山镇区域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

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政府

——控制农村面源污染:

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完善农村生活污水、粪便、垃圾处理设施;禁止生产和使用剧毒、高毒残留农药,控制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鼓励使用沼肥、农家肥等有机肥,有效降低农村面源污染;加大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大力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对农作物秸秆进行全面禁烧。

大力推行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及过腹、过沼还田,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措施的实施力度,积极推广农作物秸秆青贮、微贮、氨化利用等实用技术,依托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秸秆资源的饲料化,减少秸秆资源浪费,提高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

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噪声环境整治。

——巩固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确保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100%,并定期进行全面复查。

责任单位:

各城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加强交通噪声管理,继续在市区开展禁鸣区建设,并严查机动车在禁鸣区乱鸣喇叭的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禁止在市区中心区行驶的规定。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加强城市区铁路沿线禁鸣工作和隔音墙建设,控制高铁等火车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

责任单位:

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加强社会噪声管理,规范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活动和家庭娱乐、休息时间装修等行为,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严格审批城市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项目,加强城市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确保市民生活质量,有效降低建筑施工噪声投诉率。

凡发现未经审批夜间施工的,或一个月内出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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