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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导论

【本章学习目标】

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

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

【引例】

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1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

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

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它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4)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

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两大类型。

概括起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民法上,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

一种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的流转关系。

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内容,必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就是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须在主体上是平等的,不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能作为民法调整的内容。

主体平等,就是当事人之阀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民法的调整方法有:

(1)事前调整,是将社会关系塑造为法律关系,使其遵循立法者的意志而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民法秩序。

这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的民法秩序。

(2)事后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民事秩序。

这就是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以民事责任,使其受到制裁,强制其按照民法规范实施行为,同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损害得到平复。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但有两种例外:

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但依照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我国民法同样如此。

(1)民法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

中国民法域内效力的一般原则是:

第一,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第二,凡属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立法机关管辖区蟪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2)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我国民法的域外效力同样如此,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民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引例评析】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仅仅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

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将王某予以刑拘,是错误的。

王某因饮用变质啤酒而遭受损害,无论是向饭店还是生产厂家来索赔,还是以曝光来要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索赔的数额过高,这也仍然属于民法调整的问题,并不触犯刑律。

当然,王某的做法也欠妥,应当将自己的行使权利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能借此发财。

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朱某、饭店和啤酒生产商之间,是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即使由于双方对索赔的数额认识不同,发生争执,也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因此,对于本案,应当适用民法解决。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主要包括《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这些都是民法的渊源,而本案主体也是在民法适用的范围之内。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引例】

2008年6月,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

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

”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

李某多次请求公安局履行其悬赏承诺。

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而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李某遂将该公安局告上法院。

【法律问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民法是一部由规则构成的基本法。

民法规则体系,是指民法规则的层次结构。

民法规则是一个体系,分别由三种不同层次的规则构成。

这就是最高规则、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

民法规则体系中的最高规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

这些规则是民法的本质及基础的集中表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是民事立法的准则,而且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解释民法、适用民法和补充立法漏洞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主体地位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地位上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的地位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地位的最高准则。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

平等原则的基础是: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平等。

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就是所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在各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

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适用法律规则时一律平等,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违反法律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5)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在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利益确定的民法最高规则,是指对民法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必须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最高规则。

民法规范民事利益的分配关系,就是以权利为标准,对全部的民事利益进行分配,实现利益的均衡和公平。

因此,公平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民法上的体现。

在处理涉及权利冲突和利益争执的纠纷时,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平衡标准。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民事利益分配关系的均衡。

民法的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关系。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依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应当充分顾及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3)公平原则主要是对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判断任何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较难从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作出评价,更多的是需要从结果上对其是否符合公平要求进行评价。

如果交易的结果形成当事人之间严重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

(4)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平理念作出判断。

(三)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针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当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应当诚实守信、信守承诺的民法最高准则。

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原则,因此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确定民事行为规则。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行使民事权利应诚实为本;二是履行民事义务应恪守信用。

(2)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并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

在解释法律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3)依诚信原则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针对非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以一般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法最高准则。

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对社会和道德予以尊重的起码要求。

在我国,公序更多的是指公共道德、公共利益,良俗是指一般的伦理要求。

在非交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中,公序良俗是衡量利益冲突的一般标准。

法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填补法律漏洞,平衡利益冲突,确保国家的和公共的利益,协调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

公共秩序也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法律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

善良风俗也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是我国民法所恪守的一个基本理念,如我国民法提倡尊重人格尊严,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提倡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和睦团结,禁止遗弃、虐待老人和未成年人,禁止订立违背道德的遗嘱,禁止有伤风化、违背伦理的行为;在财产关系中,要求人们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建立睦邻关系,提倡拾金不昧的良风美俗,确认因维护他人利益而蒙受损失者有权获得补偿等。

在法律上规定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在于:

(1)主要为了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而这种对秩序的控制就不可能全部由强行法来完成,而且规定公序良俗也是为了强调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补充强行法规定的不足,从而使社会有序发展。

(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意思自治必须依赖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配套,实现意思自治必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之下才为适法,据此对民事行为提供更为全面的规则,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出评价。

(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民法社会秩序,从而保障民法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

【引例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向村民悬赏的行为,其实就是一个民事行为,在公安机关与举报人之间也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悬赏行为到底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合同行为一直存在争议,但至少这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有承诺就应该兑现,这就是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一个最基本的民法原则——诚信原则。

  这位刑警大队长的悬赏的行为对于履行警察职务而言的确是职务行为,作为刑警大队长他的行为代表的就是县公安机关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其行为的产生的后果当然由县公安局来承担,即使其工作有不妥当之处,县公安局也应该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在追求其刑警队长的工作失当的责任。

而刑警队长的悬赏行为对于村民李某来说就应该是民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就应该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在性质上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李某已经实施了对方悬赏的行为,那么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

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当然也就应该兑现自己的承诺。

作为公安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代表着公权力,但在民事活动中,他同样是一个民事主体,理应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

而诚信原则被称为民事活动中的“帝王规则”,是一切民事活动的都应该遵守的最高的准则。

公安机关如果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引例】

乔某是从外地到某县承包鱼塘的个体户。

由于该县社会治安不好,敲诈、哄抢承包户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留住外地来本县投资的客商,该县公安局就与包括乔某在内的厂商、承包户签订治安承诺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发生敲诈、哄抢案件,造成上述人员的经济损失,公安局按实际的损失赔偿给上述人员。

同时,也规定了对方在协助维护治安方面的责任。

不久,乔某鱼塘被人哄抢,经济损失较大,遂要求公安局赔偿,而公安局认为原先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承诺,该协议不能对公安局产生实质上的契约约束,协议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也不需要履行赔偿,乔某的损失只能等破案后,由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

乔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使是所有权关系,它归根结底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民法社会,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其人格、地位一律平等。

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彼此平等、互不从属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方法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同时使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例如,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法社会的全部基本要素,就是主体、客体以及基于主体支配客体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法律所承认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在特定场合中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例如,在物权关系中,除物权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主体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为义务主体。

2.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各民事主体之间也正是因为一定的客体而彼此发生联系,从而为民法所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利益,其中包括物和其他民事利益。

这些物和其他民事利益包含了民法社会的各种各样的不同利益。

在民法社会,民事主体支配这些民事利益,就是支配整个民法社会。

因此包含这些利益的物和其他民事利益就成了民法社会的客体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

3.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就是民事权利主体对特定的民事利益享有权利,对这项民事利益占有、支配,就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或者可能性)。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对这种民事利益的支配,即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确定与这一个民事主体相对应的其他民事主体,也就是其他所有人或相对的特定人负有义务,或者是权利主体之外的全体民事主体,或者是与权利主体相对的特定的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就是民事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社会民事主体的基本联系方式,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观察、规制以及研究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方法。

这表现在:

(1)民事法律关系是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

在民法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主体,相互之间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在一起,尽管关系纷繁复杂,但其层次清楚、性质分明,都是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序地组合在一起。

(2)民事法律关系是规范民法社会行为的基本方法。

从民事法律关系人手,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同时对权利人的相对人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是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方法。

分析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4)民事法律关系也是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

研究民法,就要看人,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民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正因为如此,民事法律关系是在民法的立场上观察社会、规范社会行为、裁判纠纷、研究民法规则和原理的基本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就掌握了认识民法、认识民法规范、认识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

很多同学在开始学习、研究民法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民法世界和各种各样的民法规则以及形形色色的民事案件,感到无从下手,不知道怎样才能学好民法。

其实,学习、研究民法首先就是要学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用最简捷的方法,找到这个民法社会运动的基本形式和规律。

在这个基础上,遵循民法社会运动的基本形式和规律,发现民法新问题,创造民法新规则。

【引例评析】

分析这个案件的关键是首先要搞清公安局与外来客商签订的治安承诺协议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这个协议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第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第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第四,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

在我国的改革中,通过契约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在本案中,县公安局与乔某等人签订的治安承诺协议实质上就是一种行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诚实履行。

因为这种行政管理是建立协议基础上,同样也具有民事合同的特性,对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他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协议一方的公安局如果未尽到自己的职责,在不能证实乔某与他人恶意通谋或者疏于自身责任的情况下,理应依照协议规定予以赔偿,但乔某权利救济的途径也应该是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案的问题不在于该不该履行这样的合同,而在于公安局该不该签订这样的合同。

任何合同,不管是民事的或者是行政的,合同的内容应该是确定的,而本案合同的内容是不确定的。

换句话说,社会治安问题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谁也不可能确定会不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公安局能够承诺的是依法给投资者以户籍等行政管理上的方便与优惠,但是不应该承诺不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或者承诺赔偿由此而来的损失。

倘若承诺给予外来投资者因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损失,那么也应该给予本地投资者甚至任何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以赔偿,否则就是不公正、不公平,因为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所有人的安全而不是只保护某一部分人的安全。

第四节民法与警察执法能力的培养

【引例】

2009年2月,上海打工的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在网上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的事情。

该贴被网站和新闻媒体大量转载和跟进,灵宝警方以王帅恶意诽谤当地政府抗旱工作为由跨省追捕,以涉嫌“诽谤罪”将其送进看守所关押了8天,成为闻名一时的“王帅帖案”。

4月15日,当地警方以罪名不成立将王帅释放,并给王帅国家赔偿783.93元。

【法律问题】

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培养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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