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管理 资料参照大纲非官方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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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资料参照大纲非官方版本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一章适航概述
1.适航性定义
适航:
也称适航性(AIRWORTHINESS)。
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其型号合格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安全性:
既是出发点,也是归宿。
)
2.适航标准
(1)定义
▪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
(2)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适航标准体系:
FAA:
FAR;JAA欧洲联合航空局:
JAR;EASA欧洲航空安全委员会:
CS。
(3)适航标准特点:
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平衡性。
(4)适航标准=最低安全标准
最低的含义:
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3.适航责任
航空器设计和制造单位:
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
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负主要责任;
4.适航的航空器必须满足的条件:
a航空器的型号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并获得适航当局的批准;
b航空器由取得适航当局批准的单位制造,经过检查确认符合型号设计;
c航空器由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按照当局批准的大纲进行维修,贯彻执行了适航当局颁发的相应适航指令;
d航空器在上述检查、维修中没有发现重大故障,不需要进行大的修理或调整。
5.适航管理
(1)定义:
以保障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实施者:
政府适航部门
目标:
保障航空器的安全性为最终目的
性质:
技术管理
依据:
适航标准
对象: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各个环节
工作方法:
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2)组成:
✈初始适航管理:
主要指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适航标准和规范,对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的控制和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
主要航空器获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行后,对其使用和维修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主要内容
✈立法、定标:
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颁发证件:
颁发各类适航证件
✈监督检查:
保证证件的持续有效性
(4)方法
✈以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为主,以六大证为中心。
包括:
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单位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
(5)宗旨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特点(不要求)
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独立性;动态发展性。
(7)适航管理在航空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适航性是保障民航安全的物质基础
适航性贯穿民航活动的全过程
适航管理保障民航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促进监督管理和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
第二章适航管理的发展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和各层管理单位
第一层:
立法决策层---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
第二层:
执法监督层---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航空器审定中心
第三层:
委任基础层---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地区适航处:
负责本地区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控制与监督,维修单位、人员审查、颁证、管理、航空器适航审查;
审定中心:
主要负责初始适航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
1.适航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
✈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附件为基础;
✈以FAR为主要参考内容;
✈吸收过去民航局颁发的规章文件中的适用部分;
2.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第一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第二层;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
3.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1)民航法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审查,颁发型号合格证
▪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
▪对国外进口产品审查颁发型号认可证
▪适航证的管理
▪保证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民航法》对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Ø境内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Ø向外出口民用航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Ø境外维修我国民用航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Ø对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做出的规定。
✈内容:
以安全为目的,对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
(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涉及航空活动各环节的专业规章;
✈特点:
涉及面广
包括:
适航管理人员执照机场管理
航务管理航空运输航空保安
搜寻救援事故调查等
4.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1)适航管理程序(AP)
✈是适航管理规章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编号方法:
(2)咨询通告(AC):
advisorycircular
✈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编号方法:
(3)适航指令(CAD):
✈是根据CCAR-39部办法的涉及飞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改装、换件和检查航空器的强制性要求,包括操作使用限制和程序的修改。
编号方法;
(4)适航管理文件(AMD):
airworthinessmanagementdocument
✈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运营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编号方法
5.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
(1)涉及初始适航和适航审定的有关规章
(2)运行相关的规章
✈CCAR-91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定
✈CCAR-135小型航空器和直升机公共运输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3)适航维修相关法规
✈CCAR-43维修和改装的一般原则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第四章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
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a.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证书;b.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c.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执照。
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1)航空器的登记可以转移;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2)航空器机体表面应该具有哪些标识?
a.国籍标志b.登记标志c.运营人标志d.挂旗航空公司还应具有国旗标志
(3)国籍标志:
中国:
B;美国:
N;法国:
F;日本:
JA
(4)登记标志:
由航空器登记国给定,一般由字母、数字或两者组合构成,eg:
B-8830
(5)国籍登记标志的绘制:
固定翼航空器:
▪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
▪或垂直尾翼两侧
▪右机翼上,左机翼下
(6)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标志
✈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的右机翼下表面和左机翼上表面;
✈公司标志喷涂在垂直尾翼上。
3.挂旗航空公司:
是指被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
我国指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挂旗航空公司。
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不得绘制国旗。
第五章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型号合格证(CCAR-21)
✈型号合格证(TC)
主要针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
长期有效
✈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书:
5年有效
✈有权转让,但必须向民航局备案;
✈航空器符合适航标准时,可取得适航证;
✈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适航标准时,可取得适航批准书;
✈产品符合生产许可的规定时,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型号设计批准书:
对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及其装用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证。
✈有效期:
长期有效(除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
型号认可证(VTC)
✈对首次进口,并用于民航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的认可凭证。
✈合格数据单由国外适航机构颁发
✈不得转让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产品的设计进行更改的一种批准方式。
未到申请新型号的程度
✈主要的设计更改分为:
小改:
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
除“小改”以外的设计更改。
声学更改
✈设计更改的批准方式:
小改:
局方授权的TC持有人或工程委任代表批准
大改:
修正型号合格证及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持有人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除TC持有人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机构
重新颁发型号合格证—都可以
✈按照维修手册进行的修理,该种修理属于经过批准的设计更改。
✈补充型号合格证:
仅适用于在国内设计和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设计大改。
✈对进口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重要改装,应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供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作为加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凭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有效期为两年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能转让(跟制造有关的都不)
✈有效期:
长期有效(除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
✈持有人的责任:
确保每个零部件都符合设计,并能安全的安装到已获型号合格证或设计批准书的产品上;
每个零部件应挂有适航批准标签;----》主管适航检查员、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安装到航空器上,不必专门申请装机批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技术标准规定(TSO):
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CTSOA是总局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申请书有效期2年
✈按照CTSOA生产的项目,需要获得局方的装机批准
✈转让性:
技术标准项目批准书不可转让
✈有效期:
长期有效(除暂停、吊销、另行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设施地点改变外)
制造阶段
生产许可证(PC)
✈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格
取得以下任一种证件后,均可申请
Ø型号合格证
Ø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协议书
Ø补充型号合格证
Ø型号设计批准书
持有人权利:
Ø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或适航批准书,但总局有权检查。
Ø获得适航批准书的航空产品,允许装在经过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上。
✈生产许可证编号:
▪PC×××A:
航空器生产许可证
▪PC×××E:
发动机生产许可证
▪PC×××P:
螺旋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长期有效,除非被暂停、吊销、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制造厂制造设施、地址变迁
✈生产许可证不可转让
适航证书
✈按照适用对象分类:
▪国内使用的产品及零部件:
Ø适航证(AC)
Ø适航批准书(AA)
Ø适航批准标签/适航放行证书
▪出口国外的产品及零部件:
Ø出口适航证
Ø适航批准标签/适航放行证书
▪引进航空器: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VAC)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分类:
▪第1类产品:
是指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
▪第2类产品:
是指其破损后会危及1类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
▪第3类产品:
除1、2类以外的产品
✈国内使用时应取得适航证书:
▪适航证:
适用于航空器
▪适航批准书:
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
▪适航批准标签:
适用于其他航空相关产品(零部件、材料及机载设备等)
✈出口时应取得适航证书:
▪出口适航证:
适用于出口的航空产品,确保设计合格并出于安全运行状态
▪出口适航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适用于出口的2,3类产品
适航证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
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才能投入飞行或运营。
✈适航证的分类
Ø标准适航证:
(运输和通用类)对按CCAR-21及CCAR-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
Ø限制适航证:
(滑翔机等)对标准适航证适用范围以外的航空器
✈有效期:
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内有效。
✈重新签发适航证:
适航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或该航空器完成年检后),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本地区适航部门申请重新签发适航证。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适航证的有效性:
危及安全,损伤且短期内无法修复,航空器封藏停用。
✈转让性:
适航证必须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特许飞行证(SFP)
✈颁发对象:
Ø尚未具备有效的适航证,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
Ø需要做特定用途的飞行时
✈特许飞行证分类
第一类:
用于研发、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体育、总局同意的其它情况;
第二类:
主要针对调机飞行和撤离危险地区的必要飞行;
第三类:
1987年5月31日前研制的,未按适航标准进行鉴定的航空器。
✈取得第一、二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或作业;
✈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无关的人员;
✈取得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运输;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随机携带国籍登记证。
✈国籍登记证长期有效。
✈不能转让。
维修许可证
✈凡承担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方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
✈有效性:
国内维修许可证长期有效
国外或地区维修许可证不超过两年
✈转让性:
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
维修许可证
维修人员执照及资格证书
✈分类: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有效期:
5年一审
✈不能转让
第六章初始适航管理
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和标准
✈确定航空产品的生产符合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批准生产和质量保证系统
✈持续监督航空产品的使用,协助解决使用困难
✈坚持不懈地履行适航部门的义务
2.定义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3.适航标准的变更
(1)专用条件及修正案
适航部门认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而且有关安全性要求、营运的特殊适航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没有包含在现行的适航标准之中。
(2)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
申请的航空产品的某些特征无法完全满足适航标准的要求,但航空产品类似设计特征具有长期安全使用的经验,或采取等效安全措施能达到相同安全水平。
4.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a.小改:
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b.大改:
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c.声学(噪声)设计更改:
为了符合噪声要求
d.排污/排泄设计更改:
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5.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
a.对型号合格证修正或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更改。
b.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
c.重新颁发型号合格证
6.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
a.对于航空器可获得适航证
b.对于发动机、螺旋桨可获得适航批准书
c.对于其他产品可获得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7.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的区别;
(1)审定的批准方式: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其他批准方式
(2)PMA批准的不适用条件:
✈根据型号合格证(TC)或生产许可证生产(PC)生产的项目
✈根据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CTSOA)
✈符合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为维护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3)PMA,CTSOA的区别;
8.航空产品及零部件的分类:
✈第一类:
指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
✈第二类:
指其破碎会危及第一类航空产品的安全的主要部件和机载设备;
✈第三类:
除一、二类以外的产品。
9.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a.航空器国内使用时:
Ø航空器-------适航证
Ø发动机、螺旋桨------适航批准书
Ø其他航空产品-----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b.用于出口:
Ø第一类------出口适航证
Ø第二、三类-------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10.使用困难报告目的及作用:
分类:
运行类,结构类
目的:
▪改进航空器产品的设计,提高航空器的安全运营可靠性
▪实现数据共享、故障统计分析、经验交流
▪为航空运营人查明故障原因、改进航空产品、提高维修能力、采取预防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作用:
▪局方:
掌握全国航空器使用、维修状况及安全动态,及时发现航空器在运行中的安全隐患;
▪航空企业:
确定故障原因、加强维修检查,及时发现航空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避免重复故障的发生、提高维修水平,有利于各企业制定防范措施,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制造厂家:
及时发现其产品存在或潜在的问题,为改进产品的设计和改善产品品质以及为提高航空器固有可靠性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
第七章持续适航管理
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人员
2.CCAR三部的区别
✈CCAR-91部:
基础性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所有运行。
✈CCAR-121和CCAR-135是以CCAR-91部为基础,而提出的更高要求。
3.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
⏹对航空器的适航性副全部责任。
Ø确保每次飞行前实施检查,确保可以完成预定飞行
Ø按批准的维修大纲和方案进行维修
Ø正确理解和使用MEL、CDL
Ø完成所有适航指令和持续适航要求
Ø按规定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
4.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工程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培训部门
(2)
✈工程技术部门:
▪编制适航资料(MEL、可靠性方案、维修方案)
▪对SB和SL进行评估
▪处理适航指令
▪编制工作单卡
▪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工作
▪提供技术支援和技术调查等
✈质量部门:
▪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
▪对放行人员授权;
▪单机档案和单机适航性状况的监控;
▪内部质量审核;
▪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
▪航空器使用统计
▪制定航空器使用和维修计划
▪航空器勤务和航线维修的实施
▪航空器定检和非计划维修的实施
▪发动机和部件的送修
▪航材管理、维修安全管理和发动机地面试车
✈培训部门:
▪制定培训大纲和计划;
▪实施培训;
▪监理人员技术档案和保管培训记录
5.航空器维修方案
✈CCAR-121运营人应为每一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
✈CCAR-135运营人应为客座数大于9座的航空器编制维修方案;
6.航空器维修记录
▪表明飞机满足放行要求的所有详细记录---至少保存至工作完成后两年
▪相关时间寿命情况、适航指令符合情况、重要改装情况------至少保存至出售或者永久退役后一年
▪除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2年
▪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应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航线维修记录至少保存30天
7.飞行记录本:
▪飞行记录本记录至少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的连续记录;
▪地面保存上次和本次飞行记录的复页
▪飞行记录本应保存至飞机出售或永久退役后1年
8.ETOPS定义及类别
✈ETOPS:
extendedtwin-engineoperations(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是指双发飞机在其飞行航路上至少有一点距可用机场的距离超过飞机已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1小时的航程的飞行。
✈延伸航程运行包括75分钟、120分钟和180分钟三种。
9.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
精密近进类别
决断高度
跑道视程
CATⅠ
H≥60米
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
L≥550米
CATⅡ
30米≤H<60米
L≥350米
CATⅢA
H<30米或无
L≥200米
CATⅢB
H<30米或无
50米≤L<200米
CATⅢC
无决断高度
无跑道视程
10.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
✈民用航空器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次年开始年检
✈航空器封存期间可不进行年检,但解除后,当年必须完成一次年检。
✈使用中的航空器每年完成一次年检
▪大修/D检以上的维修可结合修理进行年检
11.适航证的非正常签署
✈适航证分期签署
▪航空器存在有尚未直接影响适航性的故障或缺陷
▪航空器使用人采取了可接受的临时性措施
▪拟定了彻底排除故障与缺陷的计划
✈暂扣适航证
▪航空器使用人未采取可接受的措施
▪未拟定彻底排除计划
▪适航部门可视情对航空器作“年检不合格”的签署
✈暂停或吊销适航证:
▪航空器存在直接影响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问题、故障或缺陷
▪适航证由适航部门收缴,并在适航证上签注“年检不合格”
11.相关定义:
✈民用航空器:
除军事、海关和警用飞行用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航空器部件:
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准备装于航空器上的部件。
✈维修:
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145有,43无)
▪保修和索赔修理不属于维修的范围
12.维修单位的分类:
✈独立维修单位:
独立于航空运营人和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营运人维修单位:
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航空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注意:
当营运人维修单位为其他航空器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被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制造厂家维修单位:
指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主要维修和管理与其生产线相结合的维修机构。
13.维修许可证有效期:
✈对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对国外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首次颁发和每次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
14.维修工作的限制分为工作类别和项目类别:
✈工作类别:
检测:
修理:
改装:
翻修:
航线维修(一般勤务不属于航线维修项目)
✈项目类别:
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螺旋桨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种作业;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
15.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
五大硬件、四大软件
五个要求
Ø厂房设施
Ø工具设备
Ø适航性资料
Ø人员
Ø器材
四个系统
Ø质量系统
Ø工程技术系统
Ø生产控制系统
Ø培训系统
A.对厂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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