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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范本.docx

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江西乐丁食品有限公司

目录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5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7

食品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8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

关键过程控制制度10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11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1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15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

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

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升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renyuan_)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升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升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在上岗。

第五条: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条:

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四条:

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第七条:

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第三条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第四条: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

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第六条: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

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食品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

第一条: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前对其质量状况所进行和全面检查,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重要手段,为严把本公司产品质量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每批成品加工完成后,品管部派人按产品标准或成品检验规范进行抽样,并留存出厂检验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

检验员应按产品招待标准或产品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检验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品管部签发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方可入库,出厂。

第五条:

戴“*”号出厂检验项目,应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第六条: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保持坚持一致。

第七条:

为确保检验数据准确,每年与有资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一次实验室检验比对,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八条:

产品留样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应齐全、清晰、品管部负责各项记录档案的保存。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使之协调有效进行,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生产前应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生产现场的整理、清扫、清洁、消毒等工作。

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卫升清洁情况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使食品生产过程环境卫升达到要求,为生产优质产品创造条件。

第四条:

做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食用出库记录,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及时向品管部门反映。

第五条:

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质量关健控制点的控制,认真填写每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质量关健控制点记录,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形成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以生产探讨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因设备、停电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该批产品要视情况分别处理,产品经在加工后可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在加工;产品经过在加工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按不合格品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成品的包装应在良好状态下使用,防止将异物戴进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完好无损。

第八条:

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校正。

关键过程控制制度

第一条:

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实行强化管理,使其处于受控状态,确保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工序质量控制和管理。

质管科负责工序质量检验。

生产工人负责严格执行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第三条:

关键质量控制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1)属于关键特性或导致致命缺陷的项目和部位;

(2)工艺上有特殊要求或对后续工序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3)质量信息反馈中问题严重的项目或部位。

第四条:

关键质量控制点由生产技术部门确定。

生产技术部门分析工序能力,找出影响质量特性的主要因素,编制关键质量控制点明细表,在工艺流程图上标出关键质量控制点,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根据所生产不同类别的产品,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生产车间按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进行质量控制,做好操作记录。

第七条:

质管部门对关键质量控制点实施质量检验。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23号令)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如下:

第二条: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4、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5、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执行。

7、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8、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9、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第三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四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五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六条:

产品标签的设计由企业内的质检部门把关,并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印刷。

不合格的产品标签,由企业内的质检部门提出报废意见,并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废。

禁止本企业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标签。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斱身体健康和升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做完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三条:

供销部负责收集各部门(包括媒体、执法部门)传来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客户投诉信息,品管部负责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分析,并提出纠正措施,厂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纠正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对于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条:

对于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由供销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信息,并及时向品管部报告。

第六条:

一旦确认所生产的食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且已进入销售,应立即予于召回。

第七条:

根据仪器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三个级别:

(一)一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

已经造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八条:

召回程序启动后,应立即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对未销售的问题产品进行隔离贮存,对已上市销售产品,通知经销商和消费者,通过采取退、换货,补充或个下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

第九条:

已经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及存放于库房中尚未收回的不合格品由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处理或销毁。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规定

一、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8、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1)因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汽、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做以下处理:

抽取样品送化验室检验,如果理化、生化等检测结果符合标准、感官评定符合要求时,将其并入合格品内,以待销售;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

2)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3)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或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确定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应急组织应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必要时应修改工艺、工艺参数、预期用途等。

4)当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可能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安排替代人员,必要时采取培训、招聘等形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5)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轻对公司声誉的损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公司应整理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记录,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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