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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分析

当前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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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49号文”),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转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9号文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这一规定在市场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并被广泛认为是开启了企业上市的新通道。

在相关配套细则出台前,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角度对49号文下的转板制度进行一下尝试性的分析和解读。

一、49号文下的转板并非IPO

49号文规定的转板制度是否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

弄清这个问题前,需要对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进行一下剖析。

我国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具体可分为股票的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两个阶段,实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由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双层监管体制。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因此,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权在于证监会。

《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因此,我国公司股票上市的核准权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49号文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可以看出,49号文下的公司转板制度并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而系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自然无需证监会批准而是由证券交易所批准。

因此可以说,49号文并未改变《证券法》关于公司上市的相关规定,而仅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定了一种新的上市方式。

49号文下的转板制度与IPO最大的区别在于,IPO在股票上市时会同时从公开市场募集资金,而49号文下的转板则仅是将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挂牌交易,并不募集资金,也不会相应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

众所周知,公司上市的主要功能在于两点:

实现股份自由转让及筹集资金。

而49号文下转板实现的仅是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的功能,并不能在上市时达到同时筹资的目的。

当然,在上市后,其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地位进行筹资活动,但将来的配套细则是否会对该等转板上市公司的融资制度存有特别要求,还需拭目以待。

在49号文之前,新三板市场的转板制度为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

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而且在49号文之前,已有世纪瑞尔等七家公司通过该途径实现IPO,并有一家公司安控科技通过发审会审核。

那在49号文生效后,除直接经交易所批准上市外,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传统的申请IPO的路径实现转板呢?

基于目前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在新三板挂牌后未进行公开转让及进行定向发行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公司应仍可通过IPO转板。

但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进行了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在没有相应调整或未来配套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申请IPO则存在一定的疑问。

二、新三板转板的条件分析

49号文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那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是什么呢?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照证券法规定,其第二及第四项条件较为清楚,无需进一步阐述,但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通常规模较小,且公司治理水平不高,要达到该等上市要求也并不简单。

对于第一项条件,其规定股票上市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行。

《证券法》规定,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而且49号文也已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纳入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证券意见稿也进行了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进行过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属于股票已公开发行。

对于第三项条件,系对公开发行比例的要求。

那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转板时如何计算其公众持股比例呢?

基于现有规定,我们推断,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应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累积超过200人的部分。

而且根据现有股票上市规则,社会公众股还应扣除下列股东所持股票:

(1)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新三板挂牌公司要实现49号文下的转板绝非易事,除符合股本总额、合法经营、财务规范等上市硬性要求外,还需在挂牌后足够引起机构投资者的关注,且存在相当规模的交易量,并通过公开交易使社会公众股比例超过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四亿元的超过10%)。

此外,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公司设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要使新三板挂牌公司满足49号文的转板要求,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公司质地上都存在很高的要求。

三、现有制度的配套修订

49号文创设了一种现有证券监管法规未有的新上市制度,因此,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与该种上市方式还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进行配套修订。

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对股票上市”进行了规定,但该章仅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及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并未涉及任何49号文下公司上市的情形。

因此,若要确实执行49号文下的转板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现有规定还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那么通过49号文转板的公司股票在上市后的限售期应如何规定?

此外,通过49号文转板的公司,由于没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机制,其转板后股票的定价如何确定?

在正式打通转板通道前,此类技术性问题都需要进行解决。

令人欣喜的是,12月16日,证监会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颁布了征求意见稿。

相信为确实执行49号文下的转板制度,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应还会不断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否则,该转板制度尽管美好也只能是束之高阁罢了。

新三板实行转板制度须满足四个条件

2013年06月19日07:

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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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吴国鼎 

    2013年5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新业务规则核准公开转让的首批7家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这标志着新三板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随着新三板的发展,转板问题已经成为相关各方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新三板管理当局拟把转板制度作为促进新三板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些企业也是翘首以盼,甚至有企业把在新三板挂牌作为最终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一个跳板。

但是从现行的政策以及部分实践来看,转板问题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问题,其需要政策的更加明确和完善。

 

    转板制度的实行,有其必要性。

 

    尤其是在现阶段IPO进展缓慢、让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以实现分流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机构的一种可行选择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合理的转板制度,让部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能够转板或者看到其在将来能够转板的希望,已经成为一种迫切要求。

 

    我国对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采取核准制,因此,企业欲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必须要经过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核准。

这也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的前提条件。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这个条件已经具备。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按照规定,需要证监会核准其可以公开转让。

在现阶段证监会核准公开转让等同于核准公开发行的情况下,企业实现了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获得了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批准。

如果企业不公开发行新股,那么企业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就不需要证监会再进行核准,这就扫除了企业在交易所上市需要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的障碍。

 

    虽然我国对企业上市采取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理论上讲,经过了证监会批准后,需要经过交易所的批准才能在交易所上市。

但是在现阶段,获得了证监会核准上市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这就使企业通过在新三板挂牌然后再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在理论上已经可行。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已经获得了证监会公开转让的批准,那么从实际操作上来看,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实现转板了呢?

在目前来看,企业要实现转板,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

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

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

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

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

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

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综合上述几点,虽然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主板理论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现阶段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具体操作等方面条件都还不完全具备,还需要进行制度改革以及等待市场的逐步完善。

当然,虽然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创业板和主板等板块上市在短期内尚不可行,但场外市场各层次之间的转板经过规划后则是近期可以实现的,而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上市企业退市后进入新三板挂牌这类形式的转板则基本已经可以实现。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1,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2,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

3,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4,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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