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民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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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民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县民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

1.受理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3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

实地查看是否符合兴建条件;

3日

3.决定责任: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3日

4.送达责任:

省厅批准后,下发文件。

7日

5.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8858912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许可类(第6-1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

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60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

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0日

3.决定责任:

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30日

4.送达责任:

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8858912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许可类(第6-2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建设公墓审核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九条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1.受理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3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

实地查看是否符合兴建条件;

3日

3.决定责任: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3日

4.送达责任:

政府批准后,下发文件。

3日

5.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8858912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许可类(第6-3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兴办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合资,涉港澳台投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河南省养老机构许可办法》(豫民[2013]7号)

1.受理责任:

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0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20日

3.决定责任:

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10日

4.送达责任:

依法当场作出决定或制作送达文书。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8858950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许可类(第6-4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残疾军人员伤残等级调整许可

《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民〔2013〕8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

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0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

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3.决定责任:

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10日

4.送达责任:

制作送达文书。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8858939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许可类(第6-5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

受理地名命名更名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0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

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3.决定责任:

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10日

4.送达责任:

制作送达文书。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地名命名、更名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8853585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许可类(第6-6项)

 

行政处罚类(第18-1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社会团体印章,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

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8858912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处罚类(第18-2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

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8858912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处罚类(第18-3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设立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

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8858912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处罚类(第18-4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

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8858912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处罚类(第18-5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

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调查责任:

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

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8853585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

8893483服务地点:

长垣县卫华大道东段90号

 

行政处罚类(第18-6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

管理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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