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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编号:

SM-ZD-41241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Organizeenterprisesafetymanagementplanning,guidance,inspectionanddecision-making,ensurethesafetystatus,andunifytheoverallplanobjectives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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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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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简介:

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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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标准对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在油气集输、处理、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的危险场所进行分区,以便合理选择电气设备。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爆炸危险场所分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末涉及的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有关专业标准。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

  第一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1条下列混合物,应划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一、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易燃液体的蒸气、薄雾、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井有泄漏时其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二节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

  第2.2.1条爆炸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进行分区。

  一、0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如密闭的容器或储油罐内部气体空间)。

  二、l区:

在正常运行中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三、2区:

在正常运行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只能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第2.2.2条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原则:

  一、可燃气体或油气蒸气其相对密度大于0.75者视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小于和等于0.75者视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本条文例图是以原油、液化石油气、轻油产生的油气蒸气重于空气,天然气产生的可燃气体轻于空气为划分基准。

  二、当自然因素或环境条件影响油气正常扩散时,应按可能发生的危险程度确定区域等级及范围。

  三、在划定区的范围时是从高的区开始,逐渐降低,依次划分。

  四、处于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沟、坑应划为1区。

  第三节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1条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不可能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侵入的场所,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2条在排风柜内或罩下进行化验操作的场所,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3条为爆炸危险场所送风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道没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的单向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4条使用明火的设备及其建筑物内或设备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5条在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或在开敞式建筑物内安装的无管件的地面及埋地油气管道,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三章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厂房或框架为单位划分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范围。

  第3.1.2条工艺设备设置在露天,以设备划分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范围。

  单体设备集中的露天生产区,以该区内各单体设备划分爆炸危险场所范围,当各单体或区间所划范围出现重叠时,则重叠部分按其中危险程度高的等级确定。

  第3.1.3条设备集中的露天工艺生产装置区,以该装置区内的外围工艺设备所划爆炸范围线联成的封闭区,作为该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区的范围。

  第3.1.4条为爆炸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场所的危险等级相同。

  第3.1.5条配电室或其它非爆炸危险场所与爆炸危险场所如值班房处于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1区场所相邻时应大于7.5m。

  二、与2区场所相邻时应大于3m。

  三、如最短路径小于上述规定,则门应有密封措施,且能自动关闭,窗应是固定的。

  四、大型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原油泵房(压力大于2.5MPa的)、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液化石油气罐瓶间及瓶库与配电室不宜毗邻建筑,如需毗邻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大于7.5m,当油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配电室的地坪应比室外爆炸危险场所地坪高0.6m。

  第二节原油生产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1)原油井口

  第3.2.1条露天设置的自喷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及取样口、清蜡防喷管填料盒外0.gm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分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l。

  第3.2.2条露天设置的机械采油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及取样口及抽油机光杆、填料盒外0.9m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2。

  第3.2.3条采油生产井井口房室内划为1区,门外、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3。

  (Ⅱ)原油集输管道

  第3.2.4条露天安装的原油管道的管件(法兰、阀)和仪表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见图3.2.4。

  第3.2.5条露天设置的原油过滤器、原油的清管装置,以快开盲板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快开盲板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器壁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5

(1)、

(2)。

  第3.2.6条原油管道上安装的排气阀,安全阀、以阀口外3m,取样阀(或排污阀)以阀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6

(1)、

(2)、(3)。

  第3.2.7条立式油气工艺设备,以设备外壳及其附件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7。

  第3.2.8条卧式油气工艺设备,以设备外壳及其附件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8。

  第3.2.9条露天设置的原油泵,以距泵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9。

  第3.2.l0条埋地的污油罐管口外、孔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管口外、孔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孔口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l0。

  第3.2.ll条地面或高卧式原油罐,以孔口外3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孔口外5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罐壁外水平5m至地面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1。

  第3.2.l2条地面立区固定顶盖原油罐,以孔口外3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孔口外5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及罐壁外3m以内和防火堤内高度等于堤高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2。

  第3.2.13条浮顶原油罐,以浮顶上和罐内壁气体空间划为1区,罐顶以上3m、罐壁外3m以内及防火堤内高度等于堤高的空间划为2区。

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3。

  (Ⅳ原油装卸设施)

  第3.2.14条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以装卸口外3m至地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装卸口外7.5m至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4。

  第3.2.15条汽车罐车原油罐装台,以罐油口外3m至地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罐油口外7.5至地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

范围见图3.2.15。

  第3.2.16条汽车罐车原油卸油台。

以卸油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卸油口外7.5m(垂直和水平)。

罐入孔吸卸油阀口外1。

5m(垂直和水平)。

卸油阀口沿地坪向外3m及垂直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16。

  (Ⅴ)原油站库建、构筑物

  第3.2.17条通风良好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7。

  注:

(1)通风良好见名词解释,以下各条等同。

  

(2)阀组间包括动力液分配间、脱水器操作间、缓冲罐操作间、清管球收发室。

  (3)仪表间指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引入室内。

  第3.2.18条通风良好的原油泵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泵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门、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泵工作压力大于2.5MPa时,门、窗外沿地坪向外7.5m、垂直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18。

  第3.2.19条通风良好的动力液泵的检修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9。

  第3.2.2条敞开式的油池、污油池,池壁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池顶开敞面上、池壁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20。

  第3.2.21条封闭式的油气管沟,管沟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开敞式的油气管沟,沟内气体空间及开敞面上1m、沟壁外3m、高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21

(1)、

(2)。

  第三节天然气集输和加工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Ⅰ)天然气井口

  第3.3.1条露天设置的天然气生产井井口,以采气树中心外3m或用式节流阀和压力表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

  第3.3.2条非开敞式的天然气生产井井口房,室内划为1区,门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2。

  第3.3.3条半开敞的(四周有墙、无房顶)天然气生产井井口房,墙内划为2区,开敞面上3m(垂直和水平)至地坪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3。

  第3.3.4条露天安装的天然气管道的管件(法兰、阀)和仪表,以其壁外3m(垂直和水平)至地坪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4。

  第3.3.5条露天设置的天然气过滤器、清管装置,以其壁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区,范围见图3.3.5

(1)、

(2)。

  第3.3.6条天然气管道上安装的排气阀、安全阀、排污阀,以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6

(1)、

(2)。

  第3.3.7条天然气站场的紧急放空立管(安全泄放管),以放空管口外l.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放空管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3.7

  (Ⅲ)天然气集输和加工装置设备

  第3.3.8条露天集中设置的天然气集输站场和加工装置的分离器、溶剂罐、塔、冷换设备,以设备壁外及其附件(人孔、液面计、安全阀)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8。

  第3.3.9条露天设置的天然气压缩机,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机壁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大于2.5MPa时,以机壁外7.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9。

  第3.3.10条天然气气柜,以钟罩壁环形空间划为1区,钟罩顶上3m以内及气柜壁外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0。

  (Ⅳ)天然气站场建、构筑物

  第3.3.11条通风良好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

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屋檐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压缩机工作压力大于2.5MPa时,屋檐外7.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第3.3.11。

  第3.3.12条低温分离集气站、处理站内通风良好的防冻剂(甲醇、二甘醇或乙二醇)注入泵房,含水污油泵房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2。

  第3.3.13条低温分离集气站、处理站和天然气加工装置的联合框架应视为一个整体框架内的空间划为2区,框架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3.13。

  第3.3.14条通风良好的天然气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室内划为2区,屋檐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4。

  注:

(1)仪表间指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引入室内

  第四节液化石油气轻油储存和加工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第3.4.1条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轻油加工装置的分离器、容器、塔器、冷换设备,以设备外水平方向7.5m,垂直向上3m以内的空间和设备壁外沿地坪水平方向最短路径15m,垂直向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设备的排气口处以半径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1。

  第3.4.2条露天设置的轻油泵、液化石油气泵,以泵壁水平方向向外7.5m,垂直向上7.5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易燃气体可能大量泄漏时,宜考虑有附加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2。

  第3.4.3条轻油罐、液化石油气罐,以罐壁外及其附件(安全阀、液面计)3m(垂直和水平〕以内和防护堤内高度等于堤高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3。

  第3.4.4条通风良好的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7.5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易燃气体可能大量泄漏时,宜考虑有附加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4。

  第3.4.5条通风良好的轻油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室内划为2区,门、宽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7。

  第3.4.6条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液化石油气瓶库,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7.5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门、窗外沿地坪向外15m并垂直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6。

  注:

仪表间指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引入室内。

  第3.4.7条局部或全部敞开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或灌瓶棚)、液化石油气瓶库(或瓶棚),室内(或棚内)划为2区,敞开面向外水平方向7.5m、及地坪至屋顶(或棚顶)上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当易燃气体可能大量泄漏时,宜考虑有附加2区,地下沟、坑划为l区,范围见图3.4.7。

  第3.4.8条液化石油气加工装置的联合框架应视为一个整体,框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框架壁外7.5m,从地坪至框架顶上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排气口外3m的空间(垂直和水平)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4.8。

  图3.5.l用天然气隔氧的污水处理罐、水罐第五节台油污水处理生产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第3.5.1条用天然气隔氧的污水处理罐、水罐,以安全阀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阀口外2.4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5.1。

  第3.5.2条敞开式的污水隔油池、爆炸危险场所范围同污油池,见图3.2.20。

污泥浓缩池、回收水池、沉降池。

池壁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池顶开敞面上lm,池壁外1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5.2。

  第3.5.3条用天然气隔氧的罐前阀组间,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5.3。

  附录一名词解释

  1.闪点: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能使被试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气而在液体表面上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的℃的液体。

  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5.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6.非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7.区:

爆炸危险场所的全部或部分。

  8.环境温度:

指所划场所内月(旬)平均最高温度。

  9.自燃温度:

可燃物质不需要火源即能自行着火的最低温度。

  10.爆炸上限:

易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的浓度在这个界限以下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1.爆炸下限:

易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的浓度在这个界限以上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2.通风良好场所:

  

(1)本标准规定的通风,是为了防火防爆。

如果它足以防止蒸气一空气混合物积累数量在浓度上超过爆炸下限的四分之一,可以认为通风是良好的。

  

(2)空气可以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自然流通,不受限制,基本上是敞开的建筑物、棚或空间场所,这些场所可以是有顶的或一面有封闭的墙。

  (3)输送或处理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封闭的建筑物,如果室内空间自然或机械通风速率达到以下各条要求则为通风良好。

  ①原油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原油泵房、动力液泵检修房、集气站的防冻剂注入泵房(含水污油泵房)、天然气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轻油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按每分钟每平方米的地板面积不小于0.3m^3的通风速率计算通风量。

  ②天然气压缩机厂房、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液化石油气罐瓶间、液化石油气瓶库采用机械通风,按每分钟每平方米的地板面积不小于0.5m^3的通风速率计算通风风量。

  ③液化石油气、轻油等油气蒸气比空气重,其建筑物的通风设计要求从底部排出风量为2/3,上部为1/3,机械通风装置的吸风口应靠近漏气设备或距窝气地面10cm以下设置,排风口应高出地面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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