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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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三篇
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集团、xxx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环境保护条例》《XX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XX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和《XX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247-20XX》等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各项目部应当按照上级单位、集团、粤通公司和本公司要求,加强对本项目区域
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五条做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现XX市政府提出的20XX年PM2.5年浓度下降到26微克/立方米的目标;公司管辖内所有项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247-20XX》《XX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XX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等关于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实现“7个100%”的目标,即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工地100%落实:
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员:
XXXXX
第八条主要职责
(一)组长:
是公司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第一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组织体系运行。
落实上级单位关于扬尘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指示,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制度的编制、实施和检查,对投入到扬尘专项治理的的人、材、机设备等作统
一安排和部署。
(二)副组长:
落实贯彻国家、XX省、XX市有关大气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规定,协助组长制定公司扬尘防治制度,并监督落实,参加对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根据检查和监测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更严格的降尘措施。
(三)成员:
参加对各项目的扬尘检查,是扬尘防治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和措施的主要落实者并对扬尘污染防治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扬尘防治技术措施
第九条扬尘防治技术标准措施
(一)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
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工地须按照XX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的工作要求和标准设置围挡,做到连续、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工地外脚手架必须按规定按照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密实封闭。
(二)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化。
工地出入口、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须按规定进行硬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三)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
工地出入口须按规定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保证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能上路。
(四)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
工地内干燥易起尘的施工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
施工场地主要道路、围挡和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须安装固定喷雾、喷淋装置,拆除工程、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工地须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
台移动雾炮设施,单个雾炮设机覆盖半径不小于30米。
(五)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
裸露泥地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形式分类存放;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物料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六)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情况。
TSP在线监测设备,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监管平台。
实现TSP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及时监控并控制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247-20XX》执行。
第五章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十条各项目部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制度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
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各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并召开会议,检查用表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制度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一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标准》
附件一: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用地面积
项目简介:
检查内容及评分细则
得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1、施工现场四周是否按要求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是否按规定安装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密实封闭(10分)
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树木、围挡外侧等)有无尘土覆盖。
(5分)
3、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是否干净。
(5分)
4、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及场地内作业区地面是否硬底化和干净整洁。
(10分)
5、出入口是否安装了TSP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10分)
6、施工现场易起尘施工作业面有无洒水保持湿润,喷淋、喷雾、洒水车、移动雾跑设施是否配备。
(10分)
7、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弃土堆是否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5分)
8、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物料等是否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10分)
9、施工现场工程机械有无冒黑烟。
(5分)
10、施工现场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冲洗装置。
(10分)
11、出工地车辆有无带泥上路。
(10分)
检查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检查结果(括号内打):
优秀()达标()不达标()
检查人签字
受检单位签字
联系电话
注:
1、检查人员认真如实填写、客观合理评分。
2、评价标准:
检查得分达到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篇二: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XX、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XX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XX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提高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部为主体,公司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
1、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公司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为组长,工程部、技术部、政工部全体人员为组员;施工现场常设工作班子,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发挥安全员、协管员优势。
在加强公司和项目部管理的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协管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
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6、加大执法力度。
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序列,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7、落实检查制度。
由项目部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
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三、奖惩制度:
1、未编制扬尘治理方案,方案制定未落实,未配备专职扬尘管理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
2、施工现场围挡不连续或不密闭,围挡高度低于1.8米或材质不符合要求。
处以1000元罚款。
3、施工道路未硬化、堆场未硬化,现场裸土未覆盖。
处以2000元罚款。
4、未建自动冲洗设施(含冲洗平台、排水沟、沉淀池)。
处以5000元罚款。
5、材料、构配件未按规定分类存放并未设明显标识牌,水泥、砂石等散体材料未分类堆放并未采取覆盖措施,搅拌机未封闭。
处以2000元罚款
6、楼层垃圾未采取封闭措施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未集中堆放和未覆盖,严禁高空抛洒垃圾和焚烧垃圾。
处以2000元罚款
7、现场未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
处以500元罚款
8、各项扬尘防治符合要求的并通过管理部门考核奖励3000元。
篇三:
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XX、XX、XX、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XX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XX、XX、XX、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XX、XX、XX、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XX、XX、XX、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XX、XX、XX、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XX、XX、XX、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XX、XX、XX、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XX、XX、XX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XX、XX、XX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XX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
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