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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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判中的职责是:

(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

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

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

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

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

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

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

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

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

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

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

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

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

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

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

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

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

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

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

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

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法发[2003]13号)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

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

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

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7月16日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在职责履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花大气力、深层次去研究解决,为各项审判提供更有力保障。

  一、司法警察工作要求高标准严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其基本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

  2、队伍建设规范化。

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

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

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

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

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制约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的因素

  认识上的偏差。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之一,是人民警察职能的分工与细化。

但是,《人民警察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具体警察权,“暂行条例”只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上规定了法警必须执行的八项任务,而不具有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警察公权力的授权性质,司法警察有职无权。

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一部分法警本身,对法警的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存有模糊认识,认为法警就是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法官和法警之间存有严格的等级之分,一些法警工作消极,不愿从事法警工作,想法离开法警部门,这样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法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法警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而且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审判工作全面、高效、健康地运行。

  履行职责上的偏差。

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使其一直处于人民法院的附设从属地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心工作是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法警工作的特点,其重点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审判进行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满足审判需要的同时,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具体的工作中,法警主要是做好刑事审判的人犯押解工作,在庭审活动中是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的警卫和值庭,根据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在执行活动中,协助执行人员,维护执行秩序,完成任务,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法律文书等,这些工作都是按照领导和审判人员的旨意进行的,法警始终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

  管理上的偏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受法院定编限制,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

其次人民法院的编制和经费都是由本级财政和人事部门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只是形势上的管理,难以付之行动。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机制往往不能落实到位。

司法警察偏离职责、警力浪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法院各个部门都有法警的身影,书记员、驾驶员、执行员等,“人”与“事”配置协调不合理,呈现出一支“勤杂工”的队伍。

  素质上的偏差。

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列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我市司法警察部门在三级法院党组和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机构基本定位,编制基本落实,但在人员配置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受进人渠道的约束,法警队伍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能。

司法警察人员只进不出,这些人长期艰苦地工作在审判工作前沿,年龄偏大的现象普遍存在,队伍整体结构差,完成任务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三、走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道路

  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警察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规范化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应该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警务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人员选用专业化  

  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警察整体司法水平的高低。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警员的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

欲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任务。

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由上级法院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方式择优选用,确保进人的质量关。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员,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社会录用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警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

通过培训增强警员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公正司法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警员掌握最基本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

  

  三是使法警工作稳定化、职业化。

法警实行专业化改革,就是要使法警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警员不得被调离、免职、辞退或处分,并且与法官一样,在法院内部有平等晋升的机会。

  

  

(二)司法警察职权行使的专业化  

  司法警察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

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司法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警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

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也应当是独立、主动的、不受干涉的。

从目前现状看,1997年《条例》颁布之后,法警司法警察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法官安排。

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审判分工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从立案程序开始到案件处理结束,法警的保障、送达等工作就应程序化、固定化。

根据审判流程而不是根据法官的临时指令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法官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法警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自由裁量权,比如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警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制止、惩罚违法当事人,有权决定制止违法行为的方式、标准等。

目前,这些权力仍在由法官行使,实际上是法官的审判权使用扩大化,法官的审判权应当是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利,而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维持,应当由法警的司法警察权来承担。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专业化  

  目前,司法警察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

但从实际情况看,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和经费使用归属于同级法院。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相当薄弱。

而司法警察执行死刑、重大执行等任务时,常常要求上下一致、统一行动、整体作战,这些有时会与同级法院的要求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

因此,法警专业化发展更要求建立法警单独序列。

上级法院法警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法警的垂直管理,建立统一调警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集中训练制度,下级法院法警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要充分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

另外,随着司法警察更多地参与案件的执行、值庭、押解等和法警力量的不断充实,司法警察内部人员分工的专业化也应引起重视,要不断向前推进,在各领域均要培养一批专业化人才。

  

  (四)建立专业化的评价机制  

  法警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包括对法警工作如何考核。

目前全国法院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法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法警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法警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

法警专业化发展后,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要突出干警素质的迅速提高和各项警务任务高质完成。

  

  其次,应当建立对法警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

法警的司法警察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对行使司法警察权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对法警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司法警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司法警察权寓于对法警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如建立法警的廉洁自律档案,鉴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兑现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滥用司法警察权的行为,坚决子以惩戒处理。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内务保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又为司法警察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只要克服阻力,排除困难,找准目标,不懈努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必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首先,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日益突出。

高智能犯罪、团伙犯罪的比例不断增加。

群众涉法上访人数不断上升,执法环境越来越差。

因此,司法警察的作用就越来越显的非常重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项工作是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部门也是人民法院仅有的一支武装力量,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要求。

司法警察部门是人民法院的窗口。

既然是口,司法警察的形象就显的非常重要。

几年前,电视剧《法官潘火中》播出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纷纷歌颂、赞扬法官潘火中,广大人民群众认为并非是电视剧剧情感人,而是法官潘火中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而感人。

近一段时间全国上下都在学习方永刚的先进事迹,学习方永刚就是要刻苦钻研、与时俱进、矢志不渝的执着探索精神;学习方永刚就是要从党政干部做起,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事、多干打牢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学习方永刚要带头讲正气、树形象,做到职务服从职责,对工作恪进职守;学习方永刚要带头孝敬父母,对贫困群众献爱心、立足本职有责任心、改变家乡面貌树信心。

人们普遍认为,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能有这样的好典型,实在是太好不过了。

相反,有的法院干警搞行业不正之风,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拖,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贬低了广大法院干警的形象,用这种形象在人民群众中行使权利,老百姓怎么能接受呢?

其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的好坏,在一定意义上讲,体现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体现着执政党的形象。

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的专政机关,是打击犯罪、保卫政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审判机关。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司法警察形象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着执政党的形象。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要求,朝阳市纪检委林钧栋同志的事迹就是执政党形象代表的最好体现。

林钧栋同志是党的忠诚卫士,我们要学习他无限忠诚于党和人民,无私奉献的政治本色;学习他牢记宗旨,心系百姓的公仆情怀;学习他脚踏实地,勤奋创新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不畏艰险秉公执纪的优秀品格;学习他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高尚情操。

不断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境界,永保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再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审判活动的一个保障条件。

因为,只有一个好的司法警察形象,老百姓才乐于接近,人民群众才会相信你。

在具体履行法律职务时,人们才能心情舒畅的配合你,对人民法院才能有一个好的评价和印象。

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某些案件的顺畅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要求。

反之,如果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知法犯法,办关系案、人情案,吃、拿、卡、要、拖,偏袒一方,贪赃枉法,不但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要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这样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是树不起来的。

那么,怎样才能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呢?

方永刚、林钧栋就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榜样。

树司法警察形象应该怎样去做?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去研究,认真去思考。

笔者认为,树司法警察形象,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1、司法警察要树立良好的行为形象。

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形象是十分重要的,干什么就要象什么,对于司法警察警容风纪(包括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的要求是行为形象的突出要点。

①着警服要保持警容严整,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②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发,不留长发,不得纹身等;③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④司法警察在不同场合,分别要行举手礼、注目礼、持枪礼,在不同场合都有相应的礼节。

在执行公务时要履行告知程序,先敬礼,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讲清权利和义务。

对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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