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相关法律.docx
《人才中介相关法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才中介相关法律.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才中介相关法律
《人才中介相关法律》
●各类法律关系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民事法律关系)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人才(民事法律关系)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各类人才(劳动法律关系)
●要求:
依法取得资格
●发生纠纷时:
仲裁或诉讼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理
●一、法律的概念和作用
●1、法的本质
●整体意志(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法
●物质生活条件
●2、法律的特征
●规范——社会规范——特殊社会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
●强制力——国家强制力
●权利和义务
●3、法律的作用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二、法律的分类和渊源
●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
●三、法律规范
●
(一)概念
●法律——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
(二)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三)种类
●四、法律体系
●
(一)概念
●外部结构内部结构
●法系
●立法体系
●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五、法律效力
●空间时间对人
●第二节民法
●一、概述
●
(一)概念
●主体:
平等主体(公民和法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容: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
(二)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1)事件
●
(2)行为
●事实构成:
事件+事件
●事件+行为
●行为+行为
●行为+事件
●如:
遗嘱继承
●
●二、主体
●△民事主体的概念: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
(一)公民(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法律赋予的资格
●开始和终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资格
●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视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状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状况)
●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二)法人
●1、概念和种类
●2、设立的条件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变更、终止和清算
●(三)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一)民事法律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效民事行为
●③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
●④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注意: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区别
●
(1)表现情形
●
(2)提出主体
●(3)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权
●(4)时间
●四、诉讼时效
●
(一)概念:
胜诉权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特殊诉讼时效:
1年/4年
●
(二)诉讼时效的开始
●中止
●中断
●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
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决定的客观情况决定
中断:
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
(2)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
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
中断:
发生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发生后果不同。
中止:
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致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计算时效期间;
中断:
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五、民事责任
●
(一)概念和特征
●
(二)构成要件
●(三)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民法部分小结: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内容:
1、权利
●2、义务——法律责任(诉讼时效)
●第三节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
●
(一)概念
●
(二)基本原则
●(三)法律关系
●1、特征
●2、要素
●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客体:
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内容:
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主体
●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职权
●行政职责
●
(2)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中央
●地方
●公务员:
第一,发生——变更——消灭
●第二,权利和义务(责任)
●三、行政行为
●
(一)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处罚
●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
●一、概述
●二、公司的设立
●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人数出资章程名称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方式设立)
●人数出资股份发行章程名称住所
●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
(一)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会
●累积投票制
●
(二)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
●(三)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合并: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A+B——AA+B——C
●分立:
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A——B、CA——A、B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七、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
外国法人
●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
中国法人
●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
●
(一)合伙企业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普通合伙企业
●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主体协议出资名称和场所其他
●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四)入伙和退伙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主体协议出资名称和场所其他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内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权利的限制
●(四)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六)合伙人身份的转变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三)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的责任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一)概念
●
(二)设立:
条件程序
●(三)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四)组织机构
●(五)劳动管理:
工会
●(六)经营期限和终止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一)概念
●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资本
●(四)组织机构
●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五)劳动管理:
工会组织
●三、外资企业法
●
(一)特征
●
(二)设立:
条件程序
●(三)资本
●(四)组织形式
●(五)劳动管理:
工会
●(六)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三章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法律制度
●第一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法
●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
聘用关系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二、人员聘用的方式、组织和程序
●方式:
选聘、招聘和其他方式
●三、人员聘用的登记
●第二节人员招聘
●一、人员招聘概述
●二、人员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招聘范围:
招聘岗位范围和应聘人员范围
条件: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聘用单位设定的条件
三、人员招聘的程序
●四、人员招聘的纪律与监督
●监督:
三“公开”一“监督”
●第三节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
(一)订立
●合同内容:
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
(二)效力
●1、生效
●第四节受聘人员的考核
●一、受聘人员考核概述
●考核种类:
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二、受聘人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
●三、受聘人员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四、受聘人员考核的结果
●第五节人事争议的处理
●一、人事争议处理概述
●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
自行协商
●申请调解
●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二、调解组织调解
事业单位可以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四章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二、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
劳动者——用人单位
●客体:
劳动力的转让、使用和保护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即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
2、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既有经济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关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仅可得到劳动保酬,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纠纷则适用《合同法》。
5、劳动关系的形式是书面的,需用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务关系的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
法定条款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
(二)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用人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三)终止
●第三节劳动基准
●一、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
(一)工时制度
●
(二)休息休假制度
●(三)限制延长工时的制度:
时间工资报酬的支付
●二、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代扣代缴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
(一)一般规定
(二)特别规定
●第四节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项目
●二、养老保险制度
●三、失业保险制度
●四、医疗保险制度
●五、工伤保险制度(个人不缴纳)
●六、生育保险制度(个人不缴纳)
●第五节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
(一)自行和解
●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劳动仲裁
●(四)诉讼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合同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要约的生效
●二、合同的成立
●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条件
●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三)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一)合同的内容
●
(二)合同的形式
●(三)格式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三、合同的担保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权利的转让
●义务的转让
●概括转让
●第六节合同的终止
●清偿
●解除:
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抵销:
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提存:
提存的效力
●免除:
单方的法律行为
●混同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第八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涉外合同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的原则
●第九节人才中介业务相关的几种典型合同
●一、租赁合同
●二、承揽合同
●三、委托合同
●四、居间合同
●第七章人才中介管理及其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才中介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人才中介管理法概述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人才中介人员
●四、人才招聘会
●五、广告管理
●第二节人才中介行政争议处理的法律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
●
(一)概念和原则
●
(二)受案范围和管辖
●管辖
●一般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本级政府
●垂直领导——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部门——①国务院部门或省一级政府
●②国务院(最终裁决)
●③法院(诉讼)
●
●特殊管辖:
●①派出机构——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政府
●②授权组织——管理该组织的主体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④已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上级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二、行政诉讼法
●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1、概念和特征
●2、原则
●
(二)受案范围
●第八章人才中介民事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仲裁法
●一、仲裁法概述
●一裁终局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二、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
(一)概念
●
(二)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上下级法院
(二)地域管辖:
同级法院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
2、特殊地域管辖:
行为地、被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
●协议管辖:
当事人选择
3、专属管辖:
特定案件特定管辖
4、移送管辖:
同级法院
●指定管辖:
上下级法院
●管辖异议:
须当事人提出
●三、诉讼参加人
●
(一)当事人
●1、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标的为同一个)
●普通的共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3、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
●
(一)概念和种类
●
(二)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三)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
●(四)证据的提供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一)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15日内必须起诉)
●诉讼保全
●
(二)先予执行
●适用条件
●适用案件
●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种类
●二、程序
●
(一)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
●3、特别程序
●
(二)二审程序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