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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案

监督注册号:

011502008032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1#、2#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注册号:

011502008032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3#、4#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注册号:

0115020080325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5#、6#、8#、9#、10#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注册号:

0115020080326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7#、11#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注册号:

0115020080327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12#、13#、16#、17#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注册号:

0115020080328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14#、18#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注册号:

0115020080329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15#、19#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注册号:

0115020080330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20#、21#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注册号:

011502008033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22#、23#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注册号:

0115020080332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24#、25#、27#、28#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注册号:

011502008033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26#、29#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督注册号:

011502008033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九岛梦都城和居苑30#、31#楼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2008-2-5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目录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有关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对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三)质量行为问题的监督处理

二、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监督方式和内容

(二)监督抽查要点

(三)监督抽测和监督抽检

(四)质量监督控制点

(五)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监督处理

三、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一)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监督人员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六、其它

 

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监督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方式、监督频率和控制点及有关要求,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请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有关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中的“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行为资料”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后,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存放在施工现场,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专人保管)并对照检查,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交底的同时,对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记录》。

重点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及时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报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开发资质、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是否符合要求。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承接的业务与其资质等级是否相符,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是否有相应资格和单位法人委托书;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监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见证取样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

3、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度的审批;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是否履行了相关的签章手续。

(二)对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我站在对工程质量日常监督中,对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中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1、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手续;将工程肢解发包;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的在审查批准后施工;原设计有重大修改的、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无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监督抽检;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人员变更是否有书面手续,并书面报建设单位;监理人员是否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是否对施工单位整理的资料及时检查、审核;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是否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字;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分析,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等变更是否有书面手续,并书面报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是否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是否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是否对分包的工程质量管理并负责;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情况;隐蔽工程验收前,是否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监站;是否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否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是否进行了及时整改;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是否按技术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4、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要求,并书面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文件及变更签章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施工前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其他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5、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不合格检测结果是否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6、住宅工程是否按照《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宁建基字[2004]154号和宁建工字[2004]3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凡二00四年三月十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应全面贯彻《导则》的要求,在建住宅工程中,凡是可按《导则》执行的,应调整和补充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及措施,仍应按《导则》的要求执行。

在开工前由参建各方会签并由建设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施工单位按要求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三)质量行为问题的监督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规行为的,我站将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施工现场质保体系不健全,现场质量隐患较多,且监督检查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符合(宁建监字[2004]11号)局部暂停施工条件需要暂停施工的,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改正,对已局部停工(暂停)的的工程,在复工前,责任单位应填写《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复查符合要求的,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我站将予以记录、定期汇总,并向社会公示。

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构成违法、违规需行政处罚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监督方式和内容

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中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以及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抽查资料: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

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施工单位应按我站编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省质监站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料对照规范、设计文件,及时审查并对审查的结论负责。

2、抽查实物质量:

采用目测、实测实量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二)监督抽查要点

工程质量实体监督检查中,我站将对施工中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质量(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和以下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抽查。

□1、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

地基处理工程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2、现浇混凝土结构:

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混凝土试块(标养、同条件养护)留设;混凝土强度及评定;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钢筋保护层及构件几何尺寸(包括轴线、垂直度、层高等)的实体检验;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砌体结构工程:

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情况;砌体组砌方法;砌体留槎和接搓处理;砂浆试块的留设;砂浆强度及评定;构造柱的留槎和配筋;砌体灰缝厚度及饱满度;砌体轴线、垂直度检验;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防水工程:

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防水层的施工质量;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汽道的设置);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装饰装修工程:

基层处理;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给排水工程:

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

□7、电气工程:

电管、导线规格和连接;配电箱、盘、电气接地和避雷接地安装;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受电前电气系统各项试验(检验)记录。

(三)监督抽测和监督抽检

1、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将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实体质量。

主要包括混凝土强度、现浇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间距、主要受力构件的几何尺寸等。

具体抽测的项目和部位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随机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缺陷重点抽测相结合的原则。

抽测过程中各建设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监督抽测结果不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评定依据,但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2、监督抽检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各方有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缺陷),以及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宁建工字[2002]107号文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的样品,由质监人员根据存在的问题的情况确定。

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质量监督控制点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当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基础钢筋验收;

□2、一层楼面钢筋验收;

□3、主体验收;

□4、节能专项验收;

□5、单位工程竣工初验;

□6、竣工验收。

(五)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监督处理

1、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工程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详见宁建监字[2002]16号下同),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整改完成,出现较严重和严重的质量问题等,由质量监督主监人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责任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符合要求后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报我站;对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我站将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情况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凡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的,由质量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提出复工申请,并填写《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经我站复查符合要求的,站领导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我站派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签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一)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的条件和验收的程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宁建监字[2002]17号文关于主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站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的情况记录在验收监督记录中。

如发现验收中质量行为违法、违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我站将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单独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安装、装饰装修、幕墙工程或单位工程中规模较大的幕墙、网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参照宁建监字[2002]17号文关于主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子单位工程是指建筑规模较大的(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单位(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7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交责任科室并报站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南京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宁建监字[2004]8号)的要求执行。

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

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有关文件向备案机关备案。

四、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的监督人员,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姓  名

孔长青

卢旭强

谭鹏

专业

土建质监员

土建质监员

水电质监员

联系电话

52196933

52196933

52196933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现场监督每次保证两人以上,监督工作要体现“科学、公正、廉洁、服务”的工作宗旨,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四要”即:

“要依法行政、接受监督;要敬业精业、提高效率;要廉政勤政、秉公办事;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和“四不准”即:

“不准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不准以权谋私、介绍业务;不准企业兼职、有偿服务;不准盛气凌人、态度粗暴”,坚决禁止利用职权到被服务单位开支、报销费用和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吃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欢迎对我站行风进行监督。

六、其它

本工程中门窗等依法发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8年2月5日

注:

1.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要求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附件。

 

2.本方案是对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受施工实际情况变化影响,具体抽查日期视工程进度决定。

3.本方案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监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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