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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一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

(一)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

“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第8页)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1957、1989、1992、1996、1997)、事故保险(1963、1997)、失业保险(1969、1998)、医疗保险(1989、1992、1995、1996、1997)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第8页)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

(第5页)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公务员供养、战争受损害者和士兵供养、因接种疫苗受损害者和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的赔偿),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

(第6页)

在德国,社会保险被说成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认为只有通过保险义务才能做到不同群体之间没有歧视地获得社会的有效保障。

在社会保险这个大联盟内所有受保险人参与风险调整,例如病人和健康人、不能工作者和能工作者之间进行调整。

强制保险是公平的,因为一旦人们遇到风险(比如生病、老年、失业等),负担就落在公众身上。

因此社会调整可以在不是受保险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但是,受保险人有按照社会法院法的规定,就几乎所有社会保险待遇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四个保障项目,即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领域。

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分别规定在社会法典第3卷、第5卷、第6卷、第7卷、第11卷中,社会保险的原则规定在社会法典第1卷总则和社会法典第4卷社会保险通则以及第10卷行政程序中。

(第9页)

在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雇员的义务保险费原则上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

1998年社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42.1%,其中:

养老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8400马克,东部7000马克)的20.3%,护理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6300马克,东部5250马克)的1.7%,医疗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6300马克,东部5250马克)的13.6%,失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8400马克,东部7000马克)的6.5%。

(第15页)社会保险保险费由雇主直接支付给作为法定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医疗保险机构。

雇员收入超过最高保险费收入确定界限的,参加自愿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受保险人自己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划分为若干专门的保险营运机构,例如医疗保险机构、护理保险机构、养老保险机构、事故保险机构、失业保险机构。

保险营运机构是自治的公法人组织,由受保险人和雇主各推选出一半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险),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业务领导人。

代表大会被称作保险营运机构的“议会”,它制定机构的章程和其他自治法律,确定财政预算;董事会被称作“政府”,是执行机构,对内领导机构,对外代表机构;业务领导人负责日常业务和提供咨询。

(第16页)

社会保险待遇有服务待遇、实际待遇和现金待遇几种。

服务待遇是指例如保险营运机构给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进行指导等;实际待遇是指例如医生和牙医的治疗、医院护理等;现金待遇例如在因生病不能工作时提供病假工资、在老年或劳动能力降低时提供养老金、在怀孕和生育时提供产妇津贴、在失业时提供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等。

(第17页)按照待遇与康复相应法的规定,向受保险人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待遇,而且康复在养老金之前进行。

提供康复措施和待遇旨在使身体、智力、精神残疾者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尽可能长时期地参与到工作、职业和社会中去。

二、社会保险

德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领域,它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5个子项目,下面分别对它们作简要介绍。

1、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期间的法律规定历经修改,但它的核心内容和任务始终没有改变。

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

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

在德国,大约有90%的居民或者说7200万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大约9%的居民即800万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群体在不断减少,目前仅占人口总数的约0.3%。

自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参加保险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将受保险人的范围从原来的产业工人逐步扩大到几乎所有从事雇佣劳动的就业者。

1]

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数量很少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

没有工作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

(第25页)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这就与私人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义务保险的成员是:

所有年工作报酬在规定界限(1998年西部为75600马克,每月为6300马克;东部为63000,每月为5250马克)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

年工作报酬超过规定界限者(主要是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等)和年收入低于收入标准1/7(1998年西部7440马克,每月为620马克;东部6240马克,每月为520马克)者,免除保险义务。

前者可以参加自愿保险或者私人保险,后者可以获得医疗救济或者参加家庭保险。

(第25—27页)自愿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医疗保险机构向受保险人提供现金待遇、实际待遇和服务待遇。

例如,在现金待遇中,病假工资为一般报酬(西部每月为6300马克,每天为210马克;东部每月为5250马克,每天为173马克)的70%,最高不得超过90%,病假工资按天支付,整月的按30天计算。

(第39页)病假工资是免税的,但是要从支付额中减去雇员的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生病者在3年之内因同一种疾病不能工作的,最初获得6周工资,然后获得最长72周的病假工资,之后或者重新工作,或者领取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或者社会救济。

(第40页)孕产妇津贴在分娩前6周至产后5周所谓的保护期内支付,每天25马克,但不能超过以前纯工资标准。

此外,在孩子出生以后,母亲或父亲可以获得每月600马克总共24个月的养育津贴。

(第47页)对于在1989年1月1日已经是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和家庭保险参加者,在他们死亡时支付丧葬费,数额为:

成员2100马克,家庭保险者1050马克。

(第48页)提供的实际待遇有为预防疾病和发现疾病早期症状而进行的检查、医生的治疗、医院的护理、药物、为了改善或预防病情恶化而进行的医疗康复等。

通过提供各种待遇达到普遍提高受保险人健康和寿命的目的。

受保险人可以自己选择所有许可的医生和牙医,治疗费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1996年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支出是2699亿马克,其中用于医院治疗的支出为781亿马克。

(第23—24页)义务保险的成员资格从雇佣那天开始,雇主在招聘工人或职员以后立即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医疗保险关系也随之结束。

退休人员的成员资格从提出养老金申请之日开始。

失业人员的成员资格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开始。

高校学生的成员资格从注册或报到之日开始。

自愿保险的成员资格从参加医疗保险的那天开始。

2]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财政几乎全部来自征收的医疗保险费。

联邦只为退休的农民提供医疗津贴,这项津贴占法定医疗保险总支出的0.8%。

由于德国的医疗卫生政策不是由国家或联邦政府规定,而是由各州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州的医疗卫生政策,因此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在各州也是不一样的,16个州的保险费率在11.5%—15.5%之间。

3]自愿参加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率由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自行决定。

医疗保险机构确定医疗保险的原则是确保收支(包括管理费开支)平衡,即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收入必须与预算计划中规定的支出和必要的储备持平。

法定医疗保险是所有受保险人实施互助的联盟,每一个受保险人按自己收入缴纳相同比例的保险费,并且不受本人的身体状况、性别、年龄和免缴保险费的家庭人数的影响。

这就是说,受保险人及其参加家庭保险的成员,在因健康原因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险待遇时,不必比收入水平相同而保险风险较低的受保险人缴纳更多的医疗保险费。

雇员应承担的50%义务保险费由雇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雇主再补足自己承担的另一个50%,然后将全部的医疗保险费连同以同样的方式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交给作为社会保险费用代征机构的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再将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划拨到相应机构。

医疗保险机构按地区和行业分为:

地方医疗保险机构(58个)、手工业医疗保险机构(137个)、企业医疗保险机构(682个)、补充医疗保险机构(15个)、海员医疗保险机构(1个)、矿工医疗保险机构(1个)、农民医疗保险机构(20个)。

所有医疗保险机构在财政和组织机构上都是独立的,但在国家的监督之下。

这种自我管理实体通过其内部机构来运作。

这些机构就是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

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制定章程和自治规定,自治规定只适用于该医疗保险机构的受保险人,章程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待遇和缴费比例。

管理委员会还有确定预算,聘用、监督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的任务。

1996年,德国为约8100万人口的健康支出了约525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其中的一半以上用于法定医疗保险支出。

4]如此高额的资金足以保证优质的医疗服务。

德国在1972年才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此之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农民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

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

农民只能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而不能象法定医疗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

农民医疗保险待遇与法定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

然而农业企业主在生病时获得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

在资金筹措方面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农民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费用。

但是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非常困难,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只能依据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来加以确定。

医疗保险机构依据收入替代标准设立20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保险费等级确定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

最高保险费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额的六倍。

5]

与法定医疗保险不同,为了减轻农民家庭的负担,联邦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援助,1996年联邦援助金额为20亿5千万马克。

6]

2、护理保险

在1994年以前,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按照联邦社会救济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提供护理救济。

统计表明,护理救济是社会救济中费用最巨大的救济,它占到社会救济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1986年的支出大约76亿马克,其中家庭护理约为23万需要护理者提供约7亿7千万马克,在固定机构(养老院或者医院)为约26万需要护理者提供约68亿马克的待遇)。

社会救济机构之所以在这么大的范围承担如此巨大的费用,是因为法定医疗保险不为需要护理者提供风险保险。

7]制定一个内容广泛的保护需要护理者的新规定成为酝酿以久的计划。

经过长期斗争之后,社会护理保险在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作为社会保险的独立支柱,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付诸实施。

由于社会护理保险填补了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最后一块空白,所以被人们称作“社会保险宏伟建筑物上的拱顶石”。

8]

社会护理保险的目标是,从法律上和经济上改善护理保障,建立巡回的或者家庭护理。

在家庭护理或者部分住院护理不足的情况下,承担有条件限制的完全住院护理费用。

(第52页)

护理保险中的受保险人原则上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所有受保险人,包括共同保险的家庭成员。

几乎90%的公民参加了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机构设在疾病保险机构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套班子,以此避免建立新的组织和出现过高的管理费用。

需要护理者是指对于每天日常事务至少连续6周需要提供帮助的人。

护理保险待遇依据需要护理的程度提供,所以,需要护理者被分为三个护理等级:

一级护理是指个人日常事务每天至少需要一次帮助和家庭事务每周需要几次帮助的受保险人;二级护理是指个人日常事务每天至少需要3次和家庭事务每周需要多次帮助的受保险人;三级护理是指个人事务每天24小时需要帮助和家务每周需要多次帮助的受保险人。

(第55页)统计表明,1996年底,有173万人获得护理保险待遇,其中1级护理占40%,2级护理占43%,3级护理占17%。

(第54页)

受保险人在出现需要护理的情况时可以获得在家护理待遇。

受保险人可以由护理人员护理,也可以由自己寻找的护理帮手护理。

护理保险机构可以提供作为护理实际待遇的、由护理人员进行的在家护理援助,援助标准每月1级护理750马克、2级护理1800马克、3级护理2800马克。

对于特别严重的3级护理需要者,最多可以提供3750马克,这主要适用于例如癌症晚期的情况;护理保险机构也可以提供作为护理现金待遇的、由自己寻找的护理帮手进行的在家护理津贴,护理津贴的标准每月1级护理400马克、2级800马克、3级1300马克。

(第62页)受保险人可以在老人院或者其他机构进行住院护理,每月最高标准为1级护理2000马克、2级护理2500马克、3级护理2800马克,最严重者为3300马克。

(第65页)据1996年的统计,巡回护理占73%,住院护理占27%。

(第54页)1995年法定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者提供的待遇达2400亿马克。

(第7页)

另外,为了避免给以后的老年养老金带来不利,在1992年的养老金改革中对护理人的老年保障进行了改善,即社会护理保险为那些由于从事护理不能工作或者每周工作少于30小时的护理人,向法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向法定事故保险缴纳事故保险费。

保险费的标准由需要护理的程度和护理工作的范围来确定。

社会护理保险为护理人提供以上保护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仅凭法律条款是不够的。

制度和机构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人。

没有乐于助人的人,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副冰冷的外壳和一部空转的机器。

”9]

在通常是几代人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农民家庭中,扶养着严重的或者特别严重的需要护理的家庭成员,农妇是首当其冲的护理者。

1995年建立起的社会护理保险,使需要护理者的社会保障得到极大地改善。

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下设有一个农民护理保险机构。

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保险的农民、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终老财产拥有者或者自愿参加保险的人,是农民护理保险机构的成员。

配偶和有极少数自己收入的有权利被抚养的子女通常免除缴纳保险费而一同参加社会护理保险。

与法定护理保险一样,农民护理保险也分为3个等级。

此外需要护理者必须事先完成一定的社会护理保险的等待时间。

社会护理保险待遇有在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种形式。

住院期间的膳宿费必须由受保险人自己承担,如同在家护理一样。

10]

在法定社会护理保险中,保险费率为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收入的1.7%。

保险费的这种计算方法对于农民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农业和林业的实际收入往往不能确定。

因此向农民护理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算作向农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的附加费。

1997年在原联邦领域附加费为法定医疗保险中平均保险费率的12.7%,在同一时期新州为12.8%。

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护理保险费由企业主承担。

农民老年养老金领取者、企业停业养老金领取者或者调整补贴领取者的护理保险保险费率为待遇的1.7%,由待遇的领取者和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各承担一半。

联邦为农民养老保险机构承担一部分,1997年联邦投入的资金约为4500万马克。

11]

与法定护理保险一样,对于那些本职工作不是护理、而要在自己家中护理一位每周至少需要护理14小时的需要护理的家庭成员、因而不能工作或者每周工作少于30个小时的人,由护理保险机构向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标准也是按照需要护理的难度和由此表明的必要的护理工作的范围确定。

此外,护理人在从事护理工作期间免除缴纳法定事故保险的保险费。

3、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旨在使几乎所有的工人和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一定的独立经营者和自愿保险者,在收入减少、老年和死亡所有这些大的风险出现时获得有效的保护。

通过在职的一代人缴纳的保险费为那些暂时或长期被淘汰出职业生活的人提供生存保障;养老保险旨在通过实施康复措施,使受保险人尽可能长时期地保持健康和坚持工作;通过向长年从事有保险义务工作的人支付养老金,以保障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有一个没有经济顾虑的晚年生活。

养老保险是对所有有保险义务者的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社会保险。

提供待遇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大约80%来自受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20%来自国家提供的津贴。

1997年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为3000多亿马克,联邦津贴为830亿马克。

12]

在1957年以前,德国养老保险采取资金积累模式。

由于积累起来的资金不是用于养老保险,而是有可能被合法地用于其他地方,所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另外,如果让养老保险机构这样的准国家机构拥有如此之多的资本,以至于可以驾驭经济,也会影响到社会秩序。

因此,从1957年开始,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筹集养老资金。

根据现收现付模式,用日常国民收入来支付的养老金,其安全性不是建立在财富的基础上,而是在于这种筹资方式的持续性,即由于养老保险是义务保险,总有下一代步入职业生涯的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

由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有参加保险的义务,因此由在职的一代人用缴纳的保险费养活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那些人就成为可能,或者说,下一代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上一代的养老金。

所以说,义务保险是现收现付模式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也是受保险人获得将来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前提条件。

德国把养老保险的这种现收现付筹资模式称作“代际合同”。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除了每年只储备次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弹性储备金)外,当年收入与当年支出基本相符。

在资金运行中,没有大量的储备资金,在精确测算出当天保险费收入和养老金支出以后,将赢余部分进行短期投资,但要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抽出。

1998年通过短期投资得到的利息收入为34亿马克,恰好用于当年34亿马克的行政管理费开支。

13]

养老保险分为工人养老保险(全国共有23个州保险机构,此外设在汉堡的海员保险事务所和铁路保险事务所是特殊机构)、职员养老保险(联邦职员保险机构,设在柏林)和矿工养老保险(联邦矿工联合会,设在波鸿)三种。

(第76页)

义务保险人是所有的雇员、在残疾人工场工作的残疾人、一定的独立经营者(手工业者、教师、护士、艺术家、新闻工作者等)、病假工资、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的领取者、养育子女者、服兵役者和服代替兵役的民间役者等。

(第77—78页)1995年缴纳保险费的人数为3140万,领取年金的人数为1800万(工人、职员和矿工)。

(第75页)

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基于养老保险的义务或者自愿保险缴纳了法律上规定的保险费和至少有5年的等待期。

养老金待遇必须依申请提供,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提出养老保险申请。

如果受保险人劳动能力降低,则由养老保险机构先提供康复待遇,然后提供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这就是所谓康复优先原则。

(第81页)康复优先旨在使受保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和保持,防止受保险人的劳动能力减退或者提前从职业生活中被淘汰出来,使他们尽可能持久地重新参与到职业生活中去。

养老保险为受保险人提供医疗康复和职业促进康复措施。

受保险人在接受医疗和职业促进康复措施期间不再继续领取工资或薪金的,有领取改行津贴的权利,改行津贴的标准是受保险人最后领取的工资的80%,最高为纯收入;养老保险还向受保险人提供作为补充待遇的交通费、生活费救济、康复体育费用和参加训练班的费用;此外,养老保险机构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

工人和职员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有这样几种:

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老年养老金、寡妇养老金、鳏夫养老金、孤儿抚恤金、以前配偶养老金。

(第83页)1999年的养老金改革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和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被有两个等级的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所代替,这就是说,在受保险人劳动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只对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予以考虑,而对劳动市场的情况不予考虑。

受保险人每天能够工作3小时的,获得全额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能够工作3-6小时的,获得半额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能够工作6小时以上的,不能获得养老金。

(第84页)

老年养老金有:

从65岁开始符合5年等待期的一般老年养老金;从63岁开始有35年等待期的长年保险的老年养老金;从60岁开始有15年等待期的妇女老年养老金;从60岁开始有35年等待期的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和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等。

(第89页)等待期包括缴纳保险费时间、替代时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免除缴纳保险费时间,在这段时间受保险人由于国家或者政治原因不能缴纳保险费。

例如在二战时服兵役的时间、紧接着被当作战俘的监禁时间和接下来不能工作和失业时间)、养育子女时间(从1992年1月1日起子女出生后的头36个月不缴纳保险费但是算作缴纳保险费时间)、扶养补偿时间(1977年7月1日以后离婚的实行扶养补偿,有扶养权的配偶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的养老金或养老金期待权的一半分配给另一方配偶)。

(第95—105页)

养老金的标准与受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有关,或者说与受保险人的工资有关,也与要算入的免除缴纳保险费时间和向死亡者遗属支付的养老金有关。

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实行一个新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即月养老金金额=个人收入点数ⅹ养老金种类因数ⅹ当年基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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