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拒绝加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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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拒绝加班
警察拒绝加班
篇一:
员工拒绝加班该怎么办?
员工集体拒绝加班HR如何应对?
案例:
我们是一家制造型企业,目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近期随着旺季到来,因订单较多,所以要求生产员工正常工作日晚上及周六、周日加班。
但是,车间员工因工资待遇、奖金、未享有带薪年休假等问题,年后与公司抵触很大,员工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尚未有结果。
现关键工序车间人员集体拒绝加班,且已持续了一段时间,已经给公司带来了很大损失。
分析:
案例企业员工因为工资待遇、奖金、年假等问题未与公司协商一致而产生消极情绪。
近期随着旺季到来,因订单较多,企业要求员工加班时遭到部分员工的拒绝。
一、从员工的角度来看,这两件事存在因果关系。
而HR必须让员工明白两件事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
此时,员工处于心理失衡的非理性状态。
当人对外界事件、人、观点、文化等因素产生不平衡的情绪时,会让他产生不满情绪,为了摆脱这种消极情况,就想通过改变自己与自身之外的各种因素的关系状态来达到心理平衡。
员工将两件并不相关的事情关联在一起,并采取不恰当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帮助员工保护自己的权益,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局势。
因此,帮助员工理清思路,恢复理性思考是HR开展工作第一步。
同时这一做法也表明了HR的立场,方便HR开展工作。
1、员工提出的变更薪酬待遇等要求是否符合企业经济能力,是否符合同行业通行水平还需要通过市场调查来验证其合理性、可行性。
企业还并未对这个问题做出最后的答复。
即使企业有明确答复,实施薪酬待遇变更还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也就是说不能在短期内做出相应调整。
而且,关于员工们申请变更薪酬待遇要
求,企业有正当的程序,企业并没有关闭与员工对话的大门。
员工采取极端手段得不到企业的支持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拒绝加班的行为既违反企业利益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二、过劳死的案例,已经不只是国际新闻了,国内也发生多起案例。
我们心痛之余,面对加班也应该更加谨慎。
案例企业员工已经对薪酬待遇怀有不满情绪,因此在安排加班工作时,应该适当考虑加班费用适合性。
近期工作任务比较紧张,更需要保证员工得到充分休息,应与生产部协商制订合理的加班时间。
加班虽然属于非常规性工作,但也不能放松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旺季订单。
三、拒绝加班的并非全体员工,只有关键岗位员工。
一方面正常安排加班工作;另一方面由生产部负责,HR辅助对拒绝工作部分员工分级,分类开展工作。
如果纠纷处理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订单如期完工,有必要委托同行业企业加工,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合并生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启动紧急情况预案。
四、企业处理目前的被动局势,HR以及各级管理人员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该加强企业与员工的联系,及时发现员工中不良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化。
同时,企业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待遇。
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员工才会主动维护企业利益。
篇二:
劳动者拒绝加班是否构成违纪
劳动者拒绝加班是否构成违纪
发布人:
劳动管理法律网|发布时间:
20XX-04-2303:
16:
26|浏览次数:
13
高级法律顾问:
刘亚晶律师
案例:
某公司因有紧急生产任务,与公司工会协商后,公司领导决定安排员工加班两小时。
技术人员沈某感到身体不适认为自己无力参加加班,便找到公司领导请假。
公司领导不准假,沈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
最终,沈某还是在公司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加班。
两天后,公司领导通知沈某,因其拒绝加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
沈某认为,加不加班是职工个人的事,况且自己确实是身体不适,无法加班。
公司不该扣她的钱,她要求公司领导更正决定。
但公司领导认为,加班是和工会协商后的结果,职工应该参加,何况她未经允询:
擅自离开是旷工行为,已违反了单位的规章纪律,当然得扣她工资。
那么,公司因沈某身体不适拒绝加班而认定其违纪并扣发其工是否正确呢?
(案件来源:
中律网)
评析:
“加班”是日常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而何种情况下加班有效、合法,以及加班工时的核计、加班工资的计算,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本案例涉及到的即是加班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一、目前,我国关于加班程序性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
2、《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协商是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4、《劳动部贯彻的实施办法》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加班”须经法定程序,才为合法有效。
具体表现为:
首先,基于用人单位需要和安排。
“加班”需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和具体安排,未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指定程序,劳动者自行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进行的劳动,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对该部分延长时间的劳动支付相应加班费用。
其次,经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加班”在用人单位需要的情况下,还须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除法律规定的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只有经劳动者同意,才可进行加班,如劳动者因身体或其他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加班,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劳动
者加班。
同时,如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进行加班,用人单位即将其作为违纪处理,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加班须经“协商一致”的法定程序。
三、案例提示: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在非法定特殊情况下,将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列为违纪并扣除工资的行为,与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相违背,存在违法的情况。
如劳动者就此申请劳动仲裁,将获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篇三:
公安民警积极性不高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公安民警积极性不高的表现、原因及对策(20XX-07-1009:
40:
25)转载▼
标签:
杂谈
信息来源:
太子河公安分局责任编辑:
高福鑫发布时间:
20XX年3月4日17:
26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首先必须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为期五年的“三基”工程建设后,积极性不搞的问题仍没根本解决,在此,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总结了公安民警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几种主要表现,对其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对策作初步探讨。
一、当前公安民警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表现
当前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民警的普遍积极性较高,但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职业认同感降低。
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使民警思维产生偏差并且淡化了奉献意识。
部分民警思维方式上存在片面性,不能正确看待当地公安事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对基层公安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感到困惑。
如在经济上,在同一地区,民警的工资收入同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相比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他们的工资是民警工资的数倍;在公安系统内部,不同的派出所、不同的警种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政治上,公安民警职级晋升也是比较缓慢的。
这些现实问题都涉及民警的切身利益,民警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难尽人意导致了民警有后顾之忧,无法集中精力一心扑到工作上来,有
时还会将烦恼困苦情绪化,甚至把不如意不顺心之事归结于本职工作,失去了对职业的热情和兴趣,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相当一部分民警不能自觉地看书、看报、看电视新闻,心不在焉地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育。
对公安业务知识缺乏钻劲,满足于学校灌输的知识,满足于实践的直接经验,学习新知识少,钻研法律少,从实践到认识的理性思索少。
价值观扭曲,畸形攀比。
少数民警心理失衡,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横向比福利,纵向比职级,怕吃苦,怕吃亏,追逐名利,谋求享受,将主要精力投在“位子、房子、票子、娘子、孩子”身上。
服务水平低,群众认为“窗口”服务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适应能力较差。
面对社会发展及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要求,部分民警思想上仍存在诸多不适应,工作中缩手缩脚,有畏难情绪。
面对新形势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以及对提高民警综合素质的要求认识不足,面对迅速变革的社会无所适从,面对多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手足无措。
学历层次上升了,工作能力没有明显增强。
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都很重视学历教育,鼓励民警参加自修、函授大专、本科学习,民警队伍的学历层次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在这些学历文凭中,基层公安领导普遍认为,有些是“水货”,含“金”量少;有的学非所用,专业难用上;有的学用脱节,学历与能力差距大;有的重文凭、轻专业,重书本、轻实践,想干不会干,会干不愿干的现象在一些基层单位仍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对法律不熟悉、对业务不精通,造
成工作上的被动,更有甚者导致违法犯罪。
任何一个执法程序的错误,对法律法规运用的不当,甚至是群众对执法态度不满意(:
警察拒绝加班),都有可能造成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投诉和举报,受到责任追究,因此产生了怕出事、怕被投诉、怕得罪人的“三怕”思想。
少数民警不认真学法,凭经验办案,在法庭上败诉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执法犯法。
(三)纪律作风散漫。
少数民警宗旨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够强,主要表现为群众观念不强,宗旨观念淡薄,工作中没能真正体现爱民、亲民、为民的工作作风。
其一,警容风纪普遍较差。
许多单位的民警基本没有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警用标志的意识,有的上班不着警服,有的着装不整洁、不戴警号,特别是在办公区以外穿警服不戴警帽的现象随处可见。
其二,道德行为明显滑坡。
少数民警品行不端,讲话不文明,举止失水准。
有的奢侈浪费,变着法子在辖区吃拿卡要;有的道德失范,经常涉足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洗脚屋,交朋友不够谨慎,有时与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吃喝玩乐。
有的办人情案、办“油水”案,公开从事非警务活动,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其三,警纪不严,警令不畅。
有的在执法活动中,对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置若罔闻,随意变通;有的管理失控,无考勤、无工作台帐、无监督措施,对民警经商炒股、非法经营者充当后台等违纪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迁就放纵;四是工作不深入。
为人处事、执法办案以管人者自居,有的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时,态度比较生硬,办事存在推诿现象。
对违法行为处罚多,教育少,对处罚对象宣传法律法规不够耐心。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够,就事论事。
有
的工作推诿拖拉,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有意见,甚至引发涉法上访,执法为民思想不牢。
(四)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一是违纪问题较突出,有的民警大事不犯,小错不断,违反“五条禁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
二是执法粗暴,刑讯逼供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基层单位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不是重证据、遵循法律程序,而是轻信口供,轻率结案。
对抓到的嫌疑对象,不是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取证,而是滥施刑罚,逼打成招。
三是不作为,乱作为。
有的基层科、所、队随意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较为突出,有的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刑,有的执法不按程序,隐案、瞒案,甚至办黑案,有的定性不准,有的处罚不到位,该拘留的不拘留,该劳教的不劳教,该立案的不立案。
二、当前影响公安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容易出现许多弊端。
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情代法,阻扰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
在一些基层派出所,违背民警意愿,指派民警参与市容整顿、房屋拆迁等非警务工作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有专家认为,我们对警察的定位不准,包括政府、民众和公安机关自己,都有认识不清的问题。
公安机关说自己是半军事化单位,
是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人民群众说你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党委、政府说你是枪杆子、刀把子;人大代表说你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
正因为有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
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
到底在忙什么?
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经费保障不力。
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公安机关可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问题愈加突出。
现行公安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严重影响了公安工作的发展。
以我县为例,20XX年人均财政预算仅为5.08万元,除去工资外,公用经费不足2万元。
人民警察加班补贴和执勤岗位津贴没有到位,一些基础性建设经费严重不足,公安转移支付被财政克扣。
客观地讲,警察也是一种职业,民警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
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提倡奉献精神,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物质、精神补偿也要跟上。
可想而知,经费严重不足的后果必然导致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