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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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精神。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小学和幼儿园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五)1960年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八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高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

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达到5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

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

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

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

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

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效果良好。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知识讲座,或开展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并得到推广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曾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评审。

第九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达到5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

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

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

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

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效果良好。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知识讲座,或开展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并得到推广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2.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曾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评审。

第十条 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能根据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达到8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中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学校先进班级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班主任、辅导员)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较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教学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任课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各年级教学,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进行过所申报学科至少一次循环(主科1~6年级,专科可在所开课年级内循环)教学。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每学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并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2次;任现职以来,在市级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2.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曾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评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合作,班级教育特色明显。

能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教师同行与家长评价满意度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

任教班级幼儿情绪愉快、积极向上,具有健康活泼的个性、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与行为习惯,自理能力较强。

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达标率高。

(三)注重保教结合,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熟悉班级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科学管理和指导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保健。

有效保护幼儿,具备科学、及时地处理幼儿常见事故的能力,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任职期间无发生重大幼儿健康或安全事故。

二、课程教学

(一)熟练掌握各领域教学的特点及知识,根据各领域教学的规律科学规划课程,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将教育科学、有效地渗透在一日生活中。

灵活运用各种教学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教学经验丰富并有显著的教学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达标。

熟悉各年龄班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能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提供机会与条件促进幼儿的主动学习。

尊重个体差异,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积极运用各种评价手段,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并据此调整与改进教学。

(三)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空间,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游戏。

(四)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能有效地与幼儿进行沟通,师幼关系及幼儿同伴关系积极、友好。

能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丰富的物质环境。

(五)每学年承担校级示范教学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

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

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按照科学研究规范独立设计教科研课题研究方案的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有针对性地运用规范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课题研究,并取得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成果,并在市级推广。

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参与市级以上的教改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提交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2)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曾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评审。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一、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高。

二、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县级或参与两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撰写并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5年内发表。

三、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曾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评审。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获得省级教育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破格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十五条 本标准的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附录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

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

2.任现职:

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3年以上”含3年。

4.市级:

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

5.县级:

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在职在岗:

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学历(学位):

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资历:

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9.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

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科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6年以上。

10.每周课时:

(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

(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高、初中教师每周课时量:

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团体活动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

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小学教师每周课时量:

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4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

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幼儿园教师每周课时量:

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6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园领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

专科教师每周课时量不少于18节。

11.循环教学:

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

教研员和电教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须进行过1次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2年以上。

12.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

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

县级公开课:

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下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

校级公开课:

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教师举行全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别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13.校级领导:

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4.学校中层干部:

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5.特殊教育教师:

指为身心发展障碍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

16.德育教师:

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7.教研员:

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18.电教教师:

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9.农村学校:

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20.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

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所有著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或教材。

21.论文:

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报纸或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所谓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22.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23.荣誉称号:

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各类表彰称号。

24.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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